樊平:社会转型和社会失范——谁来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75 次 更新时间:2011-11-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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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平  

一.失范:转型社会的一个突出现象

当代中国的社会开放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增加了社会活力。人们的发展空间扩大,选择机会增加,社会流动性增强,这些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与此同时,人们可以从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现在社会秩序变得不稳定了,社会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无视规则、冲击规则、亵渎规则、曲解规则、甚至自立规则屡见不鲜,“失范”成为转型社会的一种突出社会现象。

失范,也叫违规、越轨,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破坏性越轨行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失范表现为各种类型:

一是个人行为层次的失范。个人行为层次的失范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可能完全杜绝,但现在的问题是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成员中都相当普遍地表现出来。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和非市场领域,从盗版光盘到伪造名牌大学毕业证。掺杂使假、偷工减料,坑害消费者;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扰乱市场,扰乱流通秩序,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造假币扰乱金融,造假酒喝出人命,性骚扰成为职业场所一个游荡的幽灵,有些地方重新出现“纳妾”现象。社会失范也创造着新的需求,带动了生产,如安装防盗门,从企业统计看增加了国民生产总值和创造了就业机会,但从国民生产总福利增长看是增加了社会成本,是一笔额外的、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本来可以节省的投入。制止这类现象的法规有,队伍有,责任有,但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是法人层次的失范。法人层次的失范与社会制度建设有直接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失范的母本是法人失范。典型表现是:信用领域的三角债;生产领域和销售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如冒用商标非法生产;违法经营,流通领域里的混乱状态尚未根本好转。即使在北京西客站这样的重点工程也在劫难逃,在施工材料和监督验收上作手脚,以致玻璃砸伤旅客,釉砖脱落,热力阀门是不合格产品,1998年审计发现,是二百多条“蛀虫”造成这样的内伤。还有更胆大的,九江修筑长江大堤竟然用竹筋代替钢筋作为混凝土框架,自以为人不知,殊不知天知,1998年7、8月间的长江洪峰一冲就垮,被朱总理怒斥为“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以部门、企业和小群体存在的法人失范现象成为当代社会的一道诡异风景。

三是规则之间的冲突。突出表现是部门和条块的规则之间相互冲突,对于失范的认定出现多种解释和异议,甲部门根据a法规b条c款认为是违规,乙部门则根据x文件y条z款认为没有失范,条文依据打架。在检验市场出售的药品合格证方面,在市场工商检查方面,在城市清理违章建筑方面,这类情况屡有发生。农村土地依法归村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是指村委会,还是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双方直至各自最高行政主管部门都发生过激烈争论,从学理解释、行政解释一直追溯到立法解释。但是当立法解释也一时说不清时,问题就简单了:实力乃至武力解决。1998年山东和江苏对某海岛一片海域的管辖权争执不下,在规则竞争几个回合不分胜负之后,已经发展到看谁横了。

规则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和分管部门自行制定“土政策”,解构和重组上级政策和规则。地方保护主义就是此类失范的标本,其一是明知故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不让砍树我偏砍,不让围湖我偏围,文件在你手里,资源在我手里,合法性在你手里,使用权在我手里,你奈我何?其二就是“变通”。转型社会时期“变通”这个词太值得研究了。在今天的日常生活领域起决定作用的地方性知识中,“变通”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成为测量社会资本、解释行动能力的一个重要参数。刘世定教授将“变通”定义为:在制度实施中,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通过改变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作出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分的决策,从而推行一套经过改变的制度安排。变通后的制度与原制度保持着形式上的一致,“形式上的一致”是指,有时包含明确的操作性内容,有时则仅采用和原制度相同的话语系统,并受与这套话语相联系的意识形态等因素的约束[1]。为了社区利益,乡镇政府可能变相对抗上级政府的指令,认认真真地糊弄,扎扎实实地扯皮。保护江河流域防止环境污染,中央明令流域地方关停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地方利税收入,化零为整,将若干小厂合并为大厂,“变通”变非法为合法。社区利益还表现在地方政府和当地企业在税收问题的共识上。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家雇佣一些会计作帐逃税是常事,但是有的乡镇政府允许乡镇企业具有两本帐来少交税,则可以说是转型时期的中国特色[2]。据统计,中国当前每年逃漏税收1000亿元,约为当年税收的1/4。这与地方政府默认这种做法的合法性有关,因为逃国税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私营企业发展也存在权钱交易中的逃漏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目前私营企业发展迅速,统计的经济效益也比较好,其中有产权明确的激励,也有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和偷漏税的不平等竞争因素。

四是执法机构的违规。即规范实体、规范程序与实施主体操作之间的冲突,大白话就是“执法犯法”。严格讲这不属于“失范”,只有外部行为才有资格构成失范,内部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全部形式象征,内部违规属于合法性的内部冲突,属于僭越和“割据”。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有的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仍然自恃特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循私枉法。有的个人说了算,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决议;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常工作横加干涉,强行更改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任意调离秉公办事的司法干部;有的无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意决定拘留或搜查公民,或者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做出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事,甚至把政法干警作为他们搞强迫命令和以权谋私的工具。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本来规定是绿化的地区,转眼间盖成了停车场。山西交警在公路上任意罚款,随意定额;储户在山西某地银行的存款不见了,行长翻脸不认帐。执法人员刑讯逼供,直至闹出人命;1998年9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导,江西抚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反过来贪污,作假帐通过了集体研究并得到了市院检察长的默许。以至有说法,“执法犯法”是最大的失范。这些很容易引人们的不满和对社会规范的失望情绪。

失范的破坏性和后果的程度,相对更取决于违规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领导者的违规、执法者的失范,比一般社会成员的失范其影响要大得多。当代中国的社会失范往往和官员表现有关。在农村,有的基层干部无法无天,横行乡里,有的人在振兴当地经济作出了突出贡献,就以此为资本,欺压百姓,他们的个体行为性质,类同于旧社会陕西关中地区利用超经济手段剥削的农村恶霸和四川的庄园主。国家规定农民交粮户交户结,他偏偏户交村结,以对着干为能事,其乐无穷。陕西一位寇副县长因为不同意女儿与农家小伙谈恋爱,在小两口领取结婚证出走后,授意县公安局抓来男方父母,将农家老汉殴打致死。山东泰安的胡建学会上反腐败,会下搞腐败。北京陈希同、王宝森大官搞腐败的例子影响更恶劣,起诉他们的诉词为“奢糜”,即“奢侈”和“糜烂”,和此类“失范”相比,偷窃和抢劫就太不够意思了。

五是职业角色失范。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职业分化明显,在现代社会的常规发展时期,职业是维持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基本保证。从统计意义而言,失范者往往是没有职业者,即社会的边缘人。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今天,职业威望等级有大众认可的等级排序,但并不能保证上层职业者的普遍恪守意识,双重人格成为常见现象。医护人员工作时漫不经心,作错手术打错针,深圳一个医院配制的消毒液比规定标准稀释10倍,造成众多患者伤口感染;有的客运部门与社会闲散人员联手倒票,面对摄象镜头睁眼说瞎话。国务院明文规定不许乱批用地,有的地方土地部门就化整为零,一个项目多文批复;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利用行业垄断搞行业不正之风;等等。职业失范的最大危害在于损害职业形象,破坏了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基础。

在社会转型时期,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应该成为社会规范的护花使者,但是现实中意识形态文化的传统神圣领域正在崛起一种解构势力,以“痞子文学”“痞子学术”为标志,一批精英型混混儿应运而生,他们以对规范的挑战为能事,以亵渎一切神圣价值为快感,活脱脱的“我是流氓我怕谁”,将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简单称这为“码字”,这种将意识形态职业等同于“拆字卜卦”的表述已经不是个人谦虚,而是在贬低知识分子的职业尊严,消解知识分子的自律精神。知识分子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先富起来的阶层,在市场经济中和计划经济中获益都不是最大的,因此知识分子能够从现实地位上体现社会公正和终极关怀,历来社会声望都较高,“知识分子的墨水应该象血一样受到人们的尊敬”,拿破仑在行军时就让学者和驴子走在中间,体现着对知识分子的保护和重视。现在在意识形态上与社会行为中失范相呼应,文化和学术部门也有“蝼蚁”行溃堤之举。知名学者以剽窃煌煌大词典而真正知名,上海一位大学教授、博导的博士论文竟是抄袭的,这对这位学者,对他的导师,对他的博士论文评议会各位委员都是一个讽刺。

