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军:破解六大问题,推进法治人性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5 次 更新时间:2009-06-1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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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军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治在人性化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民众的自由、安全、平等和人格尊严有了更多的法制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经写入宪法,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受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在法治人性化的进程中仍有一些明显不足,法治人性化程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认为,破解以下六大问题,是我国法治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攀升的客观需要。

人身权保护与法治人性化

  

人身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只有当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尊重和切实保障时,公民的生活才能“免于恐惧”、获得必要的安全感,才能安居乐业。为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刑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的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3年3月在广州发生的“孙志刚事件”,严重背离了人对社会公道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期待,孙志刚之死唤起了民众的极大同情,激起全国舆论的公愤。国务院在事件发生后不久即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事件以惨痛的代价换来了我国法治人性化的一个进步。

其他诸如城管人员粗暴执法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情时常见诸新闻;有的地方以举办法制学习班等为名变相关押上访人员,有的甚至还将上访人员送进精神病院。劳动教养制度急待改革和完善:按照目前的规定,有关部门无须经过司法程序或听证程序即可将违法人员关押1年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劳动教养的条件过于宽泛、程序过于简单,与人身自由这种重要权利不相匹配。以上这些做法既不符合人性的基本要求,也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财产权保护与法治人性化

  

从人性角度讲,财产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是人性的基本需要;从社会经济角度讲,保障公民的财产是激励民众积极创造财富、提高民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核心。因此,保障财产权也是法治人性化的必要内容。

自1996年10月我国实施《行政处罚法》以来,行政处罚领域的乱罚款侵犯财产权行为得到了有力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仍没得到有效解决。对迟延缴纳罚款每日加收3%的罚款没有上限,以至出现因行政机关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最后加收数倍甚至数十倍罚款的“天价罚款”现象,让受罚者不堪其苦。在拆迁补偿和征用农地过程中,补偿标准过低,变相掠夺普通民众财产的问题仍未能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得到根本解决,民众财产权益受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

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观察,目前我国总体税负偏重,各种收费项目繁多,也对民众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增长构成了消极影响。据官方统计,近年来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超过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速度。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2年增长65.5%,而同期全国财政收入则增长了171%。2008年受美国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下降到9%,财政收入却仍然增长19.5%。总体上民众和企业负担较重、可支配收入较少,民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

民生保障法律与法治人性化

  

生活和经济的安全对于困难群体来说无疑是重要的,他们经常要考虑明天的面包在哪里。这个问题对于中等收入者也并不十分遥远,丢掉一份工作、患上一场重病或者一次投资失败都足以让其很快进入低收入群体。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成就巨大,但民生保障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到2008年底,我国基尼系数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

在这种状况下,加强民生保障立法、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和经济安全显得格外重要。民生保障不仅仅是解危扶困的问题,它事关社会公正、事关人的生存安全和尊严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是否符合人性的重大问题。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人性化社会,以人为本,应当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人人皆可享有体面、尊严生活的权利。

最近几年,我国的民生保障立法进步较快,但《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整体而言,我国民生保障的层次还比较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不够健全,广大农村人口没有被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之中,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依然有待加强。以医疗保障为例,问题相当突出。2009年春节期间被温家宝总理偶遇的李瑞小朋友,有幸得到了总理和许多人的关怀。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还有更多的重病患者同样急需得到救助和关怀。民生保障仅仅靠一个人或一些人的人性关怀还远远不够,我们亟待法律尤其是完善的民生保障法律,来充分实现人性关怀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反歧视立法与法治人性化

  

追求平等、反对歧视是人性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的需要。歧视是对部分社会成员人格尊严的粗暴侵害,是人为制造的社会不公,是一种非理性、反人性、破坏社会团结的行为。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发展等各种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歧视行为还普遍存在,目前我国的反歧视立法仍相当简陋,社会反歧视观念比较薄弱,反歧视尚未得到政府的充分重视,政府没有设立专门从事反歧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协调机构。目前的歧视现象主要发生在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三大领域。歧视的根据或理由形形色色,户籍、性别、年龄、地域、生理特征和身体状况等都可能成为区别对待的“理据”。

