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遏止腐败的最佳选择是改革政治体制

——读报随感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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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参考消息》7月5日摘载香港“亚洲时报在线”7月3日文章《中国的体制外体制》,认为遏制“三公消费”,必须改革财政体制。所谓“三公消费”,指的是公车支出、公费出国、公款吃喝。根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透露的数据,“三公消费”一年高达9000亿元人民币。如果加上那些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三公一工”的糜费每年当在万亿元以上。

“三公消费”是变相的贪污,就侵吞国家资财用于个人享受这一点来说,它同贪污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如果说,近几年揭露的贪污大案只是涉及贪官和相关人员的腐败,那么,“三公消费”反映的是党政机关腐败的普遍化,从它的本质和危害来说,应该正名为“三公腐败”。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听说有哪个官员是因为“三公腐败”而受到惩处的。由“法不责众”引申出“腐败有理”,正是官员道德普遍沦丧的深刻表现。

“亚洲时报在线”的文章引述香港中文大学教授王绍光的看法,认为解决“三公消费”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财政体制,实现财政的统一和预算的有效监督。这当然不失为扭转“三公腐败”局面的一个良策。但是,财政统一和预算监督都不是单纯的财政体制问题。症结在于,在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政治权力受不到应有的制约与监督,任何一个党政官吏,上至最高领导,下至基层干部,以至临时聘用的管理人员,都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侵吞国家资财,或压榨平民百姓,以满足个人的贪心和私欲。“三公腐败”就是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的必然结果。“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确实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即使改革财政体制,也只能停留在文字形态的所谓制度建设上,而不可能真正实现财政的统一和预算的监督。所以,要从根本上遏止“三公腐败”,就必须改革政治体制。

对政治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要义。要实现这个要求,抽象地说,问题并不复杂,只要切实贯彻宪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达到;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自由权利,如果这些权力和权利都能实现,就可以使政治权力得到应有的制约和监督,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遏止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但具体地说,这样一来,势必损害许多人的既得利益,他们将被迫奉公守法,克己自制,无法获得从“三公腐败”中得到的物质享受,以及其它可以通过滥用权力而获得的种种好处。这是那些既得利益者所无法容忍的,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地阻挠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就是为什么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很难触及政治体制的深层根由。一年来的反对政治体制改革的高潮所隐含的内在本质,也在这里。

从去年司马南、陈奎元批判普世价值发轫,到全国人大和政协主席台上的“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中国决不能搞‘三权分立’”,从《求是》杂志和“乌有之乡”的大肆喧嚷,到中宣部出版《六个“为什么”》,将近一年时间,那些“三公腐败”的得益者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反对政治体制改革的高潮。他们特别热中于批判“三权分立”。《六个“为什么”》甚至单列一节“中国决不能搞‘三权分立’”,洋洋两千余言,逻辑混乱,论据无力,却包藏着拒绝制约和监督的祸心。《六个“为什么”》是反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宣言。

从理论上说,“三权分立”与其说是一种政治制度,不如说是一个政治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不同职能的权力机关既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又相互制衡,相互监督。至于怎样按照这个原则来设计具体的制度,当然要根据各国的国情。在欧美各国虽然大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但各有不同的具体制度。这个事实就足以说明,所谓“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之类的批判,实在是无的放失。

“三权分立”作为一个政治原则,它的意义就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那些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包括“三公腐败”,可以说都是凭借滥用权力而获得的。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权力制衡和相互监督的制度,就杜绝了他们继续获得不法利益的财路。更确切地说,断绝了他们继续腐败的道路。这才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声嘶力竭地反对“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因。

近几年来,腐败之风遍全国,在社会各个领域都不时地传来腐败的恶臭。分析起来,恐怕不能不说是党政机关的腐败起了带头作用。所以,要遏止全社会的腐败现象,首先要克服党政机关的腐败,这就使改革现行的政治体制,建立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显得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希望执政当局中的明智而清廉的力量能够认识到,由于全社会的腐败普遍化,中华民族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全面的腐败正在不断吞噬着改革开放的成果,平民百姓的不满日益膨胀、日益强烈。如果不能及时遏止腐败的蔓延,势必产生严重的后果,国将不国,党将不党。而扭转这一趋势的最佳选择,就是积极而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形势紧迫,时不我待,应该是迅速作出决断的时候了。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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