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民:工人成熟与社会法团主义:中国工会的转型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50 次 更新时间:2011-11-0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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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民  

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中国的劳资问题日益尖锐。但是,在国家主义的分析框架下,工会转型始终面临困境。为此,我们另辟蹊径,从工人运动的内部入手,分析中国工会转型的条件。我们认为,如果社会法团主义能够成行,它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工人所具有的成熟权利意识和理性算计能力。当这些前提还不存在的时候,工会应当担任工人辩护士和启蒙者的角色。同时,本文还认为,工人启蒙,应当取功能"合作论"而不是"冲突论".

关键词:社会法团主义;市场经济;权利意识;理性能力

作者简介:王向民,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政治学系讲师。

本文是教育部青年课题资助项目的阶段成果,项目名称"政府、企业、职工的理性博弈"(项目编号:06JC810002)。本文同时受到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青年基金资助。

在市场经济和国家主义的既定框架下如何推进工会转型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基于理论和现实的考虑,我们将从工会维权所需要的主要变量——市场经济、权利意识和理性算计能力——来推断工会转型的方向,进而从理论上讨论国家法团主义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适用性,以及其中的重要变量。

一、国家法团主义分析及其瓶颈

两种相互联系的态势,使得愈来愈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中国工会。首先,劳资纠纷的频繁冲突和劳资矛盾的日益尖锐化,导致工人抗议频繁发生,使得社会稳定成为政治生活中的最大考量。其次,19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国内GDP 的高速增长,社会的贫富分化愈来愈严重,以至于有人提出中国出现了社会的"断裂",即一部分社会成员被甩到了社会结构之外(孙立平,2002)。出于对社会公正问题以及对弱势人群的关心,愈来愈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中国的工会。

学界对中国工会问题的分析,大致有两种思路。一种认为工会失位,是体制原因,国家主义体制必然使工会难以发挥相对独立的作用;一种认为工会作用不明显,是技术原因,工会自身程序技术上的落后导致工会功能难以发挥。前者是学界分析的主流范式,本文主要分析此种范式。

把工会失位归结为政治体制,是国家法团主义分析框架在社会分析中的延伸①「相关研究文献包括:陈峰、安戈、陈佩华、顾昕、王旭等人所撰写的论文。」。学界大致认同菲利普。C.施密特的法团主义①「Corporatism 一词在大陆被翻译为"法团主义",在海外被翻译为"组合主义".本文采用"法团主义"的翻译。菲利普。C.施密特认为,"组合制度(corporatismmodel)可以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的体系;组成这一体系的各个社会集团被组织在数目有限的团体中。这些团体具有下列特征:单一、强制性、不容竞争、等级分明、功能各异。它们得到国家的承认或批准(甚至由国家直接创建)。国家授权让它们去垄断各自社会集团的代表权,但是却在各团体领导人的遴选以及它们提出本集团要求与表达态度上面的控制"(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pp.93-94)。」概念,安戈、陈佩华把它具体解释为,"政府在每个界别或社会集团中仅仅承认一个全国性组织(例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商会、全国农会,等等),由这个惟一的组织来全盘代表该界别或集团中一切个人或单位企业的集体利益??政府与这些组织建立一种不平等的伙伴关系",但是,"政府并不试图去直接进行控制,而是给予各组织在自己活动的范围内一定的自主权。不过,为了保证上层之间达成的协议能够被切实地贯彻下去,政府要求各组织对其所属成员加以一定制约与控制。"(安戈、陈佩华,2001)法团主义的最大特征在于宣扬合作,认为在社会组织之间需要共识与协调。这同强调集团间相互竞争与冲突的多元政治的利益集团模式形成了鲜明对照。

法团主义与政权制度并无直接关系,作为国家与专业社团关系的界定表述,它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制度结构。大致分作两类: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国,其特征是各个组织的高层领导人需要对本组织的成员而不是政府负责,同时政府也无权就各方协议的条件直接下达命令,它所体现的是制度化的协商(institutionalized bargaining)。国家法团主义则主要发生在国家相对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其特征是国家的决策权主要由政府掌握,甚至连法团主义组织都要由政府来创建并管理,政府还掌握了随意指定或罢免这些组织领导人的权力,这类"代表性组织"(representativeorganizations )通常起着防止独立的群众组织兴起的作用。

国家法团主义模式对于中国工会颇有解释力。建国后中国政治一直实行"党政合一"国家体制。改革开放后实行"发展主义",其特征就是利用高强的政治权威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强权政府与竞争经济并存,是前者控制后者的发展模式。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外国资本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国家不惜限制工人的权利,约束工人的行为。因此,出现了工会受制于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现象,地方政府默许企业侵犯工人权益。