学者的研究对象固然并不必然表现学者的品格,正如描写和研究流氓不等于作者就是流氓,但学者与他们研究对象的角色和社会功能的价值认同、欣赏关系就直接表现着作者的品格,这里拒绝价值中立,否则就无法解释作家和学者自己对于描述和研究对象的关注旨趣。现在的知识分子中,感觉至上主义者宣称,“一切都可以触摸!”,如同阿Q嚷嚷要摸小尼姑“伊那青青的头皮”。连传统农村的农民都懂得,有的东西属于行业图腾或者文化禁忌是不能触摸的,摸了是要遭报应的,“木匠的斧头瓦匠的刀,乞儿的食袋大姑娘的腰”,倘若村里无知顽童在村庙里菩萨像后偷偷滋尿,是要被大人打板子的。对于社会规范没有敬畏心理,快感至上,亵渎神圣,这样的文化表述有意无意地为行为失范提供了“理性”的心理铺垫,软化着理性堤坝,加重了社会行为的失范危机。

在事例枚举之后,我们看一下统计数字:

(一)在经济领域中,违规现象相当普遍。1.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中,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有的在合同中订立违法条款,有的在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据估计,我国每年签订的经济合同在7亿份以上,而合同履约率仅有70%左右,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其中主要是经济合同案件)持续上升,由1986年的32.2万件增加到1990年的60多万件,1996年达到137万余件。2.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偷税、漏税、抗税现象普遍存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国有、集体企业偷漏税面约占50%,个体户偷漏税面约占80%。3.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的行为普遍存在。如挤占挪用国家专项经费,乱报成本,虚报亏损,截留利润,隐瞒财政收入,越权违纪减免税收,转移或侵占国家投资,滥发实物奖金,请客送礼,公费旅游,乱购专控商品等等。1990年1一l1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了20多万个单位,在查出的违法违纪金额中已上缴国家财政的就达27亿多元。

(二)《森林法》实施以来,哄抢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屡禁不止,林业公安机关受理的各类森林案件连年上升,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致使全国用材林的蓄积平均每年出现近一亿立方米的资源赤字。

(三)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已持续多年,它一直是经济犯罪和腐败堕落的热点部位。一些建筑单位不遵守工程建设程序,不履行项目立项、报建手续,变相提高工程建设标准,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不按规定招标发包,私招滥雇,索贿受贿,压级压价,强行让企业垫资承包。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承包,层层转包,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等。据1996年几个省的统计表明,建筑工程中流入小团体和个人手中的回扣款一般占工程款的1-5%,多者可达10%。吉林、湖北等省建筑领域违法案件占到同期经济犯罪案件的37%以上,襄樊市近几年中查处的严重违纪索贿案中有70%与工程建设有关。

(四)1996年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有新进展。1995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3953件,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案19732件,查办犯罪人员12835人,挽回经济损失49亿多元。

列举统计数字之后,我们再看一下大众是用什么语言来评价的。现在的大众意识似乎已将失范这种“偏离状态”作为一种常态来认识,不仅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而且已经在民谣和故事上反映出来。“管理就是开会,服务就是收费”。河北农村有这样的故事:一位农民进城,将毛驴拴在路边树上,毛驴将树皮啃了,市容管理人员过来罚款,农民没钱,就用手扇驴脸,“你以为你是干部,走哪吃哪!”。听了这个故事我很担忧,农民归纳的这个现象是真的,但归纳的理论路径却是错的。当农民依据日常生活知识将干部吃喝由“违规的习性”归结为“畜牲的本能”时,就将个人的人格行为归结职业的结构化特征,这种总结性“知识”为以后农民抵御社会制度的规范化管理埋下了伏笔。当执行规则低效甚至没有效率时,老百姓常用的一句话就是“托人”。在这样的大众意识中,所有的东西都成为骡马市上的牲口,可以捉袖子掰指头讨价儿了。面对这样的大众意识,失范的普遍化、制止违规的监督管理成本急剧上升就太自然了。

二.规则:社会文明与秩序之源

失范是对规范的违反。规范是什么,人为什么要遵守规范。在详细描述规范作用的过程之前,首先需要对规范给以定义。

一、什么是社会规范

规范是人们以交换为目的的行为准则。规范是人类为了满足需要而建立或自然形成的,是价值观念的具体化。有约定俗成的风俗,也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群体组织的规章制度。各种规范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为补充,共同调整着人们和各种社会关系。规范规定了人们活动的方向、方法和式样、规定了语言和符号使用的对象和方法。规范体系具有外显性,了解一个社会式群体以及社会的文化,往往是从认识规范开始[3]。

社会规范是人们在改造社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适应性行为模式。它一方面是对人们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普遍规律的反映、是一定社会人们行为和相互间关系基本要求的概括,另一方面,它是通过某种习俗、传统方式固定下来或由国家及社会组织认可,构成一定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规范的含义、位序及有效程度和社会文化价值观密切相关。即使有人告诉调查者他所处的社会、社区和群体的等级序列,但是观念上各种规范的有效和重要程度与现实中的状况常常并不一致。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往往是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帕森斯等功能学派学者义为人们遵守规范是源于道德感,是合意。国外已有学者指出,在权力和实力并不均衡的现实社会中,帕森斯等学者的观点低估了人们对违反规范所要受到的社会惩罚的恐惧。规范并不是源于个人人格,而是在社会互动中相互妥协表现出来的一种合约[4]。人们之间在生产和生活中要发生各种联系,规则将人们联系起来,使人们知道自己的行动会引起别人和社会公众的何种反应,自己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而采取理性的行为,这种规范是由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所积淀形成的,形成一种文化,成为公共意识。不同的民族文化有不同的规范特征,它为自己社会成员的行为大体上确定了座标和位置,无论人们愿意与否,都得在既存的文化环境中生活,都受到规范的约束。社会规范系统是文化系统中发挥规定协调人的行为、组织有秩序的人类群体生活功能的部分。

规范的分类包括世代相传的习俗(folkways),认可或反对某种行为的奖惩戒律(sanctions)、认为某种行为具有必要性形成的惯例(mores),对社会全体成员都适用的规则就构成制度规范,如法律(laws)。社会规范系统就有多要素多层次的内部结构。为了分析复杂的社会现象,可以根据社会规范的控制手段和产生的历史顺序,可以划分为习俗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5]。

习俗规范是社会规范系统中最原始最悠久的部分,它不是来源于个人习性,而是反映着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由血缘群体和地缘群体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发展的最初阶段,人们在共同生活和劳动中的行为总要引起各种社会后果,这些行为经过无数次重复后,人们开始认识到一些行为的合理性,希望在现实生活中再现它、巩固它,同时人们也认识到另一些行为的危害性,要求防止它、纠正它。人们的这些要求和愿望逐渐在世世代代的社会历史经验中凝结、积淀、巩固下来,形成一些在原始群体肉相互关系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的习俗规范。村落和民族在一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条件下,在长期适应和改造环境过程中,历代沿续形成了习俗规范,与人们衣食住行方面的行为联系密切,主要协调婚丧嫁娶、节日盛典、人情往来礼节等方面的行为。习俗规范往往以心理、习惯等稳定的内控制形式起作用,没有明显的外部强制力。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道德关系的概括和反映。道德规范从一部分习俗规范演化而来,以信念、习惯和内心情感等内在因素为基础,以善与恶、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作为评价尺度,在舆论和教育等强制力下发挥作用。人们遵行道德规范往往基于基本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表现出是自觉行为。

宗教规范是一种与神圣象征相联系的信仰和规范体系。宗教规范以特定教仪和教规调整相应的宗教团体中人际关系。在传统社会,宗教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歪曲、虚幻的反映,但同时也承担着在人类社会尚没有完全认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时,对整合社会行动和价值观提供意识形态基础的正功能。在科技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宗教在神圣仪式下承担着对于日益分化的现代社会进行教化和整合的功能。宗教规范往往是对民族的道德规范和习俗规范提炼的象征,对教会成员既有拜物或信仰神灵等较强的内控制力,又有舆论、体罚、除名等较强的外在压力。宗教规范只对宗教团体中的教徒和信仰它的人起作用,调节以内在信仰和服从神明为特征的宗教关系。

纪律规范是现化社会适应社会组织分化和职业分工的精细化而出现的行业规范。纪律规范指一定团体和部门制定的,要求其成员遵守业已确立的秩序、执行命令和执行职责的一种社会规范。与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同步,人类社会演化出了各种调节不同类社会关系的规范,它们为稳定社会秩序服务,逐步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复杂的社会规范体系,在日常生活中主要起作用的就是纪律规范。它随着社会组织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各种社会团体日渐增加而迅速发展起来。各社会,团体、企业和单位都有其独特的纪律规范,并且是以与团体成员利益相关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奖罚来维持实施,对人的行为有较强的外控制力。

