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学勤:社区自治主体的二元区隔及其演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2 次 更新时间:2009-03-2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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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学勤  

提要:本文利用2008年南京市BX区10个街道居民的抽样调查数据,通过SPSS交叉分析及因子分析方法,对社区自治主体的二元区隔现象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结果发现:城市社区自治主体呈现"以居委会为中心"和"以自我为中心"的内外两大群体,两群体在社区生活、自治理念及未来行动方案上均表现出二元区隔的状态,双方的异质身份、文化目标、利益取向等多方位的差异导致了区隔的形成。本文指出,两大群体之间鸿沟的弥合需要互相通力协作,同时政府的权力让渡、中介组织的培育及仿企业化机制的导入等均有助于双方携手社区自治。

关键词:社区自治;社区内群体;社区外群体;二元区隔

*本文受到2007国家社科基金南京大学预研项目"城市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研究"及民政部"关于中国特色的新社区建设探索"项目的共同资助,在此深表感谢!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此时正值城市社区管理机制的新一轮转型,社区自治不仅被适时合法化地提出,居委会也当仁不让地成为集决策、议事、执行诸职能于一身的社区自治主体。然而,经历50年风雨历程的居委会至今基本未能改变政府管理终端的角色,且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及政府服务社会内容的不断精细化,居委会疲于应付行政事务,几乎无法回应社区成员的需求,更无法满足最大限度地为社区成员增进利益的自治取向,其自治主体的代表性和惟一性受到多方质疑。

按照滕尼斯"共同体理论"的解释,社区无非是一种按共同体方式生活的、自己满足的有机体(滕尼斯,1999)。与西方社区从地缘共同体向精神共同体过渡的自治目标不同的是,中国城市社区首先是作为行政共同体存在的,国家介入的痕迹随处可见,社区自治被模糊而又合法地推向城市管理的前台,国家默认居委会以一种惯性的方式占据了社区自治主体的空位。虽然西方一直都在反思20世纪社区衰退的根源,并且通过城市邻里生活的转型、居民参与及社区功能的转变等诸多经验研究证实,有必要对自然社区作适度的修正(Lee et al .,1984),但是中国城市社区行政化的出身,从一开始便让社区成员丧失了自治的理念及机能,面对居委会以自治主体的身份背向社区居民为政府谋事的现状,社区成员在艰难索取自治主权的路途中,不自觉地陷入二元区隔的自治主体格局。

理论上,社区自治主体主要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韦克难,2003)。由于居委会在管理形式上的一枝独秀,以及挟带着政府赋予的各种行政权力,在社区内逐渐形成以居委会为中心的圈内和圈外两大阵营,由此呼应了因社区参与、利益取向、邻里互动和情感归属差异而出现的社区内部的阶层划分(Kusenbach ,2008)。圈内成员,或称"社区内群体①",[美国社会学家萨姆纳(W.G.Summer )最早在其《民俗论》一书中提出:根据群体成员对待群体的立场或态度,可以把群体划分为内群体(In2Group )和外群体(Out-Group )。凡是成员感到自己与群体关系密切、休戚相关,对群体的归属感强的群体就是内群体。外群体也叫"他群",与内群相对应。凡是自己未参加的,由他人结合而成的群体被称为外群体(王康,1988)]除了居委会成员外,通常还有一批社区积极分子,她(他)们或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自愿参与居委会的安保、卫生、调研等工作,帮助居委会组织各类社区文体活动,或以临工的形式参与社区居委会的日常管理。居委会在经费紧张、人员不足的情形下利用这些社区积极分子得以顺利地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行政工作,为了维系这样的圈内共同体,居委会也以少量的资源不定期地施恩于这些社区积极分子;圈外成员,或称"社区外群体",他们身为社区内成员,却几乎不触碰居委会的任何事务,有些人连居委会在哪里都不知道,尤其是那些原本应成为社区管理精英的社区中产阶层,除了其大多数还未萌生根本性的社区自治意念外,其精英发起人的合法性及特权(Boyle Silver ,2005)因社区行政主导而受到阻止,他们和社区其他普通居民一起游离在居委会之外,为避免冲突,他们保留仅有的地域归属感(Etzioni,1996),自我掌控着秩序,成为与居委会共生且矛盾的平衡体。城市异质性的存在及社区成员生活圈的差异,以及各自社会网络的建构路径有别等都对这样的圈层区隔有助推作用(Guest Stamm,1993)。随着我国商品房型社区在城市中占比的不断攀升,以维护居住权益出发扩展到倡导公民、公众意识的业主委员会、社区议事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自发性自治组织正在迅速蔓延,对二元区隔的社区环境构成不小的冲击。一方面,居委会承担各条块部门超负荷的行政工作,无法再分身于社区自下而上的需求,希望社区自组织能面朝居民、分担重任,与其共同营建和谐共荣的社区;另一方面,在行政化介入的制度背景下,社区互动呈现出某种单向向上归拢的特征,居民间建立横向社会关系的动机和机会不大,松散、灵活的协商组织更容易被居民所使用,成为个人之间互信、互惠的源泉(刘春荣,2007),因此社区自组织多半以应急的、非制度化的形态呈现,加之其力量微薄,资源有限,很难长期与居委会并肩前行,那些流于形式、名存实亡的自治组织不在少数,社区依旧归于自治主体二元隔裂的局面。

