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人大可以向政府为民请命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3 次 更新时间:2010-03-03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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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  

12月16日《南方都市报》的社论题目是:“唯有为民请命的人大代表才能保卫人大荣誉”。为民请命、人大荣誉,题目中的这两个词让我疑问又让我不安。且不说为民请命本不是人大代表的职分所在;更无论人大本身就是一个权力机构,有何荣誉可言。

该社论是为纪念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暨县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而作。30年过去了,我们对人大的认知和诉求仅仅停留于那个社论标题的表达;更重要的是,这种表达背后还隐含了一种广阔而深厚的社会心理——不仅普通民众如此寄望于人大,并且人大代表亦多以此自命。最近《羊城晚报》揭载的一个小故事颇能说明这一问题,一位市民冒顶省人大某代表之名写信检举该地一家发廊有卖淫问题,广东省公安厅十分重视,不仅立即查处,而且将查处结果及时报知该代表。于是该代表感慨不禁:“连冒充人大代表写的函都受到公安厅重视,可见当代表提议案有作用!”如果人大和人大代表的作用就这样体现,我真的要为人大感到悲哀。

人大不是一个为民请命的机构。请问,它向谁请命?一个“请”字,即表明在人大之外,还有一个比它更强势的权力,而它仅仅是站在民意立场,向这个更强的权力,为民主张,包括呼吁。如此,人大就好像是民众和权力之间可以上通下达的一根管道。莫怪每年开会,各级人大代表便像作策论一样,携带各种提案,到会上畅所欲言,甚至放炮。当然,每逢此时,权力配合得也非常好,会有各大员亲自到分片会场,看望代表,握手慰问。会上,官员们可以作倾听状,也可以作笔记状;而且不是虚的,届时还会通报一年或一段时间下来,人大提案到底落实了多少。

这难道就是人大的地位与功能。面对人大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形和该社论题目为代表的社会对人大的期许,我感到我们社会中的两方,无论权力还是权利,都表现出一个宪政学的盲区。 这是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再看宪法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中,人大本身就是权力机构,而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地方人大在各地的权力地位等同于全国人大在全国的权力地位,既如此,作为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还要向谁去为民请命。事实上,人大为民请命的对象是地方各级政府,这又颠倒了宪法所规定的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无不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执行机构,它们的行为必须向人大负责。人大怎么可以倒过来向它请命呢。

人大作为权力机构本无荣誉可言,正如人大代表也不是一种荣誉身份。如果前者的看法能为人们接受,正在于后者的情况恰恰如此。长期以来,人大代表的确是一种荣誉,运动员、演员、导演等在本领域中取得成就的,就有可能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他们自己也把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荣誉称号,甚至很正面地将这种荣誉转化为责任;因而为民说话、为民请命、代民立言等,就成为他们在各自职业之外的一种定时义务。但,问题是,欧美宪政国家,被选举出来的议员本身就是一种职业,哪怕他有另外的职业,当选后也要放弃。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是业余的而非职业的,其弊端在于业余又何以胜任专业性极强的立法、规划之类的工作。所谓荣誉,可以相对于义务而言;但人大代表包括人大本身,如果是职业形态的,职分所在便与荣誉无关。因此,荣誉化人大,其实是在权力上虚化它。如果它已经是一个实在的权力对象,与其荣誉它,毋宁小心地警惕它和监督它。因为权力是会违宪的,违宪的权力当然也包括人大。

一个对象的实际形态往往会形成我们的观念形态。舆论经常说人大是“橡皮图章”,这是人大的实际形态在我们观念中的折射。人大权力来自宪法,但宪法中的强势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却变成了权力的弱势。这表明我们今天还必须努力完成一种转型,即,从宪法到宪政的转型。宪政就是落实宪法,因此,切实兑现人大由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就是我们今天的宪政努力。它既需要权力的自觉,也需要权利的自觉。就后者言,所谓自觉,就是自觉以宪法的准绳要求人大、期许人大甚至责成人大。尽管现实与宪法有距离,但我们的舆论和观念不仅不能有距离;而且正要通过观念与舆论,努力让这个距离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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