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明:新闻自由的真谛与西方记者的滥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82 次 更新时间:2009-02-1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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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明  

当CNN记者卡夫蒂歪曲西藏暴力犯罪事件、恶意污蔑中国人是“暴民与匪徒”时,西方某些人士却认为,这是履行新闻自由的正当行为。在今天,新闻自由传统受到卡夫蒂们的蔑视,被他们用来践踏他国人权、破坏他国主权,有必要让他们重温一下新闻自由的常识。

一、新闻自由的要义

新闻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借助媒体传播信息和意见的自由,构成公民、记者和媒体的法定权利。早在19世纪中期,英国思想家密尔就指出言论自由的法律与道德原则,认为一切意见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但在方式上必须有节制,不能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防止对案情的各项因素举陈错误,防止谩骂、讽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的态度。为了真理和正义的利益,限制使用辱骂性的语言比限制使用其他武器重要得多。[1]

新闻自由这一原理,成为西方某些媒体的玩偶,常常对己一套,对人一套,打着绝对自由的口号对他国进行意识形态颠覆。媒体发表新闻与意见不受约束,当然是自由的,但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他国的名誉,否则应受道德谴责或法律审判。新闻报道受法律与道德的限制,是社会公正对滥用自由的约束,媒体应像一切公共机关一样负起促进社会进步的责任。

在民主国家,媒介防止煽动、诬陷或辱骂性言论,对他人的名誉和世界和谐有所贡献,是各国媒体公认的义务。许多国家的宪法赋予人民和媒体以新闻自由,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切身利益和人格尊严,也是巩固和发展民主制度的需要。新闻自由既是记者尊重民众的权利,也是依法运用自己的权利,他人的权利受到尊重,媒体才有真正的自由。西方少数媒体面对中国的振兴,不断释放诽谤、污蔑与猜疑的信息,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诋毁中国,是他们遏制中国发展惯用的伎俩。实施真正的新闻自由,有助于推动人类的正义事业,让人们认识社会的发展方向,而不是歪曲事实真相,蒙蔽人们的耳目,阻挠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通过报道事件真相,扫除反动势力和腐朽因素对社会进步的破坏,是新闻自由的真谛。藏独分子不仅进行分裂祖国的勾当,而且妄图在西藏恢复残暴的农奴制,西方媒体为这些人张目、呐喊,不仅玷污了新闻自由的圣洁,而且暴露了他们鼓吹人权的真正目的。

专制制度剥夺人们的新闻自由,封锁人们想知道的消息,压制人们发表不同意见。西方少数媒体对中国问题的报道,总是封杀中国的正面信息,堵塞中国人民和政府的意见,只发表他们自己的观点,正是专制主义的复活和新世纪的媒介霸权。当今,全球化把各国人民的利益融汇在一起,人类的精神追求也出现了许多共同点,任何滥用新闻自由的侵害,同时也在伤害本国人民。西方媒体的新专制主义倾向,以及他们履行媒介责任的能力低下,决定他们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不能不遭到正义国家和人民的谴责。一个记者既要求新闻自由,又不具备应有的能力,既想说出伟大的真理,又胡言乱语、错话连篇,自然要陷入这样或那样的不自由。更应指出的是,他们肆意歪曲新闻事件,无非都来自非自由的、强制的社会关系。西方一些媒体充当反华势力的附庸,不顾事实丑化中国形象并常常享有报道自由,正是充当反华势力传声筒的结果。

自由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摆脱束缚,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既要摆脱限制,又离不开限制。积极的限制是自由的条件,消极的限制是自由的桎梏,因此,新闻自由具有两种实质:第一,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诉诸新闻活动,报道一旦超越法律,记者的言论就要肆无忌惮。真正的法律以尊重和保护人的权益为基础,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是积极的,并为健康的新闻自由提供保护。第二,新闻自由无法超越必然性的限制,要经受客观规律的验证。这种必然性包括反映事件的真实、真相和社会发展趋势,凝结着真理的要素。包括说什么和不可说什么,记者要把握报道内容的是非和正义。如果新闻违背事件的客观必然性,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破坏社会安宁而受到广泛的谴责是不奇怪的。

二、国际新闻自由的规约 

西方媒体热衷国际传播,在世界新闻秩序的版图中处于强势地位,但却常常违背《国际新闻自由公约》,我行我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是一部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世界新闻规章,要求国际报道以增进各国人民福祗、国家平等与世界和平为目的,而不是放纵自我发泄,肆意挥动扼杀他国人民权益的大棒。

在《国际新闻自由公约》中明确规定,“1.不正确新闻之发表足以危害各国人民间友好关系及和平之保持;2.联合国第二届大会建议采取措施,以促进各国友好关系,并防止足以危害各国间友好关系之虚构或歪曲新闻的传递”。[2]凡发表歪曲事实及侵害他国权益的新闻,受侵害国有权提出“更正书”,要求侵权者立即作出更正。如果侵权的媒体拒绝更正,“则行使更正权之政府可将上述更正书提交于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于接获该项更正书后五天内,适当公布之”。[3]

该文件表明,新闻自由作为国际报道的严格规范,是各国新闻界的行为准则。在国际社会中,媒体既可能是新闻自由的保护者,又极可能是破坏者,就看它是否遵守国际报道的共同原则。近年来,西方少数媒体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成就经常大放厥词,同时封杀中国人民的正义声音,直接违反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中“新闻与意见的自由交换,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为世界和平与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进步所必需”的宗旨。