本文试图追溯社区自治主体二元区隔形成的社会建构、利益驱动及文化实践等因素,通过对南京BX区居民的抽样问卷调查,探讨目前制约城市社区自治发展的二元结构的困境、演化路径及未来图式,并意在引申出社区行政权力让渡前提下的自治空间,模糊社区各群体之间的边界,促使社区自治尽早回归理性。

一、社区自治主体二元区隔的理论溯源

探索社区主体在自治层面上的分隔,首先可借助社会分层理论。

虽然因多元分层理论而备受推崇的马克斯o 韦伯反对社会阶层的二元分隔(韦伯,1997),但其提出的关于分层的声望维度被借鉴于始于二战后的美国社区研究(Warner,1949;Kasinitz ,1973)。当时的研究者依据社区内人们相互之间的声誉评价高低(reputational equals)来对社区成员进行等级分类:比如上上阶级、上中阶级,等等。由于社区成员的分层远没有社会分层来得那么复杂,桑普森等学者在分析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01年的文献后认为,社区分层的研究逐渐转向更现实的"邻里分化"研究,其研究主要集中在邻里关系、社区控制、相互信任、公共资源、定期的行动模式等方面(Sampson et al .,2002)。卡斯尼兹等在研究由移民组成的"跨国社区"时,称其为"边界社区(boundedcommunity )",认为这样的社区谁都不拥有邻里,因此由首属群体组成的"我群"和以非首属群体组成的"他群"的二元格局也就不可避免(Kasinitz ,1973;Baldassare Protash,1982)。也有学者在分析了社区中家庭妇女的交流密度后发现,社区规模影响了她们的交流密度,社区越小,交流越密,邻里分层越少;相反,社区越大,交流越疏,邻里分层就越多(Richardson et al .,1979)。这些研究透过社区的丧失强调城市化对社区关系纽带的破坏作用(White Guest ,2003;Charles Davies,2005),同时也肯定了社区分层的必然趋势,只是在西方社区因地理空间的区隔进而影响社区分层的进程中,几乎未见行政力量扮演重要角色,社区成员的异质性(Fitzpatrick Hwang,1992)及城市社会变迁的演化路径最终导致了社区分层。中国的城市社区长期处于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之中,国家治理的需要、地方施政的策略通过居委会都清晰地在社区留下烙印,居委会的行动纲领以及与居民的"连带强度"几乎成为社区自治的水准。马克o 格兰诺维特提出的"弱连带理论"对这一现象有其独到的解读力。他认为:人与人之间连带的强度,是"认识时间的长短"、"互动的频率"、"亲密性"及"互惠性服务内容"的组合(格兰诺维特,2007),按照此计量模式,某一组织或社区中的成员将根据连带的强度被分成"核心的"和"边陲的".社区成员在彼此的交往过程中,特别在与居委会的互动中明显存在弱连带与强连带之分,所谓"核心的"围绕在居委会周边的社区积极分子"(社区内群体"成员),与居委会成员在认识时间(有些可能超过10年)、互动频率(几乎每天)、亲密性(有时互称"姐妹"或"兄弟")和互惠程度(小恩小惠不断)等方面要远超于处于居委会外围的"边陲的"普通居民"(社区外群体"成员),他们与居委会成员的强连带关系确保了相互之间的信任及行动统一,但是社区的大部分成员,其中包括社区中产阶层,处于与居委会圈内的"核心层"长期弱连带甚至无连带的状态,这不仅导致社区成员的疏离,对社区自治而言更是空洞且失效的。

