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硕:也谈“土地流转”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3 次 更新时间:2009-01-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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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硕  

中国政府希望农民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土地流转"是目前农村土地改革议论比较多的热点话题。所谓"土地流转"简言之就是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在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流通,实行有偿转让。

从本质上讲,"土地流转"不是农村土地私有化。

个人认为"土地流转"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一、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稳定有保障、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现按份额归属于农民个人的土地集体所有权;

二、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法规,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各种有效流转形式,包括在不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前提下让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发展适度的农业规模经营;

三、让土地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以法规的形式将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成为可流动的、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来源;

四、改革征地制度上,改革公益性用地和商业性用地征地中同地不同价,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产权属性和流转进行规范。

"土地流转"政策最终比较理想的结果是:土地得以集中经营,规模壮大、资源得以节约、高技术农业得以普及,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其他高附加值产业。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比自己经营更高的收益,得到农业技术培训以及从土地解放出来而创造的其他方面效益。

然而,这种结果只有在地方政府不动歪脑筋,完全贯彻中央政策条件下才能实现。所以,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些防范的措施:1、严格规定流转土地用途,比如,只能种粮或其他规定的合适的经济作物;2、建立流转土地保险制度,比如土地质量不能变坏、农民收入水平不能变低等,尽量压缩地方政府操作空间。

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行按人均分地原则,农地规模狭小,每户的农地地块分散零碎,使农业机械化受阻,农业生产率难以提高,难以产生规模效益。允许流转土地经营权,农业集约经营便具备条件,可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的困扰,加速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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