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振明:视觉中心与外在对象的自返同一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27 次 更新时间:2010-05-19 09:19

进入专题: 现象学  

翟振明 (进入专栏)  

现象学意义上的感觉对象的意向性构成,如果要与描述的范畴结构对应,必须以对象的自返同一性(reflexive-identity)A≡A为基点。这意味着,一个对象要被认定,必需首先使该对象被认定为就是它本身,而不是任何其它对象。这样,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才可以在有关对象世界的描述中生效。然而,对象的自返同一性的最简单无歧义的理想模型,就是对象的任一空间点的自返同一性。胡塞尔在《逻辑研究》试图在智性直观中把握逻辑的同一律与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之间的联系,梅隆-庞蒂在其《知觉现象学》中对感官知觉的样式与对象世界的本体论前提的关系有过一定的描述,但两者都缺乏对空间点的自返同一性在身体感知中的发生机理进行操作性的剖析,更缺乏对这种空间点自返同一性如何与我们对宇宙大全之“太一”概念形成的关联的阐明。本文试图要做的,就是在一步一步的操作中,对这种机理进行分析揭示。

一、内感觉:触碰点的一与多之含混

把你的两只手斜着伸出去,闭上眼睛,试着在稍微偏离正前方的某个地方让两个相对的食指指尖相碰。如果没受过特殊的训练,你一般很难在你觉得两个指尖应该相碰的时候,两个指尖真的就相碰了。你往往会在当你觉得应该相碰的时候,两指尖各自都没碰到任何东西。你试着运动两臂调整两指的位置,过一会儿终于碰上了,但相碰的可能是两只手的其他部位,而不是指尖。也就是说,当你看不见两个手指头的位置时,靠你对两只手的位置的身体内感觉,你的知性不能准确判断两个手指头的空间位置。

现在,你还是闭上眼睛,两只手做同样的指尖相碰动作。但另外一个人L在你不知的情况下,在你那里捣鬼。当他看到你的两个手指头已经接近、并且你在犹豫中调整两个指头的位置的时候,把自己的两个手指尖同时各自触碰你的两个指尖。这时,如果那捣鬼的L的动作做得恰到好处,你会有何反应呢?想想看,当你期待两指尖相碰的时候,两个指尖各自分别碰到的却只是L的指尖,但你并不知道实情。这时,你有何理由不认为就是你的两个指尖相碰了呢?

我们做这样的分析:1)你的左手指尖处给你体内提供的阻力信息,在它触到你自己的右手指尖时获得的与在它触到L的指尖时获得的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2)你的右手指尖处给你体内提供的阻力信息,在它触到你自己的左手指尖时获得的也与在它触到L的另一指尖时获得的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3)你的关于两个手指尖位置的内感觉,正是使你以为它们应该处在同一空间点的感觉。在你不借助视力(或者其它可能帮上忙的外感官)的情况下,这三个相互独立的信息,正是你的知性借以判断两个指尖是否相碰的全部依据。于是,不管你的知性有多么完善,你都不能将L在捣鬼时造成的你的内感觉效果与你的两个指尖相碰时的内感觉效果区别开来。这样,因为L的干扰是超出常规的意外,在没有被特殊提醒的情况下,你有足够理由做出你的两个指尖相碰的判断,虽然实际上你的指尖碰到的是L的指尖。

现在进一步设想,再还有另外一个人Z在旁边窃笑,并忍不住告诉你L在捣鬼以及L是如何捣的鬼。理解了Z的描述以后,你又会做出何种判断呢?此时,你理解到,如果确实有L在捣鬼,你此时两个指尖没有相碰也是可能的。因此,由于你不知道Z所描述的情况是否真实,你就不能断定你的两个指尖是否真的相碰了。

现在,我们想要知道,仅靠内感觉,你的知性判断有怎样的结构?实际上,如果你的知性是正常的,你试图做出的判断可以被分析为三个相互独立的判断、再加上一个综合此三个判断的综合判断。第一,第一个指尖(可定为左指尖)是否碰到了障碍物?第二,另一个指尖(右指尖)是否碰到了障碍物?第三,两个指尖是否(现实上)可能处在同一空间点?对这三个问题,纯逻辑上讲,答案的可能组合有八组:“否否否”、 “是否否”、 “否是否”、 “是是否”、 “否否是”、 “否是是”、 “是否是”、 “是是是”。只有在最后一组,即“是是是”成立的情况下,你的知性才会最后做出一个综合的判断,即:“我的两个指尖相碰了”。不过,我们也不妨对其它七组答案的情形进行一一的分析,看看会给我们下面的讨论开辟什么思路。需要事先提醒的是,第三个判断中的“可能”两个字是关键。

