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翠香:南茜·弗雷泽的北京之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13 次 更新时间:2009-03-26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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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翠香  

(贺翠香,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2009年3月18日,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美国批判理论的主要代表南茜•弗雷泽开始了为期三天的北京之行。她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大学哲学系和北师大哲学系进行了一系列关于她的非规范的正义理论报告。

在演讲中,弗雷泽指出,在当前全球化和新社会冲突涌现的背景下,对正义的诉求已经分裂为三种不可替代的维度:经济领域的再分配;文化领域的承认;政治领域的代表权。传统的建立在分配基础上的、以民族国家或地域为基础的规范正义理论已不能解释上述三个维度的正义诉求。在这一新的非规范时代,弗雷泽提出要建立一种关于正义或非正义的新批判理论。她还分别就非规范的正义的实质、主体和如何实现等问题展开论述。弗雷泽这种现实而又新颖的正义理论构想引发了与会学者的极大兴趣。他们分别就“非规范性的正义”、“参与性平等”、“承认”、“规范性”等概念展开热烈讨论,并从理论建构和实践可行性两个方面与弗雷泽教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下面我就弗雷泽这三天演讲的内容和中国学者的提问进行一个简单的综述。

问题:

1.何谓“abnormal Justice”?其具体含意是什么?是“非常规的正义”,还是“反规范的正义”,还是“非规范的正义”?我们中文一般将它译为“反规范的正义”,这准确吗?

答:我创造“abnormal Justice”这个概念,是为了区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冷战时期所形成的规范正义。这个概念来源于托马斯•库恩和理查德•罗蒂对规范科学的理解。库恩认为,只要公共分歧或反抗保留在关于正义的规范话语中,只要它们还没有聚集足够的力量来解构掉正义规范话语,那么现在关于正义的话语就是一种“规范性”的。运用这个标准,我们现在正处于一种“非规范的正义”时期。但为了避免库恩称作“革命性正义”的表述,我借用了罗蒂在规范性话语与非规范性话语的区别。以丹麦的漫画事件为例,当前我们关于正义的主体、实质和如何实现等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很难用以前的规范性正义话语来解释。此外随着冷战秩序的破裂,新自由主义的形成及全球化的兴起,已有的正义话语范式已过时了。在这种“去规范化的时代”,需要一种新的关于“非规范性的正义话语”,来解释在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的跨民族需求。

2.您在谈到关于当前正义的主体时,主要涉及到了关于各民族的地区概念,如本土的、地区的、国家的、全球的等四个方面。这样一种以地理学为基础划分的正义主体是否合适?如果不以传统的阶级、国家为正义主体,这种正义主体的力量是否很薄弱?

答:当然,现在一个国际范围内的“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还没有形成,所以也不太可能存在一个国际范围的同一正义主体。这也就是为什么关于非规范性正义话语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以扩大批判理论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它在实践起来,力量很弱。没有组织或制度性的保障,正义话语还提留在一种理念内。

3.您谈到的关于非规范性正义的三种诉求,对于我们中国现状来说,似乎离得很远。我们中国当前还处在关于经济领域的分配公平、政治领域追求民主的正义话语诉求中。对此,您如何看待?

答:我认为,关于当前非规范性的正义诉求中涉及到的三个方面:即经济领域的再分配问题;文化领域的承认问题、政治领域的代表权问题,不但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等都存在。

4.马克思探讨的正义是以社会的经济分析及阶级分析为基础的。他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阶级压迫,民族压迫,国际压迫,都会随之消失。现在您谈的规范正义与非规范正义的区分只是抽象的,并没有与社会制度相联系。但是,没有对私有财产的扬弃和资本主义制度的超越,谈论正义是可能的吗?或者说,我们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正义?马克思谈到社会主义实现的前景时,曾经想象,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发生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然后将东方国家带入社会主义。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曾经打破了马克思的设想。但是,现在我们似乎又回到了马克思预言的状况。社会主义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的前景怎样?如果有可能,需要借助一些什么力量?无产阶级还是这样一种力量吗?

5.参与平等似乎只是一种程序正义。在平等参与的各方中,存在能力和权力的差异。事实上,弱势群体并不会真正受到尊重。用您的话就是,承认。

6.承认是一个文化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两者都是?我认为,承认基本上是一个经济问题。如果一个国家强大,人们富有,那么那个国家就会获得承认。种族、性别承认也属于同样的情况。如果弱势群体获得了经济上的支配权,它就有更多机会获得承认?

