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现状与前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34 次 更新时间:2008-12-1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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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 (进入专栏)  

中国九亿农民从农村转移出来,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理解中国农民的生活状况,对于保持中国的稳定与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乡村治理研究的目标就是要理解中国九亿农民的生活,并为改善农民的生活提供理论指南。具体地,乡村治理研究是以理解乡村秩序如何维系,乡村社会如何发展为主要任务的问题导向的多学科综合研究。它大体上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理解乡村治理发生的背景、历史条件及其现实处境;中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理解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和法律在农村实践的过程、机制及后果,并为理解农村政策的实践提供理论解释;微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理解乡村社会内在的运作机制及农民的生活逻辑。本篇报告将对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状况做出描述。第一节重点讨论乡村治理研究的兴起,第二、三、四节将分三个方面讨论乡村治理研究的现状。

一、当代乡村治理研究的兴起

乡村治理作为一个概念,在1990年代末开始被国内学界使用,不久即流行起来。乡村治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公共权力问题上,这是与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研究兴起的历史联系在一起的。

具体地说,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兴起,与人民公社解体和村民自治的推行有关。人民公社解体后,如何重组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成为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到1980年代末,推行村民自治已经成为各方面的共识。如何具体实施村民自治,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就不仅成为政策部门迫在眉睫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且成为学界的理想研究课题。在这个背景下,1990年代,国内以从事政治学教学和研究为主的一批学者开始关注村民自治,并进入农村第一线,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实践的过程与机制,从而较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了一起。[1]

一旦进入实践领域,村民自治制度文本的局限很快就被突破。学界不仅要理解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命运,而且不得不关注起农村社会本身的运作逻辑,关心农村社会是如何自下而上地去接应那些自上而下的制度的过程及其中发生的意外。这时,村民自治便难以概括学界的研究。学界开始使用“村治”这一1920年代乡村建设派使用过的词汇,来概括国内学界1990年代中期以来以村民自治为中心的农村政治社会研究。[2]

“村治”一词可以读作“村民自治”,也可以读作“村级治理”,“治理”是一个目标向善的多主体行动过程,较“村民自治”的涵义要广泛得多。在很短的时间内,“村治”的涵义就由“村民自治”为主变成了“村级治理”为主;由村民自治扩展而来的“村治”研究,就逐步容纳进了较之前多得多的内容;并且,“村治”的涵义还由“村级治理”进一步扩展到“乡村治理”。

村治内涵向乡村治理变化,既是做村民自治研究的学界同仁视野开阔的过程,也是更多的相关研究被纳入进来的过程。以我们这个学术群体的研究为例,1999年,我们提出“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试图从对村民自治的研究,进入到对乡村社会及其区域差异的研究,并由对村民自治的研究,转入到对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最终转入到从调解制度、水利政策等在农村实施的区域差异,来理解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的研究中来。

随着由村民自治到村治再到乡村治理及其基础研究的延伸,越来越多的相关研究被纳入到乡村治理的范围中来。也因此,乡村治理研究逐步由开始时的政治学界跨入到社会学、人类学、法学、历史学(尤其是区域社会史)乃至经济学等学科之中,乡村治理研究成了一个问题导向的研究领域,有了相对独立、固定的问题意识。

在由村民自治到乡村治理的推进过程中,从村治立场看,发生了几次甚为重要的学科融合。一是1990年代末,王铭铭等人出版的人类学著作[3],给了研究村治学者的全新视野,为村治的田野调查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尤其给我们这群华中村治研究者以很大的启示。正是受到社会人类学的影响,我们开始了深入细致的村治田野调查。[4]二是几乎与王铭铭的《社区的历程》同时出版的苏力的《法治及本土的资源》,也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并使由“政治学研究下沉”[5]而来的村民自治研究,开始摆脱政治学常见的价值偏见。苏力的著作改变了我们的研究方向,我们开始从理解乡村社会,从制度的社会基础的角度看问题。三是孙立平等人在1990年代后期倡导的“过程-事件分析”,为我们提供了社会学的理论资源;四是2000年前后,我们在田野调研中发现了曹锦清所说的“农民善分不善合”的问题[6];五是村治研究必然会面对同样政策在不同农村地区实践机制和后果的区域差异问题。不理解中国农村的非均衡状况,就很难真正理解自上而下的村治制度实践后果的不同。正是在这一点上,以区域社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区域经济社会史研究,为村治研究提供了现成的成果,也提供了研究的方法。