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的最高等级,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自从私有制产生以后,人类社会关系中就逐渐产生了阶级关系,原有的氏族社会规范在这时已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出现了。在各类社会规范中,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具有最强的外在控制力,规范以成文法形式表现且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造用范围广。法律规范体系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发达程度的标志。

社会规范实施和作用的范围有区别,但都具有共同的特征:

第一,标准性。社会规范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哪些行为是可取的、必不可少的和应予以鼓励的,哪些行为是不可取的、有害的和应予以禁止的界限,它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模式和标准。

第二,普适性。社会规范概括了能使社会秩序保持相对稳定的人类行为的共同特征,因此,社会规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具有普适性,而不是特定人,它的内容不表明人们在特定环境下如何行为的具体程序,只规定人们行为的界限和模式,其效力不是偶然适用,而是在同样条件下反复适用。

第三,导向性。人们在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过程中,都会以他人遵守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后果作为自己行动的参照,从与他人行为的比较中,估计自己行为与社会要求行为的偏离,并预见社会和团体对自己行为的评价和态度,预见到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由于人们总是不断地将与自己有关的社会规范内化,因而人们运用规范时,常常根据积累的关于规范的奖惩知识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变通的导向性,可以使人类在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出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强制性。社会规范实施机制是社会压力机制,具有强迫人们遵守的约束力,在社会化过程中,社会或团体会把既定的社会规范传授给每一位社会成员,并且根据他们履行这些规范的表现来执行奖励和制裁。社会和团体可以通过给予或拒绝个人所企求的认可来控制它的成员,从而强迫人们接受和遵守这些规范。社会规范的性质不同,其强迫的性质、范围、程度也会不同。各种规范都相应地实行各种裁判,以期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或付出代价。

第五,权变性。社会规范是统一人们行为的社会预期,约束个人和群体的行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背景不同,社会规范被不同人内化的程度各异,不同群体和个人的行动能力和选择空间存在差异,人们对同一社会规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由规范规定的一致的奖惩标准对于不同的群体和成员的约束效果是不一样的。而且人们的目标往往是根据社会进程和自己的能力而动态修正的,受个体和团体的偏爱、价值认识、习惯、思想与知识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使人们的行动在规范约束下有权变的可能。

社会价值观是行为的内在依据。价值规范隐含于社会规范系统中,是决定显性规范的本质性规范。社会规范的有效执行需要外部约束和内在约束。既使是外在控制力很强的纪律和法律规范,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养成的途径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方能起到调节约束人的行为的应有作用。没有内在价值认同的遵守只是迫于外部压力,因而监督成本很高;得到内在认同的规范的执行是于人们的自觉认识,更容易被执行,社会评价也会形成生活圈的压力。没有价值规范,行为规范的内部控制力就不可能存在。价值规范虽不易被觉察,但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即反映了人们对一定价值关系的认识,又为人们处理这种关系进行协调和指导。

不恰当的分工和社会不平等导致了社会失范;价值观多元化导致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受到挑战,其整合能力下降。当社会地位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呈现目标与手段之间出现不确定、非单一对应的状况时,人们为达到同样的目标可以选择的手段就不是唯一的,而可能是各种各样甚至互相矛盾的,这种情况就容易引致社会失范。当一个社会的所有规范不是一个完整、和谐的统一体系而是彼此冲突时,规范的明确性、遵守的确定性就成为问题,对社会中个人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就减弱了,人们遵从规范行事的困难增大,社会在价值整合方面就处于“失范”状态,表现在社会行为上就是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呈现混乱无序。

二、对守范和失范的理性解释

社会规范的运行通过奖惩机制发生作用。社会规范通过控制手段要求人们遵循,人们又通过自己对规范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行为表现出遵守和违反,这样的个体行为在整体上构成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必须以控制手段为中介作用于社会秩序。控制就是对于行为的奖励或者惩罚,守范和失范行为就是对其的预期和反应。由此构成有意义积累的社会互动过程。

对于守范和失范都可以用经济理性来解释,规则即相当于经济研究的契约,规则体系就是经济学研究中的制度。主流经济学的重点在于对交换的研究,其核心是市场研究和价格理论。“新制度学派”的贡献则在于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服从某种最大化行为的人的行动选择受着交易成本的影响。这样,关于规范的研究就成为关于资源通过某种执行和违反制度下的生产行为转换成更有价值的形态这一过程的研究。遵守规范可以认为是人为减低生产的交易成本所作的努力。

规则的功能可以这样来表述:(1)界定两人在分工中的“责任”。用市场的例子来说明,就是约定哪些商品由哪些人生产。用新古典经济学的语言,就是给出行动目标。(2)界定每个人可以干什么和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因为每个人可以干什么和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因为每个人追求的最小的努力换取约定的好处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他人的利益。用新古典学派的话,就是为人们定出“选择空间”的边界。(3)明确界定对违规的惩罚。即约定对(2)中规则的违反要付什么样的代价。相当于把新古典理论中关于约束的描述加以推广,从而新古典的约束成为把罚数定为无穷大时(3)的一个特例。(4)平等规则。在此基础上方可能确定交换的价值量[6]。

在正式规则没有定义的地方,非正式的规则起着约束人们相互间关系的作用。因此需要引入契约关系的第二类因素:即习惯,非正式的规则。习惯与该社会所由以生长的文化有密切关系。“习惯”就是某种被当作标准的行为,而“标准行为”,在规则没有定交的场合,通常只能表现为前人或长者的榜样行为。习惯于是被理解为由文化过程或个人在某时刻以前所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

将上述理论引伸到对失范的研究,只是希望说明:社会成员的守范和失范行为正如哈耶克所说是“互动的秩序”,规范被理解成关于如何协调分工的人们的知识的载体。由于接受这种知识的每个人事先都能知道其他人对他的行为会作出的反应,这就大大减少了个人决策中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规范的作用在于它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如果环境中含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建立习俗就会很因难,就不得于社会的有效协调的行动。?

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没有绝对的权利,所以规则总有变通余地。规则是固定的,而“余地”是灵活的,所谓的“边际”即指权变性。规则的边际存在,是由于有执行规则的成本。执行规则的成本越高,规则的边际就越大。在规则的边际上是习惯在起协调分工作用,习惯之所以取代规则,是由于习惯的操作成本要小得多。习惯之所以能够操作于规则的边际上,是因为行为在边际以内的区域受着规则的约束。诺斯称正是制度规范在边际上的连续演变造成了制度中正式的也是可见的规则的变迁。边际的演变实质上就是习惯的演化,文化作为习惯的背景在演化中也发生作用。

上述理论为研究规范的构造与创新提供了可以参照的理论框架和逻辑。对于失范分析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纳如下:(1)规范需要认可遵守和处罚违反的双重界定;(2)规则和习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3)规则的形成源于分工责任,源于个人利益在社会情境中的界定,规则的执行则受到执行成本的限制。也就是说,确定某人犯规,但其时其地的条件使惩罚成为不可能,或执行惩罚的成本高昂,从而使惩罚不可能执行,规则就会失去意义,就会被社会遗忘。第三条的引伸含义是指,规则的价值不是由规则的内涵赋予的,而是由违反规则所受的惩罚的有效程度界定。当一个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效果长期不能符合规则所标示的目标和价值解释时,社会或者调节自身的需求,并进而改变制度的概念系统,使其符合既定的效果;或者依据需求重新进行规则建设。规则实施程序和过程定义了规则效率,关键在于行动者的选择能力和监督成本。从法学角度看,规则的制定是根本,规则条文决定了行动的合法性;在社会学看来,执行规则的过程更重要,行动本身在诠释、检测和重新构造着规则。

举例说明:

例一:禁止吸烟的规则。在某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此规则不可能构成绝对命令,(1)如果罚款数额对吸烟者难以承受,则规则有效;如果吸烟者不在乎罚款,则规则不能杜绝吸烟。(2)如果监督成本小于吸烟者吸烟的偏好收益,大于监督者的支持能力,则不可能禁止吸烟。这表明守规与规则的合法性有关,也与执行者的能力和违规者的能力有相互制约的权变关系,还与监督成本有关。

