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传进:培育社区草根组织:公民社会发育的新路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34 次 更新时间:2009-03-2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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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传进  

一、引述

公民社会落脚于社区,大致有两种类型的组织,其一是社区自治组织,又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体;其二是社区内部的一些更小型或微型组织,它们可能尚未登记,或者是仅仅备案在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活动领域涉及到娱乐健身、文化活动、志愿行为等。我们可称之为“社区草根组织”。从公民社会建设的一般理论上讲,两类组织发育的含义十分接近,二者都意味着政府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和社区参与程度增加,并催生出自主决策的机制与志愿精神。

尽管如此,当落脚于公民社会的具体内容上时,二者之间的差异明显起来,并预示着两条并不相同的社区建设之路。对于自治组织,表面上看它当是公民社会自我治理主体的核心成分,其实未必尽然。自治组织在实质上并不对等于一套建立于形式性选举基础上的空中楼阁式的权力体系,它需要的是社区成员的自我治理能力,而自治的能力又取决于社区内的社会资本含量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公民社会素质。(Bowles & Gintis 2002)社区草根组织与此不同,它是社区成员社会生活的真实体现,它的产生不仅对社会资本要求较低,而且在人们的交往沟通等社会活动中,还同时伴随着社会资本储量的增长。(Wollebaek & Selle 2003)

其次,在社会-国家关系方面,二类组织各自拥有自己重点强调的话语。其中自治组织的典型话语是“权力”、“权利”、“民主”等内容,政府与社区关系在这里容易呈现出紧张性关系(张宝锋,2006);社区草根组织由于强调的是社会活动与活动中的资源,其重点话语则应是“合作”、“支持”、“认同”,我们更容易由此进入建设性的政府-社区关系层面,呈现出强国家-强社会的格局。

再次,公民社会的具体内容如何又构成第三个分水岭,其中有偏重政治性的与偏重社会性之差别。自治组织首先是代表的是前者,而社区草根组织中的那些文体娱乐型的、志愿行动型的组织所追求的则是典型的社会生活,是文化、体育、娱乐、交往、沟通这些公民社会生活的核心成分。

由此,我们可以预期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我们同时也看重社会生活而不只是政治生活、如果并不认为社会资本会随着国家的退出而自然获得、如果我们希望从更基础的社会层面积累社会资本、如果我们更愿意看到建设性的国家-社会关系,那么,两类组织之间将出现真实的差异,并体现成社区建设两条路径的差异。

以下部分先从理论上分析社区草根组织的特有效果,阐述它们与自治组织在以上三个方面的差异,然后,通过一组实证数据对社区草根组织建设特有效果加以展示。

二、从社区结社组织入手的公民社会建设:理论分析

1.社会资本的视角

中国社区治理遇到了巨大的难度,在国内的相关研究中,一个又一个的城市揭示出了相同的规律[1]。结果是,即使是在最基本的选举过程中,组织者为了能够达到法定选举人数也不得不挨个楼门动员、为参加选举者发放纪念品、甚至最终出现“很多选票是做出来”的现象[2]。

对于这一现象,国内学者经常从政府权力退出的角度加以解释,认为政府的权力仍然制约着居委会工作的开展,人们的参与效果受到很大的限制,这才导致了参与不足。[3] 但是,参与本身作为一个公共事务的提供过程,其提供的成本难题却没有被真正研究。涉及到公共事务成本的提供,我们自然进入到了按照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分析公共事务时出现的经典结论:只要监督与激励不到位,人们就倾向于选择搭便车,结果是公共事务的提供不足。在世界的范围内的一些有关社区发展项目的实证研究中也同样揭示出了这一规律。[4]

对于这些问题,社会资本的有关理论已经给出了相应的解释。按照这些理论,社区成员合作的达成需要一些并不轻松的前提条件的,如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Tyler,2002)、社区内部足够的社会资本含量(Meinzen-Dick & Raju,2002;Saxton & Benson,2005)等。因而,社区自我治理成为可能不仅仅建立在观念偏好的层面上,它更是社区本身优势的体现:真实的社区本身就是社会资本的载体,在本来可以出现市场与政府失灵的地方,因为存在着社区成分,如社区内的信任、团结、互惠、声望等社会资源以及相关的治理能力,问题得以解决。(Bowles & Gintis,2002) 如果本质上的那个富含社会资本的社区在我们这里本来就不存在——而仅仅是人们居住在同一块地域上,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意味着即使我们非常欢迎社会如此这般的获得权力的方式,自治组织也无法真实地产生。

