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绍敏:清末宪政改革时期的“新君主制”——《钦定宪法大纲》百年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88 次 更新时间:2009-07-1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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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敏  

一百年前的1908年(8月27日),近代中国的首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公布。它集中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宪方针。[1]《大纲》规定了多种“君上大权”,而“臣民权利义务”则被置于附属地位。官方文件的解释是“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保护臣民者也。”[2]国内一些学者多将此点解读为对专制统治的维护,理由是其对君主权力的广泛规定,比作为其模板的日本帝国宪法有过之而无不及。国内的一本权威宪法教科书如此评价: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清王朝制定宪法的纲要,“大纲”,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其浓厚的封建色彩显而易见。但是,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样就使《钦定宪法大纲》略具近代宪法意义的色彩。[3]

这一评价不无其敏锐之处,即它看到了君权的范围虽颇为广泛,却开始受到宪法的约束,也就是说这种君权与传统君权已经有了很大区别。但这一评价的内在逻辑仍然是颇为混乱的。如果说《大纲》不是宪法,又何以具备“根本法的形式”?如果说实现了“君权合宪化”,并准备设立议院“以牵制王权”,又何以是“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当下学者多秉承“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的政治理念,而无法理解传统国家政治转型时期“君权”的复杂形态与内涵。如果说《大纲》是过渡时代的产物,我们自然不能以当下发达国家的宪政制度与理念作为参照来予以简单评价。比如,它没有将民权条款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它没有实现真正的君主立宪制。在政治改革的特定语境中,宪法文件对“君权”范围的广泛规定并不能等同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而有可能与国家能力的扩张联系在一起,其最终是有利于保护民权的。我们不能仅仅纠缠于字面的意义,而须追究其实质性内涵。对于清末君权的分析,我们既要从意识形态的角度,亦应从制度发展的角度予以展开。

一、君权的宪法化

中国的君权专制自秦汉始,这也是大一统帝国统治的需要。秦汉以后,足以制衡君主的贵族阶层基本上被消灭,可谓封建废而郡县兴。汉王朝鉴于秦亡之教训,认识到纯粹的暴力统治是难以持久的,因而开始推崇“外儒内法”之制,并极力神化皇帝。“经过西汉二百年的训练,一般人民对于皇帝的态度真与敬鬼神的心理相同。”[4]孟子尚主张对暴君的“革命”权利,而两汉以后的思想家,尤其是两宋之际的二程、朱熹等则致力于加强单向“尊君”理论,几乎否定了民众的这种权利,“难怪自元代起程、朱的新儒学成了儒学的正统,更受清代康熙、雍正、乾隆诸帝的推崇”。[5]可以说,尊君以及王权的神化已经演化成一种不容置疑的正统意识形态。王朝虽历有更迭,皇权政治却依然如旧。雷海宗先生认为如果没有外力的强烈压迫,这种皇帝政治是永久不变的。清末以降,随着西方政治思想的传入,传统帝王意识形态受到挑战,“革命”话语得以复兴。梁启超赋予了“革命”以新的涵义,他所谓的真正革命并非与“一人一姓为敌”,“蕴涵了他要保全清政权而实行宪政的基本前提”,但其实际效果却是推动了“革命”意识形态的进一步流行。[6]人们之于革命的理解很大程度上仍具有传统暴力运动的色彩,其矛头针对的则是当朝统治者。