格兰诺维特并没有一味强调强连带对组织的有机整合,相反他认为:强连带滋长了地方的凝聚力,更易导致社会整体的破碎化(格兰诺维特,2007)。表面上居委会及"社区内群体"成员同心同德,不仅高效完成上级交办的行政任务,而且将社区活动搞得有声有色,但细究活动的参与者多为"一老一少一低"①,["老"是指离退休的老同志",少"是指放了寒暑假的中小学生",低"是指定期到社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社区内群体"高度一致的满足其行政绩效、符合其群体利益的行动恰恰划清了与"社区外群体"成员的边界,"社区内群体"越凝聚,其居委会核心及"社区外群体"的自我中心之间就越缺少可以跨越的区间桥梁(local bridge),就像格兰诺维特分析的那样:一个社区如果可以完全划分成不同的小团体,而且每个人在其团体中均可与团体中的每一个人联结起来,但却没有任何团体外的联结,那么社区组织的发展将严重受限。反之,一个社区若有许多作为桥梁的连带,且可以沟通的范围越大,则社区的凝聚力就越大,而行动的一致能力也越高(格兰诺维特,2007)。关键是那些有较高社会地位、有较多社会资源,并有较强自治能力的社区中产阶层自觉不自觉地隔离在"社区内群体"之外,他们不参与社区活动,也不需要找居委会办事,在社区里形成某个规模较大的活动组织也不现实(于显洋,2008)。甘斯在研究波士顿西翼的意大利社区时,曾对照比较了"较底层的阶级"、"工人阶级"和"中产阶级"的次文化,指出:只有中产阶级对于其领导者提供充分的信任,以及能一起为共同目标而努力实践时,才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组织(Herbert,1962)。中国的社区现状是,除了发生一些突发事件或重大的维权事件,"社区外群体"中的精英分子在日常社区自治时很难被"激活",他们没有意愿、似乎也没有现实的可能性与"社区内群体"间筑"桥",有学者认为特定的权力运行制度和分布结构会形塑不同的社会参与动机和逻辑(刘岩、刘威,2008),这也暗示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之下的中国城市社区建制不利于填平社区内外群体之间的鸿沟,不过更细微的体察来自两大群体内部成员自身的建构及集体行动逻辑。

社区内外群体同处一个社区却各据一方,互不通融,无法共同采取为社区谋福祉的集体行动,这与两大群体差异化的利益诉求不无关联。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o 奥尔森在分析人们的集体行动时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存在强制以及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奥尔森,2008)。