社会资本的最基本含义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像人际网络、规范以及信任这样一些成分,拥有了它们将有助于参与者更加有效地共同行动、追求人们的共同目标。(Putnam,1995)在这一整套说法中,体现出了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一种关联内容,而不是一种互不相干、无数“原子化”的独立体的存在。这些内容本身就可以作为公民社会的财富而存在,使得公民社会摆脱了可怕的空洞;它本身又可以作为“资本”而存在,以便实现进一步的目标,这些目标诸如追求共同的福利、建造共同的生活、实现政治上的有效民主,等等。

如果这些条件不能满足,社会中便难以保证最基本的自治组织的产生,恰如种子还不能破土而出一样。但是,一个人为的政治过程却可以改变这一切:我们预定下了一套社区居委会选举程序,预定了依据这套程序走下来必然会达到的效果,我们知道一套社区内的权力机构将由此建立起来。我们看到了,自治组织的产生完全可以不是社会本身“瓜熟蒂落”的产物,而仅仅是一套半强制化的政治过程的产物。由于它的存在,自治组织经常不能真正地代表社会,不能积极地表达社会的需求,结果是,我们应该进行的那些公民社会内容被一个形式上的自我治理组织所误,反而对真正的公民社会发育构成了障碍。

社区草根组织恰好在这里显示出了它的特长。我们不妨首先认为这些组织由于规模更小、活动更具体以及活动内容更加生活化、社会化而更加容易建立起来。在这一前提下,我们就可以预期这些组织通过自身的活动来积累社会资本、培育自治能力、增加社区认同感。

各种组织化的志愿活动对社会资本的促进作用根源于它的活动性质。结社的人们,接触的信息更多,更容易看到共同的受益而相互配合;不断重复的互动又产生了信任、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Dasgupta,1988) 因而,社区内的组织可以通过在社区内将人们联系起来,使之相互沟通、建立信任,产生社会资本,尤其是有志愿者大量卷入的组织更是如此。(Dees & Anderson,2003) 包括社区草根组织在内的各种公民结社,通常都具有培养自治能力的效果,然后,可以将在这里培养出来的能力运用到更大范围的政治治理之上。(Teorell,2003) 正因为如此,一些小型、微型的社区草根组织的作用就能够扩展进入像社会民主、参与、合作、公民素质这样一些更宏大的方面。从而,小型、微型结社组织更应当成为自治组织的先行者。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性地缺乏公民行为演练的社会,治理能力的建设适宜于一个渐进式的方式,从一个最基本的组织活动开始,从人们最感兴趣的、成本付出更少而生活收益更高的地方开始,而不是直接进入到难度更大的权力博弈与利益调节的领域。实际上,即使是在美国这样一种传统上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里,政府也已认识到,“社区建设及社区授权应当与个人和社区组织网络的建立同步进行。”(侯玉兰,2001,14页)

2.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

在公民社会理论中,留待人们选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目标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这一目标的选择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清晰易断,至少其间存在着不同社会里在文化方面的巨大差异。一旦目标不同,两条不同的社区建设路径上便将出现分歧。

公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倾向于将公民社会看成是与国家呈冲突关系的另一面,甚至于将NGO看成反抗国家、维护民主和社会利益的主体。(Keane,1988;Diamond,1994;Moore,2001) 但在中国,我们更希望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建设性的关系。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考虑到我们缺少其他公共权威,来自国家的公权力就更需要被突出出来。一些对中国社会的实证研究也揭示出,中国的公民社会组分的确如此看待他们与国家的关系。[5]

实现建设性关系的路径并不相同。从自治组织入手我们看到的是权力、权利与民主的话语,陈伟东(2004)称之为“社区自治是一种权利与权力的生态链”,位于居民、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等节点之间。(陈伟东,2004,第65页) 因而,强调更多的是公共权力与自治组织权限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当自治组织像某些社区里那样因缺乏社会基础而落入空中楼阁之中时,就会看到,虽然政府的权力已经下放,而社会却未必真正获得权力,因而,社区居民对自治权的要求会在一个权力下放的时代不断积累,在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处积累紧张性力量。

