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滢:在都市的法律生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45 次 更新时间:2010-06-1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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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国滢 (进入专栏)  

  

(一)

在城里居久了,早已谙熟这城里的四季、喧嚣、层次和色彩。漫步在高楼掩映的花丛间,城里人已不能辨别来自西伯利亚的“风的式样”以及那风背后的山脉、森林、河流和漫漫黄沙。

多重变幻的色调,遮挡住城里人远眺的视线,不能望见城市边缘如诗如画的风景:白云深处的人家、炊烟、田畴、牧歌和纵横的阡陌……。

城市的后人亦已失去对土地的关切和感受,他们踯躅在平整的沥青大路和广场,观瞧城市上空洞开的一方飘飞五颜六色的彩球、风筝和轰鸣作响的飞舟,体验“围城”中的故事以及故事中轻佻的风韵。

自卑、自嘲、伤感、温软、调侃的情调弥漫在城 市的街巷,成为时尚的精神趣味。那些心高气傲的诗人,在城市的风尘中行走,也只能记录下《在报馆内写诗》的无奈和惶惑,沉湎于“贺拉斯神话”的幻想和幽思。

在城里挥洒金钱、荣誉、权力和计谋的中心,哲学家和诗人都已退居次席,悄然躲进城边的一隅,偶尔探望窗外春夏秋冬冷暖的变迁。

城市是目光,是对象,也是一种象征。城市,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拥有生存论的意义。人类透过城市这个巨大的魔球,窥见历史与现实、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战争与和平、光荣与梦想、深沉与浅薄多元繁复叠合的人文景观。

城市作为一个异化的实体塑造着大众的精神、心灵、习惯、品性和趣味。德国历史哲学家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1880-l936)说:“城市是才智。大城市是‘自由的’才智。…… 一切伟大的文化都是市镇文化。真正的奇迹是一个城市的心灵的诞生。一种完全新型的群众心灵……突然从它的文化的一般精神中长出来了。它一旦觉醒起来,就为自己形成了一种可见的实体。……从此以后,除了个别的房屋、寺院、教堂和宫殿以外,城市的形象本身也变成了一个单位,它客观地表现出形式语言及在整个生活进程中伴随文化的风格历史。”(《西方的没落》(上册),齐世荣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重印本,第200页。)

然而,城市也意味着一种不可挽回的终结——一种人类所能创造的最高文明的终结。当千万个人象喷涌的洪流汇集于城市,为这个魔球变幻的色彩惊叹和欢呼的时候 ,他们也同时间断听到从城市教堂或寺院传出的苍弱悲凉的钟声,——这是历史的挽歌,为城市的衰落而悲伤。

悲观主义的阴影始终笼罩在城市文明的上空。我们在这一强大的情感流派的阵营中发现一长串伟大的名字:卢梭、康德、费希特、叔本华、尼采、托尔斯泰、巴尔扎克、陀思妥耶夫斯基、哈特曼、海德格尔、萨特……。

(二)

的确,城市化是自西方工业革命以来在人类社会文化层面生发的重大事件。伴随着大工业的出现,社会财富和资本迅速流向工业所在的城市,并且通过发达的商业网络不断积累和流转。于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心开始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城市不仅是人们交换的场所和政治宗教中心,同时成为人们生活、生产的地方,成为19世纪和20世纪人类的一种必要的生存方式:城市吸纳了数以万计的来自村镇的大众,作为他们的生息之地;数以万计的大众在相对浓缩的城市空间生存、流动,创造和选择不同于农业社会的生活文明。

城市为现代的社会生活设定有规则的模式,颁行品类杂多的“文明”法典。正是通过城市的变迁,我们这个似乎还在传统的“差序格局”中交际的熟悉人社会,开始追寻一种相对陌生的所谓“现代性”生活形态和以“非情感化”、“非激情化”为特征的法律统治(rule of law,法治),依靠法律规则来处理相互间的利益冲突、行为界限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无疑,从法律层面言之,城市的迅速成长将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法律制度的变迁。都市化的进程,也是法律传统的更新转型、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嬗变、新旧法律制度的更替过程,尽管这一过程本身表现出复杂的面相,但在整体上带有法治化的形态特征。