人类学对乡村治理研究的贡献还在于,它站在农民立场看问题的视角,使乡村治理研究有了一个造福利于大多数农民的善治目标。在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如何站在农民的立场上,理解他们从中国现代化及其制度安排中的获益或受损,是个不可回避的话题。也因此,农民的日常生活甚至其精神生活成为了进一步深化乡村治理研究的重要方面。

以上对十多年来乡村治理研究的兴起及其深化的简单描述,是站在我们这帮华中村治学者的角度,以“我们主位”进行的。以上描述的乡村治理研究,并非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全部。从纵向看,近代以来,因为民族危机,中国社会科学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得不回应富国强兵、实现现代化的时代问题。这是中国社会科学的显著品性。尤其是在20世纪20—30年代,它是几乎所有中国社会科学学者关注的焦点。其中,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以吴文藻、费孝通为代表的社会学本土化派,以毛泽东、陈翰生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派,都对中国问题做了诊断,并开出了药方。尤为可贵的是,这些前辈学者对农村做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建设和改造乡村乃至整个中国的设想。中国社会科学因为民族危机和乡村衰败,而在20世纪初开展的大规模的乡村研究与建设实验,为当代的中国乡村治理研究提供了品性和学术资源。回到梁漱溟,回到费孝通,回到毛泽东,就成为当代乡村治理研究所无法回避的话题。

从横向看,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内容丰富,领域广泛,这些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状况的理解,并充当乡村治理研究的学术资源。当前乡村治理研究的学术资源很多,如海外的汉学研究、社会科学一般理论研究、农村政策研究、乡村建设试验、社会调查案例等等。如果从学科上看,则乡村治理研究几乎可以从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的所有主要学科中受益,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人类学、历史学、宗教学、心理学、地理学等等。乡村治理研究是一项以问题为导向的开放研究领域,或者说,乡村治理研究只是一个平台,它能为各种相关研究提供深入理解中国乡村及中国社会的空间。

要描述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现状,就需要弄清楚乡村治理研究的范围。乡村治理研究的核心是要理解乡村治理的机制及其内在逻辑,但我们必须同时理解乡村治理的外在条件和内生基础。所谓外在条件,就是宏观的结构性条件,它决定了乡村治理的空间及其资源限度。所谓内生基础,就是乡村社会性质及农民生活状况为乡村治理提供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上述三方面很难清晰地划分开来。不过,为了讨论的方便,下文仍按这一初步标准,分别从乡村治理的外在条件、内在机制和内生基础三个方面,对当前中国的乡村治理研究方面做一个划分。乡村治理研究的这三个方面刚好构成了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

二、乡村治理的外在条件研究及其现状

所谓乡村治理外在条件的研究,就是对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历史现实条件及其可以获取治理资源的研究。乡村治理外在条件的研究,要回答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宏观历史现实条件,乡村治理的目标与任务,和乡村治理可以获取的治理资源能力与状况。不理解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外在条件,我们无法评论乡村治理的好坏。中国的乡村治理是在中国现代化的背景下展开的,现代化对于乡村治理有至少三重含义:

——一是为了实现现代化,中国乡村要作贡献,尤其是在未建立完整国民经济体系和完成工业化之前,农业要承担起为中国赶超型现代化提供原始积累的任务,在中国已经完成工业化后,工业则可能反哺农业,城市可能带动乡村;

