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辽大抄袭门的主要责任人是副校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4 次 更新时间:2009-06-2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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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爆出论文抄袭事件。根据各方透露出来的信息,杨伦曾为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的学生,杨伦具体实施了抄袭行为,请陆杰荣修改,并请其以第一署名的形式寻求发表。辽宁大学官方认为,杨伦是抄袭责任人,他将遭到现在就读的大学的严肃处理;陆杰荣对抄袭行为并不知情,因而毋须担则。这样的处理结果,实属避重就轻。至于有律师说,如果陆杰荣对抄袭不知情,就可以免责,更属不明法理。

让我们首先假定,杨伦的文章没有抄袭,而出自本人辛勤的思考与写作。接下来的故事照旧,杨伦的作品被期刊发表,而其第一作者不是杨伦,反而是根本没有付出努力的陆杰荣教授。那么,在这一过程中,陆杰荣教授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如果不是从法律上、也至少也可以从学术伦理的角度看,他扮演了剽窃者的不光彩角色,他把本属于杨伦的学术成果占为己有。

当然,陆杰荣教授可以辩解说,这就是学术界的潜规则,如果不署自己的大名,根本不会有期刊发表藉藉无名的杨伦的论文。

这似乎有点道理。学术期刊的版面永远是稀缺的,年轻学者,更不要说在校学生,要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难上加难。这倒不完全是因为腐败。即使是在国外,没有腐败,也同样如此。因为,要让学术期刊编辑来辨认其高质量的论文,其实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按照信息经济学所揭示出的人的行为逻辑,编辑所能采取的比较节约成本的做法就是“看人下菜碟”,也即多发表学术名家的论文,或者名家推荐的论文。编辑完全有理由相信,名家是学术共同体内部公认的高手,既能成为名家自然就有一定学术水准,出手自然不凡;既然是名家,就会珍惜自己的声誉,因而,能入他法眼、经他推荐的论文,想来也不会质量太差。从这个角度看,期刊偏爱名家署名及名家推荐的论文,并无什么不妥。

但接下来,学术界也就该形成另外一套机制,对那些获得编辑信赖的名家进行某种约束。也就是说,通过某种机制,让名家署名及推荐的利益与义务、收益与成本实现对称。

具体说来,你既然因为是名家而成了第一作者,那你就必须对这篇论文承担第一责任、首要责任与主要责任,不论这篇论文事实上是不是你写的。假定人们发现,名家署名或推荐的论文违反学术伦理,比如抄袭或者超常地引用,或者造假,那么,名家就必须对此承担第一责任。

这一的责任分担机制是合理的。首先,名家从第一作者的署名中得到了实质性利益。那正义的原则就要求,假如人们发现,给他带来利益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所谓不当得利,则他就必须为该行为付出与他获得的利益相当之代价,有的时候还需要加上惩罚性代价。第一作者与第二作者的责任划分,应当按照其所得到的利益之大小比例来划分。

事实上,还可以更进一步要求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名家承担更大责任。人们完全可以合理地推定,这些造假、抄袭行为出自名家,因为他是第一作者。事后解释或者哪怕在论文中声明说论文主要不是由名家所写,都不能免于这种责任。在追究法律与伦理责任的时候,论文事实上是谁写的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认为,这篇文章当为谁所写。法律或者伦理把一项责任加之于一个人身上,靠的是这公平的旁观者对于客观表现出来的行为背后的意图之推定及对当时的事实的构造,而不是当事人自己当时是怎么想的。所谓法律事实,归根到底是事后构造出来的,而构造的基本逻辑只能是常人的理智与情感,而不是当事人的具体状态。

人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此给予论证:学生造假或抄袭了他人作品,而名家竟然没有发现,并欣欣然向期刊推荐发表。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他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领域缺乏充分了解,他不是一个合格的导师、名家。也就是说,他涉嫌冒充名家,欺诈期刊编辑与整个学术共同体,损害学术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对此,整个学术共同体当给予严厉惩罚。教授们、校长、期刊编辑们应当承担起惩罚的责任。

总之,从多个法理与情理的角度都可以证明,在本次抄袭事件中,学生杨伦固然必须承担责任,但主要的责任人是署名第一作者的陆杰荣教授,尽管具体的抄袭行为不是他实施的。目前杨伦遭到处理,只是学术正义被恢复的第一步;学术正义的完整恢复,有待于陆杰荣教授主动或被强制承担责任。只有这样,名家的权力与责任、收益与成本才能对称,否则,名家只有权力而无责任,学术共同体必然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烂、腐败的断言,是适合于所有领域的。

南方都市报,200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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