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简单的事实,叵测的心怀,可怕的义愤

——评邓玉娇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75 次 更新时间:2009-07-1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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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 (进入专栏)  

生活在当代,有一种特别的痛苦。信息太发达,有些事情不想看、不想听,但是办不到。有些一目了然的真相被人躲猫猫,看不下去。邓玉娇案就是如此。

这个案子简单明了,但凡熟悉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是非善恶,一清二楚。我不知道巴东警方有什么必要遮遮掩掩,揣着明白装糊涂。

邓贵大、黄德智何许人也?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的基层干部而已,官儿不大,权力不小。邓黄之流除了任劳任怨为党工作,也忘乎所以吃喝嫖赌,外资也引,内需也拉,两不耽误。想必在某些官场这也是常有的事,大事办得好,小节不计较,没有什么大不了。否则就很难理解他们同事之间竟然毫不避讳,竟好意思三五成群趾高气扬集体买春。所以,他们还有另一个身份,在本案中,这几位官人的正式身份应该是嫖客才对——将吃喝嫖赌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的职业化嫖客、有暴力倾向的非常规嫖客。结果,嫖而不成,变了强奸,正如有些盗贼,偷而不成,变成抢劫。

案发那一天本是周末,邓、黄诸小吏却忙于工作,没有时间陪老婆孩子一起休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他们替当地重点项目福诚铁矿摆平了一桩土地纠纷(所谓“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是也)。失地农民作鸟兽散,富商矿主感激不尽,免不了要投桃报李,有所表示。这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于是接受吃请,大快朵颐。酒足饭饱之后,邓贵大、黄德智们淫兴勃发,集体决定去嫖娼。这是本案的第一个要点。

很显然,梦幻城是官员们常去的地方。“特殊服务”也罢,“异性洗浴服务”也罢,这两个妓界专业术语警方原不该采用,直接翻译成大白话就好。其实没什么差别,含义清晰,毫不隐晦,警方不至于不明白那是什么意思。何必假扮天真,冒充童男子,好象对本镇官情嫖情一无所知似的,实在是弱智而且无聊。

邓玉娇何许人也?幼年丧父的农家女子、普通公民、打工妹而已,梦幻城的服务员。这梦幻城虽是色情泛滥之地,其日常业务却又分为两大部分,所谓“水疗区”是“特殊服务”——真抓实干的那种,而KTV等等,则或多或少仍属于正常娱乐。因此,梦幻城的女性服务员也就有两种类别、两种身份,一种是卖淫女子,另一种是良家妇女。很不幸,邓玉娇陷污泥而不染,属于后者。这是本案的第二个要点。

卖淫嫖娼是非法交易,不过,神州大地早已遍地开花。各地警方似乎也只能睁眼闭眼,毫无办法,更有明里扫黄、暗里护黄的,此中猫腻国人尽知,且不说了。虽然非法,但娼业毕竟是行之久远的古老行当,有既定的行规,有默守的契约,也不是可以随便乱来的。要买卖公平,你情我愿,价格公道,诚实守信,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否则,这个行业也做不下去。强买强卖总归是不可以的,哪怕你是官员也不行,强买等同于强奸,强卖无异于抢劫。

然而,三位有着干部身份的嫖客却试图不讲规矩,遭到拒绝之后仍不死心,借酒装疯,仗势欺人,耍横动粗,用人民币打人(真有创意!),欲逼良为娼,强暴民女。所谓“按倒”也罢,“推坐”也罢,这两个非专业术语警方原本也不该采用,其实也没有多大的差别。意思都是一样的:你做也得做,不做也得做,本官坚决要买,谅你不能不卖。这是本案的第三个要点。

警方坚称“没有发生强奸”,这话很难理解。以暴力攻击拒绝卖淫的良家女子,难道不叫强奸倒是民事纠纷不成?强迫妇女提供特殊服务,总不至于是招商引资的正常公务吧?好在强奸未遂,但未遂却不是邓贵大、黄德智们的良心发现,而是水果刀的功劳。

邓玉娇身陷重围,脱身不得,摆在她面前的只有两项选择:一是向有权有钱的强横嫖客认错赔罪,忍辱负重,被迫顺从,从此沦落为风尘女子。这样的话,事情也就湮没无闻了。二是誓死不从,或咬舌、撞墙、跳楼,以自我牺牲而全名节,这样的事情人们听得多,也快麻木了;或奋起自卫,以制服淫贼而保性命。这样的事情,还真的很少见。很庆幸,邓玉娇选择了第二项之第二款。好样的!

