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潦倒穷汉与美国宪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83 次 更新时间:2010-03-0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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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进入专栏)  

根据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可是,世人皆知,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请律师出庭辩护,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此后一百余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对于穷得揭不开锅的穷苦被告来说,这条法律只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古往今来,弱者的权利总是受到无情践踏,穷人的呐喊总是那么微弱无力,冠冕堂皇的法律总是沦为一纸空文。

信不信由你,如今在美国,穷人因刑事犯罪在法院打官司时,根本用不着操心天文数字的律师费。一旦惹上了刑事官司的麻烦,贫穷被告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表格,说明本人那点儿微薄收入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对薄公堂之时,自有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免费侍候。这种天上掉馅儿饼的好事,与一位狱中案犯上书最高法院,为自个儿喊冤叫屈的案例密切相关。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站在贫穷被告立场上,无中生有,越俎代庖,从宽解释宪法条款,使美国社会中的贫困阶层从此享有了“免费律师权”。

这个宪法大案的当事人名叫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潦倒穷汉,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美国实行中小学十二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吉迪恩的学历为八年级)。1961年,他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盗窃而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庭审时,他要求州法院免费提供一位律师,遭到法官拒绝。

吉迪恩只好班门弄斧,鼓起勇气,在法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可是,他毕竟没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和律师训练,既不懂法庭的诉讼程序,也听不明白检察官和法官嘴里蹦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更不知道如何依照法律法规,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团成员。结果,虽然他坚称自己无罪,却颠三倒四地说不清楚案情,根本就没辩护到点子上去,结果稀里糊涂、不明不白地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因为没有律师,吉迪恩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进了大狱。可是,此公是那种脾气像倔驴一样的汉子,死活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在佛罗里达州监狱服刑期间,他利用狱中的图书馆,没日没夜地刻苦自学法律。一番恶补之后,吉迪恩鼓起勇气,用铅笔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现炒现卖,利用刚学会没几天的美国宪法术语,为自己的案子鸣冤叫屈。

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律师辩护权。此外,依照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因此,佛罗里达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别看文化水平不咋地,吉迪恩的申诉书写出了相当高的水平。他并未向大法官解释案情中的事实问题,罗哩罗嗦,本末倒置,而是紧紧抓住涉及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法律问题不放,使申诉书一下子具有了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特有份量,特上档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审阅了这个法律门外汉的申诉后,决定正式立案审理。此案史称“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1963)。倒霉的温赖特当时是佛罗里达州监狱长。

美国宪法的正文和修正案极为简洁,字里行间,根本找不到贫困阶层可以拥有“免费律师权”的任何微言大意。然而,1963年3月,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裁决,贫困阶层的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 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 ─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制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被告,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1

最高法院裁决公布后,监狱中欢声雷动。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狱中犯人仰慕的英雄好汉。

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1966)中,美国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级联邦和州法院应当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美国警察在抓获嫌犯后,必须高声宣读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于1963年对吉迪恩案的判决。

吉迪恩这个无权无势、文化不高、一贫如洗的潦倒穷汉,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的故事,在全美各地引起了很大震撼。颇有商业眼光的出版商迅速推出由《时代》周刊常驻最高法院记者刘易斯(Anthony Lewis)撰写、详尽报导整个案情的纪实性著作《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 Trumpet),出版后大获成功。好莱坞也不甘落后,凑热闹拍摄了一部根据此书改编的同名故事片,由著名影星亨利·方达(Henry Fonda)出演吉迪恩一角,使吉迪恩其人其事名声大噪。

1972年吉迪恩病逝后,美国民权组织出资捐赠了一块大理石墓碑,为这位在美国宪政史上留下独特痕迹的小人物树碑立传。碑文摘自吉迪恩“赤贫人申诉书”中的一句话:“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2(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此语虽然平淡无华,而且还有明显的语法错误 (以元音打头的英语单词improvement之前,不定冠词应当用an),但却体现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宪政原则:法律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改善,才能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

