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继荣:两种民主观和民主理念的现代性变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8 次 更新时间:2009-07-1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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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继荣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在民主化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民主观念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民主问题上历来存在分歧和争论。在最具争议的两种民主版本中,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分别开发了共性型的民主观和个性型的民主观。其中,自由主义者对传统的民主理论进行了重大的修订,从而带来了民主理念的现代性变革。

【关键词】民主(Democracy)参与制式民主(ParticipatoryDemocracy)自由式民主(LiberalDemocracy)

论及民主,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十八世纪以前,人们对民主是什么都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但很少有人拥护它;而现在的情况正好相反;每个人都拥护它,但对民主到底是什么却不再那么清楚了。的确,在民主价值被普遍认同的今天,民主却成了一个最有争议的问题。这一事实提醒我们:民主之信徒都在念诵民主之经文,但文本却大不相同。

“民主”一词是由希腊语的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或权威)演变而来,其最初的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Therulebythepeople)。希腊历史学家Herodotus首次使用这一概念,是用来概括和表述希腊城邦这样一种政治实践:即城邦事务是由公民所参加的公民大会通过直接讨论和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做出最终决定的,这种方式既不同于某一君主的独裁统治,也不同于少数贵族的寡头统治。因此,“民主”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是许多可能的政府形式之一,在这种政府形式中,权力不是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而是属于每一个人,或者更确切地说,属于大多数人。换句话说,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公民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作为一种制度,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有一种推论认为,民主的发明权应属于大约公元前600年的斯巴达人或者更早的生活于西亚地区的腓尼基人(Phoenicians)。这种推论虽然提出了一定的早期文明研究的根据,但因论据尚不充分还难以成立。一般认为,民主起始于古希腊雅典的克里斯提尼(Kleisthenes)时代,准确地说,产生于公元前508-507年。作为一种政治,雅典的民主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制”(systemofcitizenself-rule)。它的基本特点是:公民大会享有无上主权;主权范围囊括城邦的所有公共事务;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立法与司法活动;公共官员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rotation)等多种方法产生;普通公民与公共官员没有任何特权之分等。雅典的民主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的实施仅限于很小的城邦国家,它以奴隶通过艰苦劳动为少数“自由人”创造“自由”时间以从事政治活动的经济制度为基础,给少数人以公民权利而把妇女和奴隶都排除在政治活动之外为特点[1]。

民主在它产生以后的两千多年中,并没有象今天那样享有盛誉。在古希腊,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们,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把民主视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在英国内战期间,虽有“平等派”(Leveller)高举民主之大旗,但“光荣革命”后,英国人并没有把自己的制度称为民主制度,而是称为代议制的责任政治。北美独立战争前后,美国宪法的奠基者们对民主制度也不看好,他们把自己的代议制度称为“共和国”(Republic)以示与民主制度的区别。即使法国大革命的领袖们,似乎也在尽量避免使用民主制来标榜自己的政治理想。

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源远流长。美国政治学家RobertA.Dahl曾经指出,民主是许多历史要素的“混合物”;现代民主理论和制度来自于古希腊民主、罗马和中世纪以及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得城市国家的共和传统、欧洲代议制的思想和制度以及政治平等的逻辑[2]。在古希腊民主实践之后,君主制和贵族制一直是政治发展的主要方式。16-17世纪,反对政治专制(tyrrany)和绝对国家(theabsolutiststate)的斗争使民主的观念得以复活。18世纪,随着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和随之而产生的有关主权、合法性和公民等观念的哲学变革,传统的“神权政治”和“王权政治”走向衰落,民主思想得到了再一次的明确表达。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选举权的扩大,民主得到了真正开发的机会,从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实现了从理论向制度的转化[3]。20世纪,民主化则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进程。

时至今日,民主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范式。英国政治学家DavidHeld将历史上形成的不同的民主范式概括为以下八种:即雅典民主制、保护型民主制、发展型民主制、直接民主制、竞争性精英民主制、多元民主制、合法民主制和参与民主制。这八种民主范式大体可以被地归为两大类型:即直接的或参与的民主(Directorparticipatorydemocracy)和自由的或代议的民主(Liberalorrepresentativedemocracy)[4]。它们反映了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民主观念上的基本差异。

民主主义更多地承袭了古代雅典的民主遗产,它以公共事务为社会生活的核心,追求一种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方式。民主主义坚持的是一种全体一致型的民主观,在理论上以法国思想家卢梭为代表,在实践上以古代雅典民主、法国大革命以及后来极权主义民主为现实样板。根据这种理论和实践,大众参与作为民主的主要标志,本身具有目的性的意义,是值得追求的政治价值。

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本位,追求一种由公民选举的“代表”依法治国的民主方式,它在厘定“公共领域”(publicsphere)和“私人领域”(privatesphere)之界限的基础上,将民主限定在尽量小的“公共领域”之内,并视之为保护公民个人自由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自由主义所倡导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型的民主观,在理论上以英国思想家密尔、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等人为代表,在实践上以欧美民主为现实模式。根据这种理论和实践,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具有第一目的性,大众参与在民主制度设计中之所以有必要,完全是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5]。