(1)否否否。此时,你没感觉你的左指尖碰到了什么东西,你也没感觉你的右指尖碰到了什么东西,你也没感觉你的两个指尖可能同处一个空间点而相碰。当你刚伸出双臂闭上眼睛并伸直两个相对的手指准备相互靠近的时候,你必定做出这种“否否否”的判断。

(2)是否否。此时,你感觉左指尖碰到了障碍物,但右指尖啥都没碰到,并且,你不觉得你的两个指尖在此时有可能相碰。这样,你断定左手指尖碰到的一定不是你的右手指尖,因为你的内感觉使你知道你的右手指尖没碰到任何东西,并且,你的内感觉告诉你两个指尖不可能处在同一空间点相互触碰。譬如说,当你刚伸出两臂开始移动时,那个捣鬼的L在没告知你的情况下用他的一个指尖触碰你的左指尖,你就会做出此种判断。

(3)否是否。除了“左”与“右”调换,内容与(2)相同。

(4)是是否。此时,你左指尖和右指尖都碰到了障碍物,但内感觉告诉你,你的两个指尖相距甚远,不可能相互触碰。于是,你就会断定,两个手指尖各自碰到了各自的障碍物。

(5)否否是。此时,你的左和右指尖都没碰到障碍物,但你的内感觉已不能让你区别你两个指尖此时的位置与它们相碰时的位置。但是,你知道,你的内感觉的在此失去区分是正常的,所以,从一开始,你就把你借助内感觉做出的对指尖方位的判断放在“可能”的模态之下,这与你对两个指尖是否碰到障碍物的直截了当的实然判断形成鲜明对照。

(6)否是是。此时,你的左指尖没有触到障碍物,而你的右指尖却碰到了障碍物,并且,你的内感觉告诉你,两指尖处于可能触碰的方位。这样,你就判断右指尖碰到的不是左指尖,而是其它什么东西。

(7)是否是。除了“左”与“右”调换,内容与(6)相同。

(8)是是是。只有这最后一组判断,使你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我的左右两个指尖相碰了。” 但是,刚才已经说过,L的蓄意捣乱会让你出错。实际上的情况是,当你的内感觉让你觉得两个指尖可能处在同一空间点而相碰时,你的两个指尖并不处在同一空间点上,因而并没有相碰。与你的两个指尖分别相碰的,是L的两个指尖。当旁边的Z向你提醒时,虽然你的“是是是”的判断还是有效的,你马上就会意识到你有可能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依靠你的内感觉,原则上,你没办法在L捣乱时发生的情况和你两指尖实际相碰时的情况之间做出区分。这里的关键是,存在一个空间区域,你靠你的内感觉你不能对两个指尖在此区域中的相对位置做出判断。所以,在没有相碰之前,靠你的内感觉,你只能断定两个指尖“可能”相碰,而非“必定”相碰。这里的“可能”,源出于刚才的“是是是”判断中的第三个“是”,因为这个“是”本来就是“是否可能”的“是”。

这样的话,你如何才能做出确切的判断呢?当然,你睁开了双眼。

二、视觉:空间的绝对零点与自我的同一性

一睁开眼睛,你即刻就可以对你的两个指尖是否相碰做出裁决了。你看到的,正如Z所言,L正在捣鬼,他把他的两个指尖对准了你的两个指尖,而你原先的自己的两个指尖相碰的内感觉,只是错觉。

但是,你为什么要将视觉对两个指尖是否相碰的判断当作最终的判断,不怀疑视觉也会像刚才的内感觉那样出差错呢?或者,更进一步地,你为何不以内感觉为准,断定你的视觉“不准确”?你之所以根本不会怀疑眼睛看到的触碰点与“实际”的触碰点会有什么“误差”,是因为你眼睛看到的点就是实际的点本身。所谓“空间点”的最终所指,正是视觉见证的点。这样,谁要说看到的点与实际的点有个距离的误差,那就等于说一个空间点和它本身有个距离的误差。这种言说,直接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

进一步地,借视力判定的空间点的同一性,就是空间点的同一性本身,因此,当你看到两个指尖处在同一空间点时,你就看到了两个指尖所处的空间点的同一性本身。换句话说,空间点的同一性是内在于视觉的本性之中的,空间点同一性是在视觉的运作中原初地构成的,外在于视觉的运作根本就不存在有待于视觉观照的先在的空间点同一性。这里的同一性,没有对其说“可能”的余地,只有直截了当的A≡A.。