例二:男女谈话的规则,假设有一男一女开始谈话,前提1.双方认为谈话具有重要意义;前提2.男的希望近点,女的希望远点,男的说,2米以外我就不谈了,女的说,1米以内我就不谈了;此时社会学家眯着眼听,不动声色;法学家开始介入,在征得男女同意后建立规则,确定1.45米至1.55米为合法(也可以说是合意)区间,于是男女双方开始谈话。此时法学家埋头疾书“依法治谈”案例报告,社会学家瞪大眼睛才开始了真正的观察。社会学家发现,在全部谈话T时间内,有个t区间段(t

问题是怎样解释t时间段的情景:法学家认为已经违规,但女方为什么不起身离开呢?社会学家这样解释:假设谈话过程中男方一切条件(相貌、谈吐)为常量(即在女方预期定义域之内),合理的解释是:在谈话过程中女方的收益预期已经改变,由此决定了行动过程中规范的弹性。男的在1.3米处女方没有反感并有兴趣继续交谈,可能的影响因素是(在未经证实前均为假设):1.开始谈话后新知识的积累使女方预期收益增加,如男方正是她追求的某男士的好朋友,可能会提供新的获益机会;或者她发现此男有潜力解决她目前关心的某重要问题,而在没开始谈话前,她并不知道此信息,现在她发现与男士谈话可以开掘新的资源。2.在谈话过程中她对近距离的风险损失评估降低了,比如此时相识的围观者散去,减少了她的心理压力;比如此时相邻处交谈小团体增加,使男士行非礼之举的风险概率降低。等等。

对例二影响因素解释的理论意义是:行动开始之前的预期规则与行动进行过程中的实际支配规则有重大区别。事实上规则是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地被检验效力、效率和被重新构造的。这种被行动不断检验和动态构造的规则才是真正具有支配力的规则。例二说明,有的失范是互惠的。法学家因男方“失范”而依据初始的预期规则维护女方利益(公正)、要求双方中止交谈的呼吁,对于女方(在此场域中被法学家认定是受害方)只是一个“声音”(voice),并不构成一个“意义”(significance),原因在于法学家的知识是规范的,即可推导的,而女方知识是理性的,即可积累的。这就是哈耶克所说,规则不是互动的前提,而是互动的结果,“互动创造秩序”;吉登斯的行动结构双重化理论也有这样的含义。

三.社会失范:察源溯势辨其流

一.社会变迁:失范的温床

个人情绪的渲泄心理只能说明个别和偶然的失范现象,当代中国社会的规模性失范与社会体制转型有密切关系。市场化改革以来,传统社会中较为多见的遵守规范行为大大减少了。究其原因.与以下六个方面有关:

其一,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是根本原因。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力量的重组,都构成失范出现的土壤。

其二,竞争手段和路径多元化。传统社会是奉行单一位置权利竞争规则的社会。在这种社会.谁要想获得社会高位并取得较大的利益支配权,偏离位置权利竞争规则的行为者很难达到目的,那些遵守社会规范的人至少在表面上[7]比一般人具有明显优势。市场化改革以来,传统社会中实行的位置权利竞争规则仍然有效,又引入了市场竞争规则。那些在过去无法登上社会高位的人,现在借助市场竞争手段也成为社会名流。市场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目标的可比性,强调手段的多样化。在提高社会地位的通道上.除遵守规范以外又出现了一条新的通道。这就大大弱化了遵守规范的获“位”获“利”功能。

其三,社会地位分配规则改变。在传统社会.遵守规范是获得较高位置权利的必要条件,行为甚至言论失范概率较高的人很难获得较高社会位置。市场化改革以来,社会地位受公众评价的作用降低,受财富支配的作用增强,货币可以和权力、地位、声望发生交易,出现了社会地位和声望分配中的非道德化倾向。这种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却使人们对遵守规范功用的认识进一步降低。与传统社会相比.今天人们的遵守规范行为选择在案例上和概率上大都成为对个人无利可图的事情,或者说.遵守规范投资的收益率比传统社会大大下降。这正是市场化改革以来出现失范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造成社会失范突出。

其四,形成一个潜在的社会支持群体,这部分社会成员并不是直接违规者,但他们是违规行为的培养者、教唆者,是违规行为的肥沃土壤。自己丢自行车丢怕了的人在黑市上低价购买来路不明的自行车,这对于偷盗自行车的违规就是一种社会需求的鼓励,也是一种合作分工型的价值认同。

其五,社会奖惩机制松懈。这是关键,这涉及到了对遵守规范的道德人和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评价,可以用上文所述经济理性的知识积累来解释。

其六,和社会贫富分化有关,和属于贫富无关。现在社会的富人和穷人都有失范者。富人用货币购买失范的保险,穷人用失范来维持生存。在现阶段的穷人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人是由于改革中利益格局的调整,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下降很快,超过了承受能力,形成失范的现实群体或潜在供给群体。

1996年的调查表明,由于亏损企业长期拖欠工资,部分职工的原有积蓄已经花光。一些职工家中断菜断粮现象时有发生。双职工、多职工在不开工资企业的职工家庭处境尤为困难。有的特困职工因生活无法维持而吃野菜,讨饭,捡破烂,卖血,卖淫,自杀,境遇凄惨。城镇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职工家庭离婚事件多,青壮年职工铤而走险的多,一线职工流失多,职工出勤率下降,悲观情绪多,上访事件多。有的地方职工每人集资3-5元筹集路费派人上访。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有案例表明,在低收入群体布局分散、群体特征不明显的大城市,家庭成员参与城市社会活动所特有的身分单一和活动多向两种特点使家庭消费下降的弹性很小,家庭成员极难接受降低生活水平这一事实,在业贫困者作为家庭经济支柱难以通过家庭内部认同和群体认同来渲泄或者转移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因此,大城市在业贫困者从常态到越轨行为,其越轨行为从隐蔽性到突发性,从家庭认同到社会认同之间的三个转变往往缺少过渡,现有的社会监测指标对于发现和界定这类转变也缺乏敏感,这对于大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很危险的[8]。

二.失范为什么过去少,现在多?

现代社会为什么失范增加,换句话说,传统社会为什么较多遵守规范的行为?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礼治的道德社会,社会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有利于鼓励遵守规范和约束制失范。即社会的性质确定了社会的价值目标。在不同权利位置的分配上,实行“德位”奖赏原则,把道德作为获得权位的必备条件,道德高的标准就是循规蹈矩;一个道德品质很高的人往往被举荐去做官,“德必称位”。科举所举荐的对象就是那些饱读圣贤书。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位置权利与遵守规范也是密切相关的,遵守规范不仅是选拔干部的条件,而且是读书上大学的条件。

传统社会中遵守规范的道德行为与社会地位、经济利益三者的正相关关系,使遵守规范成为一种投资行为。与直接的经济投资相比,遵守规范的投资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长期性。道德修养需要长期养成,由道德修养水平的提高到获得较高的位置权利往往需要一个长期的努力。(2)风险性。由于社会有利位置总额的限制,只有部分道德修养较高者才可实现其目的。(3)高回报。由于道德修养与较高的社会地位相关联,而较高的社会地位又与较大的财产支配权相关联,因此,遵守规范者一旦获得社会高位,就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所谓遵守规范的道德人,就是有胆识于这种道德投资的人。道德选择,就是对潜在的最大利益的选择。从这个角度看,甚至可以说传统社会的遵守规范和今天社会的失范在个体和法人行动理性上并没有变化。区别只是规范的实施程序和奖惩的支付形式。

从社会本质上来说,传统社会的根本措施是集权控制,禁止有实质意义的社会流动,以社会不发展为代价来维持社会规范的稳定秩序。除了权力控制以外,中国近代社会中同时还有封建礼教、神教和传统习俗等不依赖权力而存在的规范控制,有社会舆论这一监督和促使人们避守各种行为规范的特殊手段,发挥着控制功能。非权力的规范控制是对权力控制的必要补充,而且其功能具有权力控制所达不到的深度和广度。它从道德、礼仪、习俗、信仰、舆论等环节上影响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使人们安分守己,屈从于所谓的天命、天理、神道及国法、家规和一切传统的权威,不敢和不能越轨;这样,它就巩固着封建君主制和封建等级、家法、家族制度及其观念,强化着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人际关系中的旧秩序,维护着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发挥了比权力控制更深刻、更广泛的影响与作用[9]:

1.封建礼教

所谓“礼”,是指源于氏族社会具有宗教意义的习惯和礼仪。在封建国家产生以后,具有原始习惯意义的礼经过统治阶级的改造和完善,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效力。但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的原始性、混溶性、道德性和人情性依然存在,它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价值意蕴依然如故;礼的宗法社会性也仍然得以保留,从而成为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规范体系。“礼”成为介乎“法”与“俗”之间的一种过渡性行为规范。

