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从破产法立法看“三宽政策”的硕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40 次 更新时间:2010-06-12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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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 (进入专栏)  

2010年5月9日,朱厚泽先生八十高龄辞世,国人惊呼他走得太早了!他曾于1985年7月出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在其任内提出了三宽政策“宽厚、宽容、宽松”,有三宽部长的美名;1987年初因胡耀邦下台而去职,被人戏称为最短命的中宣部长,留下了一个短暂而令人怀念的“三宽”时代。一般理解,那个时代的三宽政策因其为时短暂而仅仅是一个伟大的创意,不可能付诸实践、开花结果。然而,据我体会,当时的三宽政策在某些领域还是产生了实践效果,甚至结出了硕大的果实。譬如说,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的成功立法,就是这方面的硕果之一。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最初提出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时,不少人认为这在社会主义社会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各种不同意见展开了激烈争论,破产法草案成了我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因公开发生意见分歧而一度未付表决的法律草案。然而,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破产法却以9票弃权、0票反对、101票赞成的绝对多数获得了通过。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破产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绝大多数成员的认可?最一般的回答是“原因甚多”。但如果要进一步追问,诸多原因中最关键的是什么?作为这部法律的热心研究者和起草工作的参与者之一,我想说:关键在于舆论。

破产法的诞生过程,有幸遇上了百年难遇的“三宽政策”,使得新闻媒介能够发挥巨大的能量,形成了一种新闻干预立法的新气象。

这种新气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创造事前宣传的新方式

我国几十年来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了一套固定的模式,其主要特点有二:

从工作的推动方式来看,一概是自上而下,靠领导层层部署实施。新闻单位的法制宣传报道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版面,干部群众的学习讨论由党委宣传部门去组织。而报刊上主动宣传某项法律、群众自发地讨论某项法律的情形则很少见。

从工作程序上看,除1954年宪法在颁布之前曾经组织全民大讨论以外,所有法律的宣传讨论基本上都是在该法律颁布之后进行。事后宣传虽不能说完全没有效果,但实在是收效甚微,并且很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因为宣传滞后,法律往往是在人们事前毫无所知、缺乏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公布的,人们难免感到突然。今天公布了这部法律,便宣传这部法律的重要性、紧迫性、可行性;明天公布了那部法律,便又大谈那部法律如何伟大云云。不仅使人有马后炮之感,而且对热闹的宣传,人们也多以为是应景工作,很少认真对待。

这种传统的、比较被动的法制宣传方式,在企业破产法问题上第一次被突破了。说它是“突破”,它却又来得如此自然而然,如此地符合改革的逻辑。

我提出的破产法立法创议最初是在报刊上发表,逐步形成舆论上的小气候,继而通过游说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形成提案,提案转到国务院,几经研究终于成立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我有幸出任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于是就利用这点便利条件,及时向新闻界通报破产法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阶段性的成果。

1985年8月5日《体制改革探索》第4期发表了《对“企业破产法”大纲要点的构想》;1985年11月16日《经济日报》刊登报道:《企业破产法正在孕育之中》等等。

一项法律草案在得到通过之前,就将起草工作信息发布出来,这在以前看来是完全不合规矩的事,而新闻媒介竟这样做了。其结果不但没有出什么乱子,反倒产生了十分积极的效应,及早地发挥了信号弹的作用。

这颗信号弹首先引起了经济战线的警觉,人们意识到,破除大锅饭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相应的法律措施即将问世,不能不抓紧做好工作上的准备。当时北京有家工业公司开会时,公司经理就提醒下属各厂厂长:“国家正在制定破产法,你们可得当心啊!”你看,破产法起草工作的信号弹不似宣传,胜似宣传,在经济战线一些领导人手中竟被当作了预防破产的动员令。

这颗信号弹更是引起了广大干部职工以及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对破产法起草工作的关心,许多人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的还对破产法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这是关门起草所不能出现的情况。它不仅使起草工作在较大范围内得以集思广益,而且造成了一个大家主动议论破产法的局面,宣传效果也就寓于其中了。

这颗信号弹也促进了破产制度的试点工作。企业破产处理问题本应全国统一制定办法,在此之前,也可先由个别地方试点。当然试点并非轻易之举。别的困难且不说,首先遇到的一个难题是,人们往往要问:“这种试点有没有法律根据?”我们没有现成的破产法作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用破产法起草工作的信息来为破产制度的试点“壮胆”——以此证明少数城市和企业的这种试点是符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大方向的。这在当时对于试点单位统一思想认识、减轻压力、保证试点工作坚定不移地进行下去,是很有作用的。而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也只有放在国家正在起草破产法规这样的大背景下,才有深远的意义,才会引起国内外舆论的高度重视。有关试点工作动态和经验介绍材料因此而如雪片般飞来。