7.在本体论的层次上,您使用的是“equality”的平等概念,但在规范性的层次上,您却使用了“parity”的平等概念,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我创造“parity”这个概念是力图超越传统政治哲学对equal的追求。在我看来,equal是手段,parity是目的。我追求的是让每个个体都有参与、发言权。他的声音都能被听到。

8.在“normal”和“normative”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normal”应是规范的;“normative”是指规范性的。不一样。

9. 您提出贯穿正义的三个维度(分配、承认、代表)的规范性原则是“参与的平等”(parity of participation)。这似乎是假设了社会中的每一个群体都有进行参与的能力(the capacity to participate),这看起来是不对的。因为一些群体显然不具有参与的能力,如患孤独症的群体等,但不能因此就排除他们获得公正的分配的权利。

10.在我看来,您的“参与的平等”的原则在分配的领域中似乎不如其在承认和代表的领域中那么重要。像“按需分配”这样的分配原则就完全不需要、不包含参与的概念。总之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正义的分配原则而又不采纳参与的观念。请问您如何解释分配领域中的原则应当是包含参与的观念的。

11.您提出的“非规范性的正义话语”是否是对传统的规范性话语的一种延伸?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

12.您提出了“反思性的正义”理念,这个理念与哈贝马斯的“反思性的自我”概念非常相似。您的正义批判理论与哈贝马斯的程序式民主正义理论有什么区别?或者这种区别只在于你们的立场不同。哈贝马斯站在右的为资本主义的正义规范话语作辩护,而您是站在“左”的立场,为弱势或边缘化的反抗群体代言?

答:可以说我是哈贝马斯的学生。我受哈贝马斯、福柯的理论影响很深。他们的思想给与我很多洞见。但哈贝马斯的理论是一种纯程序式的正义民主理论。很形式化,力量比较弱。我的理论与他的不同。同时,我与福柯不同。在建构一种反抗的非规范的正义话语方面,我们非常相似。但不同的是,福柯解构一切,而我还想提出一种关于“善”的理念。

13.您如何看待美国攻打伊拉克这个事件。它是在全国民主投票的正义基础上完成的,但事实上在国际上行使了不正义的行为?这如何解释?

答:事实上,情况并不像你们想象得那样。我们投票是在一种非民主的形式下完成的。我们被许多错误的信息误导。投票过程中也存在着如布什选举获胜中的舞弊手段。所以,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并不是如其所言。有时候钱就决定一切。

14.您的非规范的正义理论的实践可行性如何?

针对南希丈夫Eli Zaretsky 教授的“左派的观念”的有关问题:

1.在我们中国,左右划分的常识似乎是,站在革命的进步的一方面就是“左”派,站在反动的或落后的一方面,就是“右”。按照这样的标准,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在没有掌权之时,代表一种新兴力量和进步阶级,它是“左”。当它执政之后,为了维护政权,它又要压迫和剥削新的进步力量——无产阶级,这时它又是“右”。这如何理解呢?

2.有没有执政的“左派”?即左派是不是一直是处于边缘的反抗的位置?

答:有。在美国历史中曾存在这样的执政左派。

3.如何区分newliberism 和neoliberism?自由主义分几类?自由主义的左派和自由主义的右派是如何划分的?

答:自由主义可以分为三种:传统的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newliberism)和新自由主义(neo-liberism)。传统的自由主义就是启蒙时期资本主义发展的价值观,如对个人和私有财产的肯定。这里主要区别社会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前者是指凯恩斯主义。即虽然重视市场的作用,但还重视或强调政府或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后者是一种唯市场主义论。强调市场的唯一作用。我主张一种社会自由主义,而反对新自由主义。我是社会自由主义中的左派。

4.西方的新左派与新自由主义是什么关系?

5.中国左右划分的标准与西方的不同,有时甚至是相反的。您怎么看?

6.您提到,“右”(the right)象征主宰和权威,“左”(the left)象征着反抗和异议;您进一步说,自由主义没有左派是虚弱的,而左派没有自由主义是极权的。请解释一下为什么作为抗议力量的左派会转化为极权主义。

总之,以上基本上是弗雷泽教授在与北京学者座谈时交流的情况。有许多问题的答案我并没有完全记下来。但读者可以从相关学者的问题及弗雷泽的回答中看出一些她所建构的非规范的正义话语理论的中国效应。这种效应不仅体现在中国学者对其正义理论的关注,对其所揭示的当代西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认可,而且体现对第三代批判理论家所怀有的新社会主义正义理想表示敬佩,同时也促进中国学者及早认识与反思当前全球化时代的新矛盾,一起为建构一种公平正义的国际政治伦理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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