不仅是革命派知识分子开始质疑传统君主的“神圣性”,即使是统治阶层内部也开始重新认识君主的地位和作用。当然,他们的视角与革命派完全质疑的态度有所不同。同治时期的胜保等朝廷大臣即认为,皇帝仅仅是政体的工具而非国家的源泉。“当把皇权视为国家的工具,并忽略它的宗教和礼仪基础时,高级官员就已经脱离了一直被认定的关于皇位继承的传统观念。”[7]同治光绪以来,君权实际上处于一种被分割的状态,而朝廷大臣们并不认为有什么重大不妥,这说明皇帝的传统“神圣”色彩逐渐淡化,它更多的被视作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慈禧不敢随意废黜光绪皇帝很大程度上即是因为制度的约束。“慈禧即使在政变之后也不能废黜光绪帝的根本原因在于清代的皇权传统和儒学有关皇位的礼仪限制了她的野心,而晚清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平衡关系也制约她的行动。”[8]《大纲》虽有“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的话语,但此处的“神圣”与传统的“君权神授”不同,它形容的是“王权之庄严”而非统治者本人,“它是国外通常对君主政体定义的转述而不是指传统的皇帝头衔”。[9]在中央政府日益衰弱的背景之下,朝廷大臣们强调君权的“庄严”,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领导,并避免国家走向分裂,他们所期望的是日渐增强但又被制度化的君权。重新认同君权的神圣尊严,意味着以君权作为意识形态的统合中心。考察宪政大臣达寿称这种统治形态为“大权政治”,以日本明治体制为典型代表,“大权政治者,谓以君主为权力之中心,故其机关虽分为三,而其大权则统于一”。[10]有学者指出,在明治体制之下,天皇存在本身成为维新政权权威的政治、社会源泉和权力基础,是“软权力核心”。而由西南雄藩进入中央政权的下级武士倒幕派则掌握了政治、军事和经济权力,是“硬权力存在”。[11]考察宪政大臣的观察可谓准确。

不过,近代以来中日两国的“君权”演变史颇有不同。明治以前的天皇更多的是一个宗教领袖,并不掌握实际权力。德川幕府的政策失利以及统治合法性的丧失,使得政治精英抬出天皇作为新的政治中心。而传统中国的皇帝是有实权的,其“最大特征是集天下之大权于一点”,对皇帝并不存在有效的约束。[12]如果君主的统治岌岌可危,又如何构建起新的权力中心呢?中日两国君主制的一个重大差异还在于,日本天皇一脉相承,而中国的君主则代有更迭,即如时论所言,“日本从建国以来,一姓相承,至今未替;中国则朝代屡易,姓氏迭更。据此以观,则知日本宪法,亦非中国所可呆然取法者。”[13]从这种意义上说,《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怕是很难得到类似日本天皇那样的国民认同,何况大清皇帝又是一个来自少数民族的君主。在西方列强的冲击之下,日本天皇的宗教性以及实际政治作用都在日益增强,而大清皇帝的“礼仪”和“宗教”基础以及实际政治作用皆呈现下降的态势。在西方政治思想的影响下,很容易产生推翻皇权政治的替代性意识形态,清末革命与共和话语的勃兴概因如此。即使君主做出立宪的承诺,也很容易被视作为对专制统治的粉饰。有时论即认为,“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断定,尤为误谬之误谬”,“君主自组织方面观之,为一国之统治者;自职务方面观之,即一国之公仆”。[14]君主身上的“神圣”光环完全被否定了。不过,这种评价虽然看到了君权制度化的意义,却没有看到制度化君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君主神圣”联系在一起的。正因为统而不治,不承担直接政治责任,君主才获得超然性地位,进而获得无上的尊严,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政治发展史皆说明了这一点。日本如此,更早的君宪国家英国亦是如此。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同样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近代王权经历了颇为曲折的变化。16世纪都铎王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集权式改革,但是王权的统一和强大只有标榜自己是法治王权时才能得到广泛支持,并没有形成典型的专制王权,它有利于向近代君主立宪制的转变。即使是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王权也并非形同虚设,而是在长期内保留了一系列特权及部分立法权力。[15]18世纪欧洲大多数强国君主政体的特点是,在中心有一位多少享有绝对权力的君主,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省则有一支日益职业化的文职官员队伍。在一些学者看来,尽管在18世纪的英国是议会和国王共同掌握治国大权,但是它的财富和威望却不断增长,而在同时期的波兰,议会能够反对国王一切不得人心的政策,但政府政策的无力却使得波兰变成了弱小和混乱的同义词。[16]