封建礼教是封建社会中等级秩序的标志、人际关系的准则,是封建统治者用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关系、束缚人民大众,以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对社会有着极为深刻、广连的规范控制功能。《旧唐书·礼仪志》云:“故肆觐之礼立,则朝庭尊;郊庙之礼立,则心情肃;冠婚之礼立,则长幼序;丧祭之礼立,则孝慈著;蒐狩之礼立,则军旅振;享宴之礼立,则君臣笃。”它几乎涵盖了封建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是巩固封建君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有力工具。在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它基本上仍是社会最根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这种控制的实现,主要是通过道德说教和礼仪规则二种途径。

道德的经典条律是三纲五常,即关于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各自名分与相互关系的规定。君臣关系的准则是君仁臣忍,这个准则也适用于其它所有尊卑、上下之间的名分与关系。在朋友之间,要讲信义,这个准则也适用于其它平等的关系之间。 “信”这一道德规范在法律监督和保证的合同契约关系尚未充分发展的当时,对于维护许多行业的职业道德和人际往来关系中的信用与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义”被定义在个人善行范

围之内,以无害且有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的准绳,遂使时人大多修身心,安名分,严尊卑,序贵贱,守上下,发挥了深刻广泛的控制功能。

礼仪规则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具体的、细致的行为规则,是统治者在全社会贯彻推行这种观念和规范、直接约束人们行为的手段。它们补充和强化了说教。中国历代统治者很重视礼仪规则的制订和推行。清朝政府一直保持着礼部的设置,主要执掌礼仪规则之事。国有《大清通礼》,部分家庭有家礼。《大清通礼》包括了政府郊天、参圣、祈年、营造、征战等活动及人们祭祀、婚丧、饮宴、庆贺等活动的礼仪规则,此外还包括了人们在其它日常社会活动与交往中的礼仪(如君臣礼仪、师生礼仪、朋友礼仪等)的规则;就连不同等级、不同身分的人在各种礼仪场合的服饰等细节,也有明确规定。这种由国家制订的礼仪规则,对士大夫阶层有较大约束力。统治者最上层也不能随意违礼,确实有教化作用,某些部分也贯彻到了社会下层,如丁忧(遭父母之丧)服丧之礼等。

2.上层示范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官员的行为是联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在秦汉时代,如果要想进入吏途,那么,必须先有一个学吏过程,取得为吏的能力和资格,《秦简·语书》讲:“凡法律令者,以教民道,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汉代同样要求官吏在行政和司法实践活动中严格“循法奉职”。汉代的循吏具有执法(吏)与宣教(师)的双重身分;从前后汉书《循吏传》的记载,我们可以获得有关循吏的如下总体特征:其一,他们比较重视“为民兴利,务在富之”;“谨身帅先,居以廉平,不至于严,而民从化”;“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其二,他们的个人修养和职业知识,主要倾向是“学律令”,或是“通春秋”;或者说是“明习文法。以经义润饰吏事。”其三,他们所任职务基本上是地方行政长官,也即郡守县令;甚至是低级的基层官吏,如亭长之类。其四,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富民、教化和理讼[10]。

3.传统习俗

在世代传承的基础上,许多风俗习惯成为具有一定制度性质的社会惯例,成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很大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所依靠的不是国家的权力,而是传统的力量和某些心理信仰。传统和信仰的力量,加上感情的因素,就使风俗习惯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因此,风俗习惯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有极大的坚韧性和持久性。在封建时代的俗、礼、法三者中,传统习俗最为稳定,因而它对社会的控制也最为持久。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往往将风(风俗习惯)化(教化)并提,目的是利用传统习俗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传统礼俗起着社会生活规范的作用。在祭祖活动那隆重庄严、肃穆神秘的气氛中产生的对祖先感恩、尊祟、敬畏的感情和心理状态会进而转化为促使人们自我控制的精神力量,严守先训,惧于越轨,否则就是有负先德,有辱家风。村落社会村民们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传统习俗,即乡规村约对村民具有习惯法的效力,起着防止财物等类纠纷发生、维护村落生产生活秩序的作用,在村落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控制功能。

从社会控制的实际情况看,虽然传统社会国家组织和官僚体制有了比较充分的发展与分化,但是宗法家庭和基层村落组织毕竟未曾全面崩溃,基层乡官、长老进行社会统治的传统权力也未真正解体。以宗法家庭和村落组织为基础的基层社会,拥有一套历时悠久的、自发的习俗秩序规范。习俗是内在的心理结构与人情世道的体现,与日常生活亲和,具有道德伦理和文化价值意义,这恰恰是法律所缺乏的。

4.神道之教

神道之教以信仰的力量发挥了对社会的规范控制功能。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的信仰有体系完整的宗教信仰和庞杂零乱的神鬼迷信两种形态。宗教论证了“天理”、国法的神圣权威,奠定和强化了传统习俗的思想基础;以报应思想为核心的神鬼迷信观念与封建礼教及佛教、道教的说教互相配合,互为补充,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认为制止作恶不是现世的人事,而在于神鬼的报应。在知识水平不高的社会,神道之教有稳定社会和制造动乱的双重功能。顺者人事天命,逆则替天行道。

5.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和众口一词的制约力量是维护社会规范的基本力量之一。舆论力量是维持社会规范的重要手段,社会舆论对人们的影响和约束力尤为强大。飞短流长,千夫所指,在熟人社会使亲友蒙羞;众口烁金、三人成虎,使人行必三思。

和传统社会相比,现在的失范的原因可以归结为规范不完备,控制手段失当,个体认同差三个原因,形成越轨行为,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社会规范不完备的表现是: 1.转型时期,社会规范的合法性时期缩短,许多人一时难以适应。对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和心理定势必然会造成冲击。在适应这种冲击的过程中,人们从各自的理解和利益出发,会作出不同的自利反应,作用于社会呈现出无序状态。2.规范的内在冲突,缺乏完整的解释,导致社会规范的一致性被破坏,造成人们行为混乱,并消极地作用于社会秩序。3.社会规范的权威性受到冲击,规范的威严不仅在于制定的神圣性,更在于执行的有效性。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各种阻力而难以得有效实施,使人们逐渐不重视遵守规范。

控制手段失当的表现是:1.控制手段应用程序不当。要经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却按行政措施处理了,使规范权威疲软,不能起到扬善惩恶的作用。2.控制强度失当。控制强度过小,无法维持正常秩序;控制强度过大,就会压制人们的自由和社会的活力。社会控制强度偏大、偏小兼而有之,这都是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个体认同差。社会规范必须经过社会成员的理解认同,并付诸行动而能实现。个体对社会规范的认同差有接受能力制约,即文化素质问题,也有利益分配制约,即社会分化问题。分析需要从两个方面查找原因,解决也需要从两个方面制定对策。现在往往容易忽视后一个方面。

三.失范是一个社会信号

转型社会的失范行为具有鲜明的结构化特征,是一个明确的社会信号。失范表明:新的利益格局在形成,新的社会规范在缔造,新的社会力量在成长。

失范是社会势力之间的挑战和较量;失范表面上看是对旧的规则的破坏,实际上已经是新的规则在生成。长期习惯性违规就会生成新的规则,即“对于规则的制约能力是有限的,规则是可以谈判和游戏的”。在违反社会规则的尝试和较量中,逐渐生成新的社会力量,逐渐形成新的组织,新领袖、新精英,最后综合表现为新的规则生成。新的规则开始是在小群体内部以合意和共识的形成存在,以违反现有规则带来的利益为核心将小群体成员紧密联系起来。在日常生活中,失范确实已经构成一种地方性知识。而且在小群体内部,对于保证失范的效率是有严格的不成文的具有长期互惠效益的规范约束的。这种规则与体制性规则相对应,我们称之为内生性规则。

失范是一把尺子,可以量出社会控制和管理的漏洞所在,薄弱环节所在。

四.众口不一话失范

失范并非今日中国的特有现象,巨大的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文化冲突、价值震荡,是现代化过程中任何国家都面临的问题。谈及当前失范严重的原因时,人们往往容易将其与改革开放联系在一起,甚至认为改革开放就是失范之源。改革开放以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为目的,应该有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与长治久安。那么,导致当前社会秩序紊乱的原因是什么呢?