这可以说是我们所见到的民主不同版本之中最具差异性的两个版本。这两大版本的分歧和争论几乎构成了民主问题上所有争议的实质性根源。

民主主义者基本上沿袭了古希腊的民主观念,开发的是以平等为基础的共性型民主观念,而自由主义者基于个人主义信条,开发的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兼顾平等的个性型民主观念[6]。

从理论上说,个性与共性是一对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整体也是不可偏废、互相依存、需要同时兼顾的两个方面。因此,在民主主义共性民主观和自由主义个性民主观之间的争论中,很难给出一个终结性的判定。但许多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共性的民主观由于没有给个人自由留下足够的空间,没有为保障个人权利提供必要的手段,所以,在以“民意”为借口对个人权利施加侵犯和对个人实行严酷“专政”的时候,这种民主往往变成了专制暴政镇压民众的帮凶,或者成为社会强势力量借助公共权力迫害异己的同谋。

在民主观念的现代性变革过程中,自由主义为民主理论注入了新的成分[7]。自由主义既为民主提供了操作平台,又限制了民主扩展的边界,即一方面,民主的运作需以自由为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民主的扩展又不能随意界入自由的领域,损害个人的自由权利。所以,自由主义开发了一种“自由的民主理论”(LiberalDemocracy),这种理论从基督教和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早期启蒙哲学概念中发展出了一种普遍而持久的道德原则――人权、宽容和权力制衡的代议政府,从而使民主观念发生了现代性的变革。

民主政治和精英政治必然对立吗?

在古代希腊,民主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体现为“全体人民的统治”,即“自治”。在雅典的民主政治中,所有城邦事务都由公民大会来决定,政府不过是一种由非职业官员所组成的“业余政府”。社会结构的分化和政治事务的日益复杂,使现代人不得不修改这种传统的民主观念。熊彼特的“精英民主”(Elitismdemocracy)理论和达尔的“多元民主”(Pluralismdemocracy)理论可以被看成是现代民主观念谋求变革的一种体现。在由他们所阐发的现代民主观念中,“民主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换言之,现代民主并非人民的“管理”和“统治”,而是一种保证由比较符合社会大多数成员意愿的“精英”人物(政治领袖)来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根据这种观念,民主与专制的区别并不在于“多数统治”还是“少数统治”,而在于“少数”是否通过选举竞争而产生并受到多数的制约;人民的作用也并不在于亲自去管理社会事务、作出政治决定,而在于通过投票等多种政治参与的方式来影响政策制定者或政治统治者。所以,民主的标志就是公民可以和平地任用和解雇他们的“老板”[8]。

在以密尔、熊彼特、达尔等人所阐释的现代民主观念中,民主(人民)政治和精英政治得到了很好的衔接。在民主主义的共性民主观念中,民众与精英往往是对立的,这种对立主要表现为,主张民主就要反对精英政治,而赞同精英政治的人,就必然要成为民主的敌人[9]。依照自由主义所开发的个性民主观念,这样的非此即彼的二者择一的思维显然很成问题。

民主越“大”越好、越“彻底”越好吗?

古希腊的民主是一种“极端的民主”。雅典人不仅用投票和抽签的方法来决定军队的首领和法官的人选;甚至用同样的方法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雅典民主的极端化使民主在此后的两千多年中一直被视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而大受贬斥。古希腊民主实践以及后来的某些极权政治为现代人提供的深刻教训在于:要防止民主异化为暴政,仅靠公民在广泛的范围内享有参与集体活动的自由即“政治自由”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使其享有充分的、不可干涉的个人生活的自由,即“公民自由”或“消极自由”。基于上述认识,自由主义理论家们,如洛克、密尔、托克维尔、波普等人,将“公民自由”的概念引入民主政治的范畴之中,阐明了一种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理论,使民主的观念得到了根本的改造。依据自由的民主观念,民主制度是迄今为止可供选择的最为优良的、但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制度;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同时,还必须为它设置必要的防范措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公共权力的无限性[10],为了削弱这种无限权威,就必须给公共权力规定一个明确和固定的界限,并为私人生活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此,民主必须被限定在“公共领域”,以不侵犯私人生活自由为限度;民主必须被限定在作为公共准则的法律的范围之内,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

以古代民主思想为基础的共性型民主观倡导“重在参与”的“大民主”观念,认为参与本身是值得追求的政治价值,所以,衡量政治优劣的标准就是民主化的程度,也就是民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由于把民主视为目的,所以,民众参与越广越深,政治生活就越是优良。因此,民主没有限度,也不应该有所限定。然而,按照自由主义所开发的个性型民主观念,民主一味的“广”和“大”,意味着“公共权力”的没有边界,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展,也就意味着个人自由空间的不断收缩。所以,给民主一个限度,也就意味着给公共权力一个限制,以防它以“民意”为借口骚扰公民宁静的私人生活。

民主就意味着人民直接管理吗?