也许是出于类似的考量,清末统治阶层才会将加强君权作为政改的重要目标,而对召开国会则持十分谨慎的态度,“立法尚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17]即使是仅具准国会性质的资政院,其对王权以及行政权力的抗衡也让诸多较为保守的大臣甚为担心,因为立宪本有分权的含义,在王权衰弱的背景之下,分权性的机构设置有可能滑出君权所能控制的范围。御史刘汝骥指出,中国衰弱的根源在于君权之不振,立宪不适合当下中国,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内阁学士文海则认为立宪“并无裕国便民之计,似有削夺君主之权”,设立总理大臣乃是败坏国家的举动。而在内阁中书王宝田等人看来,立宪的主观愿望虽好,但其客观结果远非乐观,即所谓“其处心积虑欲以振国势,而势愈微,欲以尊王权,而权愈削,至其微削之极,则权与势不移之于下,即夺之于外”,“日本以收将权而存其国,今我国以限君权而速其祸,不可谓谋国者也。”[18]应该说,这种担忧并非毫无道理,后来的政治实践证明了这一点。资政院和地方谘议局不仅成为国会请愿运动的活动中心,而且在政治改革面临挫折、革命运动勃兴之际支持地方各省的独立行动。

问题在于,如何在增强君权的同时,同时予以制度化约束,且能树立起君主的精神权威?前文分析了中日两国近代以来君主制的诸多不同,可以说,正是这种不同决定了中国虽采取类似日本的政改路径,却最终没有成功。明治时期,日本有着强有力的精英集团,但精英集团的权威必须来自天皇的认同,“只要天皇不试图自己实行统治,君主的正统性不但不会与人民、政党和议会的权威争雄,反而会加强后者的权威。”[19]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天皇的精神权威贯穿于近代日本的整个历史,并在立宪过程中统合了具有不同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各派力量,使得明治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可能。而同时期的中国改革,光绪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直接参与了“戊戌变法”这一政治改革,结果反而成为利益集团的争夺对象甚至攻击目标,变法的失败损害了君主的权威性及改革的正当性。[20]戊戌之后的光绪不仅不再掌握实权,而且作为精神象征的作用日益下降,掌握实际统治权力的慈禧太后便成为新政改革的领航人,但她无法具备真正君主的权威,其威望更多的是来自其统治经验和政治手腕。更重要的是,朝廷内缺乏类似明治日本那样强有力的官僚精英集团。朝廷大臣既无法改变督抚专权的地方分立局面,又无法对最高统治者(慈禧)形成足够的压力。如果说慈禧尚在时还能掌控住局面,那么年轻的摄政王(载沣)显然不具备这种权威,当他以个人原因将最具威望的汉族大臣袁世凯去职后,实际上已经大大损害了最高统治者的权威。对于摄政王而言,首先应该做的是扶植支持改革的官僚集团,而非急于将一批年轻的亲贵放到各种高位上去。如果没有支持改革的官僚集团,君权日张的结果不过是国威日损。最高权力的恣意行使,只会使人们对君权的制度化丧失信心。

仅从形式上来讲,君权制度化的成就是一目了然的,这一点我们必须承认,而不可因政改的最终失败而予以否定。在传统体制下,皇权的合法性和神圣性是不容讨论的,因而《大纲》虽然规定皇权至上,但这种法律规定本身已经意味着皇帝神秘魅力的消解。“在传统政治体系中,皇帝是介于神与人之间的中介,一旦落入现实的法律之中,无论其权力如何被规定,他就已经被认同于一般的人,最多只是现实中的最高统治者,而非‘奉天承运’的天人合一体。”[21]从此,皇帝的尊严体现为受到国民尊重的精神权威,而非天人合一学说。皇帝虽然享有广泛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无论在规范层面还是实质层面已经不再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如官方文件所解释的,“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22]《大纲》规定了君主的立法权,“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也就是说,传统君主的立法权将被分割,而与议院共享这一权力。如有学者所言,“议院作为中国传统观念中从未有过的新生事物,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领域,与君主分享立法权,这或多或少有了宪政的意味。”[23]尤其是《大纲》规定,“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这实际上乃是对“口含天宪”之传统君权的否定。行政权由专门的政府掌握,则意味着对“军机处”存在合法性的否定,而将责任政府的建设纳入立宪规划。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的设立,则意味着司法权开始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司法独立得到了宪法的明文保障。实际上,在《大纲》颁布之前的官制改革中,已经开始推动司法和行政的分离,即将刑部改为法部,执掌司法行政,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1907年)《法院编制法》(1908年)的颁布,标志着在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方面的立法成就。“尽管权力的分立依旧以皇权为依据,因而是不彻底的,但它昭示着新的司法体系的诞生,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性进步。”[24]

