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晴:档案调用的权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29 次 更新时间:2009-04-08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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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晴  

2009年初春,“一石激起千层浪”——《南方周末》揭秘文章,将一批劫后余生的二流堂老伙计们,送上道德审判被告台。为首者,正是将美、将爱无偿奉献于饥渴干涸的初等教育,准备平静而尊严地离去、会他先走一步之爱妻的黄苗子。

所谓揭秘,是该文作者从发表于《中国作家》一篇署名“寓真”的纪实长文《聂绀弩刑事档案》中读出令她“大恸,大悲”述说。该“纪实”经作者绘声绘色地传达出来之后,所有对二流堂诸君子心存敬仰、怜爱、痛惜的后辈学人,无不大惊失色——难道这是真的么?!

寓真,本名李玉臻,现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这是对“有余热”的党政领导干部,退下来以后的照例“安置”——而他一生最为光彩即有职有权、对大小案件“敏达”地“一览无余”的一段,是从1986年任山西省政法委书记,再升任山西省高院院长兼党组书记这20年时间。

寓真在“纪实长文”结尾处说,“自我发现这些档案材料以来,心上就有了一种重负。……怎么就凑巧让我踫上了呢?既然到了我的手头,岂忍使其埋没丢失呢?”

聂绀弩之“卓尔不群”,其刑事档案之“绝非寻常”,几乎已成中国学界、文化界共识。武汉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十卷本《聂绀弩全集》,最吊读者和研究者胃口者,即是“首次对外公开”的“多次历史运动中聂绀弩个人档案”,“包括部分未刊稿和历次运动中的交代材料”。可惜,他们不过是一家出版社而已。如此专业兼敬业,拿到的,只有1954年至1957年《运动档案》,属于卷主“右派摘帽”后,他所供职的单位人民出版社“整理档案时发还”。

如果说怀着张扬荆楚文化大志的湖北出版界诸公,在耗时六年、足迹踏遍大半个中国、复印抄录一千多万字资料以编撰这部最终荣获中国政府出版奖的《全集》过程中,单单忘了关押卷主十年的山西,单单对卷主判处无期徒刑所依据的揭发、取证、审讯案卷没有兴趣,就太离谱了吧?他们未能将聂绀弩“摘帽”后依旧处于专政机关监视之下(1962-1967),以及羁押服刑(1967-1977)十五年间刑事档案编入书内,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他们根本无法调阅这批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文化等类档案可少于三十年”。“公民和组织”只要持有合法证明,即可“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形成”不知该怎么算。具体到聂绀弩案, 1962年的监视、1967年的逮捕、1974年宣判无期,聂档已然形成。但若以改判无罪的1978年算,则要到2008年才解密——武汉出版社早走一步,自然无缘调阅。可是2009年2月发表大作的寓真,在文中却表示聂档他已是“翻阅了好几年”。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聂绀弩案卷结案后没有“立卷归档”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那么,未移交的公检法档案,如何保存并且向社会提供呢?作者寓真在长文中提到他所使用的“现在解密的档案材料”“并非存放在一处”。没说何时解密,也没说藏于何处。我们所看到的唯一结果,就是作者寓真,即李前院长、现人大副主任玉臻同志“凑巧踫上”,并且“翻阅了好几年”。到后来“闲余中重阅是卷”,感到“天降大任于斯人”,“必须将这个刑案公之于世,这是一件义不容辞的事情”。终于,在有了“更多的发觉和感思”之后成文,并于2009年发表。

但无数编辑、学者、作家和二流堂亲属及敬仰者切望的“聂绀弩刑事档案”,怎么就那么“凑巧”地几年之间,都留在一个公务繁忙的官员手上,直到他“闲余”了,才按照其个人判断和价值取向拿来“公之于世”?公布之际,没有脚注,没有文献目录,没有档案全宗的索引,涉案人员包括可怕的“告密者”的名姓,想提就提,不想提就以“某”代之,弄得读者在阅读这部“纪实”之后,遐想联翩,得出“聂绀弩入狱被捕……是黄苗子等人一笔一划把他‘写’进去的。”(章诒和)“平静如常、积极主动出卖聂绀弩后仍能泰然自若、心安理得、大笔不惭为聂绀弩诗集题签的黄苗子”(黄河清)这样的结论。

拨开历史的迷雾,让后人了解真相,无论这真相多么惨烈,是中国实现现代化转型躲不开的一步。但如果披露真相的过程,因为公开、平等与法治依旧缺位,只见“凑巧”者再度施放新的迷雾,那还有什么真相可言呢?“密密麻麻的文字堆积如云”的聂绀弩刑事档案太重要了。调阅档案的权利应依法行使,而不能由权力边界模糊的特权者随意掌控——无论该特权者的诗词功夫多么了得、给出的目的多么光明。

(引文取自《聂绀弩刑事档案》,《中国作家(纪实版)》 2009年第2期;《文坛奇才聂绀弩档案首度公开》,《中华读书报》20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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