当然,视觉会产生幻像,但幻像里边的任意空间点的同一性照样是自足的同一性。空间点的同一性的断定,完全是在现象学层面发生的,这里不涉及现象的背后是否有“实体”承托的问题。设想如此情景:当你看到两指指尖触碰时,你的内感觉却没感觉到两个指尖同时碰到了障碍物,你会做出何种判断呢?你会想,大概自己看到的两个手指实际上是别人的手指,而某种预先的巧妙安排,使你错误地以为那就是自己的手指。或者,你干脆就怀疑自己看到的是幻像。但是,无论如何,你不可能认为你看到的相互触碰的手指指尖没有相互触碰。

你也许会问,既然是触碰,为何不以触觉为准呢?在触碰的瞬间,触觉只让你知道两个指尖同时碰到障碍物了,却不会告诉你两个指尖是否互为障碍物,因而两个发生触碰感的点是否在空间关系中为同一点,依靠触觉是没法判断的。内感觉中的身体部位的相对位置感,是以视觉中的空间位置定位为原本参照的,只为你提供与空间位置具有某种相关性的信息。但有关空间点位置的信息虽有助于我们对与我们身体相关的空间关系进行的推测,却永远也不是对空间点本身的直接把握。视觉对空间几何关系的把握,属于罗素所说的“亲知”(”acquaintance”)的范畴,而身体对身体部位相对位置的内感觉,只有在把视场中的空间关系作为指称根据时,才获得某种间接的空间指向。因此,内感觉对空间关系的指示,只限在身体的场域内,并且永远都是模糊的“可能”。经过训练,这种指示会趋向精确,但再精确,也是对另外一种东西的度量。这就像温度计的刻度再精确,也有一个正负误差的“可能”量域,因为那刻度永远不可能是温度本身。当然,我们的触觉,经常帮助我们测知空间的深度,但深度本身,却是两只眼睛的视觉协同作用直接建构而来的。总之,视觉中的空间点是空间点本身,而内感觉中的空间方位感,只是与空间位置的相关性。

让我们把分析再推进一步,以求理解视觉的“看”在自我躯体认同方面所起的作用。现在,你睁着眼靠视觉的指引对准两个指尖相互接近,直到你看到它们相碰。与此同时,你的内感觉也使你感觉到两个指尖相碰了。如果Z在此时又在旁边窃笑,又告诉你一点什么秘密,你还有理由根据他说的话而对你自己视觉判断的真确性再生疑窦吗?如果他告诉你,其实你自己的两个指头没有相碰,你看到的两个相碰的指头是别人的指头,你会有何反应?

你会说,我的内感觉告诉我,我的两个指尖相碰了,而我又看到了它们相碰,内感觉和视觉相互印证,不可能出错。但Z说,你的两个指尖确实碰到障碍物了,但只是各自分别碰到了各自的障碍物,而不是相碰。你反驳说,那不可能,因为我明明看到,那两个相碰的指尖就是我自己的指尖,并且我看到它们相碰的一刹那,就是我内感觉感到两个指尖都碰到障碍物的一刹那。Z又反问,你怎么知道你自以为看到的自己的指尖,不会是别人的指尖呢?你的答案是,那不可能,我看到了那两个手指长在自己的身躯上。Z还不罢休,问你,你如何知道你“看到”的你自己的身躯,不会是别人的身躯呢?

你此时为自己辩护而给出的理由,无非有三个:1)这个身躯的运动我能控制,比如说,在我发出要动某根手指的意念时,我就看到它动起来了;2)我看到这个身躯的某个部位被环境中其它东西刺激时,我相应的内感觉(如痛、痒、烫等)就同时发生;3)这个躯体与我看时的观察中心的零距离点相接续。

但Z可以告诉你,有另外一个人L,他能看到你的两个手指头,用即时模仿的方式做与你手指的动作一样的动作,而你看到的正是L的手指。这样,你的理由1)就被驳回而失效了。类似地,Z告诉你,你看到的是L的身躯被环境中的其它东西刺激,而他在几乎同时也以适当的方式去刺激你的躯体的相应部分使你获得相应的内感觉。这样的话,你的理由2)也被驳回了。那么,剩下的第三个理由,能使你最后断定你看到的躯体就是你自己的躯体吗?