古代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它的实现需要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很少;二是政府的职能必须十分简单,而且政治程序操作起来勿需专门的知识和训练。显然,对于无论在地域,还是在人口,抑或在社会事务的复杂程度都远非古希腊城邦所能相比的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来说,都已不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么,可以为人们所能接收的修正办法就只能是实行“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了。

除了地域、人口和社会事务的复杂性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外,导致民主观念由“直接民主”转变为“间接民主”的重要原因还在于人们对传统民主观念的激烈批评,认为“公意虚无”和“多数无知”。人们领教了个人独裁和少部分人专权的恶果,也尝到了“群氓政治”、“暴民政治”的灾难性后果,期望在二者之间找到一种折衷的解决方案,而“代议制民主”就是自由主义者给出的答案。为了克服个人独裁和少数人专权,自由主义选择了民主;为了防止“群氓”专政,自由主义为民主设防,不仅从范围上限定民主的边界(即所谓“公共领域”),而且从制度上做出弥补。在这种制度设计中,人民参政被限定在国家大政方针(如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政治官员政绩评判、定期选举几个方面;同时,建立了完善的“文官”制度和“智囊团”机制,依靠专业的“精英”人物来代行管理职能。严格而言,今天在日常行政事务中普遍实施的“首长负责制”,也是这种制度设防努力的产物。

在民主政治下,多数的意见就是绝对服从的依据吗?

古代希腊人没有“个人权利”观念,也不具备宽容精神,其民主生活趋向于形成一种“整体化的社会”,这种社会一旦对某一个体的反对意见或对某种“不和谐音”失去兴趣和耐心,就可能通过社会强制的方式施加惩罚。一些引起人们嫉羡的人物往往会由于其思想和行为的与众不同而被公民投票处以放逐,以致极刑。实际上,这是一种多数人可以为所欲为的“暴民政治”。有鉴于此,现代自由主义者在大力倡导个人主义的同时,将传统的平等思想和基督教文化中的宽容精神输入到民主观念中,并使其在制度上得以体现。根据这种观念,社会生活没有终极答案;每个人都有权就公共事务发表并坚持自己独立的见解,但又不具备强迫他人服从己见的权利;在彼此独立的见解中,尽可能地寻求一致,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处理公共事务的同时,给少数人提供一个变成多数的机会。这种观念在政治实践中的体现就是由执政党与在野党构成的现代政党制度。

在以卢梭为代表的参与制式的共性型民主观念中,“公意”具有真理性和道德优越性。在“公意”(公共意志)和“众意”(个别意志)的关系中,“公意”至高无上。这为某些有条件宣布自己代表“公意”的个人或集团压制和打击异己留下了通道。自由主义将真理性的判断交给每个个人,并且赋个人权利以道德优越性,这使通过谈判、妥协和讨价还价实现求同存异的现代民主体系的确立成为可能。在这种民主体系中,因为每个个人具有实在性,个人权利具有优越性和终结目的性,所以,每个独立的个体很难寻求一种超然的“意志”来为自己的强权行为辩护。

综上所述,自古希腊民主理念产生以来,自由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开发了两种不同的民主观念。实际上,今天民主问题上的实质性争论就来自于二者的分歧,即个性型民主观和共性型民主观的分歧和差异。这种分歧和争论最终又可以被归结为哲学上个性和共性关系的争论以及价值观念上个人权利本位和整体权力本位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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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萨托利专门论述了古希腊民主与现代民主根本是“同名不同系”,古希腊人的民主与现代人的民主理想完全不同。这方面的精辟论述见他的著作《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0章。

[2] R.A.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Yale University 1989,P.13.

[3] 参阅Micheal Levin: The spectre of democracy, Macmillan Acdemic and Professional Ltd 1992, PP.34-35.

[4] 参阅戴卫•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5] 萨托利曾经概括自由民主由两部分构成:(1)“对民众的保护”(demo-protection),意即保护人民免于独裁暴政;(2)“民众的权力”(demo-power),意即实行民众的统治。“历史地看,造就一种自由的人民乃是自由主义的功劳”。见《自由民主可以移植吗?》,刘军宁主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3页。

[6]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把这种差异概括为“理性主义民主”和“经验主义民主”,见《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55-60页。

[7] 自由主义民主是现代民主的本意。参阅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90-402页。

[8] 参阅David Spits: The Real World of Liberalis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 P.18.

[9] 在我看来,80年代中国思想界关于新权威主义的讨论涉及的要权威还是要民主的争论,就是在共性民主观念的概念体系中所进行的一场争论,但争论双方并没有明确意识到他们的实质性分歧实际上是共性观念及其民众主义发展模式与个性观念及其精英主义发展模式之间的分歧。

[10] 参阅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2-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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