我们需要根据中国改革发展事实的内在逻辑,针对已经有的研究结论,探讨转型社会改革与规范秩序的关系。

一.越轨行为的产生原因

对失范行为的产生原因,中外思想家多有论述。管子认为,“囷仓空虚,而攘夺窃盗残贼进取之人起矣。故曰:观民产之所有余不足,而存忘之国可知也。”(《管子·八观》)这是从经济方面分析失范行为的原因。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礼义之理亡焉。”(《荀子·性恶》)这是从习性和心理品质方面分析失范行为的原因。

韦伯认为社会的文化结构可以解释失范。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中不存在强有力的具有价值整合能力的内在感召,社会就会失范。如果社会的文化中没有强有力的内在“克里斯马权威”起着示范作用,自由就会变得放荡不羁,社会就会失范,个人自由就会转化为放纵,即自由选择的无所适从。韦伯强调自由与社会规范在本质上不是对立的,失范并不是个体与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失范不但表现社会状况的混乱无序,而且表现为个体生存状态没有依附。表现就是社会个体的极度空虚、心灵的无依靠感和存在的无意义感,即灵魂的无目的游荡。这种失范在个人是人生的不幸感强烈,形成越轨的心理铺垫;在社会层面则是面临无拘行为的冲击,威胁社会基本秩序;在社会意识上表现为大众精神低落、颓废情绪蔓延,漠视理想和未来。如果这种心理成为流行的社会情绪,使人们对公共秩序丧失信心,瓦解人们行为的自律力,极易导致社会动乱。

当社会一体化程度下降,社会功能混乱,越轨行为便会增加。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越轨行为是人类对于不正常的社会结构的“规范的”反应。当社会成员尽管愿意追求这种目标却得不到正统手段、或他们对正统目标不感兴趣、或对正统手段不重视时,目标和手段之间便处于不平衡状态,形成社会失范。社会内部存在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如果亚文化群体成员按这些规范行事,便会被主体社会的其他成员认为是越轨者。在社会转型时期,亚文化群体有可能转化为主体社会群体,随着文化群体的地位变化,此时的失范有可能转化为彼时的新的规则[11]。越轨行为是通过社会获得示范和榜样。愈有机会和越轨者交往的人,表现越轨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即“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受到不公正待遇当领先合法手段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当事人倾向于采取越轨行为进行报复,有明确指向时是针对对方的报复,没有明确指向时是针对社会的报复。是否产生侵犯行为往往依赖于受挫折强度的高低,个体对情境的理解,以及个体所属的社会阶层特点。

在转型社会时期,由于个人所属的企业、群体、阶层出现结构性下向流动时,个人的不满也会导致对当事人认为的肇事者,甚至因为没有明确目标而对公众实施报复行为。一个自己并没有主动选择,但在社会变迁时期社会地位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方式被迫作出下向调整的人或者集团,如转型时期中国国有亏损企业的下岗职工群体。他们的社会生活质量并不是社会的最低层,但是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下降速率最大。社会地位下向流动速率与失范的可能概率成正相关。根据收入分层和社会教化模式的相关研究,由双亲价值观决定,职员和知识分子对子女的教育是为了培养孩子们的自制能力和移情性的理解能力,体现为内部动力取向的自我定向模式,工人阶级的家庭教育则采用固定的外部行为定向的从众性模式[12]。这样的相关性在中国城镇社会同样存在。研究表明,从众性模式往往成为骚乱群体的社会心理认同基础。这种群体中更高的从众行为心理比其他阶层具有更大的行为失范可能性概率。在个体或者群体社会地位变动与社会承诺的变革方向相反时,这种逆反行为表现尤为强烈。

现实生活中的失范和越轨行为由行动者和环境的多种因素组合形成。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为者的主观因素;有理性因素,也有行为者的情绪因素;有利益因素,也有文化知识因素。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研究失范要注意分析社会原因,如社会主流价值观嬗变、文化条件激励的关系,即大气候;也与个人成长史,习性生成小环境,小团体氛围 对于违规的鼓励和惩罚、个人价值观等小气候有关。在社会转型时期,分析失范的原因需要将共时性分析与历时性分析结合起来,将社会分析和个人成长史结合起来,将日常生活的知识积累与大事件结合起来。从社会发展趋势着眼,从小群体样本的失范行动着手,有利于经济地找出解决失范的正确方案和相应的程序及路径。

二.违规有进步作用吗?

有一种说法,认为“改革是有积极意义的失范”[13],其理论表述如下:

改革本身就是一场具有积极而深远历史价值的社会违规运动。基本表现形式是:社会及其统治阶级从自身发展的利益和需要出发,号召并施以种种刺激激励社会成员偏离传统轨道、摆脱旧规范的约束,由此难免在改革环境中,一方面人们的行为仍然要受控于某些旧规范;另一方面摆脱了旧规范控制以后的某些行为却没有或没有较完整而合理的新规范加以控制,从而表现为失范。有建立在改革理想上的敢于实践勇于探索不怕风险的“不遵守违规”[14]和“被社会认同的违规”[15];有为了个人或集团利益而蔑视法纪、化公为私等“失常违规”[16]和“群体违规”。因此有积极违规与消极违规之分,改革是一个积极意义的失范。

有积极意义的失范和违规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某些违规有助于澄清并定义社会规范。如果没有这些违现行为的发生,我们反而不能尽快地认识和确定在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的许多需要规范化的行为和新的规范。

第二,一些违规能够增强群体的团结及其社会控制力量。对破坏法律的人的共同敌对态度,具有独特的使全体社区成员在感情上团结起来,使国家、组织以及制度,法规、纪律等正式社会控制机制客观上的不足得到了有效的弥补,从而加强了对违规的社会控制力量。

第三,有些违规能够导致社会体制中所需要的变化。根据罗伯特·默顿的划分,那种以某些社会理想良心活动为基础的“不遵守违规”者,往往希望通过违规而引起社会变化,同时,正因为某些成员的这类违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使整个社会。或者群体中其他成员意识到某些规范的不合理,于是由违规到社会认同,导致这些规范最终得到改变,满足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回顾十年改革与发展的历程,一些违规行为(改革行为)的这一社会功能极为明显。

第四,一些违规从反面促使人们更愿意遵从规范。导致这种结果只有当违规行为不成功或者受到惩罚时才能出现。原有规范是通过某些人先对其的直接违规(有时是非理性的)之成功与否来进行社会选择的,即这种违规如果未能得到社会认同或遭到惩罚,那么多数未违规者将认为他们对传统的遵从是正确的,从而使某些传统特别是优秀的传统得以继承。改革的探索性决定一些违规行为在其发生之初较难判别正确与否,当实践以后确认其社会后果是消极的。那么适时地加以否定并给予惩罚,将消极的违规异化为具有积极功能的反面“榜样”,这个意义不能低估。

所以,违规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从未中止过的最普遍最一般的一种社会现象,事实上违规一直都在推动着人类从蒙昧到文明、从野性到理性的转化和发展,积极的违现促进社会的进步,消极的违规有助于人类认识肉身发展的不足和社会及其规范体系的欠缺。根据社会解组理论,一个高度组织的社会体系能经得起大量违规,而不会严重解组。仅仅当大多数人长时间地违规时,当违规严重地毁坏掉对于基本社会机构的让会价值观的信任时,或产生了控制不了的冲突时,才会导致社会解组。

以上是持此观点理论的概括表述。

说失范是社会进步的因素,从形式上看有道理,所言改革中的“失范”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也容易使人联想起熊彼特的企业家“创新作用”理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史和改革史上也有这样的事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来说,1953年陕西户县农村三位小队干部关于联产承包的上书提供了迄今发现最早的系统理论表述,安徽小岗村包干到户18家的手印成为典型的“违规”行动,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终于从中国农民的自发行为上升为国家农村政策的基本制度。但是,由此论证“违规是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这一结论却并不能成立,这个总结是错的。

改革中有失范,但不能由此归结为改革就是失范,不能归结为失范有进步作用。因为这样发现了失范和创新在表现形式上的相同之处,但却混淆了二者本质的根本区别。要区别两种违规的根本性质,即是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进步,还是损害公共物品,为个体或小团体谋取利益。改革是在社会制度根本宗旨指导下进行的,因此在制度体系内部的具体的规范上存在弹性,这是体制内部的制度完善,不能由于形式上相似就与危害社会利益的失范混为一谈。在行动的表现形式上,失范和创新都是对正统和主流规范的反叛,但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失范的根本特征是,永远是以对于公共利益的破坏和损害为特征,是指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破坏性越轨行为。创新可以上升为新的合法性,但是失范永远不可能上升为合法性,虽然失范可以形成地方性知识体系,指导有资格的行动者(并不是所有的行动者)通过失范行动获益,但是,失范永远不可能成为社会正式的普适性制度准则。