研究者大多采用了国家法团主义的分析框架,认为国家才是劳资关系的制定者。张允美教授的"工会与党-国家"模式,通过分析自1949年共产党在大陆建政以来,中国工会与党-国家的五次冲突过程,认为工会一直没有摆脱"顺从-冲突"的怪圈,得出"理顺与冲突"的结论(张允美,2003);陈峰教授从"国家与劳工之间"的角度提出"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会的角色冲突",认为"不论是判断工会与管理者的权力关系,还是理解工会在中国劳资冲突中的作用,国家与工会的关系,都是我们当前考察的焦点。"(陈峰,2003)陈佩华的"中国、组合主义和东亚模式"认为,虽然中国社团在党和国家的推动下得到了它们活动的空间和自主性,但是这些社团仍然处于党和国家的控制之中(安戈、陈佩华,2001)。

国家法团主义并不是一个单向度的解释框架,它暗含"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我们还可以看到中国工会研究的"中介"模式(intermediarymodel )、市民社会模式(civil society model )等。然而,上述分析框架实质上是同一的,只是分析的向度不同而已。

国家法团主义的工会研究假设,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劳资冲突,并严重影响了政治社会生活的秩序。他们敏锐地观察到,现政权推进市场经济的决心为工会的转型注入了更为强劲的动力(从某种角度说,"中介模式"和"市民社会模式"正是此种观察的产物),"无论中国的精英还是老百姓都不想看到中国正陷入以不同形式折磨后共产主义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危机"(安戈、陈佩华,2001)。因此,在市场催生工会维权功能的同时,政权也默许工会的某些维权行为。

此种假设有其历史合理性,其特点在于,从工会和工人运动的外部逻辑入手,寄希望于国家-党-政府的自动理性转型,假若工会和工人运动"能够"顺势赶上,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境地也就水到渠成了。在这种体制下,工会成为国家的伙伴,并且在三方的制度性安排中具有独立地位。

但是,此种分析的缺陷在于,他们往往着眼于逻辑或者国家需求,忽略了工会运动的主体-工人。他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工人的主体性地位,因此工人在法团主义的框架中只是一个被救助、被安抚的对象。因此,在研究中经常处于窘境:一方面,把中国工会研究的困境归结于国家体制,而国家体制的瓶颈又难以改变;另一方面,工人只是满足于工会的救助,而不反过来支持工会。因此,工会维权似乎只是一个"家长式"的维护机制,只有工会的独舞。

如何使工会能够从独舞的尴尬状态中解放出来,要求我们必须回到工人和工会的主体性意识上来。这意味着从工会和工人运动的内部成熟入手,谋求工人运动的理性成熟,使工人成为中国工会转型的自变量。工人运动的成熟,笔者以为就是在市场经济的劳资关系下,促使工人权利意识的生发与成熟,同时,各行为体还能够有精确的理性算计能力,从而为集体行动提供合适的判断基础。因此,市场经济、权利意识和理性算计是工人运动的几个核心分析概念。

二、市场经济:基于利益区分的工会增建

市场经济与工会是一对孪生子,二者有着天然的关联。市场经济以资本增值为目的,资本增值离不开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而劳动力的再生产依赖于资本管理者的薪酬工资。假设商品价值总量既定,可以设想资本管理者总是试图压低劳动力价格,以期获取更多的资本增值额(剩余价值)。所以,市场经济必然产生劳资纠纷和劳资矛盾。然而,劳资双方的博弈,在力量上是不均等的。资本管理者凭借着雄厚资本、企业所有权以及雇佣工人的主动权,占据着博弈天平的制高点。工人在博弈游戏中处于劣势地位,除了不得不遭受剥削以外,工人往往自我组织起来,以集体力量抗衡资产者,从而尽力使得劳资双方达到动态的平衡。工人的自我群众性组织就是工会,它以代表工人利益为天职使命。所以,市场经济下的资本游戏必然需要工会作为工人利益代表。

对于中国而言,这个逻辑过程具体为:首先,市场经济导致工人队伍的多元化和阶层化,从而使得工人权益问题更为严重;其次,资本无国界,其他国家或者企业的工会运动和人权理念"流动"到本地,如中国南部地区的"一场由老外推动的工人权益变革"(王金红,2005),从而使得工会职能被宣扬出来;最后,市场经济的权利意识和理性算计功能也会逐渐移传给工人和工会,从而使得工会成为一个工人利益代表组织。

市场经济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功能性关联,主要以两种方式呈现出来:(1)体制内工会以增建形式呈现;(2)体制外社会自组织以原生形式呈现。这两种组织都是市场经济推动的产物。

