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恒:中国贪官“标准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28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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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恒  

文/特约撰稿员 胡佳恒(发自北京)

王荣利是画着一个一个“正”字,做完大陆民间第一份反腐报告的数据统计的。从2002年至今,王荣利搜集了424例各地各种类型的腐败案例,完成资料汇编近2000万字,其中既有2002年以来影响较大的腐败犯罪案件,也包括如“陈希同案”等直至1990年代发生的腐败要案。

这位深圳律师在对典型腐败犯罪案例进行归纳后,按照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的思路,分别从腐败犯罪的地域分布、时间阶段、职务结构、年龄结构、犯罪罪名、犯罪程度、犯罪表现、犯罪结局8项指标进行考察,编撰出长达7万多字的《中国反腐败报告》。

“报告的价值在于通过量化分析,可以使我们对于有关腐败犯罪问题有更清楚的认识,从而有针对性地找出具体防治措施和解决办法。”王荣利对《凤凰周刊》说。

诸如“59岁现象”皆为伪命题

在王荣利收集的424例腐败犯罪案例中,有260名腐败犯罪分子初次受贿或主要犯罪发生时的年龄能被推算出来。经过统计之后,发现43%的涉案人员年龄跨度在40岁至49岁之间,这与传统的“59岁现象”说法不尽相同——1997年云南红塔董事长褚时健涉嫌贪污落马时年届59岁,于是有人将这种临退休前的东窗事发,称之为“59岁现象”。

一条关于年龄的规律曲线若隐若现。此后,因一批卖官鬻爵案件被曝光,那些急于副职转正职、科级升副处,惟恐一过40岁再无机会的官员,又被贴上官场“39岁现象”的标签。

王荣利的报告看似颠覆了这一流传甚广的官场传言。不过在他眼中,贪官的年龄依然是模糊的。“收集的案例都是大案要案,这些涉案人员大多是县处级以上,有较高职务,年龄也相对集中在40岁到60岁之间。根据中纪委历届党代会期间向大会所作报告披露的数字,平均每年查处违法违纪的党员在10万到15万人之间,这其中大多数都并非大案要案,所以40岁以下年龄构成腐败犯罪的人员应该也不在少数。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所提供的数字来看,也可佐证。”他说。

同样模糊的是贪官的学历背景。如“三湘第一女贪”蒋艳萍,仅有初中学历。相形之下,原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高勇,原江西赣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张佩昌均为博士。从出身来看,既有从司机身份走上法院副院长岗位的“三盲院长”姚晓红,也有“海归博士”出任副省长高位的博导、教授吕德彬,但他们也都以不同方式触犯刑法。

统计亦显示出,贪官犯罪时长短则一两年,长则十几年,作案次数少则三五次,多则上百次,初犯时年龄最小的才二十来岁,“无论‘59岁现象’,还是‘39岁现象’,都是伪命题。腐败犯罪与年龄关系不大,官员走上腐败的风险年龄阶段,与其掌握权力的年龄阶段时刻相伴”。王荣利说。

有关腐败与权力的经典例证,在报告中得到了数据支持。涉案官员中,担任过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各级政协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共计33人,只占总数的7.78%。王荣利认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机构负责人,其实并不拥有足够的“实权”。没有足够的权力,自然也就没有腐败的基础。也因为没有足够的“实权”,人大的监督力度大为削弱。

王荣利在报告中写道:“如果一名市长的一句话或者一个批示,就可以决定一个老板的收入增减几百万乃至千万上亿元,我们期待这位市长仍能保持良好的心态而无动于衷,那是非常不现实的。这种状况,也是一种严重的价值扭曲。价值扭曲的结果,就可能导致腐败。”他说:“认真分析涉及人大、政协系统负责人腐败犯罪的个案不难发现,这些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的腐败犯罪,大都在其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时候发生,许多犯罪事实与其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并无直接关系。”

党内腐败多发区在哪里

此前由湖南大学、湖南省委组织部和湖南省纪委共同承担的国家级课题《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对于外逃大陆贪官的轮廓作过描画。

课题组认为,贪官群体首先是一个临近退休的厅级官员形象,可能是交通、建设等部门掌权者,利用权钱交易取得不法之财,如58岁时出逃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或是一个40岁左右的国企老总身份,这个“一把手”往往兼任包括党组书记、董事长等多个职位。企业的性质使他方便捞钱,但审计制度同样让他更容易被发现,代表者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以及云南旅游集团原董事长罗庆昌。

王荣利本人并不知晓这一课题的进展,不过他所临摹的贪官画像与课题组的推论基本相同。综合报告中8项参考指标的数据多寡,浮现出的贪官面相是一位来自广东、湖南、安徽、湖北、海南等地的厅级、副厅级官员(报告显示,424例腐案中,涉及担任过各级党委、纪委等要职的官员122人,其中市委书记、副书记58人;涉及担任过市长、副市长的官员59人),此人的涉案金额在千万元级别,最终因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锒铛入狱,52%的可能是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有17.6%的可能以死刑结束生命。

