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陶:“以黑格尔注解黑格尔”之一:存在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23 次 更新时间:2009-07-08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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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陶 (进入专栏)  

黑格尔的著作素以晦涩难懂著称,其中尤以其逻辑学著作为甚。黑格尔哲学的一些术语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些难懂的、不易理解的或难以透彻理解的术语,使本来就高深难测的思想内容、抽象难辨的思辨形式、迂腐晦涩的词句等等,变得更加难于理解了。

黑格尔哲学术语的难懂或不易理解大致说来是源于这样几种情况:

首先,黑格尔和其他哲学家一样,为了表达自己的新的哲学思想,就不得不改造旧的哲学概念而赋予新的、改变了的含义,其结果就是,术语虽然依旧,但它所标志的内容和意义却有了变化,有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因此,不理解这种变化,而仍按旧的含义去理解这些术语,就会在阅读其哲学著作时产生困难。尤有甚者,就是在原有的概念和术语已不足以表达自己的新思想时,哲学家就需要制定新的概念和术语,这种情况在德国古典哲学家,特别是黑格尔那里很为突出。有些新的术语显得很陌生、不顺眼。甚至离奇古怪而难以弄懂。

其次,黑格尔使用的有些术语,无论是“旧瓶装新酒”式的还是他自己新造的,随着他的思想的深入发展,也往往前后有很大的变化,不理解到这些变化,也会造成阅读中的困难。

再次,德国古典哲学代表着近代哲学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向辩证法思维方式的回复,而集其大成的黑格尔则是近代第一个自觉的辩证法哲学家。他所面临的头等任务,就是要厘清一切有关概念 (包括原先有的和他新造的概念) 的辩证内容,这就是:一方面在同一个层次上彼此并立的概念之间的辩证关系,另一方面在前后相继的层次上彼此相续的概念之间的辩证联系。如果在阅读黑格尔著作时,不理解他使用的哲学术语所标志的概念的这种辩证内容,那就会在理解上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

由此可见,读懂黑格尔著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必须懂得他在论述其哲学思想时所使用的哲学术语,而要弄懂黑格尔的术语,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自己去研究黑格尔对其术语的说明、理解和使用,而别人对其术语的解释或说明至多只是“仅供参考”而已。这种情况也就决定了,如果说要提供一种黑格尔哲学术语的解释或注释以有助于学人理解它们的话,那么最好的一种注释方式,就是把散见于各处的黑格尔本人对其术语的说明、理解和使用集中起来,加以分析和综合而不掺人他人的观点和说明。这就是国内外一些学者所提倡的“用黑格尔注解黑格尔”的方法[1]的一种运用。这种方法之所以是最好的方法,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使对这些术语的解释符合于黑格尔的原意,从而有助于学人通过对黑格尔术语的正确理解以达到原原本本地、地地道道地、原汁原味地理解黑格尔哲学的目的。

在这里,我仅尝试对黑格尔逻辑学的存在论的第一部分——“规定性 (质) ”中的重要术语作一“以黑格尔注解黑格尔”式的通释,并严格按照这些术语在黑格尔书中出现的顺序来解释它们,以便于同时理解黑格尔赋予它们所标志的概念之间的辩证的联系和进展。

现在我就从对“存在论”这个名称的解释开始,以此作为一个导言,然后依次解释“规定性 (质) ”由以构成的存在、定在、自为存在这样三个组成部分的术语。

存在论 ( 有论、是论 ) Lehre yom Sein

《逻辑学》第一部分“客观逻辑”的第一篇,《小逻辑》的第一部分。《哲学入门》称这部分为关于“范畴”的学说,并把它同关于“反思规定”的学说一起称为“形而上学中的客观逻辑”[2]或“本体论的”逻辑,即“存在着的东西的纯概念体系’[3]。《逻辑学》虽把这部分同本质论一起列为客观逻辑的两篇,但同时也指出,“更确切地说”逻辑学有“存在的逻辑、本质的逻辑和概念的逻辑”这样三个部分[4]。《哲学全书》第一版这一部分的名称就是“存在的逻辑”或“直接东西的逻辑”[5]。

逻辑学阐述纯粹思想或纯粹概念从不真实到真实的自我认识、自我发展的过程。思想从单纯直接性的认识发展到起初仅为单纯间接性的认识再发展到包括间接性在内的真正直接性的认识,这个过程也就是概念从自在 (潜在) 到自为 (展开) 到自在与自为的统一的过程。“存在” 指处于单纯直接性中的思想或处于 “潜在”状态的概念:“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6]所以,存在论即是“关于思想的直接性——自在或潜在的概念的学说”[7]。直接性的思想或潜在的概念,即存在,并不是僵死不动的,而是“在自身以内规定着自身”的,它的各种规定和整个运动构成思想或概念的一个特殊的范围或阶段[8]。“存在论”所阐述的就是“存在”范围或“存在”阶段内的概念的运动。

“存在”范围内的一切规定都是直接的,都是一些既成的、彼此漠不相干的“他物”,而各规定的辩证进展的形式则是一个他物“过渡”到另一个他物,也就是一方消失,一方兴起,一方为他方所代替或顶替。存在的辩证运动一方面是“向外设定”,即潜在概念的“展开”,一方面是存在的“向内回复”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而运动的结果则是:一方面发展出来的各个规定成了一个存在的整体,一方面就以此扬弃了存在的直接形式或“存在的本来的形式”而造成了概念从直接性向间接性,即从存在向本质的过渡。

按照《小逻辑》,“存在论”分为三部分:(1) 质 (《逻辑学》的标题是:规定性〔质〕),包括存在、定在、自为存在;(2) 量,包括纯量、定量、程度(《逻辑学》的标题是:大小〔量〕,包括量、定量、量的比率;(3) 尺度 (按《逻辑学》尺度包括特殊的量、实在的尺度、本质的变)。

“存在”范围的各种规定不仅是存在的规定,而且是一般逻辑的规定,因而也可以看做是对于“绝对”(上帝、真理) 的“界说”,即认识或说明。但由于质、量、尺度仅是存在或直接性的三个形式,是对“绝对”的最初的、直接的认识,因此是贫乏的,抽象的。直接的感性意识就其同时也进行思维活动而言,虽然有丰富具体的材料,但却特别局限于用质、量、尺度这样一些思想内容极其贫乏抽象的范畴去考虑事物。

附:该文“术语”原载张世英主编:《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第1 版。“导言”是作者为独立发表撰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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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张世英为W·T·司退斯著(黑格尔哲学》的中译本所写的“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15页。

[3]《黑格尔全集》第3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71页。

[4] 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48页。

[5]《黑格尔全集》第6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50页。

[6]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7页。

[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5页。

[8]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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