二、君主制解体的后果

有学者认为《大纲》在社会生活中并不起任何作用,其实是一件欺骗民众的立宪宣传品,[25]这种看法显然是颇为偏颇的。皇帝谕令中明确规定,“将来编纂宪法暨议院、选举各法,即以此作为准则,所有权限悉应固守,勿得稍有侵越。其宪法未颁议院未开以前,悉尊现行制度”。[26]《大纲》虽然尚不能称为真正的宪法,但它对宪制建设发挥着实际作用。政治学家指出,“制度构建政治”,“首先出现的事件为后来发生的事件设定了条件。个人可以选择他们的制度,但是他们并不是在他们自己创造的环境下选择它们,他们的选择反过来也会影响他们的后继者进行选择时所用的规则。”[27]后来的国会请愿以及督抚奏请提前立宪,多以《大纲》为依据,即为其例。宣统时期承继光绪朝的制度建设和预备立宪计划,也表明了已经成立的规则与制度对后来执政者的约束和构建作用。[28]实际上,统治当局的立宪脚步并没有停下来,只是在激进派看来较为迟缓而已。1910年11月5日,清廷派溥伦、载泽充任纂拟宪法大臣,要他们遵照《钦定宪法大纲》的精神,在1913年国会召开之前起草一部内容完备的钦定宪法。[29]任命宪法大臣的谕令中规定“随时逐条呈候钦定”,表明了君权在宪法制定过程的主动地位。1911年6月,曾有部分谘议局议员和立宪政党宪友会提出要求参与宪法的制定,实际上是希望改“钦定”为“协定”,但遭到了当局的拒绝。内阁总理大臣奕劻的解释是,“修订宪法为君主大权所寄,关系朝廷尊权(严?),至为重要,各行政衙门尚不得从而参预,何况该会?”[30]这反映了不同制宪理念与政治力量的冲突。统治者所采鉴的乃是较为保守的立宪策略,预备年限固然不可少,而且必须采用“钦定”的形式。只有采取“钦定”形式,方能“固国本”、“安皇室”,“存国体而巩主权”(达寿语)。对于清末的君主而言,他所面临的反对力量既有顽固的保守派,又有立宪激进派,因而不能不将“君上大权”牢牢的握于手中,从而掌控改革的步骤。对此,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独裁和专制,因为放权应该是一个逐渐的过程。

在王人博教授看来,清廷在整个预备立宪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立宪与君权的矛盾缠绕,既想通过立宪以图自救,又希望君上大权不受损伤,而清廷的致命处也恰在这里。它从不知道什么是政治妥协,也不知道欲图自救,君上大权必受限制的道理,更不知道立宪的根本就在于否定最高的专断权力这一最基本的原则。《钦定宪法大纲》丢不下中国的“儒家传统”,虽然通过运用西方法律概念丰富了中国的政治语汇,但其“崇高目标就是消灭真正的宪政”,清廷的所谓“宪政”不过是“传统君主官僚制的一个现代名词”。[31]指出“立宪与君权的矛盾缠绕”显然是敏锐的观察,然而认为清廷不知“什么是政治妥协”、“君上大权必受限制的道理”则多少有一些武断。是否妥协、什么时候妥协往往是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何况《大纲》的本身也是不同立宪派别(急行派、缓行派和当权派)妥协所催生的产物,[32]清廷后来将国会召开年限提前三年也是妥协精神的体现。实际上在很多时候,当局是不得不妥协,因为“保命要紧”。最高统治者自然不会毫无限制的扩张君主权力,之所以选择进行立宪,首要目的便是“皇位永固”。如果放权可以保持“皇位”的存续,那么放权也没什么不可以,后来最高统治者选择接受《十九信条》便是最好的例证。为了表明立宪诚意,君权在《大纲》中是受到限制的,再愚蠢的统治者也不会不明白,以现代宪法的外表来掩盖君主专制的事实,是瞒不过国人眼睛的。“1908年的《宪法大纲》就为皇帝权力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尽管没有特别规定对违宪的处罚,但规定了政府必须遵守宪法的安排,这样法律实际被置于皇权之上,从而导致政府质的变化。”[33]

