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商务部禁止收购裁决所蕴涵的反垄断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04 次 更新时间:2009-03-23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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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进入专栏)  

商务部18日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商务部的此项裁决的前两项,较完整地理解了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比较完整、科学地界定了“可乐收购汇源”对现有相关市场竞争和潜在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但其中第三项对中小企业影响的分析,可以看作是执法机关受到十九世纪末创立谢尔曼法时期反垄断就是反大、反特权的观念,与国内舆论对民族品牌崛起和国内市场拓展担忧的社会情绪的共同作用的一种委婉表达。

商务部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事件的反垄断认定包含三个层面在:第一层主要针对从相关市场角度分析,具体包括以可口可乐占支配地位的碳酸软饮料市场和汇源果汁占领先地位的国内果汁饮料市场。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后,有可能通过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交易条件等手段,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第二层主要针对潜在竞争者和饮料市场进入退出壁垒角度分析,商务部认为,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可乐收购汇源”后所形成的限制竞争效果。第三层主要针对行业发展和中小企业生存空间。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按照反垄断法亘古不变的核心理念,反垄断裁决应该是对竞争的维护,,而不是对竞争者的保护。在经营者集中和市场并购领域,反垄断的主要理念包括:竞争秩序与企业的合并收购行为并非“水火不容”;大企业的扩张,与中小企业在各种层面参与到产业链的各个层次、分享产业利润行为,更多地基于企业对自身发展战略和企业价值的定位和独立判断;反垄断法实施的直接效应是控制大企业在市场结构上的“一家独大”或“寡头天下”,但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间接效果和最终目的,仍然是着眼于未来市场范围的扩大,而不会仅仅盯住现有的“相关市场”及各竞争者的市场分额;大企业的兼并重组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保护弱小者与保护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将保护中小企业所易获得同情的色彩,扩展到市场竞争中,还需要司法环节的论证和辩论。对此,反垄断实践上仍有较多争论和讨论的余地和空间。

在中国巨大的内需市场亟待振兴的背景下,民族品牌、龙头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如何抓住机遇?首要的是企业自己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治理结构的优化。除去国家产业安全的评估以外,对外资收购我国企业,与其一事一议,一案一策地讨论和维护民族品牌、龙头企业和老字号企业的市场结构,还不如系统研究和调理民族品牌、龙头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在企业发展方面的内部问题;被动地喊“狼来了”还不如增强民族企业的在市场竞争意义上的“狼性”。

在反垄断问题上,企业的问题归到市场,政府的扶持归到产业政策,法律的问题集中于法庭辩论和细节追究。这虽然是一个琐碎和麻烦的过程,但是,垄断就是竞争的缺乏,反垄断执法本身就是一种对“竞争”和竞争秩序的反向认识活动。谁能用简单的逻辑推理和各自采集的数据说清楚保护竞争和保护竞争者的区别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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