吉迪恩案提醒人们,即使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神圣权利也不是自动兑现的。宪政法治的实现,并非把冠冕堂皇的高尚字眼儿和高级法原则载入宪法, 便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在穷人律师权问题上,案犯吉迪恩大胆上诉,美国最高法院与时俱进,对宪法条款予以全新解释,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调整阶级矛盾和利益冲突,扩大了对贫穷被告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

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少数有权有势的富人压迫多数穷人的历史。当剥削和压迫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小民百姓不得不铤而走险、揭竿而起,其中受害最深、走投无路的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则成为一种破坏性极大的力量,沦为少数野心家改朝换代的工具。形成了一种革命产生暴君,暴君施行暴政,暴政制造暴民,暴民引发革命的恶性循环。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对穷人在司法和其它方面的援助,贫困阶层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将永远无法得到良好保障。如果一个社会长期忽视保护贫困阶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片面强调以恶制恶、以黑对黑、从重从快,则法庭和监狱将可能沦为贫困阶层诅咒社会黑暗不公,滋长反社会和暴力破坏行为的温床和教室。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社会中,中产阶级虽然是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和宪政法治的维护者,但却兼有目光短浅和唯利是图的双重性。在相当程度上受中产阶级选票影响的各级立法部门中的议员们,同样不可能超尘拔俗,特立独行,制定和通过维护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权益的法案。可是,由于美国宪政体制中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非民选和终身制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超级立法院”,高瞻远瞩,深谋远虑,关注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治久安,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维护民主社会中那些根本没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计子孙后代之利,赢千秋万世之名!

感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之余,人们可能注意到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当粗通文墨、一贫如洗的潦倒穷汉吉迪恩挺身捍卫自身权利之时,手中挥舞的锐利武器并非《共产党宣言》或《资本论》,而是美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

由此想到,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一书中,美国宾州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历史系主任王希教授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某一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群体)的工具还是所有阶级的工具?”3 这个问题既启人深思,又令人困惑。

正统的法学教科书告诉我们,法律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其实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对于工农大众而言,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或法律,干脆就是冠冕堂皇、徒有虚名的骗人把戏。一旦“看透”法律,继续钻研这门学问,自然会有误入歧途、兴味索然之感。马克思本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是,他超越法律,另辟蹊径,把研究重点转向了经济、哲学、历史、人类学等领域,倾注毕生之精力,写作了经济学巨著《资本论》。

很多人注意到,半数以上的美国制宪先贤是律师或法官出身。可是,这帮“法律专家”对政治领域中的分权制衡极为热衷,对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现象却熟视无睹。与此针锋相对,马克思独具慧眼,高度重视经济的决定性作用,强调经济领域中权力的不平等,必然导致人对人的剥削和奴役,从而把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扩展到经济领域。一般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私有产权被视为基本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尽管法律披上了维系正义的外衣,但却从根本上起到了保护资本家经济特权的作用。因此,马克思深信,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一种虚假的、形式上的公正和平等;只有在经济领域彻底摧毁私有制度,以国家机器集权专政的铁腕实施过渡,才能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彻底解放。

问题的难度在于,在凭借“枪杆子”建立的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由于不受制衡的政治权力制造了空前强大的国家机器,掌握公有财产管理权的少数公仆,实质上成为至高无上的主人,滥用权力,化公为私,违法乱纪,为所欲为。在名义上拥有公有财产的人民,却沦为只能听从安排和分配的仆人,地位卑微,饱受欺凌,忍气吞声,噤若寒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John K. Galbraith)调侃说:资本主义的弊病是“人剥削人”,社会主义把这个弊病颠倒了个儿,结果还是“人剥削人”。不同之处在于,资本主义剥削人主要依靠经济财富,社会主义剥削人主要依靠政治特权。