全部424个案例所涉及的腐败犯罪人员(包括少数自杀者或者严重违纪未构成犯罪者在内),涉及党内部门有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其中涉案较多的是政法委和宣传部。

政府部门落马官员最多的则是交通口。报告统计全国共有13个省、直辖市交通部门副厅长以上职务人员17人落马,另有2名交通厅管理下的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董事长因腐败获刑。

另外,还有多达81人曾分别属于各级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监狱、海关、国家安全等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占全部案例的19.10%,其中至少70人曾分别担任有关执法机构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王荣利直言,执法机关的腐败状况,往往比数字实际所反映出来的更严重。因为执法人员知法懂法,反侦查能力更强,受到刑事追究的概率相对会降低;又不处于经济工作第一线,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同时执法人员若发生腐败,出卖的是国家利益,“受害人”相对模糊,加之执法人员腐败,仍由执法机关追究责任,受人情关系、裙带关系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得到不当保护。

从腐败犯罪人员的职务级别来看,担任省政府各部门正副秘书长、厅长、主任的人员共45人,占全部案例的10.61%,省一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厅级、副厅级发生重大腐败犯罪的案例也比较突出。

王荣利建议,反腐过程中,应特别对副厅、厅级职级的领导干部加强监督和制约。另外,还应将涉及重大工程项目的部门如交通部门,以及领导人的秘书等职位,纳入特别关注视野。

三十年贪官浮世绘

424例腐败案例中,1990年代查处的案例计68例,占全部案例的约16%。而在2000年至今不到9年间查处的案例计356例,占全部案例的约84%。2000年后,腐败大案要案的发生所占比重和涉案金额所占比重大幅增加,这一点从河南省交通厅前后三任厅长前“腐”后继的案例事实中,可以得到明显印证: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曾锦城于1997年被查处,涉案金额30万元;继任的张昆桐于2000年被查处,涉案金额达100万元;张的接班人石发亮于2002年被查处,涉案金额飙升至1900万元。

腐败犯罪从1980年代到1990年代再到新世纪前8年间,中纪委依法查处的违纪党员总数并没有显着增加,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提供的查处案件数量和人数,增幅也不明显。目前无论是构成违反党纪,还是违法犯罪的立案金额标准,都在不断提高,因此许多低于立案标准的情况都未统计在内。

由于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大案要案越来越多,所以这30年呈现出明显的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代,各种腐败现象虽然较多存在,但多仅为不正之风的形式,发展到违法犯罪仍极为少见。

当时比较典型的一例是原黑龙江省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王守信贪污案,其被认定贪污50万余元,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犯”,于1980年2月被枪决;中间10年不仅存在腐败现象,而且构成犯罪的已经比较普遍;最近10年,特别是2002年11月之后,高级领导干部因腐败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大量发生,贪官进入“开始受审的高峰期”。

据王荣利的不完全统计结果,自2000年以来,累计共514名处级以上贪官因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被查处,共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934320.4万元。

“过去我们对于我国的城乡二元化现象比较关注,其实我国还有一种二元化的倾向,这就是官民二元化。这种官民二元化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期发生的较多的群体事件,以及官民冲突案件或者事件,如深圳林嘉祥酒后失德失言事件等,都是官民二元化对立尖锐化的表现。”王荣利说。

推开反腐三重门

1949年之后,毛泽东在反腐工作上,采取的是改造思想的方式,他的目标是要人们自觉抵制腐败。“这实际上也就是要在人们的内心世界里树立起新型的道德价值体系,这种道德价值体系是排斥一切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可以说,毛的这种方式,在当时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这种思想的改造由于既缺乏丰富的物质基础,又缺乏法律的制约和规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群众运动的扩大化和不规范化,最终导致政治动荡。”王荣利说。

王荣利认为,邓小平总结了毛的经验,采取整顿党的纪律结合依法惩治的方式。这种方式避免了改造思想造成的群众运动扩大化,也避免了单纯的因为思想斗争而引起的不必要争执。但由于中国大陆缺乏法治传统,传统道德价值体系历经多次群众运动屡遭否定与破坏,随着经济高速增长,一些领导干部既不认可传统道德价值,也不习惯法律的约束,一套完整的政治和经济管理制度也尚未确立,所以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犯罪不断蔓延。

如何通往化解对立矛盾的解决之道,报告所言及的民间智慧,正是提供另一维度的路径选择。在《中国反腐败报告》的构想中,建立起包括道德、职务、法律三重评判的反腐体制将是选择之一。

王荣利认为,对于人类行为的价值评判存在三种形式,第一种是道德评判,即由社会大众依据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对某一行为所作出的没有强制约束力,仅有一定舆论压力的社会评价;第二种是职务评判,由一定组织或者机构内,职务高者代表集体对于在职人员的行为所作出的褒扬或批评;第三种是法律评判,即由国家法定机构以国家的名义,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具有最高效力和国家强制约束力的评判方式。

原载《凤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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