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林:三问“抄袭门”辽大副校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21 次 更新时间:2009-06-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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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林  

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抄袭事件已被确认基本属实。但学校方面表示,抄袭系北师大在读博士生杨伦一人所为,陆杰荣署名仅为帮助学生的论文得以发表,如此而已。(广州日报6月16日:《辽大副校长抄袭事件已被确认基本属实》)

原来,作为杨伦读硕时导师,陆大校长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让学生的论文能够见诸国内某权威学术期刊。但事实上,依照学术论文署名规则,“第一作者”陆杰荣对此事件的发生难辞其咎。而此君在第一时间向校方反映的情况,则让人顿生疑窦。

其一,陆杰荣称,几个月前,杨伦给他邮来多篇论文,“恳请老师帮忙修改”。他挑出两篇较好的,进行了修改,并寄回给杨伦,其中就包括涉嫌抄袭的《何谓“理论”?》。意思是,杨伦学术造假,他一直被蒙在鼓里。

事实上,如果陆杰荣治学严谨,讲究学术道德,即使辽大没有论文电子检测系统,到网上搜索、参考一下类似文献,要发现杨伦的论文有80%的内容是“偷”来的,绝非什么难事。陆杰荣匆忙动笔修改论文,究竟是因过于浮躁所致,还是太相信自己的学生?

其二,陆杰荣表示,后来杨伦又打来电话,说想在期刊上发表这篇文章,但需要有陆杰荣的第一署名。他答应了这一要求。这无非是说,同意署名纯属“师生之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作者。这就是说,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之为合作作者。作为一位国内知名的哲学教授,未必连这点起码的法治意识都没有?

其三,陆杰荣说,自己不是直接责任人。摆出一副相当无辜的样子,既有暗示杨伦“一人做事一人担”的意味,更有巧言令色,洗涮自身学术污垢之嫌。

几年前出台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见第十四条)现在倒好,杨伦的论文混迹于学术殿堂之际,他陆大导师踌躇满志;一旦学术造假被媒体曝光,便立马变脸,大打太极。难道他不清楚相关规定白纸黑字,有言在先?

连堂堂的大学副校长,国内社科项目的领军人物,学术腐败到了如此地步,居然还敢以这般模样示人,恐怕不是辽大一家的悲哀!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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