奥尔森过度强调人们在采取集体行动前的成本意识和利益取向,这与他单纯地将人假设为"经济理性人"有关。事实上,社会学的理性假设更进一步,社会学视野下行动者通过理性选择所获取的效益不仅包含经济效益,也包含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和情感的,具体而言社会理性人的假设是指:人们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在采取社会行动时,越来越趋向于以社会规范、文化习俗、他人行动和自我感知为行动选择域,通过合适的和相应的手段,以获取社会利益最大化(闵学勤,2004)。个体参加集体行动或公共事务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益,只是不局限于经济利益,都市人介入社区生活也不外乎如此。如果将市民的社会生活分为职业化生活与非职业化生活两大类,社区生活几乎占据非职业化生活的绝大部分。从表面上看,人们在职业化生活中获取经济利益以维系和提高生活质量,进入社区生活似乎应能满足除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需求,但在现代都市人日趋理性化的过程中,人们仍然希望在社区生活中满足利益最大化,即使利益来自文化的或情感的,抑或是间接导向经济的,甚至政治的,如此往复的利益驱动最终导向的认同驱动,才能促使市民更愿意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生活(闵学勤,2008)。确切地说,随着政府条块管理在社区的利益分隔,居委会基本脱离社区的主干事务(像物业管理收归物业公司、环境卫生收归环卫部门管理等),以至于居委会在完成日常的行政事务外,多半只能为社区弱势群体增进利益,例如失业救济、低保发放等,而围绕在居委会周围的社区积极分子除了离退休人员外,大部分是低收入人群,他们较活跃的社区参与可以抵消一些个人成本(Mitchell La Gory,2002;Tastsoglou Miedema ,2003;刘岩、刘威,2008),同时无单位形成的组织空洞感也能在社区参与中得以补偿。反观"社区外群体",居委会无法向他们提供生存资源,更不可能提供稀缺资源,除非社区管理的现实已侵害到了他们的既得利益,否则他们没有意愿参加不增进利益的社区集体行动。在两大群体追逐自身利益目标的表象之下还潜藏着文化实践对其的区隔。布迪厄尤其推崇这样的区隔,他认为正是文化实践难以估量的作用区分了种种不同的、有高低之别的文化习得模式,如早期或晚近的、源于家学或源于学校的、以及按这些习得模式为特征而区分出来的不同阶级(Bourdieu,1984)。其实早在百年前,齐美尔就开始关注文化的分层力量,如果我们把生活的种种高雅化、生活的种种精神的形式、生活上的内在的和外在的劳动的种种结果称之为文化,那么这样一来文化通过劳动分工对阶级进行分野(齐美尔,2002)。布迪厄则更进一步,他视日常生活中的一切为文化趣味,从饮食、服饰、身体直至音乐、绘画、文学等,每一种趣味都聚集和分割着人群,都表现和证明了行动者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和等级(Bourdieu,1984)。不得不承认,沿袭50多年的居委会体制即使经过市场经济和城市变迁的共同洗礼,它所缔造的"居委会文化"在社区仍有很深的印迹,例如居委会成员以45岁以上的女性居多,她们热情、好管"闲"事,有些"婆婆妈妈",经常忘我地不计报酬地工作,顾了社区的"大家"而忽视了自己的小家,等等。"居委会文化"长期以来获得了不少社区老街坊的认同,但随着城市新型商品房社区的不断增加,社区新增的异质性成员对社区的文化期待很难从"居委会文化"那里获得满足,由此造成的群体分野也是不可避免。在近10年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催生下,市民按自身的经济承受力选择可居住社区购房,同时也自觉不自觉地选择相同的"邻"而居,共同的经济文化背景理论上有助于社区自治的特色文化养成,如果自治体系建构得彻底,为了强化这样的文化区隔,甚至有可能影响到社区居民的移入和移出。西方城市社区的发展历程中有过类似的验证,有学者对芝加哥和马萨诸塞州的社区进行研究后发现,有一种社会保护区(相对于自然保护区)正悄然诞生,它是一种城市绅士化的象征,也是某些居民有意识选择的结果。这些人受过高等教育,住在中心城市或小城镇的"有信赖感的社区",感受旧时代的一些持续不变的生活方式,这些社区的居民致力于限制那些真实可信的、同属"城市绅士"的群体迁出社区,以确保能维系其所在社区的文化同一性(Brown -Saracino,2004)。社区自然萌发的这种文化区隔在中国城市社区的行政主导下基本被封存、被冷藏,原本应该呈现的社区内部参与活跃、社区与社区之间存在差异的自然景象演变成社区内部的"冰"与"火",一边是重压之下的社区居委会依靠存量不多的社会资源,运用策略,培育积极分子网络,建构一套以感情、人情、互惠和信任为基础的地方性互动网络(刘岩、刘威,2008)来获取上级部门的认同;另一边则是看不到可以自主管理社区的空间,只要确保现有的社区生活不受干扰,无所谓邻里的互动和社区活动的参与,关起门来过自己清静的居家生活。

四、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无意从主观上强化社区群体的区隔,但现实生活中行政干预犹在,社区自治中究意谁是主体这样本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仍然困惑着社区成员,既然社区自治是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传统而有效的做法,中国也提供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应完全或绝大部分实行居民自治的法律认同,社会各方有责任和义务融合社区两大群体的隔阂,而不是任其路径依赖、各自为政的局面肆意演化。

调查分析显示的"社区内群体"和"社区外群体"在日常社区生活和自治取向的二元区隔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目前的这种僵化格局要打破也非一日之功,关键是两大群体目前无论在自治的前期准备、理念构建及可能的行动选择方面都未见共通共融的场景。

