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缓刑并非有钱人免刑金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5 次 更新时间:2009-05-19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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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真   丁国锋  

针对当前沸沸扬扬的“杭州富家子飙车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于5月16日向社会公布:根据事故鉴定报告,肇事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的范围内。

10天前的晚上,25岁青年谭卓在杭州市文二西路的人行横道上被一辆疾驰的三菱跑车撞倒身亡。

类似的交通事故在每个城市都时有发生,但这起事故却因几个关键词而迅速升温:跑车、“富二代”、漠视生命、“家庭背景”……公众敏感的神经再一次被拨动,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迅速上升为全国性的公共舆论事件……

近来,全国各地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呈递增、频发态势。顷刻之间,“马路杀手”即可制造生离死别的人间悲剧。在闻车祸色变的同时,人们开始进一步关注交通肇事罪的刑罚。

记者了解到,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性犯罪,其刑罚相对较低,适用缓刑较多。而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否到位,由此,就引发了社会上的热议:对于有钱人而言,这个罪名将形同虚设——“花钱买刑”、“以赔代罚”等说法不一而足。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足额赔偿的是否都能“一缓了之”?交通肇事缓刑适用是否应该戴上“金箍”?

交通肇事罪缓刑比率高达80%以上

江苏省扬中市,占地面积332平方公里,人口约30万。面积不大但人口密度大,交通肇事案发频率较高。

记者从扬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五年来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方面存在如下特点:

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呈线性递增趋势,近五年的交通肇事案件总数已成为继盗窃之后的第二大多发性犯罪。

从交通肇事案发后肇事者的表现看,多数被告人存在主动报案、投案或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自首率达50%以上。

交通肇事案件判处实刑的较少,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这类被告人有80%以上都适用了缓刑。五年来,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5年。

从缓刑适用的效果看,适用缓刑的案件,有85%左右的被告人都能足额赔付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

那么,是否可以由此推定:能否足额赔偿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扬中法院相关人士分析说,从微观层面讲,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侵害后,除被告人存在逃逸或重大过失以外,经济赔偿是第一位的,绝大多数被害人均希望自己的经济损失能尽快、足额得到补偿。从被告人角度讲,其之所以积极主动足额地赔偿被害人,就是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从宽处理。如果被判实刑,被告人的赔偿主动性和积极性势必会受到很大影响。

但是,实践中常会遇到的矛盾就是:相类似的犯罪情节,一个案子的被告人经济富足,能够足额甚至超额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另一个案子的被告人乃外地打工者,靠驾驶“变形拖拉机”运送泥土砖瓦谋生,无法赔偿被害人。那么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前者适用缓刑,后者被判实刑。这势必会因为赔偿能力的高低影响到缓刑的适用,客观上造成刑罚适用的不公平性,由此也就产生了“有钱人撞死人不用坐牢”的社会热议。

有学者认为,如果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经济赔偿是否到位,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难以对潜在的交通肇事犯罪起到教育震慑作用,无法实现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客观上极易滋长交通肇事犯罪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

“这实际上是法律与秩序的两难。”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中,不应机械地看被告人赔了多少钱,而应当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主观积极程度、有无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等。对于“有钱人”而言,即便足额赔偿了但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不能以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为由对其一律判缓。相反,对于没有足额赔偿的“穷人”但具备其他条件的也可能判处缓刑。

缓刑的例外 三项刚性原则必须考虑

记者了解到,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性犯罪,一般而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办案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一定的刚性原则和情节,统一适用尺度。

一位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对无证照驾驶、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被害人不积极实施救助导致死亡等一类的被告人,即便其事先足额赔偿被害人,也要看他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否则应当从严适用缓刑。

同时,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曾被行政处罚以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处过刑罚的,不宜再适用缓刑。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或多次造成交通事故的人,说明其主观过失较大,悔罪表现不够深入,适用缓刑仍可能以同样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对于有能力赔偿拒不足额赔偿的,也不宜适用缓刑。如果有能力进行足额赔偿,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拒不赔偿的,特别是拒不赔偿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此类被告人适用缓刑将对被害人产生实质的不公平。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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