历史证明,执政者一旦掌握了不受制衡的政治权力,实际上就掌握了全部社会资源和财产分配权,同时还拥有在政治上控制民众思想的舆论工具,其危害程度远甚于单纯的经济特权。经历了20世纪极右和极左两种专制暴政造成的空前浩劫之后,世人终于认识到,无论旗号如何冠冕堂皇,无论目标如何崇高神圣,无论领袖如何英明伟大,执政者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言论和出版自由必须受到保障,私有财产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回首往事,美国制宪先贤并非好高骛远、书斋空谈的知识分子,而是有权有势、有钱有闲的政界和财界精英,是现存经济和政治秩序的即得利益者。他们草创而成的1787年宪法,其核心是以分权制衡而非直接民主的形式,防止任何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独占权力,垄断决策;在杜绝个人专断的同时,又注意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以此有效地保障有产阶级的财产权。

在宪法文献《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当谈及制宪目的时,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人类创造财产的能力是财产权利的源泉,这种能力的高低悬殊,实际上是人类趋向利益一致的一种不可超越的障碍。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4 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一书中,美国史学大家比尔德以确凿的文献和史料,对制宪者的经济动机作出了非常精辟的分析和解释。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宪法主要是一部经济文献。”5

尽管如此,1787年美国宪法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超然特征。这部法律文献用语宽泛,措辞简洁,既可以为富有阶层的经济利益服务,同时也给小业主和中等收入的工人、农民提供了足够多的施舍,从而为自身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基础,并非单纯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党派群体的独家私利。就私有财产权而言,如今中国知识界某些学者鼓吹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从未作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或“基本人权”而载入美国宪法。时至今日,美国宪法中仍然没有专门的“私有财产条款”,远远不如中国宪法“与时俱进”。

出现这种现象,决非偶然。在“论立法部门”(On Legislative Branch)一文中,美国制宪先贤富兰克林指出:“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6 换言之,尽管保护私有财产是一个法治政府的首要目的,但是,这并不表明财产权至高无上,神圣无比,可以肆无忌惮地超越人类的自然权利,凌驾于公民权利和社会公益之上。

在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中,当列举“天赋人权”时,起草者杰弗逊特立独行,把英国宪政大师洛克提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经典性表述,“擅自篡改”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据美国学者、1993年普利策历史学著作奖得主韦尔斯(Garry Wills)考证,杰弗逊的这个“篡改”并非心血来潮或一时冲动。1789年7月,杰弗逊曾向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法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拉法耶特将军建议,把“财产”从“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中取消。7 早在1785年,杰弗逊在与麦迪逊的通信中强调:“毫无疑问,财产法已经过分扩张,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8 当年的法国革命领袖,虚怀若谷,从谏如流。《人权宣言》后来略经修改,成为1793年法国宪法的序言,但果然删掉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美国学者埃里克·方纳指出:“在独立宣言的开头,杰弗逊将人们熟知的洛克的三要素中的‘财产’改为‘对幸福的追求’,这一改动将这个国家的命运与一个无限定的、民主的过程联系起来了,通过这个过程,个人发展自己的潜力,实现自己生活中的目标。不受政府阻挠地实现个人的成就将成为美国自由的一个中心思想。”但是,“在自由的襁褓中诞生的美国同时也藏匿着一个快速增长的奴隶群体,这种情况至少说明,开国领袖们那种将自由宣示为普遍的天赋人权的豪言壮语是极不真实的。”9

回顾美国宪政史,对于饱经苦难的广大黑奴而言,“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非“天赋人权”,而是经过艰苦卓绝的反抗、斗争、失败、痛苦之后,艰难赢得的“人赋人权”。财产权虽然缺乏“天赋人权”的特殊资格,但是,它在美国宪政体制中始终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立宪建国以来,在绝大多数历史时期,美国最高法院扮演了私有财产权“守护神”的角色,将财产权置于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之上。

自20世纪初“进步主义”运动、1930年代罗斯福新政、19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财产权在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含义才逐渐出现了深刻的变化,政府各个部门对公民“天赋人权”的保护不断扩展,对经济领域中财产权的限制和侵犯日益增加,从立法限制垄断、设立联邦储备银行、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法定最低工资制、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一直到累进收入税、巨额遗产税、房地产税、股票所得税、照顾少数族裔权益的“肯定性行动”法规,等等,其基本趋势是更多地包含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公正平等、树立正义、促进公共福利的社会公正价值。与法院对私有财产权的诸多限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却有绝对化的趋势,吉迪恩案所创立的免费律师权就是其中之一。

