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蹊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10 次 更新时间:2009-06-1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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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华  

巴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无论对当地政府的形象还是官场的影响都是极为不利的,但要挽回影响就要吸取教训,对官员加强管理和教育,现在这方面如何进展没有听说,却总是在邓玉娇“故意杀人”和“精神病”上大做文章。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18日通报了5·10案件的细节和处置情况。通报说,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治疗抑郁症药物,已决定将邓送往医疗机构检查鉴定。通报称公安局已经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5月19日《广州日报》)

事情越来越蹊跷了。

原先报道时,邓玉娇属于自首行为,现在改为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一开始发现了邓玉娇携带有治疗抑郁症药品,现在不仅认定,还把其送到了医院治疗;原来邓贵大等人提出“特殊服务”,现在改为“异性洗浴服务”;原来邓贵大等人将邓玉娇按在沙发上,并用钞票抽打邓玉娇的头,现在变成了口角,只是将其“推坐”在沙发上,还有了第三方在场劝解;原来邓玉娇拿刀刺了邓贵大,现在变成了故意杀人。

在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事情发生后,有两种迹象让人感觉很蹊跷。一种是千方百计寻找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另一种又极力让邓玉娇患上“精神病”,也就是为邓玉娇开脱。这两种迹象看起来是矛盾的,其实都是为了维护包括死者和伤者在内的三名政府机关干部的“尊严”。因为找出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就说明死者和伤者多少有“含冤”的成分,而邓玉娇如果真是“精神病”,死者和伤者的“含冤”成分就更高了。“精神病”杀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同样杀人也可以不需要理由,邓贵大如果死在精神病人之手,他不仅能为自己争得几分“尊严”,更能为当地的官场形象增添几分“光彩”,至于那种“特殊服务”就可以忽略不提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邓玉娇的“精神病”也是当地官场形象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我看来,三名政府机关的干部到休闲中心,见面就让人为其“特殊服务”,这不仅是官员生活作风的堕落,更是对一个女性莫大的侮辱,而接下来两次把邓玉娇按在沙发上,并用钞票打头,更是一种霸道野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邓玉娇不甘屈辱,奋起反抗,非常正常,她的杀人也是正当的防卫和反抗,后果可能出乎她的意料,但这和“故意杀人”有天壤之别,因为她的“故意”是建立在自卫和反抗的基础上,也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至于在防卫中要了邓贵大的命,也是邓玉娇无意识的结果,怎能谈得上“故意杀人”。当然,这还需要法院的认定,不管怎样,邓玉娇的行为与“故意杀人”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巴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无论对当地政府的形象还是官场的影响都是极为不利的,但要挽回影响就要吸取教训,对官员加强管理和教育,现在这方面如何进展没有听说,却总是在邓玉娇“故意杀人”和“精神病”上大做文章。事件发生后,邓玉娇就被送进了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被送到该院后,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我们传统上讲“死者为大”,为了让死者“为大”,更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就想尽办法从杀人者身上找到理由,给邓玉娇定个“故意杀人”或“精神病”,难道这样官场的面子就好看了?总想从邓玉娇身上找到维护当地政府形象的“证据”,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形象,挽回不了不利的影响,更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如果邓玉娇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巴东今后更难以平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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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燕赵都市报5.20,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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