改革开放20年来,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在政策制定和理论研究中都经常被作为法人型违规的典型样本。乡镇企业发展中其原料采购与产品销售中的非正式渠道的自利性“攻关行为”和“变通”在转型时期为自己争得了生存空间,每每不容于传统体制的规范,屡受批判。虽然这是乡镇企业领导和供销人员的主动选择,但是更主要的原因则是体制“放松规制”的意外收获[17]。中国经济改革的路径是,逐步“放松以传统计划、垂直行政管理链为主的集权性规制”,“让”出乡镇企业的生存和制度选择空间。制度让出的这种弹性空间不能简单说是“失范”。用乡镇企业的发展来论证“改革就是违规”表面上似乎说得过去,但不能解释为什么在概率意义上乡镇企业可以违规,而国有企业却不可以违规。事实上,中国的改革始终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十分复杂的关系情况下推进的。这些关系既包含命令也包含交易,还包含默契。而规制则容纳了所有这些关系的内涵。乡镇企业对于传统规则的违反也是新制度生成的探索过程,由上形成的生产效率比较形成的影子价格提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也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今天可以看到,改革的深化同时也使乡镇企业的那种土办法的适用范围正在日益缩小,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已经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因此乡镇企业的失范作用空间已经在缩小了。

其次,在社会动员上也有区别。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利益,即邓小平所讲的“三个有利于”,起着凝聚民心、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而“失范”违规损害了人们对稳定的社会生活起保护作用的必要的信心。违规的积累和扩大使人们丧失规范系统赋予人们特定的角色安排,导致社会体系权利与义务的失控和无序,使整个社会系统出现危机状态。以改革为借口激励失范现象增加,不区分社会功能,只看到形式的相似,其结果必然破坏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所谓“一个高度组织的社会体系能经得起大量违规,而不会严重解组”的判断是一个悖论。“高度组织”即以层次分明、定义清晰的规则体系存在并能够有效执行为双重定义条件,大量违规和高度组织是相互冲突的。根据前述“行动创造规则”的理论,没有内在矛盾的完整表述应该是:一个曾经高度组织的社会体系在随着时间延续出现大量违规情况下,必然使原有规则失效,社会体系因此会逐渐解组,导致社会冲突,导致社会重组,形成新的规则。至于大众对于失范的危害并非只有通过大量违规事实才能清楚认识也是不正确的,在社会互动的理性预期中已经包含了这样的内容;在制止社会失范方面,大众反应等情绪因素有影响,但主要控制力量还在于正规的制度规范,寄希望于群众情绪来制止失范,违反现代社会管理的程序,也为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本职监督检察职能不力、无力等渎职行为提供了遁词,不利于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和实现现代化目标。

三.失范:现代化道路上的“陷阱”

失范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但是在从传统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型时期失范的危害及其影响尤其需要特别重视。陈涛指出,失范是转型时期国家现代化道路上的陷阱[18]。从目标看,现代性产生稳定,从过程看,现代化引起不稳定。中国现在是在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现代化开始现代化进程的,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不仅表现在消费模式和经济行为的吸引,而且包括思想、福利、社会流动、关心和保护环境等思想和观念的扩散。中国社会各阶层和集团如果不注意国情特点和发展的历史发展条件不同等特点,脱离条件的要求会成为失范的激发因素。

社会变革及发展不平衡也会形成失范的原因,即失范行为规模或者失范严重程度在社会各地区各阶层之间的分布不平均。社会结构多元性导致社会异质性增强,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和在社会总体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差异导致各自的需求,利益、愿望、认识、主张有性质、数量、排序上的差异,在同一个社会体系内,就会发生矛盾冲突。这种偏好和利益格局的不同反映出来就是不同的行动选择,对统一的规则形成失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地区分化明显,近年来下岗也呈明显的行业和阶层集中分布趋势,需要在原因化解和防止失范两个方面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缺少统一的宗教传统规范。这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对于维护社会规范有相反的作用。在缺少流动和分化的传统农业社会,这一特点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但是在现在流动和分化日益增加的转型社会则不利于维护社会规范。宗教规范在神圣仪式下承担着对于日益分化的现代社会进行教化和整合的功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传统社会如此,现代社会也是如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人类的认识对于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全部真理是一个无限逼近但不可能达到的极限过程。因此人类对于自然之谜和社会之谜永远存在着认识上的距离,只能无限接近,不可能穷尽。这一距离对于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在无法用科学连接时,必然用想像来弥补,假设和宗教都是这种想像的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说,宗教规范的社会功能中在维护现实社会的秩序中有一部分是不具备确定的科学性(不等于非科学),但对于形成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是正向的,在民族国家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不能因为宗教规范不具备确定的科学性,就无视或者否认宗教通过教化灌输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向功能。中国传统社会多巫术、迷信而少本土宗教,民间意识形态普遍相信天人合一,认为人事可以改变自然秩序,内心缺乏对神圣秩序的坚信,从天子到小民都可以“替天行道”。这种意识形态的形成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中的人治传统有直接关系,使“成王败寇”“无法无天”观念深入人心,对于规范和正统秩序都构成传统预示的潜在挑战。

五.正本清源:使失范者承担成本

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良好和社会秩序和有效的社会管理是必要条件。要有效地止失范现象的蔓延,需要釜底抽薪,正本清源,采取四个根本性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社会奖惩机制。

严格地说,要绝对禁止失范是不可能的,个人的越轨行为有其突发性。但是问题在于不能使失范积累成为一种社会风潮,成为一种理性化的有预期的习惯化行为。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奖惩机制。

对于遵守规范的人通常用道德人来表示。一般认为遵守规范的道德人与经济人同样是理性行动,区别在于各处不同的偏好。但是对于道德人的经验观察表明,偏好道德产品的消费,只是对道德人表面特征的揭示;其实,在道德人道德行为的背后,隐藏着追逐巨大经济利益的深谋远虑。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利益是支配人类社会组织建构和行为方式的根本准则。在长期的社会整合进程中,法人动机和公共利益都确定了自己的合理性和定义域,因此形成了两种利益分配方式与两套竞争规则[19]。

一种是“财一人”分配方式。即直接把财产作为分配对象,把人对财产的权利界定在具体的人及法人名下,形成人及法人对财产的具体的清楚的产权关系。人及法人有权排斥任何他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干涉。在这种财产权利分配方式下,产权在人及法人之间的转移,就只能以交换的方式进行。奉行这种财产权利分配方式的制度即市场经济制度。二是“人一财”分配方式。它不是直接把财产作为分配对象,而是首先把人分配在不同等级的社会位置上,一定的位置对应于一定范围的权利,一定范围的位置权利对应于一定范围的财产支配权;位置高下不同,财产支配权利大小不同。这种分配方式存在的前提是,财产的名义上是归公有或国有。因此人对财产的支配权利不能界定在具体的人及法人名下。在这种财产权利分配方式下,基本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市场经济关系。在我国,古代社会及改革前的旧体制,都是奉行这一分配方式的制度形式。

与财产权利两种不同分配方式相联形成两套竞争规则。(1)市场竞争规则。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下,人们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自己财产占有量多少。因此财产成为人们直接争夺的对象,最大限度地占有财富成为人们的主要行为目标。人们直接占有财富的竞争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市场竞争规则成为财产竞争的基本准则。(2)位置权利竞争规则。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不同权利的社会位置成为人们竞争的对象,追求更高位置、更大权利成为人门竞争的目标。

只有在人与人相互发生联系的社会中,才有所谓遵守规范问题存在。在一个人们行为缺乏行为规范的社会中,会引发大量的交易成本。一个失范行为大量存在的社会,也就是一个交易成本很高、社会资源浪费性使用较多的社会;而一个由守约人组成的社会,则可大量节约交易成本,使社会有限的资源获得更有效的配置,使有限社会资源获得节约而用于可以增进社会福利。守约行为的外部正效应和道德社会的低交易成本,是人们始终呼唤遵守社会规范的深层原因。制止失范,主要不在于舆论的谴责,而在于机制,规范总是与生活环境相关的。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奖惩机制,使失范者承担其成本,是制止失范的根本措施。