首先,社区自治增进的是自身所在组织的利益,理论上它有管理成本较低、更易团结大多数社区成员的优势,当然也是社区自治得以在世界通行的重要前提。目前的现状是以居委会为中心的"社区内群体"以完成行政绩效为最终目标,其行动结果主要覆盖于社区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对社区大多数成员而言并未从中获益。通常一些组织出于无知才没有增进其成员的利益,而另一些组织是受诱使才只为其首脑的目标出力。但是不去增进其成员利益的组织往往会消亡,因此这一因素肯定极大限制了不为其成员服务的组织的数量(奥尔森,2008)。但如果因此就寄希望于以自我为中心的"社区外群体"目前也不现实,调查数据分析表明他们仅在意愿上有通过自我目标的实现间接为组织增进利益的设想,行动被激发还需等待时机。

其次,社区两大群体缺乏可跨越的桥(格兰诺维特,2007),只有创造两大群体相同的利益点才有可能建桥。西方经验表明,一些城市的社区运动和社区结构重组有利于对新的、共同利益的诉求(Pahl ,1973),例如,在美国根深蒂固的志愿者团队许多都源于社区集体行动(Eckstein ,2001)。南京BX区的被访群体大多表示更愿意参加类似"社区文体活动"、"老年人联谊会"这样明显带有休闲娱乐性质的组织,特别是"社区外群体"被访成员在心态上寄予业主委员会很高的期待,但行动上参加过"业主大会"、"小区维权活动"的寥寥无几。同时,"社区内群体"既担心脱离政府的行政主导失去靠山,又对成立有较强自治性质的业主委员会持旁观的态度。

  第三,布迪厄的文化区隔现象在两大群体的社区生活中也有所展现,"社区外群体"以惯习判断并拒绝"居委会文化",而"社区内群体"不能认同"社区外群体"在社区中的冷漠和不参与,他们各自形成的场域内很少看见"他者"的介入。

社区自治主体由社区内能反映所有社区成员利益的代表组成,无论是仍受政府管控、但已开始由居民选举而组成的居委会,还是某些社区已尝试推行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是在城市大部分商品房社区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目前的组织区隔终将受到内外力的共同作用而逐步演化、消融。本研究的结果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指出了多方向的内外力来源。

外力主要来自政府权力的让渡。不可否认,政府在几十年社区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包括向社区输出机制、资金、人员,使社区建设的模式和价值取向获得合法性,政府积极推行社区自治也表明政府让渡权力的决心,政府让渡多少权力,何时何地让渡什么样的权力,需要具体度量。已经开始推行的居委会直选、社区重大事件议事听证等的措施已拉近了社区内外群体的距离,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大群体的资源不对称、目标不一致、行动不统一的多重隔阂。经验研究表明,较多的政府让渡对增加社区权力、公共利益及较低的失业率等都有支持作用(Lyon et al .,1981),同时也有利于居委会的断乳重生,更有利于社区其他中介组织的培育并公平地获得社会资本(Bridger Luloff,2001),这些都是通向社区自治的必经之路。内力在于社区两大群体自身的裂变。"社区内群体"只有通过人、财、物全方位地提升能级,才能有效减少直至隔断对政府的行政依赖,并更多借助社区其他中介组织的力量,共同以提升社区所有成员利益为管理目标;"社区外群体"惟一获得社会自治权的方式就是增强公民意识,提高社区参与的密度和广度,打造有利于自身及社区各群体的自治组织,并形成适应现代城市社区可持续发展的自治机制。两大群体的沟通理解、互相渗透也将有助于加速这一裂变过程,例如,居委会主任能否在社区精英成员中产生?社区居民代表能否定期与居委会成员对话协调?或者两大群体互出代表组成社区协商机构,在社区微型权力结构中剥离出部分权力形成小集团,按照齐美尔的理论将更容易形成向心组织,比单元的权力结构更易发掘并使用其能量(Simmel ,1950)。同时,双方互相渗透还可借助互联网的平台,大多数学者的研究表明,社区中引入互联网沟通机制,增加了社区成员的相互了解,提升了社区参与的水平,也增进了各阶层的社区利益(Mesch Levanon ,2003;Hampton Wellman,2003;SternDillman ,2006)。社区自治主体呈现的两大群体的区隔相当程度上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变迁的缩影,其未来的演化之路几乎没有可复制和效仿的,本研究在分析此二元区隔的现实样态基础上所提供的路径选择仍有许多缺憾,特别是在其操作层面上也还需更多的实践支撑。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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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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