新闻媒介为试点工作的深化和破产法的出台作了充分的舆论准备,难怪1986年8月3日沈阳防爆器械厂正式宣告破产的当天,法新社便从北京发出电讯说:

“这个行动表明,中国领导人当中有改革头脑的人愿意触犯社会主义经济以前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在邓小平领导下,中国有能力在对付某些经济问题时打破社会主义的禁忌,采取不那么教条主义的做法。……中国报纸和领导人为宣布这一破产而进行了精心的铺垫。”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诞生所做的大量铺垫工作,它们都不是根据上面某个领导机关或领导人的指示而做的。1986年初,我曾经以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人的名义,跟中宣部宣传局联系,请求推动破产法的宣传。宣传局回答:“现在对许多已经颁布的法律的宣传还忙不过来,破产法尚未颁布,怎么能部署宣传呢?”我说明了提前宣传的好处,建议改一改事后宣传的老习惯。宣传局的领导同志说:“你讲得虽然有道理,但我们实在顾不过来。”事情只好作罢。时任中宣部部长朱厚泽后来在一篇关于思想文化问题的文章中,谈到文化工作开展竞争的必要性时,曾经有一段话引证了企业破产制度,可见其对破产制度的赞赏,但中宣部具体分管宣传业务的宣传局一直没有部署破产法的宣传。可以说,新闻媒体对破产法的宣传,完全是根据自己的观察和思考,主动进行的。这个过程中虽然也有经济理论工作者与新闻工作者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因素,但主要的积极条件还是三宽政策的大环境。与那种“遵命行事”的方式相比,破产法的理论探讨和宣传报道,带有极大的“自发”色彩。

统计数字表明:新闻天地中关于破产法的材料最初几年廖若晨星,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年增多,尤其是三宽政策提出的1986年,造成了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促进了破产制度的试点和立法。而试点和立法进程又引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议论风生,信息“爆炸”。

1986年6月中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社会科学院联合发起召开的破产问题讨论会,促成了破产法舆论的第一个高潮。

1986年8月3日,新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正式宣告破产,同时也宣告了破产法舆论第二个高潮的来到,8月份一个月,有关破产法的论文和通讯报道达到95篇,相当于1980年至1985年这六年关于破产问题的信息量总和。形成了一股“破产法热”。

这么短的时间内,对于经济改革和法制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形成了如此密集的舆论火力网,是多么罕见、多么感人的场面!毋庸讳言,我国新闻界在宣传口径的掌握上,长期以来有着慎之又慎的传统。而在破产法这样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尚有意见分歧、未能做出最后决策的问题上,新闻界竟能够如此开足马力超前宣传,真是了不起!它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三宽时代的进步性,显示出经济改革的感召力,反映了新闻改革内在要求的强烈性。它也告诉我们:被动宣传、滞后宣传的模式是应当打破和能够打破的;一旦打破之后,局面会无比的生动活泼。

二、发表独立见解的新姿态

查词典,“舆论”的本意是“公众之言”,然而在政治生活中,对此实际上有不同的理解。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之前,一般报刊上关于破产法的舆论已日渐增多,我与当时中国法制报的一位记者见面时半开玩笑地问起:“为何唯独贵报按兵不动?”她老老实实回答说:“立法机关不希望我们在法律通过之前造舆论。因为如果我们发表赞成破产法的意见多了、而立法机关并不打算通过破产法的话,那就等于给他们造成了一个十分被动、十分难堪的局面。所以立法机关希望我们在他们作出决定之后再说话。我们同立法机关的关系太密切了,所以不得不遵循惯例,保持沉默。”

幸好有此顾虑的只有一家报纸,其他报刊不待人大常委决策,便纷纷发表独立见解。其中既有赞成意见,也有反对意见。不过来稿中赞成意见居多。

1986年6月中旬,第16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不少发言者认为破产法出台时机不成熟,而与此同时我们在沈阳举行的破产问题讨论会上发出的信息则是,建立企业破产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有人怒斥:“这不是唱对台戏吗?”但也有人认为唱唱对台戏也是一种生动活泼的新气象。