至于什么是“真正的宪政”,我们今天似乎可以设定一个大概的标准,但以之用于对清末立宪的评价并非十分合适。实际的政治运作与法律文本的规定往往是有差异的,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政治的运作来判断法律文本的性质和功能,而非相反。从这种意义上说,仅仅对法律文本进行理论分析的研究路径是存在缺憾的。日本明治宪法也规定了天皇的种种大权,但在实际运作中天皇并不承担直接政治责任,所谓的集权更多的只是象征意义。那么,《大纲》中对种种君上大权的规定,同样可以理解为是作为象征性力量存在的。当然,过渡时期君权的“象征性”存在不可能那么纯粹,毕竟改革需要一个最高统治者来主持。当局者所希望的是,君威与国权的增长是一个同步的过程。传统中国的君主官僚制有着集权的特点,虽然儒家官僚集团对君主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这种制约并非是十分可靠的。因而,以现代宪法的形式来规范并制衡君权,乃是更为可靠的方式。立宪背景下进行的集权式制度建设,与“传统君主官僚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虽然转型时期颇有“新瓶装旧酒”的表象,但有效的改革往往就是以这种方式实现的,近代英国和日本不就是如此么?

阿普特认为,“构建宪政与政府权力框架并不容易,需要更多地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向行同时进行互动的制度建构。发展中国家必须承担起发动和激励国家发展的重任,并有效地控制其发展走向。”[34]对于逐渐失去政治重心的清末中国而言,应采取“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的变革方式,因为后者不仅难以驾驭且极易演变为革命。“窃维东西各国立宪政体,有成于上者,有成于下者,而莫不有宪法,莫不有议院。”成于下者往往表现为“君民相让”,而成于上者则“必先制定国家统治之大权,而后锡(赐?)予人民闻政之利益。”“大凡立宪自上之国,统治根本,在于朝廷,宜使议院由宪法而生,不宜使宪法由议院而出,中国国体,自必用钦定宪法,此一定不易之理。”[35]但是,在政治变革中,统治者不可能不受各种政治力量以及舆论压力的影响,而采取较为灵活的决策方式。比如资政院这一准国会机关实际上参与了宪法的整个制定过程。《大纲》就是由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共同编纂的,1910年11月5日,资政院总裁溥伦被任命为纂拟宪法大臣之一。在革命形势急剧发展的背景下,1911年11月2日,清廷谕命资政院以张绍曾等人的提出的十二条政纲为蓝本,制定真正的虚君宪法,从而使得资政院获得了完全的制宪权。[36]虽然谕令中仍要求宪法草案“候朕钦定”,但也仅具备形式上的意义。因而,议院和宪法的关系,并非如统治者初始所设计的那样展开,变革的方式也并非仅仅“自上而下”,而是兼备“自下而上”的面向。当局的立宪改革之所以日趋激进,就是“自下而上”的国会请愿运动等诸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甚至,统治者最后连“虚君宪法”也不可得,而被迫逊位,持续二千多年的君主制度至此终结。