社区草根组织与之不同,它为人们提供的是社会生活而不直接就是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目标是活动的完成,而不是权力上的独立与权利上不受侵害。如果一个外来的帮助有助于该目标的达成,那么,这一帮助将被看成是积极性的。而且,由于规模微小,能力受限,这些组织也的确需要一个有力的促进体系对它们进行帮助。

如果国家就这些需求提供各种类型的支持与帮助,则会受到草根组织的欢迎,并以此为媒介而一方面促进活动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又促进一种建设性关系的形成。在后面的实证研究中我们将这样的结果:从街道-居委会体系、地方政府到国家与社会,整个三级体系对社区草根组织的支持作用与社区草根组织的活动效果正相关,与人们从活动中的积极感受正相关。

我们就此可以将讨论更向前推进一步。由于国家对社区草根组织的支持将促使后者产生出我们尚感稀缺的社会资本、提供社区自治与基层民主所需要的那些关键条件,因而,就可以将国家对社区草根组织的支持整合进整个社区自治的总体思路中。在Maloney等(2000)那里,这被称为是自上而下的社会资本视角,即政治机构对于一个地域的社会资本的产生、公民社会的成长,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角色,它至少有助于支持公民的活跃、甚或激发它的成长。政治与公民社会是相互渗入的。(同上,803页) 尤其是当社区价值的失去使得市民已经退居到狭隘的自我利益之中时,政府的行动将有助于人们返回到社会,并且将政府与市民的距离消除。(Glaser,Parker & Payton,2001)

3.公民社会内容选择的视角

公民社会是社区生活中的那些非商业性的活动方面。(Ravitch & Viteritti,2001,2页) 将公民社会与社区生活等同起来虽然值得商榷,但却至少表明二者含义的接近。社区的经典含义出现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对社区的论述中。[6] 其中社区是一个不大的地域范围及其中生活的人群,他们之间有着亲密的关系,相互信任,服从权威,并且有着共同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在“社区”的另一个中文译词“共同体”中更容易感觉出这一意义。

社区草根组织最能够表达出传统的、或经典的社区内容。在过去依靠鸡犬相闻的自然生活方式来实现的结果,如今可以通过组织化活动的方式加以弥补。比如一场排练,比如一个比赛,比如大家在排练与比赛中的交往,再比如人们在活动中感受到的自身的成就或者因为在社区、社会中展现了自己、得到了认可而增加了对社区的认同,等等。社区草根组织的活动是真正的公民社会空间的开拓,人们在这里展开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

与之相比,自治组织更能体现出政治生活的理想:民主、权利与参与。其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社区民主生活的主要内容,而民主选举则是社区居民最广泛的一种政治参与方式。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对政治权利的孜孜强求中,我们是否忽视了更为普通百姓关注的社会生活的内容,尤其是在那种理想的自治模式的实现还处于遥遥无期的期待中之时。具有启发意义的是,在西方社会,社区自治可以看作是近乎成熟的境界,而即使是在这种地方,保证社会生活的丰富与真实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近些年来人们对社区纽带的逐渐淡化与失去的无奈中(如见Wheatley & Kellner-Rogers,1998)即可看出。

社会生活的重要性还可以在与物质生活的类比中体现出来。在物质生活方面,我们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人们的基本生存,使人们在遇到了诸如年老、失业、工伤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基本生活难以保证的情形下能够解决基本生活费用的来源问题。而在精神生活方面,我们还无法通过一个制度来保证一个基本的保障水平。正式制度难以解决,就需要通过社区草根组织来解决,社区草根组织的活动也就被赋予这样一个重要的角色:在人们的基本物质保障之外,为人们提供精神生活的“最低保障”。而至于一个民族是如何需要自己的主导性文化与价值观,那就更无需多论了。