例如外来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很多外来务工在城市工作、生活多年,其子女也是在当地生活,却因为没有当地户口,无法享受与当地市民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成为“二等公民”。更多外来工不得不选择把自己的孩子留在家乡。这种状况严重违背人的常理和感情。“留守儿童”常年得不到父母的呵护,幼小的心灵被迫在一种扭曲人性的环境中成长。每个人的童年、少年都只有一次,我们很难估计社会正在或将要为此付出的代价到底有多大,但这种有悖人性的歧视现象还在继续中。我国未来的反歧视工作任重道远,相关立法和部署还需要大力推进。

  

社会管制与法治人性化

  

向往自由是人的本性,而法律正是自由和管制的调整器。在某个特定社会领域,究竟应当是自由多一些还是管制多一些?现代社会通常是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原则,从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出发,通过民主宪政机制加以确定。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形成这样的社会共识:自由、开放、有序、强大、活跃的公民社会是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也是人性化文明社会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30年来,在放松经济管制的同时,我国也在放松对社会的管制,在向着开放、自由方向发展,公民的言论、结社和社会交往都有了更多的自由度。但与经济的自由、开放相比,我国社会领域的管制仍然相当严格。

法治的人性化期盼公民在言论和结社方面获得更多的“呼吸空间”。我国宪法对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作了明确的宣示和肯定,但公开的言论和结社活动更多是受到行政法规甚至更低位阶规范的约束。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尚未制定相应的新闻法、结社法。目前的相关条例、规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更倾向于对上述自由实施更多的管制而不是保障。

以民间结社为例,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38.1万个。对比我国,只有912万人口的瑞典却拥有近20万个有成员资格要求的社团,大多数瑞典人都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团。考虑到我国是个有着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目前民间组织无论是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实际作用的发挥上,都还存在严重不足。

  

权利救济与法治人性化

  

民众有了冤屈,想讨一个公道、要一个说法,是人的本能需求。充分满足民众对权利救济和公平正义的需求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我国目前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权利救济的法律框架,为民众提供追求公平正义的渠道。不仅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这三大诉讼制度,还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申诉、国家赔偿、民事仲裁和人民调解制度。此外,我国还从地方到中央政府设置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信访机制,为权利救济和实现正义提供补充性和兜底性的制度保障。这些制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制度内部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对很多当事人来说,权利救济、寻求正义的道路仍然相当坎坷。

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问题。不少当事人宁愿走信访渠道去不断地申诉、上告,也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表决。其中最高法院的通过率只有75.34%,明显低于政府工作报告的通过率97.78%。数字至少表明民众对司法正义的状况不很满意。司法部门输出正义的有效性、便捷性和及时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正义存在欠缺有很多复杂的原因。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有司法人员的编制人数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诉讼数量的增长速度,对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不足,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程度比较低,审判和裁判文书对社会的公开做得还不够,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

以上所述我国法治人性化进程中存在的六方面问题,我们需要从历史的、全面的和发展的视野来看待。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因素;既有观念上的误区,也有制度上的瑕疵;还有不合理的社会利益格局的限制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不断向前发展,这些问题终究应当并且是可以解决的。

“人是万物的尺度”。任何一种进步事业的发展无一不是从人出发,并服务于人。1978年末邓小平作了著名的政治报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吹响了新时期改革开放事业的号角,将我国全面引入政治、经济和文化正常发展的轨道。而解放思想的一个要义就是必须正确看待人性,尊重人性,解放人性,破除一切有违人性发展的观念和制度,同时建设人性化的观念和制度,去满足公民对物质和精神的幸福要素的正常需要。当下我们需要以人性的尺度,再次审视我国法治,对法治人性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发现问题,找出根源,唤起各方的重视,加大法律改革力度,革除一切不符合人性要求的制度障碍,推动法治的人性化进程。

来源:民革中央《团结》杂志2009年第2期

(作者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责编 张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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