第16次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破产法草案之后,许多人想找点有关破产法的资料看看,这才发现国内破产法资料奇缺。1986年7月中国经济出版社及时出版了我突击撰写的《谈谈企业破产法》一书,我给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每人寄赠了一本,受到普遍欢迎。但也有的常委认为此举本身就不合常规——“法律还没有通过,怎么书倒先出来了?”不过新闻出版界的同行们倒是十分钦佩中国经济出版社的远见与魄力。因为一般来说,如果法律一旦搁浅,这种书可能就要积压,经济损失可不少!后来破产法果然一度未付表决,奇怪的是《谈谈企业破产法》仍然供不应求,还在初版两万册的基础上又加印了五万册。

1986年8月27日至9月5日举行第17次人大常委会,会上两种意见争论激烈,相持不下。其中主要反对意见是:只有在物价关系理顺,行政瞎指挥消灭之后才能颁布破产法。针对不同意见,8月28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评论员文章《企业破产制度可以先行》,8月30日《经济日报》头版载文《企业破产法“制约因素”两议》,9月3日《工人日报》头版刊登意见《也谈建立企业破产制度的时机问题》。这些文章刊出后,会议内外的许多人认为很有说服力,有的人大常委在发言中一再引用《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但也有的同志打电话质问《人民日报》:“人大常委刚刚开会审议破产法,为什么你们就说破产制度可以先行?”有的甚至查问《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执笔者究竟是何人?不过人民日报倒是信守职业道德,没有透露笔者姓名。

第17次人大常委会决定企业破产法草案暂不付表决,按照某些同志的想法,破产法该搁置相当一段时间了。然而从这次会议结束到下次会议开始之前的两个月时间里,破产法的信息一天也没有断,近百篇材料陆续问世,各种看法争相发表,无所顾忌。仅《工人日报》就从10月11日到11月15日连续六个周末开辟破产法问题讨论专栏,发表了三十多位读者的不同意见,被誉为群众参政议政积极性的生动体现。

第18次人大常委会开了半个多月,讨论最热烈的还是企业破产法草案。在会议尚未进行表决时,11月16日《北京晚报》发表了记者对曹思源的专访《为了铲除“社会鸦片烟”》;11月19日新华社发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谈企业破产法带来的新变化》的报道;11月24日《瞭望》周刊第47期发表了曹海泉署名文章《对人民权益是保护还是损害》;11月2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记者专访:《改革呼唤破产法早出台》;同日,《中国法制报》发表文章《如破产法出台,企业目前是否具备实施条件》;11月26日《经济效益报(外贸版)》载曹思源文章答问《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破产法》;11月26日《中国日报-商业周刊》和12月1日《经济参考》分别以《中国颁布企业破产法时机已经成熟》和《经济改革的重要步骤》为题,发表了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人两篇答记者问。

从1986年6月到12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17、18次会议审议破产法的七个月内,破产法舆论材料总数高达328篇,平均每天1.5篇,这些材料所介绍的知识、所提供的事实、所阐述的见解不能不在立法者头脑里留下痕迹、产生反应。这就是破产法由“难产”,到最后以压倒多数票获得通过的戏剧性变化的舆论背景。为什么说在宽松的政治条件下,舆论可以干预立法?此其证也!

从传统的观点看来,这又是不可思议的。在国家权力机关之外说三道四,甚至企图以说三道四去影响人大常委会的决策,岂不乱套了?然而用改革的观点来看,这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为什么新闻媒体不可以有自己的独立见解?为什么公民不可以通过发表独立见解去影响决策机关的决策?为什么人民的代表不可以通过新闻舆论从人民群众中吸取思想营养?在企业破产法诞生的曲折历程中,在三宽政策的条件下,我们的舆论界表现了敢于发表独立见解的新姿态。这种新姿态有益于改革、有益于进步、有益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值得提倡并应当加以保护的。

三、建立公开对话的新制度

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有一个意外收获,这个意外收获是由于新闻媒体的创举而得到的。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时,那唇枪舌剑、激烈辩论的场面,被摄入了电视镜头,作为电视特别节目传遍了天涯海角。我国亿万公民第一次在荧光屏前旁听了最高立法机关的会议,国家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一夜之间提高了千万倍,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反应。中央电视台数日内便收到观众的大量来信。他们说,过去对人代会的电视报道只见人物嘴动,却不闻其声或只闻片断之声,这次终于让人们听到了不少常委大段大段较为完整的主题发言,使人民真正了解哪些常委的发言代表了他们的心意,缩短了人们代表与普通老百姓之间的距离,把间接联系变成了直接联系,消除了人们对立法过程的神秘感与不信任感,激发了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