理由3),其实是最具决定性的判据。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在某种偶然的情况下,你不能随时判断你所看到的几个躯体的部位中的哪个与你的视觉中心相接续,你就得依靠1)和/或2)了。比如说,你和你的双胞胎哥哥同盖一条被子,他把头蒙起来了,你不知他是在你左边还是右边,但他和你一样在被子另一端伸出一双脚。你光看那四支脚,很有可能不敢肯定哪两只脚是你自己的,哪两只脚是你哥的。但你意图动一下你的脚,看看哪只脚响应你的意念,一般情况下,你就不再疑惑了,你此时诉诸判据1)。但如果碰巧你哥也同时做了同样的动作,那你就会更加疑惑了,一个意念怎么会导致两只脚同时动呢?到底哪只脚是我的?于是,判据1)失效。那么你诉诸判据2),但在特殊情况下,按1)的情形类推,我们知道判据2)也有可能失效。你最后还得掀开被子看看,依靠判据3),才弄清楚哪双脚是自己的。

那么,我们就要格外仔细地分析判据3)了。由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得知,通过视觉对空间的性状做出的判断是对空间本身性状的体认,是绝对正确的。因此,视觉中的零距离,就是零距离本身,而不是对零距离的指示或测量。内感觉,是绝对的空间零点(“我”)内部发生的事件,所以最多只会有关于空间广延的某种信息,而不可能会有空间广延。然而,“零距离点”即为你的眼睛的所在点。你如何断定眼睛是你的?又回到1)和2)吗?不行,唯一的根据是:距离的“零”。眼睛与什么之间的距离为零?与你。你是什么?当然不能说是视场中的躯体,因为判断这个躯体是否属于你,依靠的正是对眼睛与你的距离为零的确认。你就是原初空间点的绝对同一性,你就是零,零就是你的对象性无歧义绝对认同的唯一支点,支点之外只有对象的杂多,以及杂多与你的不同程度的关联。

这样,设想你看到一组躯体随着你的意念做着一模一样的动作,你感觉手掌刺痛时看见这一组躯体的手都被针扎,你怎样确定哪个身体是你自己的呢?当然,你看不到眼睛的那个躯体就是你的,因为你的眼睛与你距离为零。但是,眼睛只与它自己距离为零。那么,你就是你的眼睛么?当然不是。并且,眼睛完全有可能以镜面呈现出的样子与你建立空间关系,而不与你距离为零。瞎子阿炳根本就没有眼睛,但只要你去听听二胡曲《二泉映月》,就会断定,曾经有过一个与眼睛无甚关系的阿炳。失去眼睛,并不比失去一只鼻子多失去一丁点自我人格的同一性。

沿着这样的思路,我们讨论的就再也不是作为空间对象的躯体意义上的身体了,而是梅隆-庞蒂在其《知觉现象学》中讨论的具有本体论多义性的场域性的心灵-身体了。在此处再引入时间性,我们便可以进入到心灵哲学的纵深之中,探索身心关系的奥秘。但在本文中我们不得不先放弃这条思路,而先看看视觉中的空间点的同一性的确认,如何引向我们对无所不包的“太一”的确认。

三、逻辑同一律与视觉的归多为一

同一性,作为形式逻辑的A≡A,在广延的对象世界中的无歧义的对应,必定是由“多”聚集而成的“一”,因为“多”是客体概念的内在要求。那么,什么情况下,客体之“多”才能聚集成绝对的“一”呢?有两种情况:1)在某个无穷小的空间点有无穷多的质料单位相互之间的距离为零;2)无所不包的宇宙之“太一”,亦即无穷多的质料在绝对统一的广延中被囊括。

这里,我们先考察第一种,那就要回到我们以上讨论过的绝对空间点的自返同一性的思路。实际上,刚才讨论的两指尖相互触碰时视觉对空间点同一性的绝对确认,只是此处的第一种聚集的要点片断。两个指尖的“两”,与任何多于一的“多”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指尖首次相互触碰时,触碰点趋于无穷小,而在这个无穷小点聚集的可以是两个、三个、四个、五个……以至无穷多个无穷小的指尖。

这种聚“多”为“一”,只有在广延性的视觉空间中才能发生,而在触碰时产生的内感觉(平时所说的“触觉”)的场域中是不会发生的,这已经为我们对触碰过程的分析所阐明。限于篇幅,我们没能将对其它感觉(听觉、嗅觉、味觉等)进行分析得到的结果在此展开,但结论是简单的,那就是,除了视觉,其它感觉都没有在广延中聚多为一的功能。

不过,我们还不明白,第二种聚多为一,即宇宙的“太一”,是如何可能的呢?这种化绝对的“多”为绝对的“一”的综合,与任意空间点的自返同一,有什么必然联系呢?