三、一个实证研究中的展现

1.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在中国社会中,社区草根组织并不发育。意欲对之进行研究,我们只有选择那些有创新性的先行地区进行。北京市东城区就是这样一个场所。东城区的社区草根组织建设起源于当地对社区草根组织实行的社区备案制度,我们知道,社区草根组织的成立与活动一直存在着难以登记注册的问题,灵活的社区备案制恰好为组织活动解决了这一难题,在备案制的合法性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大力促进社区草根组织的成立与活动。

研究工作于2006年3-7月在东城区的多个社区内进行,观察与访谈成了我们的基本手段。之后,我们又选择了胡家园一个社区进行了详细访谈。选择这里的原因是,在这该社区有着多达14个社区草根组织(当地叫做社区“群团组织”),活动开展的深入而又广泛。参与社区活动的成员多达100余人,他们大多数是一些离退休的老年人。初看起来,选择老年人无法代表社区的一般状况,但实际上,使用老年人有一个优越之处,就是可以将社会生活作为理想类型来处理,将生活内容理想化为纯粹的社会生活,因为他们无需关注维持生计的经济生活。

在访谈的基础上,我们对社区中的123位被调查者发放了问卷,其中94位是社区草根组织活动的参与者。活动参与者的选择方式是,在社区草根组织活动的现场,对参与活动的所有小组成员进行调查。共调查了合唱团、越剧表演队、太极剑队、志愿治安巡逻员等社区活动组织。

以下将以问卷数据分析为重点。问卷中,所有的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回答都分为7个等级,从最不赞同(或程度最低)的1分到最赞同(或程度最高)的7分。

2.结果与分析

(1)被调查者基本状况

在被调查者的123人中,有52位社区文体活动的参加者,36位志愿性治安巡逻员,6位参与组织活动而未标出具体类型者。29位没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在活动参与者中,平均已参与活动36个月,其中一半以上参加活动2年以上。参与活动者平均一个月参与组织活动的时间为30.8小时,基本上一天一个小时。参与者中,男性18人,女性76人,显示出女性更高的社区活动热情。平均年龄58岁,81.5%的属于已经退休而又刚过退休年龄不久的成员。这些人员基本上不需要为谋生而努力,其中的68人(79.1%)已经不需要参加能增加收入的劳动,显示出他们的生活可以简化为理想的社会生活类型,对于研究的意义较为明显。

(2)活动的效果分析:公民社会的成分得以展开

以下表1数据显示,组织活动的开展已经实现了这样的效果:活动自身已经具有了可持续下去的自我维系作用,虽然最初有些是在政府的帮助下开展活动的,但至今却由于能够在活动中感受到的愉快和生活价值而令人们投入的积极性增高。

由表面深入,可以看到,参与社区活动的效果还可以深化。访谈中发现,人们最初参与社区活动主要是为了娱乐、健身,最多包含着社会交往的愿望。但时至目前,虽然绝大多数人仍然拥有娱乐或健身的想法,但是,已经有42.0%的人确切无疑地(即得分6-7分者)将之作为自己的事业来追求,见以下表2数据。需要注意的是,正是自我价值的追求方向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文化价值定位,因而,可以通过社区草根组织的活动,引导人们乃至于整个社会的文化价值走向。

表2的数据可以反映出更多的内容:人们参与活动,除了兴趣爱好、事业追求之外,还包含了几乎社会生活的全部侧面:社会交往、对组织的认同(荣誉)、公益动机、对社区的认同(增光)。这些侧面综合起来反映出了公民社会中属于社会生活内容的那些组分,且传统社区中的像认同与归属、密切与友好等成分均包含在内。

(3)活动的效果分析:公共事务治理的前景变得乐观

表3数据还告诉我们,一同参与组织活动的人们在业余时间里交往频繁,而这正是产生社区纽带与社会资本的前提条件。表3数据还告诉我们,即使是文体生活,也将促进人们更加认同社区;人们也因为参与活动而更加关注社区公共事务。这些变化都是针对当前参与公共事务的动机不足问题而发挥作用的。

少数人在活动中出现对社区认同与公共事务关注中的倒退现象,访谈发现,这与他们感受到的一些消极面有关,诸如发现居委会的支持不足、一些制度问题障碍了活动的更有效开展等。而在这时,对自治组织的改进反倒成了人们的自觉行动,依靠社会的力量——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施加压力——来促进公民社会的真实展开也就进入了实际可行的阶段。

