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铮:富士康员工维权政府有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54 次 更新时间:2010-05-2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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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铮  

富士康年轻员工的死,令人痛惜。工人连续发生非正常死亡,暴露出的富士康科技集团逾60万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存状况,令人震惊。

工人享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享受休息、闲暇和对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这经是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基本人权(中国为缔约国之一)。在中国,上述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富士康是一家年出口额超过500亿美元的巨型企业,其员工主体由大批的低收入流水线工人构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拥有的政治、经济资源相差悬殊。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面临被侵害的威胁时,维权往往需要借助外界力量实现。拥有合法强制力的政府,对此责无旁贷。

深圳市行政、司法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富士康事件的严重性。首先,不可因为自杀的表象,忽视对员工死亡事件的调查。富士康员工工作、生活绝大部分时间都在富士康厂区内度过,而非正常死亡事件在一定时间和地点内频繁发生,说明富士康的经营管理方式可能存在缺陷。本着对生命负责的精神,政府有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悲剧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公之于众,以便总结教训, 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其次,不可因为跳楼发生在12名工人身上,而忽视对富士康其余数十万员工劳动条件的关注。自杀只有在当事者对生活极度绝望和痛苦的前提下才会发生。自杀事件集中出现在特定社会群体中,应当引起政府、企业、社会对这一群体工作、生活中的安危疾苦的高度关注。大量新闻报道显示,富士康工人超时劳动的情况十分普遍且非常严重。仅此一点,就可能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最后,深圳市迄今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止悲剧重演。这说明深圳市政府有必要立即采取更加果断的行动,调查处理富士康事件,保护生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恶化。以下建议,可资参考:

第一,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立即对富士康集团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尽早将对富士康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的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每周法定工作40小时,每月加班加点最多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存在违法现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乃至停产整顿等一切必要手段,坚决予以纠正,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在向富士康厂区派驻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援助的基础上,深圳市应当动员公共财政和社会资源,向富士康厂区派驻律师,为富士康员工提供法律讲座、咨询、代理仲裁申诉,代理诉讼等全方位司法援助。支持富士康员工主动维权。

第三,中华全国总工会或深圳市总工会等上级工会,应该向富士康派出工作组,协助富士康组建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企业工会。确保《工会法》赋予工会和工人的权利不受侵害。支持工会依法运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富士康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有一定比例的工人以集体而非个人的形式,同企业谈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有望获得明显改善。

凭借其巨大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就业规模,富士康作为一家(境)外商投资企业,对地方经济乃至全国经济都有相当的影响力。地方政府在对富士康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难免因经济因素而存在顾虑——影响经济增长和政府收入。中共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先后主政苏州、深圳两大制造业城市,以倡导“政府做好亲商服务”,善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著称。

政府“亲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情理之中。但是同时必须看到,富士康这样的劳动力高度密集,单位劳动力附加值很低的制造业模式存在的弊端——在创造经济增长的同时,家庭、社会所付出的巨大代价。无论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善民生的角度出发,政府都有责任引导像富士康这样的制造业企业积极转型,提高劳动者待遇,改善劳动条件,特别是加大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

更重要的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如果允许政府“亲商”原则凌驾于“亲民”原则之上,就违背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将会严重损害执政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力。日前,深圳市政府发言人在介绍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富士康进行了重点调查时,只说明此举意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良好的劳资关系”,绝口不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便是一个令人失望的细节。

此时此刻,面对强势的企业和弱势的劳动者,深圳市政府必须在经济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之间摆正立场,采取果断行动,调查处理富士康事件,保护生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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