在当代美国社会,政府官员必须公布自己和配偶的私有财产,以便新闻媒体和广大民众监督制约。无论小布什总统还是微软公司老板盖茨,其在银行存款中赚得的全部利息收入,必须依法纳入年度收入的总额,统一交纳高达39%的重税。而一个低收入贫困家庭存款所得利息,在纳入其年度总收入后,很可能连一分钱税金都不用交。在很多方面,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同样可以体现公正和平等价值,并非一昧维护资本家或当权者的经济特权。想当年,胡适先生告诫年轻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此语至今震聋发聩!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社会中的大多数有产者勤奋工作,创业有成,为富而仁,造福社会。而相当多的无产者却游手好闲,吸毒犯罪,常年依赖福利救济糊口,沦为“腐而不朽”的寄生阶层,陷入贫困和愚昧的泥坑中难以自拔,丧失了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和“领导性”。“工人没有祖国”的口号大气磅礴,如雷贯耳,但却与国家利益、民族关系等现代国际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完全脱节。全世界无产者远未联合起来,代表蓝领工人阶级利益的美国工会毫无“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高尚觉悟,坚决反对自由贸易、自由市场和美国经济“全球化”,力主在中美经贸关系中附加人权条件。相比之下,全世界有产者却以世贸组织、关税总协定、经济共同体、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卓有成效地联合起来。跨国垄断公司和华尔街金融财团,如今已成为维系中美关系的主要纽带和强大后盾。

王希教授认为,美国制宪先贤的立宪理念与开国文献《独立宣言》的理想融为一体,“构成了一种至少在语义上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既然宪法要建立‘更为完善的联邦’,废奴主义者就可以要求取消奴隶制;既然要‘树立正义’,种族歧视就不可能永无止境地延续下去;既然要‘促进公共福利’,罗斯福就有理由管制经济,建立社会福利保障系统。”10 在联邦宪法的旗帜下,黑奴、妇女、劳工、穷汉、示威者、同性恋者、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卓有成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宪法权益,取得了令人鼓舞的历史性成果。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美国宪法内容简洁,措辞超然,成为对国家机构和普通公民、亿万富翁和升斗小民皆具约束力的政治契约,是把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政治博弈、权力斗争、利益分配转变为公共责任和程序性政治活动的通用工具。尽管如此,在具体的民主政治运作中,公平正义并非拱手送人的免费午餐,不可能自动降临到缺乏话语权的弱势群体身上。但是,以司法审查为重要特征之一的美国宪政体制,在相当程度上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争取公正平等的机会。在此背景下,吉迪恩这位贫困潦倒的穷汉,以前所未有的勇气为自己宪法权益奋斗不懈,在美国宪政历程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独特痕迹。

美国宪法是人类政治智慧的产物。人类所创造的一切,自有其局限性,不可能完美无缺。绝对公正平等的理想国,只是诗人笔下的世外桃源。尽管如此,二百余年来,美国宪法仍然表现出一种令人惊奇的超然特征,表现出一种超乎寻常的应变能力,实现了宪法序言中“建立更为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的承诺。

  注释:

  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第372卷, 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344 (1963)

  2刘易斯:《吉迪恩的号角》(Anthony Lewis, Gideon's Trumpet,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4, p.78.)

  3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前言第4页。

  4 James Madison, Alexander Hamilton and John Jay, Federalist, edited by Jocob E. Cooke, Middletown, Conn.: 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 1961, p.58.

  5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Charles A. Beard, 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Jersey: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8, p.324.)

  6《富兰克林文集》(Albert H. Smyth ed., Writings of Benjamin Franklin, 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 1907, vol.10, p.59.)

  7 韦尔斯:《创建美国:杰弗逊的独立宣言》(Garry Wills, Inventing America: Jefferson’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New York: Doubleday, 1978, pp.229-230.)

  8《杰弗逊文献全集》(Julian P. Boyd, ed., The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0, vol. 8, p.682.)

  9 埃里克·方纳著、王希译: 《美国自由的故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3、46页。

  10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前言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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