“国际新闻自由”这个口号首先是由美国新闻界提出的,1946年3月列入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的讨论议程。同年`1月,联合国大会在纽约举行,通过了菲律宾代表罗慕洛提出的“国际新闻自由决议案”。1948年3月至4月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在日内瓦举行,有中国在内的51个国家的新闻界代表出席,讨论、修改了美法英三国提出的《国际新闻采访与传递公约》、《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和《新闻自由公约》,随后将三个公约合并为一个文件,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很快形成全球性的新闻自由运动。在此后40多年的冷战中,西方新闻界一面高喊新闻自由的口号,一面歪曲事实、攻击民族独立国家的内政外交,很少按《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行事。

《国际新闻自由公约》的履行主体是一国政府及记者,享有权利的主体也是一国政府及记者。可笑的是,卡夫蒂的污蔑性言论遭到中国人民和世界广大华人的谴责后,CNN竟以“指的是中国政府”来辩护。《国际新闻自由公约》明确规定:给予新闻与意见自由不包括“B.意图煽动他人以暴力变动政府制度或扰乱治安者。C.意图煽惑人民犯罪者。……J.有计划地传播足以损害人民或国家间虚构或曲解新闻者。”[4]西方少数媒体鼓动藏独暴力,破坏奥运火炬传递,正是“煽动他人以暴力变动政府制度或扰乱治安”的铁证,这一媒介事件天理难容。多年来,西方一些媒体公然践踏国际新闻自由规约,无理攻击中国和中国人民,早已引起中国人民和世界华人的愤慨。他们捏造、歪曲事实,破坏国家正常关系与世界和谐,扭曲人类的基本权利,恰恰是骇人听闻的新闻侵权,而不是什么新闻自由。

《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要求,“报道事实,不存偏见,加评注而不存恶意”。[5]为加强各国人民的友好和相互了解,“公约”又强调:“消除足以挑拨国家间、私人间或种族、语言、宗教、哲学信念不相同之集团间仇恨与偏见之虚构或歪曲新闻之散播流行。”[6]说谎与漫骂的自由,攻击别国政府的自由,都不是新闻自由,任何国际法和国际公约都不允许把这种自由加于一个主权国家及其人民。卡夫蒂们践踏国际新闻自由的丑行,已经成为全球正义人民的笑柄,必将钉在世界新闻史的耻辱柱上。

三、新闻自由没有普遍的模式 

国际报道涉及他国的主权和尊严,各国记者只有相互尊重彼此的制度、民族权益和文化,才能形成新闻自由的国际性。但西方某些政治家和记者,总是以自己的新闻自由模式代替国际新闻自由准则,企图把它强加给其他国家。他们掩盖新闻自由的政治内涵或出于其他目的,总是指责中国没有新闻自由,把中国新闻界说得一团黑。

新闻自由是政治制度的产物,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模式。在中国,报道普通工人、农民的生活、工作、欢乐与疾苦的新闻是非常自由的;而在美国媒体上,这类新闻很少,报纸老板们认为没有价值常常不予报道。美国媒体热衷于报道政客们的相互抹黑、政党攻击,连卡夫蒂肆意辱骂副总统都是充分自由的,这是多党政治的必然反映。在中国,没有政党纷争,没有骂人的自由。中国现有的主流媒体都属国家所有,它们的报道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贯彻这个宗旨就有充分的报道自由,违背这个宗旨自由就少,甚至没有自由。美国大部分主流媒体归私人财团所有,记者不过是他们的雇工,整天为财团获取利润和财团依附的政治势力而忙碌。如果他不愿为其服务,就要被解聘,失去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作为政治自由的前提,是获得政治利益的手段,必然带有政治倾向,符合一定的政治框架,不可能存在超政治的、普遍的新闻自由模式。

新闻自由表现为一种历史过程,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各国的经济、政治、法制和文化发展程度不一样,甚至存在巨大差别,新闻自由的模式有差别是自然的。社会自由不断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完善向完善发展,表现为人的物质生活方式、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的规约,体现为人在多大程度上能自觉维护社会利益和他人尊严。社会的法制和道德水准高,新闻自由的硬性限制就少,反之就要多一些。有利于社会的平稳发展和进步,是新闻自由实施的前提。每个真正关心新闻自由的人,都应脚踏实地关心社会的健康发展,关心法制建设和人的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以便创造全面条件扩大新闻自由的领域和途径。我们坚持的是中国国情的新闻自由,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全国需要高度凝聚力快速增强国力的时期,中国绝不会全盘照搬西方的新闻自由模式,把国民的思想和社会秩序搞乱。对这一问题,中国新闻界冷静地权衡利弊,头脑十分清醒。

在宪政国家,新闻自由是一种普遍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新闻自由权。但在不同宪政国家,民主的形式和发展程度不一样,公民享有新闻自由的具体权利有一定差别,新闻自由的模式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必须指出,这种自由权的分配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均等的,有的人从事新闻活动的权利要多于另一些人。在西方国家,财产的多寡是实现新闻自由权的关键,没有巨额资金,“创办媒体的自由”就是一句空话。在中国,目前主要由职业、能力和机遇的不同决定公民具有不同程度的新闻自由权。政府新闻发言人要比政府首脑具有更多的新闻自由,记者比一般民众有更多的新闻报道权,事件的知情者在媒体上发表意见的自由,多于不知情的人,如此等等。不区别各国情况、各种历史条件和各种复杂情况,认为各国应有共同的新闻自由模式是十分幼稚和荒谬的。

如果说各国新闻自由有什么共同点的话,那就是西方新闻自由的先驱早就确定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7]二是:“积极的煽动性言论,会挑起有害的行动。”“每个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分•••••••,若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8]中国的新闻自由是依据这两个原则的表达自由,西方某些记者是否赞成和履行这两个原则呢!?

[注释]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35、55页,商务印书馆,1959。

[2]引自《报学杂志》1948年第2期。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6]同上。

[7]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见《国际新闻界》1980年第4期《法国的新闻立法》一文。

[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81页,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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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军事记者》2008年07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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