江苏一位观众在信中说:“昨夜的特别节目特别激动人心,仿佛是我在列席人大常委会听取发言一样。今天早上一上班,我们几个科室的同志就热烈地讨论特别节目。电视台紧紧抓住了群众最感兴趣的场面——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把它充分地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真正起到了传播媒介的作用。”许多观众十分恳切地说:“希望今后能更多地把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比较大的会议纪实拍摄出来,以活跃我国的政治生活。这次应该是个开头。”有的观众半含疑虑地表示:“希望这个特别节目绝不是偶然的一次。”

读着观众的来信,能不为现代公民意识的觉醒而欢呼吗?但是,我内心深处又为观众的希望能否实现而感到不踏实。第17、18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采访纪实片固然是中央电视台的杰出创造,但毕竟只是偶然的一两次。要经常性地转播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会议实况,却还缺乏制度保障。若要让“偶然的一次”变成“只是第一次”,成为一个新的开端,那就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制度——人代会旁听制。

我这里所说的人代会旁听制的含义是:全国人大会议(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下同),除讨论某些外交问题、国防问题和其他需要保密的问题,作为特例可以宣布举行秘密会议以外,所有正式会议一律公开举行,邀请国内外新闻媒体派记者,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会议作现场实况直播,使有兴趣有时间的公民都能由此而得到旁听会议的机会。此外,人代会所有发言者均应在发言后三日内将自己的发言记录校对完毕,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刊印、公开发行,使有兴趣却无暇顾及旁听会议的公民能够通过研读完整的发言记录而了解会议的全貌。

旁听人大会议其实乃是公民本应享受的一项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公开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权利的实现要以知情权的实现为基础。而旁听制就是为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提供一个方便的条件。

人代会旁听制实际上也是社会协商对话的一种有效形式。社会协商对话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的对话双方需要作比较复杂的准备工作,而旁听人代会则是一种无须特意安排,定期公开举行的人民代表与其选民之间的集体对话。

我关于人代会旁听制的建议,是受新闻媒体对于破产法宣传报道方式的突破的启发而提出来的。提出方式也是先造舆论,后走程序。

1987年3月12日《民主与法制》发表拙文《建议让亿万公民旁听全国人大会议》,3月16日《世界经济导报》发表述评《中央电视台转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破产法引起的反响》。

此时,三宽部长朱厚泽先生刚刚下台,但是中国的改革浪潮整体上仍然处于波峰阶段,三宽政策余温尚存。我趁此机会全力以赴去推动人大旁听制这一最新改革项目。

1987年4月,我将人大旁听制的建议整理成一个提案,再次通过院外活动,征得33名人民代表签名,在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成为该次大会的第135号提案,并于1987年4月13日在《世界经济导报》上公开发表。随后引起了《文汇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各报刊的热烈讨论。

1987年5月,我在北京利用一次讲座的机会,作了关于人大旁听制提案的民意测验,填写民意测验答卷者451人,来自企业界的占62%,经济管理部门占17%,其他单位占21%;其中厂、处级干部占14%,一般干部和工人占79%,其他人员7%。答卷统计结果有97%的人赞成这项提案。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人大旁听制确实符合大多数人的心愿。

为此,我开足马力,先后在《世界经济导报》、《瓷都改革研究》、广州《现代人报》、《新闻季刊》、《江西理论教育》、《新观察》、《科技日报》、《民主与法制》等报刊发表鼓吹人大旁听制的文章16篇,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景德镇市干部大会、江西财经学院、江西省委党校、《太平洋论坛》座谈会、人的解放与发展讨论会、全国人才培训中心、首届全国现代化理论讨论会、十年法制建设研讨会等十多个场合演说。此外,还建议《世界经济导报》以“人大旁听制”为标题,开辟专栏,先后发表了十多篇读者来信来稿,讨论建立人大旁听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国外有关经验,形成了一股小小的“旁听制热潮”

当时有朋友问及:“人大旁听制什么时候实现?”我说:“准备奋斗三五年罢。”然而,在破产法成功立法所唤起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序曲声中,人大旁听制竟然提前实现了。1988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言人宣布:现已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旁听制度。从七届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增设了旁听席。1989年4月,人大旁听制载入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尔后又陆续载入地方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这项新制度只花了两年时间便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

如果说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的问世,是新闻干预立法的第一个硕果,而人大旁听制度的建立,则是新闻干预立法的第二个硕果。二者都是1986年三宽政策至今尚存的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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