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茵:吴英案:匪夷所思的高效与拖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31 次 更新时间:2009-04-1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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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茵  

2009年4月16日,久拖不决的吴英“集资诈骗案”终于要在浙江金华开庭了。从2007年2月7日吴英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算起,这位1981年出生的女富豪已经在公安局的看守所里被羁押超过了两年时间。仿佛,吴英案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让金华的司法机关进退两难。案件在司法机关的“拖拉”和最初东阳市政府的“高效”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

早在2007年2月10日,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吴英被刑拘的第三天,针对吴英担任董事长的本色控投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媒体上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1、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东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3、与涉案犯罪嫌疑人吴英及本色控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007年2月11下午2时起携带身份证明及有关的债权凭证到债务登记点进行债权债务登记,有关债权债务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登记点地址为原交通局(建设路188号-2)。

4、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案件查处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008年6月11日,拍卖公司对本色集团旗下的30辆汽车由浙江鼎盛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但是拍卖公告未注名委托拍卖的单位。根据《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此时,上述财物属于暂扣物品,所有人依然是本色集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那么到底是谁在“自行处理”本色集团的财务呢?经犯罪嫌疑人吴英亲属向东阳警方上访,东阳警方在向其亲属开具的《信访事项告知单》中称:

我局经侦大队已对涉案的本色集团吴及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行了侦查,对涉案人员及财产依法进行了处置,并已于2007年5月31日侦查终结,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现该案已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拍卖本色集团30辆机动车系我市“11.20”专案指挥部决定的。

专案指挥部?公安部门一脚就把皮球踢给了政府。难道市政府成立的专案指挥部就有权违反《拍卖法》和《刑事诉讼法》去“委托拍卖”、“自行处理”暂扣物?如今,案还未审,吴氏公司旗下的本色概念酒店等等财产已被拍卖,又是一次政府主导的未审先判。

与拍卖暂扣物的坚决和高效相比,吴英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却让司法机关变得犹豫和拖拉。从两年前算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起草了两份起诉书,罪名由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项改变为一项:集资诈骗罪。

起诉,两年都定不下罪名;拍卖,却雷厉风行,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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