君主制度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共和制度的成功建立。在考察宪政大臣达寿看来,君主制与共和制属于国体的范畴,而政体则意味着立宪与专制之分。“国体根于历史以为断,不因政体之变革而相妨”。政体可以随时势而变动,而国体则应尊重历史传统。“君主制”国体并不必然排斥立宪政体,君主立宪制更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37]这种判断与章士钊在民国初年的思考是颇为相似的。在章氏看来,共和与君主立宪的差别在于元首之不同,共和国未必优于君主立宪国,元首的性质并不重要,关键是看一国政府组织形式为何。章氏虽然承认共和现状,但他追求立宪政体而不注重元首性质与达寿是内在相通的。[38]但从清末民初的整体政治变迁来看,君主制覆亡之后出现的似乎是更为糟糕的局面。在这个意义上,达寿关于国体必须根于历史的判断,显得更为明智。固然,从一般的政治原理来分析,君主制和共和制并无高低之分,但在政治转型时期,保留传统君主的象征作用也许是代价较小的变迁方式。如学者所指出的,在清末民初,主张君主立宪的中体西用论是那个时代切实可行的政治纲领。问题的实质不在于采纳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而在于通过宪政的落实,对权力加以制衡。[39]《十九信条》已经对君主权力做出了实质性限制,为何还不能为各方政治势力所接受呢?荆知仁教授对此评论道,“象类似十九信条的实施,如著手于革命机芽未萌之时,固可有安邦定国之功,然施之于革命运动已烈之后,则往往回天乏术,难收拨乱返治之效。此正专制政体之致命伤,非独清帝为然也。”[40]为了推进并驾驭改革,统治者希望通过制度化方式实现君主集权,这种考虑并非全无道理,然而改革失败导致的却是君主制覆亡的结果。如果象荆知仁教授所言,类似《十九信条》的内容早一些实施,是否会因为君权衰弱,而使得原已存在的地方分权主义以及革命运动,朝着更加难以控制的方向演化呢?这个问题怕是难以做答。每念及此,笔者总会不禁产生一些悲观的思绪,难道真得如唐德刚先生在评价民国初年的政局时所言的,那个烂摊子是任何政治家都收拾不了的。“这是个转型程序中的阶段问题,阶段未到,任何当政者都必然落个悲剧的结局。”[41]

当此之际,经验丰富的政治家之判断往往是更为敏锐的。袁世凯即认为,一旦清政府灭亡,社会秩序恐怕会更加混乱,各种政治派别在元首问题以及政府组织形式上,必然多有争执以致于难以调和,并不符合大多民众希望秩序稳定的保守心理,“满清政府一灭,必起第二革命”。[42]辛亥年末,南北议和时袁氏力主君主立宪,怕是基于类似的考虑,后来的政治变迁证明袁氏之判断却有其道理所在。就当时的政局而言,不要说南北势力之间,即使在南方革命阵营内部也是矛盾重重,临时政府不过是一个邦联性质的“中央政府”,其权威相比于清末时期差距远甚。在这种背景下,任何有效的政治改革都不可能顺利进行。正是在这种混乱的政治局面之下,才会形成“非袁莫属”的局面。[43]为了改变政治重心下移的局面,袁世凯做了一系列努力,然而成就并不理想。于是,他想到了“帝制”这一传统政治资源。袁之称帝固然有皇位的诱惑和个人野心等因素,但更多的是出于实质性的政治考虑,即他欲借助传统资源和符号来解决权威危机问题,以巩固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就政治发展的手段而言,他和清末最高统治者的考虑是颇为相似的,即通过绝对君主制的建立,逐渐向君主立宪制过渡。然而,与清廷一样,袁氏的集权策略太急进了,超越了大多政治势力所能容忍的范围。只是,后袁世凯时代的宪政建设似乎面临更加艰难的境地。袁世凯尚可以利用自己多年积累的权威资源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政治中心,从而为政治改革构设前提性条件,而反袁势力只不过是一些权力集团,并没有皆可接受的共同组织或核心人物。中国政治再次陷入混乱的状态,直到新的政治强人出现。