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故事,场景、人物、台词、道具,都似曾相识(只有人民币打脸属于原创)。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古往今来不乏烈女抗暴的事迹,古今故事,其实也都差不多。时间虽然流驶,对号入座亦无不可。简单的故事不需要复杂的解释,抑郁症、安眠药之类,当与本案无关。法律尽管模糊,但正义是鲜明的;官场或有浑浊,但民心与天意却是清澈的。

邓玉娇案成了沸沸扬扬的公共事件,多少让当地警方与党委、政府有些措手不及。以中国之大,类似的事件定必不止湖北有,定必不止这一起,大多湮没无闻了。我是从不相信“正义必胜”、“ 邪不压正”这套鬼话的。湮没了的正义,大概也就永远湮没了,若为正义而纠缠不休,人们没法正常生活。以此而论,邓玉娇其实很幸运。一夜成名,有舆论、网民一边倒的声援,她的命运必定比同样遭遇的湮没无闻者强出很多。

一个官员死了,死于平民女子之手,尽管死的不是地方,死得不太光彩,纯属自作自受,然而,官吏总要比平民厉害,历来如此,不容否认。我们已经看到,有些人很“讲政治”,正千方百计要给邓玉娇安上“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过,迫于舆情,这些人也很“讲大局”,同时也在千方百计找台阶下,为重罪轻判预作铺垫。这不难理解:重于定罪,以安官心,邓贵大之类的官员想必不在少数;轻于惩罚,以顺民意,同情邓玉娇的群众实在是绝大多数。和谐之道,左右为难,用心良苦啊。

有人把邓玉娇与杨佳相提并论,就案件本身,这种类比是不妥当的。但案外的官民动向,确有诸多相似之处。我只提一点,警方对杨母与邓母的处置就异曲同工,简直有现存的套路。在案件敏感时间,杨母曾经“失踪”,而现在,警方却成了沉默着的邓母(和邓爷爷)的代言人。我没有说这不正常。是的,这并非不正常,毕竟,胳膊拧不过大腿。何况邓母本是本镇派出所的厨娘。比起北京来的律师,比起远在天边的网民,邓母更了解警方的实力和威力,或许,她也更相信“法律”、“正义”和“真理”掌握在有实力有威力的那一边。

这是奇怪的格局。不相干的网民、舆论一厢情愿将邓玉娇封为烈女、女侠,她的亲属却宁肯接受官方的“杀人”定性。网民们应该理解,邓家及其亲朋好友还得在当地生活,免不了还要与官场打交道,邓贵大死了,人脉还在,关系还有,而且张贵大、李贵大也还在,官官相护的硬道理是不能不顾的。冤家路窄,官场高深,官家已经死了人,怎能让人白死呢!

我有一个小小的发现,愿意呈现给有关当局,以作善意的提醒。

在湖北襄樊、湖南湘潭、四川大竹、浙江瑞安、贵州翁安诸地,曾经发生过同一个版本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在街道上或网络上)。事件大致是这样的:有一名青春美貌的妙龄女子(打工妹、或女教师、或女学生)忽然死去,坊间、网上或手机短信中传出可怕的消息,该女子是被某局长、某书记或某官家阔少轮奸或奸杀而死。消息不论真假,立刻引发义愤,但警方漫不经心,粗暴对待,草草结案,敷衍了事。于是民意汹涌,万众声讨,甚至人潮汇聚,烧楼砸车。有一个县级政府一度被群众攻陷了。

我的发现就是:当淫官(或衙内)、少女、性暴力、死亡等四个因素在某事件中同时出现,只要这事件得到有效的传播,十之八九会成为爆炸性的突发公共事件(远比城管打死摊贩、警察虐死嫌犯更具冲击力)。不仅如此,它往往还会立刻触发广泛的群众动员机制,激起广大“无直接利害关系”者的极大义愤,并极有可能迅速酿成大规模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注:此种情绪似乎还具有某种“普适性”,比如,驻外军队很少因为系统的错误军事行动而受到驻在国的群众抗议,却往往会因某桩孤立的奸杀少女案引起轩然大波。1946年,刚刚帮助中国人民取得抗日战争胜利的美军就因为一桩扑朔迷离的“强奸北大学生沈崇案”而声名狼藉,从此成为中国人民的死敌。)群众的义愤是可怕的,希望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者、处理者们能针对我这一发现有更加深入的钻研,以便有朝一日,真正做到将不稳定因素“扼杀在摇篮之中”、“消灭在萌芽状态”。

话再说回来。邓玉娇案与所举案例有所不同,本案死去的是淫官,活下来的是烈女,这一结果使人们久违的正义感略有慰藉。我的问题是:假如邓案最终的司法结局是死者间接向生者复仇,在客观上,这便是制度性地剥夺了弱女反抗淫官的权利,若如此,善良的人们又将作何感想呢?人们的义愤将如何排泄呢?

因为有这个小小的发现,我必须提出两项建设性的意见。我对我国大小官员们的建议是:当今世道,做官找小姐、包二奶早已易如反掌,既如此,就请高抬贵手放过良家妇女,在滥用权力之余,为了和谐社会,千万不要再滥用你们的下半身。

我对邓案办案机关的劝告是:事情已经闹大,亿万双眼睛正盯着你们,请抛开私心杂念,摆脱官场羁绊,暂且忘却邓玉娇不过是无权无势的平民女子(如果她是省长部长的女儿,会如何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争取把邓案办成对得起历史、对得起良心、对得起党中央、对得起国务院、不惧怕舆论拷问、经得住民意检验的“铁案”吧。

200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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