二.促进法律与社会结合的内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了社会制度体系中经营主体的自主地位,效率意识、资源优化配置意识、成本意识、机会意识深入人心,激发了社会活力。市场经济在社会组织和分层方面的突出表现是社会分化,在社会规范方面的表现就是与体制规则相对应的内生性规则的出现。我们正在进入一个以自主选择和适应性为主的社会,有效的规则成为是分化的社会群体稳定的内在识别符号。因此,要寻找一种能够切合国家与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安排,将体制性规范和内生性规范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种既能发挥行政效力,又能适应社会要求的思想和制度。这就需要寻求那些根植于传统社会,而又经过现代化阐释的社会规范的文化资源。

任何政治国家的法制建设,都不是没有特定历史语境的人为建构;真正成功的法制建设,必定是政治国家对于自身与社会面临的事实或问题的有效回应,是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帕森斯指出,价值系统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价值通过合法与社会系统结构联系的主要参照基点是制度化”[20]。现代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任何制度变迁都有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历史传统本身就是一个先在的制约因素。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仅有法制的工具理性是不够的,价值理性同样不可或缺。中国古代法制价值合理性压倒了法制的形式合理性有其不足,但是由此否定了价值理性,一个最大的危险就是法律仅仅成为当职者谋事的饭碗,缺乏社会的真正认同。因此不能对现代社会的规范建设抱有一种理想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观念与态度。

法制建设需要以规范教化为基础,有效的规范教化需要真正地走向民间。要通过对规范价值的认同和内化,使规范由外在规则变为内在价值准则,把规范视为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和维系、个体获得安全和保障及处理公民间相互关系的根本尺度和规则,进而形成尊崇、信赖、依靠、服从规范的行动。目前,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需要将增强广大公民规范意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江泽民曾强调指出:“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深入普及规范常识,对全体人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规范意识。”全社会各阶层成员规范意识的强化会为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社会认同的道德基础。

三.完善法规

法制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剑锋锋利,而且在于警示高悬;惩前解决现实问题,毖后解决根本问题。完善规范完善规范体系和完美规范的社会控制手段两个方面。当前完善社会规范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使各类社会规范的内容协调、配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与其他各项管理制度,树立起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威,是促进社会秩序发生根本好转的首要前提。

2.制定新的社会规范一定要有可操作性。要顾及规范的正当性,并与实施能力有效结合,还要注意约束对象的社会行动能力的动态监测。

3.加强宣传舆论,培养人们对新规范的适应能力。引导人们改变传统观念,适应新 规则,强化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意识,是有效减少失范行为的重要保证。

完善社会控制手段主要是:

1.依法办事是根本。法律是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的基础,行政措施是从法律中派生出来的,其内容与方法都不能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2.社会控制强度适当。社会控制强度适当的标准有二:一是社会发展的有序,亦即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正常、人民安居乐业。二是公民个人所应具有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不是以牺牲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代价。

四.公民意识:社会规范的内在支撑

公民意识是现代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得以稳固存在的重要文化价值观念基础。观察改革开放实践会发现,“失范”危机并不是源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性价值的缺失,而是这些思想价值未能得到有效内化并“合法化”而导致的。必须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蕴含的新的价值体系进行及时的、理想的建构和阐释,井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培养公民意识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工作。

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追求自觉反映的公民意识,必然产生对公民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社会与权利及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价值判断和理性认知,以及对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理想化追求,因此,公民意识就具有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与公共精神三元内在构成。合理性意识以其对制度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判赐和确认,提供了一种理想的价值参照和依据;合法性意识则把它适用于现实制度并与之相吻合,从而使制度的有效性、权威性获得肯定和认同;由此产生内在自觉的积极守法精神和公共精神,进而形成普遍有效的社会秩序[21]。在社会成员中确立起现阶段社会规范的合理共识,实现价值内化,赋予其可靠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有助于形成全社会的积极守法精神和公共精神,为稳定社会秩序提供重要支撑。

公民意识使伦理价值能更有效地制度化。规范伦理的构建则主要是由伦理价值的制度化来实现的,公民意识正是这种制度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公民意识使公民把道德信念和价值放到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现代社会结构关系中去认识,把伦理价值从直觉和良心的自在状态提升到原则和规范的自觉状态,也把单纯的个体道德提升为共同体中的社会伦理。另一方面,公民意识又借助合理性意识把伦理价值纳入正当、合理的感知和评判框架中,增强其制度化取向及与正式社会制度的整合。

公民意识有力地推动着人的内在道德品格的培养。伦理秩序是一种以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来维系的自律性秩序,是伦理秩序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现代法治之所以呈现出一种内在自觉、普遍有效的理性秩序,除了法律制度内在价值与公民意识的合理性、合法性要求相吻合这一因素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它离不开公民积极守法精神的支撑。

规则秩序需借助自律和他律来实现。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实现也离不开伦理秩序的支持和补充。虽然法治的普遍理性规则秩序具有他律性和外在性,但这一他律性和外在性立足于合理性、合法性认同和自愿服从基础上,即法治国家的“秩序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地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22]法治秩序的他律性和外在性隐含着自律性和内在性要素,而这一要素则主要是由伦理人格的“精神秩序”来提供的。没有自主自律的道德人格和伦理秩序,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内在价值就难以得到有效认同和内化,法治秩序也难以真正确立起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同时也是规则经济,因此,它要求社会成员普遍以公民资格和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这就排除了血缘伦理和等级身份,形成了权利义务与利益的有机联结。这样,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平等及公共精神等新型经济伦理,以及体现资源优化配置、权利义务广泛性、一致性和平等性的各项市场经济规则制度,都需要公民从个人与国家、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予以内化和认同,进而认清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只有这些价值取向通过公民意识获得了充分的意识形态性,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必要的文化价值观念基础。

在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目标的新时期,我们必须把公民意识培养纳入意识形态建设工程,以灵活多样的有效形式,加大培养力度和提高培养效果。通过公民意识的意识形态化,强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合理性、合法性的内化和认同,从而调动人民群众在改革开放中的积极性、参与热情和创造能力,并成为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内在力量。

人生需要意义,需要神圣感,需要一种理想的召唤。建立社会规范的神圣价值并在实践中履行,是社会转型时期对每一个公民提出的基本要求。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躬行,都将为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结构完善作出实质贡献,推动社会规范的积累型(而不是推导型)的地方性知识的生成。因此,在以科学精神和理性价值批判社会时,请不要忘记这句话:从我作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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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平:社会规范系统的结构与机制,《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4期。

原文载刘英杰等著: 《中国社会现象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出版.补入了发表时删去的脚注和引文出处.

[1] 刘世定:“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载《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378页。

[2] 张汉音、王汉生:“理性选择与越轨行为-12个乡镇企业的案例研究”,《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第103-107页。

[3] 杨心恒:文化,《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410页。

[4] Mennell, Stephen 1983, “norm”, in Michael Mann: Macmillan Student Encyclopedia of Sociology. London, Macmillan Press: 266.

[5] 对于规范的分类和性质参考了庄平先生的论文,本文对于宗教规范的定义,和规范性质中普适性、权变性的论述是我的观点。庄文见:社会规范系统的结构与机制,《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4期。

[6] 汪丁丁: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经济研究》1992年第5期,第69-80页。

[7] 背后更深刻的原因在于:传统社会已经将人们划分为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以缺乏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为条件,各自适用不同的竞争和分配规则,而且不同群体之间信息沟通很少,这样至少在形式上维护着规范的效率。

[8] 樊平:中国城镇的低收入群体,《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第73,75页。

[9] 乔志强:《近代中国社会史》,第441页。

[10] 徐忠明:国家与社会:汉代“独奠儒术”及其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第52页。

[11] 乐国安:越轨行为诱因辨析,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5期,第105-107页。

[12] 丹尼斯.吉尔伯特 约瑟夫.A.卡尔: 《美国阶级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页。

[13] 王格:改革与违规―当前违规行为的探析,《社会(沪)》,1989年第2期。

[14] 罗伯特·默顿的区分。见默顿《当代社会学问题》,纽约:哈考特·布雷斯和世界出版社,1996年。

[15] 萨瑟兰:《白领阶级犯罪》(第三版)。 纽约:霍尔特·莱恩哈特和温斯顿, 1967年。

[16] 参见戴维·波普诺著《社会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

[17] 宝贡敏:《乡镇企业微观规制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四章。

[18] 陈涛:社会失范:晚外发国家现代化道路上的“陷阱”,《社会学研究》,1990年第5期,第63页。

[19] 郭剑雄:道德人的经济学检验,《江苏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35-36页。

[20] 参见(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页。

[21] 马长山:伦理秩序、法治秩序与公民意识—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识形态构建,《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第45-47页。

[22] (美)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观念体系,力文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查对原稿。,199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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