工会增建不但与市场经济发展呈正比,而且与市场经济发达程度呈正比。工会规模较大,工人运动较为成熟的企业多为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所在地也以广东、福建、浙江、湖南、上海等省市为多。而非公有制企业所在地,广东、福建、江浙地区以及上海,都是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学界关注的"义乌工会模式"、"温州工会模式"等,都是与发达的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

市场经济为什么会为工会组建提供契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经济能够提供以"利益"为中心的谈判机制。这里的"利益",最为重要的就是"物质利益",直接的物质利益是劳资谈判的核心内容。当前中国工会活动的主要取向也是物质福利和民主权利。所以,当体制内组织无法满足社会所需要的利益调节功能时,社会就会自组织起来,形成原生的维权组织。这就是工人维权中的"类工会"组织。

如果说,体制内工会的增建模式主要通过体制优势,依靠政治资源在各个企业和部门展开"布点"工作,那么,这种体制外社会原生组织则主要来源于社会利益调整的自发需求,吸引工人"以脚投票".在"珠三角"和"长三角"经济较发达地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社会利益不能迅速、有效地被体制内社团所吸纳和代表,从而出现了一些替代性组织,譬如"地下工会"、"老乡会"等维护职工权益的非法组织。在用脚投票的过程中,很多权益受损的职工投入到这些社会自组织中。这些原生社会组织与体制内工会有着重要区别。工会履行"双重代理"职能,而原生社会组织却只有一重代理职能,并且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等与政治权力为敌的非法组织。

三、权利意识:非对等的维权结构

权利意识,指基于自身政治地位而形成的身份意识。具体言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具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意识,能够判定自我身份具有的权利的内容及性质。其次,完整的权利意识还包括义务责任观念,权利与义务并重的权利意识是积极建设性的,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权利意识是消极破坏性的。最后,成熟的权利意识是一种包括积极建设性权利的合适合法行为,而不是一种非法、破坏性行为。否则,这种权利意识就是原始的、自发的,当然也是粗暴的。

按照工人行动的主体,我们可以分作工会的权利意识和工人的权利意识两类。

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会向来不缺乏权利意识。改革开放后,伴随市场经济的进程,工会内部要求工会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呼声也不断增加。中国工会的权利意识,也可以在工会参与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看出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颁布了《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试行办法》,强调了工会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工人提供司法帮助的必要性,号召工会建立自己的法律部门,专门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会的自我改革也反映出工会的权利意识增强。1988年,全总草拟了一份题为《关于工会工作改革的基本思路》的文件,建议在新工会法中,将罢工合法化。尽管,1992年人大通过的经过40次修改的《工会法》没有规定罢工的权利,但是,可以想见,全总对于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已经非常明确了。正是由于工会权利意识的更加明确化和清晰化,近年来工会介入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资料,在过去10年中,地方工会介入的劳动争议案件达30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1999:37)。

相较于工会,工人的权利责任意识则贫乏得多。在研究者的分析中,有两类工人被认为具有明确的权利意识。一是老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长期的工会生活,对工人的权利意识比较明确,如王立成的案例;一是来自湖南、江浙基层的农民工,由于已经受到基层民主生活的洗礼,在企业生活中也有明确的权利意识,如王金红的案例。但是,这些案例的问卷设计更多反映的是,工人自我利益主体意识,似乎还仅仅停留在物质福利的获取上,对于如何认识并有效利用阶级权利,问卷和访谈中还没有显示出来。正是由于工人权利意识的不完善,我们发现,工人更为认同"只要更多(收入)、更好(劳动条件)"的调和、协调、合作型工会模式。

集体行动与组织社团是工人权利意识成熟的两个重要标志。体制外"同乡会、兄弟会、联谊会、劳动者协会、工人福利会、员工俱乐部",甚至黑帮社团的零星出现,表明社会原生组织悄然进行。但是,能否合理、有效地使用既有法律空间,"有理有利有节"地展开劳资双方或者国家与工人间的谈判与妥协,却是社会个体成熟与否的标志。

四、理性算计:尚待学习的工人

理性能力,主要指理智算计能力或理性算计能力。从观念与实践的交互关系上看,也属于权利意识的范畴。具备理性能力的主体,能够清晰地判断出自己的得失成败、成本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自己的下一步行为内容及行为方式。由于理性算计只是一个中性的表达,故而,从性质上看,它还包括积极建设性的理性算计和消极破坏性的理性算计两种。