另一方面,以现代城市为依托的大众社会,是一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这样一个新型的陌生人社会,较之19世纪以前的城市市民社会有更强的流动性(人口的迁徙)、庞杂性(各阶级、阶层的聚合)和冷漠性(人际亲缘关系的疏离)。

大众社会的流动性,不仅意味着大众运动节奏的加快,而且表明社会成员间关系与冲突生成的时间呈不规则的变化:一些社会关系与冲突在瞬间形成而又在瞬间消失;或者相反,它将在瞬间激发更大的社会冲突与矛盾。这种不规则的变化,恰好与法律制度不得朝令夕改的保守性质发生矛盾。于是,人们将面临两难的抉择:要么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去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关系;要么坚守法的保守主义倾向,而置新生的社会关系与冲突于不顾,任其自生自灭。然而,这两种策略均隐含着某种危险。就前者而言,牺牲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通过不断修改法律规则来适应社会关系与冲突的变化,也许从社会控制的短期效果看是成功的(或许相反,是不成功的),但它在根本方面是一种急功近利的、非理性的选择,最终将影响法治的长远目标的实现。就后者而言,法律规则如果不能有效地承担调整社会关系与冲突的责任,那么流于失控的关系真空将会滋长更为错综复杂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反过来又钳制法治的有序发展,法治化进程因而将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当然,较为理想的结果,是将法律稳固、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与利益联系起来,从而使法治在不利的情况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但是,正如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在《法理学》一书中所指出的,要实现上述创造性的结合,是极为困难的。

同样的问题,也来自于城市大众社会的庞杂性。用“庞杂性”一词来标识城市大众社会,给人以强烈的感性印象:高密度的人群聚集于城市的街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形成“黑暗的一团”,分辨不出人与人之间的身份、职业、形象、个性,甚至表情的差异;“大众之海”淹没了个人的特质,使人以平均状态的、类型化的面相存在。这样一种表象“平等”的社会结构却可能掩藏着深刻的差别和冲突。所以,在大众群体中极易衍生巨大的社会冲击力,局部地或整体地震动现存的社会秩序或法律秩序。同时,大众群体的模糊一团,也宛若一个巨大的避难所,给众多的无家可归者和游手好闲之人以可能的庇护,纵容人们个性的膨胀,私欲的横行,甚至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诚如德国文艺理论家瓦尔特·本雅明(WaIter Benjamin)在《发达资本主义时代的抒情诗人》中所描述的:“人群不仅是这些逍遥法外者的最新避难所,也是那些被遗弃者的最新的麻醉药。”城市大众社会的庞杂性,使社会的监督机能减少至最低限度,无形中也就弱化了法治的社会调整功能。这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 through law)就成为法学家的一句空谈。

(三)

20世纪,是一个在城市文明的矛盾冲突中煎熬与思索的世纪。尽管哲学家们已超前在“后现代”的话语中寻求策略,但我们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类似乎仍在懵懂与自虐的悲苦中生存。迈着沉重的步履,即将跨越另一个千年之时,人类或许突然获得一种惊喜,一种惶恐,一种时间爆破前的“零度”感觉,小心翼翼推开厚重的世纪之门,窥探“潘多拉之盒”个中的秘密:

“21世纪的城市啊,将会是怎样的一幅风景?”

我们将怀着同样一个梦想,迎接未知的世纪,企盼下个世纪的太阳照耀城市的每一棵树木,每一片绿叶,每一朵浪花,每一张面孔。

总之,我们在选择城市的生存方式时,也应当时刻意识到这种生存方式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我们为此付出的必要代价。向往都市,而又为都市所累,这也许就是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们的一种城市情结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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