君主制已成过往,假设君主制如果得以保留,中国近代的政治发展将走向何方也许是没有意义的。然而君主制的解体,确实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政治和思想危机。二十世纪初年开始出现的激进思潮,因为君主制的消亡而呈加剧的态势。文化和政治重心的失去,使得任何局部与渐进的政治改造都是捉襟见肘,很难成功。[44]从政治发展的视角来看,君主制贡献的不仅是一个稳定的国家元首,而且意味着一套象征性的意识形态的整合机制。孙立平、亨廷顿等中外学者均认为,中国基本上属于“完全文化”,即它把政治、经济、社会、意识形态诸因素联系在一起。在它遭遇失败和皇帝被废黜以后,政治体系变成了少数人的强权欺骗统治。中华帝国的继承人缺乏天子的那些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和礼仪上的制裁力,又未发展出现代制裁,不得不日益依靠军事力量。[45]针对中国政治的乱象,古德诺教授明智的指出,“盖元首既非世袭,大总统承继之问题,必不能善为解决,其结果必流于军政府之专横。”[46]拉美国家的“普力夺”化提供了例证,“虽独立久庆成功,而南美、中美诸邦,竟长演混乱不宁之活剧”(古德诺语)。民国初年的“军绅政权”与拉美政治何其相似尔!与政治危机紧密相联的是思想和道德文化的危机。早在民国初年,辜鸿铭即指出皇权解体之于价值观念的后果——“在中国,如果你攻击并去除了对皇帝的尊敬你就破坏了中国赖以建立道德的结构——事实上你也就破坏了中国的宗教。”[47]林毓生教授对此亦有深刻的剖析:“传统中国的政治秩序与文化秩序也随之解体了。换句话说,辛亥革命以后所呈现的局面是:政治与文化结构的‘真空’。”[48]这种政治和文化的危机直到列宁式政党在中国的出现,才得以逐步解决。“现代中国具有社会法权的大政党均不是纯政治性的政党,而是有宗教承担的宗法性政党,它们提供对世界和人生的意义解释,规定国家伦理秩序的正当性,划定社会精神生活的方向。这样一来,政党伦理就会成为国家伦理”。[49]由此可见,君主制解体和儒家伦理失序之后,中国政治变革所面临的种种困境。

三、清末的“新君主制”

康有为是清末的“保皇论”者,但他之保皇并非有着深层的考虑。因为皇权的废止意味着国家控制能力的丧失和分裂局面的出现,将皇权置于中心有着中华一统的历史观念和政治寓意。一旦集权国家形成,国家与君主之间的分离也就开始了。[50]这一过程与18世纪以前的欧洲强国运动有着相似的成分,即不是以整体的民族国家,而是以君主为中心培育民族感情,实现政治目标。欧洲民族—国家以绝对主义国家作为自己的历史基础或前提,而绝对主义国家必须塑造自己的绝对君主或英雄人物。[51]就绝对主义国家的本义来说,是指欧洲近代历史上继等级君主制之后发展起来的中央集权的“新君主国”,但正是这种“新君主国”带来了常备军、常设官僚机构、全国性税收、成文法以及初步的统一市场,所有这些显然是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52]

清廷试图构建一个绝对君主的形象,作为政治改革的中心,从而经由绝对君主制实现向君主立宪制的过渡。可以说,清末的君主制既不是传统的君主专制,亦不符合君主立宪制的标准,而有着过渡时代的特殊形态。过渡时代的意识形态及制度形态并非以绝对的新旧对垒与直线演进的方式来完成,而是呈现出新旧交织、递进折回的态势。[53]对于这样的一种君主制,我们称之为“新君主制”也许是合适的。此处的“新君主制”与安德森及朱孝远教授根据欧洲发展经验所总结出的“新君主制”有所不同,[54]后者基本上等同于“绝对君主制”。清末的“新君主制”大概属于传统君主制与绝对君主制的一种中间状态,或者说是追求绝对君主制而不可得。毕竟,《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3年有余,大清帝国便寿终正寝了。在新制度建设方面,它还只是个开始。

清末的君主制和同时期的俄国君主制颇为相似。迫于革命压力,俄国沙皇于1905年10月17日签署了《整顿国家秩序宣言》,即《10月17日宣言》。这一宣言被俄国的立宪派领袖称为“10月17日宪法”,它虽然尚不具备国家根本法的基本特征,但表明了沙皇立宪的意愿,为颁布宪法做了准备。有俄国学者认为,俄国在1906年后是一种特殊的君主立宪制形式,或者称为“立宪专制制度”,这一似乎矛盾的表达说明了俄国过渡时代君主制的复杂内涵。《10月17日宣言》和其后颁布的《国家根本法》(1906年4月23日),表明沙皇权力开始被纳入法制轨道。[55]只是,中俄两国的末代君主虽均积极倡导宪政改革,最终却都没有免除覆亡的命运。梁启超指出,当今世界“最可以有为之国”而又处于过渡时代的国家有两个——俄国和中国。在梁看来,俄国即将到达彼岸,而中国之现状,“实如驾一扁舟,初离海岸线,而放于中流,即俗语所谓两头不到岸之时也。”[56]过渡时代是希望的时代,但又是充满危险的时代。过渡时代的中国“新君主制”,最终还是没有到达大海的彼岸。