四、从无穷小的一到无穷大的“太一”

空间点自返同一性的确立,同时也就是广延中的任意点的绝对无差别性的确立。一个绝对的空间点,在纯粹的广延中是没有位置的。在纯粹的广延中,没有以质料为基础的参照系,任何一个空间点都与任何所谓“其它”的空间点毫无差别。

当然,我们此处要讨论的是质料的聚集。有了质料的聚集,是否就给广延本身的不同部分带来了差别呢?并不如此。严格的论证,这里暂且略去,但我们可以用一个浅显的例子来帮助我们的理解。一本厚书,放在桌子上。现在,你把它从桌面挪到了书架上。问题是,这本书的广延是留在了桌面上,还是跟着书本上了书架?都不是,因为作为质料之聚集的厚书并不独自拥有一具广延,所以它既不能留下、也不能带走广延。广延是自在的,并且是任何对象聚集的前提条件。因而,逻辑同一律A≡A要有客体对应,就必须预设广延的先在性。

于是,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以下两条推论:(1)广延中的任一点与所谓的其它点没有任何差别;(2)任何质料的聚集必以广延的绝对性为先决条件。

当你的知性要确定一个具有自返同一性的对象的任何性质之前,问一问这个对象“在哪里”,是天然地合法的。但是,当你问到一个绝对的空间点“在哪里”和整个宇宙“在哪里”的时候,你就预设了广延之外的广延、广延之外的广延的广延……,以至无穷。所以,任何一个绝对空间点哪里都不在,整个宇宙也是哪里都不在。

只是,如果有任何东西的自返同一性A≡A成立,任一空间点的同一性必先成立。但是,由于任一空间点和任何所谓“其它”的空间点是无差别的,对任一空间点的同一性的确立也就是对所有空间点的同一性的确立。结果是令人吃惊的,那就是,在这里,“一”与“多”是绝对的同一,无穷小与无穷大也绝对同一。刚才说的“两个”哪里都不在的绝对同一,其实就只是一个。这里既不需要经验的证据,也不需要逻辑的推理。这样,我们就理解,一辈子被关在密室里的人与职业旅行家之间,就对宇宙大全的“太一”的把握上讲,并没有区别。尽管任何人只对宇宙大全的微不足道的部分有过直接的感知,但每个理性健全的人都对宇宙大全之“太一”有直接的断定。

在无穷大与无穷小之间有无穷多的对象,对于这些对象,自返同一性只是思想强加的,只是概念化思维的要求。任何对象,其貌似的自返同一性都是任意设定的。你眼前的电脑,作为广延中的对象,你就不知道到底要在哪个边界与他物分开。键盘、电缆线、插头、插座,是不是电脑的一部分?随你自己决定,如果你确实需要决定的话。再者,换了大部分软件的电脑,是否还是原来的电脑?这里的A≡A,即使撇开历时变化的因素,也找不到确切的对应。

由此看来,外在对象的确定的同一性,只在无穷小的空间点与无穷大的“太一”那里可以找到。并且,指尖之间的绝对空间点的自返同一的确定,就是无所不包的宇宙的“太一”之确定。这种确定,完全基于视觉对广延距离的无中介的“亲知”,此“亲知”,与其说是认知,还不如说是体知。如果说,“指尖之间的无穷小就是宇宙‘太一’的无穷大”这个说法是个悖论,那么这全是视觉在对象世界中寻找A≡A的逻辑同一律的客观对应时惹的祸。这种康德式的二律背反,2是以视觉为中心的知性对外在对象的自返同一性进行必要的确立时不可逃脱的境况。并且,只要你想对外在对象世界的事态做出描述和判断,你就必然要诉诸A≡A的逻辑同一律,这样,视觉中心主义就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并不像某些后现代思想家认为的那样,视觉中心主义只是某种文化传统的偏见。

当然,如果你撇开外在客体的对象性,像伯格森那样转向对精神世界的内省,时间性就取代空间性成为基本的要素。这也许不是对另一种不同事物的认知,而是像斯宾诺莎认为的那样,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样态(modification)的探讨3。但是,无论如何,你如果在此处还有意寻求另一种同一性、即自我人格的同一性的话,那么,就像我曾经论证过的那样4,以空间为框架的外在同一性的确立就无关宏旨了。如果此时你还坚持以视觉为中心,你就会陷入不可救药的混乱,落得个竹篮打水徒劳无功。

注释:

1 本文原发于《哲学研究》2006年9月号。

2 见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

3 见斯宾诺莎《伦理学》。

4 见翟振明“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的本体论对等性”,《哲学研究》2001年第6期。

进入 翟振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现象学  

本文责编:xiaolu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逻辑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33751.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研究》2006年9月号,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