(4)活动的效果分析:国家与社会的建设性关系前瞻

在访谈中发现,社区草根组织成员对于政府的支持、关注、参与组织活动的需求强烈。即使没有资金与场地的支持,而仅有认可、积极的关注等,也将受到欢迎。它对于人们的投入热情、活动中感受到的快乐与价值等方面都有促进作用。以下使用相关数据来表达这种效果。

政府(或居委会)的直接支持显然增加了人们在社区活动中的积极性。在这里将居委会与政府并列,是因为在活动参与者心目居委会更靠近于政府而非社会。以下表4的前两行数据看出,居委会的支持在四项效果指标中的三项具有显著效果,它既能使人们的活动更加愉快,又能使人们从活动中收获更高的价值,而且(或者是“因而”),人们会更积极地参加这样的活动。相比而言,上级政府的支持只在最后一项指标上产生效果,在0.05 水平上正相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政府的支持程度是一种主观感受值,而不是客观数值,每一个人的感受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这里更能反映出主观上感受到的政府的支持与自己对活动的态度之间的关系。

除了直接支持之外,政府(或居委会)的关注也将具有积极作用。表4的中间两行数据表明,不管是社区的关注还是上级政府的关注都具有提高活动吸引力的作用;且上级政府的关注效果更加明显。接下来的数据是,当活动参与者感受到自己能够为国家、社区带来利益的时候,则会对于活动的愉快程度、价值感受有一个明显的提升。

以上几组相关数据揭示,公民社会与国家、政府甚至居委会,并不一定是此消彼长的权利与权力关系,它们更可以呈现为互相支持、功能契合的关系,不管是国家对社区草根组织的帮助还是社区草根组织为国家的争光,产生出来的都是积极的效果。从而,由此入手可以实现二者间的建设性关系。

四、讨论

我们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数据都揭示,社区草根组织的建设将产生自身特有的效果。如果我们更关注公民社会中的社会性活动成分而不是政治性成分、如果我们希望通过这些社会性活动来积累社区社会资本家的含量并为社会自我治理培养出参与的能力、如果我们把一个建设性的国家-社会关系作我们的目标而不是将二者看成是权力的争夺或利益抗争关系,那么,我们应当更加关注社区草根组织的培育与发展。社区草根组织的壮大是社区实现成功的自我治理的第一步,这与那种认为从政府的控制中“解脱”出来就是公民社会的看法并不相同。

我们的确会在社区草根组织的活动中明显感受到政府权力仍然相对于社会权力而高高在上。然而,正是在这里,在这一社会成员行动起来的场所,才真正暴露出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包括居委会的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社会成员也才愿意在追求公共性的社会利益的时候参与进来、增加自己的力量。这里是社会成员真正行动起来的场合。不仅如此,这样的培育还将是建设性的,因为它既包含着对政府权力的排出、又包含着对社会与国家的建设性关系的需要。支持与干预是完全可以在效果上分离开来的,通过这一分离,我们可以明确提出自上而下的支持性体系的概念,发现一种理想的国家与社区的建设性的合作关系模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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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陶传进,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

[1] 各地的研究可分别见岛行政学院课题组: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选择及实现途径研究,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罗晓蓉、花传国,2005;马卫经、黄泌蕾、桂勇,2000,14-16页;贺妍,2004。

[2] 注:来自于2006年3-5月在北京、西安两市一些先进社区的访谈。

[3] 如见李建斌,李寒,2005年;何永红,黄鹏,2004;张苏辉,2006。

[4] 如在英格兰西北部贫穷者中的定性研究发现,在健康影响评估中,尽管参与被认为是关键环节,但是,当地成员的有效卷入却困难得出了名。见Kearney,2004。在另一个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研究中发现,虽然可持续发展中强调社区参与,但参与遇到了巨大的阻力,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理想化,需要借助于社会资本来造就更具可持续性的社区。见Bridger,2001。

[5] 关于农村的研究可见Hann & Dunn,1996。关于行业协会的一个研究可见Tsai,2005。

[6] 中译本可见F·滕尼斯,1999。

[7]有关的理论阐述可见Marinetto,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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