《社会科学论坛》,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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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敏,南京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河南大学法文化研究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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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4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2]《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56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3]周叶中主编:《宪法》第65页,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第95页,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5]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第344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陈建华:《“革命”的现代性:中国革命话语考论》第50-5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7]巴斯蒂:“晚清官方的皇权观念”,贾宇琰译,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1期。

[8]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788页,三联书店2004年版。

[9]巴斯蒂:“晚清官方的皇权观念”,贾宇琰译,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1期。

[10]《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日本宪政情形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4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11]殷燕军:《近代日本政治体制》第9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2]萧公权:《中国君主政体的实质》,《宪政与民主》第74-7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论中国立宪之要义》,见张枏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第942页,三联书店1960年版。

[14]莹:《论宪法上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谬说》,张枏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830页,三联书店1977年版。

[15]郭方:《英国近代国家的形成——16世纪英国国家机构与职能的变革》第180-181页,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第204-208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6]J.O.林赛编:《剑桥世界近代史:旧制度,1713-1763》第205-206页,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庆亲王奕劻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附清单二)》,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64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18]《御史刘汝骥奏请张君权折》、《内阁学士文海奏立宪有六大错请查核五大臣所考政治并即裁撤厘定官制馆折》、《内阁中书王宝田等条陈立宪更改官制之弊呈》,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108、139、152-153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19]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162页,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

[20]魏晓阳:“传统与革新——天皇在日本宪政制度中的历史作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

[21]干春松:《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第251-25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57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23]张剑:“《钦定宪法大纲》与清末政治博弈”,《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

[24]张礼恒:《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中国近代社会的演进》第242页,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5]韦庆远等:《清末宪政史》第25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6]《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67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27]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第7页,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8]《重申仍以宣统八年为限实行宪政谕》、《重申实行预备立宪谕》,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69、71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29]《派溥伦载泽为纂拟宪法大臣谕》,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79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关于清亡前是否制定出宪法草案,学界存在争论,此处存疑。参见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30]转引自卞修全:《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第11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1]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第130-131、142-143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2]江国华:“‘预备立宪百年祭’——祭晚清预备立宪中的政治妥协”,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33]巴斯蒂:“晚清官方的皇权观念”,贾宇琰译,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1期。

[34]戴维·E·阿普特:《比较政治学:旧与新》,见罗伯特·古丁等主编:《政治科学新手册》(上册)第537页,三联书店2006年版。

[35]《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55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36]卞修全:《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第9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7]《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日本宪政情形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26-29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38]章士钊:《共和略说》(1912年2月13日),《章士钊全集》(第二卷)第21-22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

[39]相蓝欣:《传统与对外关系:兼评中美关系的意识形态背景》第167页,三联书店2007年版。

[40]荆知仁:《中国立宪史》第152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

[41]唐德刚:《袁氏当国》第48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2]章士钊:《本报接欧洲紧要特电》(1911年11月23日),《章士钊全集》(第二卷)第11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

[43]张海鹏等:《新政、立宪与辛亥革命(1901-1912)》第514-521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4]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第203页,李伯重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张灏:《中国近百年来的革命思想道路》,《张灏自选集》第293-294页,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5]孙立平:“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衰败过程及其对现代化的影响”,载《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2期;塞缪尔·P·亨廷顿等:《政治发展》,格林斯坦等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下)第172页,储复耘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46]古德诺:《共和与君主论》,《解析中国》第152页,蔡向阳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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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林毓生著 朱学勤编:《热烈与冷静》第296-297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49]刘小枫:《国家伦理资源的亏空》,《这一代人的怕和爱》第290页,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

[50]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791页,三联书店2004年版。

[51]华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第182-183页,尤来寅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52]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译本序言第1页、第4页,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3]孟广林:“塞瑟尔的《法国君主制度》与‘新君主制’学说”,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

[54]朱孝远:《欧洲涅槃:过渡时期欧洲的发展概念》第190-199页,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

[55]刘祖熙:《改革与革命——俄国现代化研究(1861-1917)》第214-21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6]梁启超:《过渡时代论》(1901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第29页,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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