就理性算计而言,国家与工会的成熟远远超过工人,甚至超过了企业。通观新中国建立后的国家与工会关系,几乎是一部理性博弈史,虽然有时候是零和博弈,以取消工会或者工会自宫为表现形式。张允美就惟妙惟肖地描述和分析中国工会与党-国家的五次冲突过程(张允美,2003)。工会的理性算计能力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选择性地介入劳动争议案件。这种"选择性"甚至尝试着碰触官方设定的底线。其次,策略性地利用正式修辞的模糊性去强调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再次,理性地选择一些"突破口",并理性地寻求合作伙伴,甚至这种伙伴来自官方。最后,全面普遍建设工会,覆盖全部工人。不管工会是独立的,还是官办的,保护工人利益的首要条件是在各个企业里建立工会组织。全总在1990年代末提出"工会新建"运动。从当前效率和作用情况看,在广大新建工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里的新建工会中,工会的效能还是得到工人相当承认的。

理性算计同时意味着必须在合法合理的策略下进行协商活动或者妥协活动。因此,它意味着谈判和妥协。王立成的研究说明新时期中国工会已经形成了以"利益"为中心的谈判机制(王立成,2007):以XM工会为例,与资方的沟通和谈判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向资方就有关问题发出公函,主要目的是表明工会的立场和态度。第二,个别协商。第三,集体协商。当上述三种方式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时,工会就采取其他策略,主要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工会成立后,职工采取了几次比较大的集体行动,主要是工会组织的。这些集体行动一般是工会将与资方谈判的消息及时通报给在外等候的职工,因而有更多的职工要求与公司经理对话,有时职工还守在门口堵总经理的汽车要求对话。

我们发现1980年代以来,国家、企业和工会都具备理性算计能力,使得它们能够坐下来共同讨论中国的发展,而不是某一方强制性地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其他主体。从而形成合作、妥协与谈判的态度,而不是对抗性竞争。基于此,我们才能讨论各自发展空间的行为策略。

公允而言,传统中国人的算计能力是非常发达的,但是,这种算计大多关注自身物质利益和权势利益得失,没有形成现代社会所需要的那种理性能力。目前研究重点是工会研究多于工人研究,故而,工人的现代理性算计能力对于我们而言,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领域。然而,如果工人的现代理性算计能力缺失的话,对于其权利意识的成熟和使用,以及集体行动方式的选择都将有重要的消极影响。

五、结论:社会法团主义、工人启蒙与工会转型

学界对中国工会的研究大多从国家法团主义的分析框架出发,故而,强调工会转型的外在原因或外部空间成为主要的结论之一。这种解释固然有效,但是,对于解决中国工会的转型无异于隔靴搔痒、隔山打牛。而且,对体制的强调,往往会忽视中国政治社会生活中活生生的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

社会法团主义的分析框架,只能在社会,尤其是个体和组织都相当成熟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国家吞噬社会是国家主义;社会限制政府是古典自由主义。19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与社会发展表明,国家与社会不能适用十七八世纪的对抗模式,罗斯福新政显示出二者的合作与协调。因此,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社会法团主义意味着国家职能的提升与社会合作的增强;对于已进入市场经济轨道的中国来说,国家法团主义意味着国家的退缩,更意味着社会的成长。

中国能否成行社会法团主义,有赖于社会群体,尤其是工人群体的成熟。如果工人的权利意识成熟而完整,理性算计能力也富有积极成效,那么,即使体制内形成了特殊利益集团,也难以阻挡社会群体的压力。由此,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或者代理者,工会的工人维权功能也就相当易行了。因此,工人成熟决定着工会的地位与成效,更决定着国家的态度。

目前,学界还甚少有人讨论工人辩护士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近几年知识分子命题成为学界热炒的对象,但是,对于知识分子应该如何走入群众,理论应当如何掌握群众,还是一个空白研究领域。所以,工会研究的转型关键在于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掌握群众。因此,工会转型有赖于工人的启蒙。

启蒙以何种内容为侧重?20世纪的西方政治史和理论史已经表明,国家与社会的对抗冲突已经和18世纪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一起被尘封到历史的博物馆。国家与社会的分工合作成为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主旋律,故而,现实主义的立场,应当是基于功能区分上的"和谐".国家需要来自社会,尤其是专业社团的支持和维护,专业社团也需要来自国家的权力保障和支撑。就工会而言,工会不应当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斗牛士",而应当是国家、社会、企业、工会四者共同生存与发展的有机联结。

参考文献:

安戈、陈佩华,2001:"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战略与管理》,2001,1.

陈峰,2003:"在国家与劳工之间: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会的角色冲突",《中国季刊》,2003,4.

陈骥,1999:《改革中的工会和工会的改革》,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孙立平,2002:"断裂——中国社会结构演变新趋势",《当代中国研究》,2002,3.

王金红,2005:"工会改革与中国基层民主的新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直选的案例分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5.

王立成,2007:"市场经济下的工会:企业工会力量的成长——以XM工会为案例的研究",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3342.

张允美,2003:"理顺与冲突:中国工会与党——国家的关系",《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3,18(9)。

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1999:"中国工会五十年的发展",《工运研究》,1999年8月。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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