——二是现代化的过程,也是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各种新的制度安排会锲入乡村社会,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不断碰撞中,乡村治理所面对的规则体系可能发生极大变化;

——三是现代化往往同时也是城市化的过程,农村人财物资源不断地流出农村,农村会越来越衰败,与之相伴的是乡村传统的伦理、价值体系遭受冲击,甚至濒临颠覆。这会对乡村社会的秩序基础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现代化因素所能自上而下、由外及内,对乡村治理产生影响的三大维度,构成了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三个宏观历史条件。这方面的研究,就是乡村治理外在条件的研究。

乡村治理的外在条件构成了乡村治理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构性约束条件,乡村治理制度只能在这一结构性条件的制约下发挥作用。中国是有9亿小农的巨型国家,9亿农民的城市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无论是站在小农的角度来看现代化,还是站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宏观视角看乡村治理,首先会面临一个问题:“脆弱的小农能支撑得起一个农村的现代化体系吗?”[7]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

以陆学艺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办法是消灭农民,而其关键是要尽快改变“一国两策”的制度安排[8];林毅夫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必须发挥中国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温铁军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短期内,中国城市接纳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面对中国9亿小农的现实,无论是苏联的集体农庄还是美国的个人农场,都缺少在中国推行的现实条件。

基于对宏观背景的不同判断,对于正在展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该沿着怎样的路径推进,学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林毅夫希望通过国家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既增加农民就业和收入,又拉动内需;温铁军注重从农村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战略地位来讨论农村建设,尤其注重农民合作的问题;我们认为新农村建设重在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

站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宏观视角看乡村治理,还必须正确地看待人民公社,这是研究当下农村问题绕不开的一个坎。

在工业化初期的以农补工和完成工业化后的以工哺农,是工业化的一般规律,尤其是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一般规律。这个视野下面,中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就有其合理性,当前中国正在开展的新农村建设也有其必然性。这方面温铁军做出了开创性研究,他的研究既回答了中国为什么要选择人民公社制度的赶超战略背景,又回答了承包责任制得以推行的宏观经济背景[9]。

林毅夫讨论合作社的有效性时提出了“退出权”假说,认为虽然合作社较个体经营有效率,但它面临着对偷懒行为的监督困难。因此,如果赋予参加合作社者的退出权,少数合作社就会瓦解,这会构成其他合作社偷懒者不敢偷懒的安全阀,从而形成合作社有效运转的均衡。林毅夫假说的核心问题不止是其误会了农村熟人社会的逻辑,[10]更忽视了当时的宏观条件。周其仁则以承包制的合理性来否定人民公社,他同样也忽视了人民公社制度的外在条件。不能对宏观背景准确把握,是难以对人民公社形成正确的评价的。

如果从中国现代化的角度来看1949年以后的新中国、乃至自晚清以来的乡村治理,我们可以发现自晚清以来,中国农村的确有一个十分清晰的受制于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这一宏观背景的乡村治理逻辑。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一书中提出的国家政权建设与政权内卷化,正是揭示了20世纪上半叶中国乡村治理的核心命题。而人民公社制度也正是因为克服了政权内卷化的弊病,成功地实现了农村的组织和整合,基本完成了农村社会的再造。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人民公社的解体,有其合理性,一是因为工业化原始积累业已完成,二是农业基本建设已有成果。但承包制是否合理及人民公社是否合理,显然并非仅仅与能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相关。老田说,在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极多的情况下,决定农业生产率的要素就与劳动积极性无关,至少是关系不大。也就是说,如果不对宏观的外在条件进行清理,仅仅局限在人民公社制度或家庭承包制度的制度层面讨论乡村治理的好坏,就显得有些不着边际。人民公社制度的合理性,或者家庭承包制的合理性,并不在于其是否将农民组织起来了,或者是否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而在于这些制度在宏观战略上充当的角色,及外在条件为这些制度提供的空间与可能性。

步入现代化这个不归路之后,各种新的外生性制度不断地进入乡村社会,冲击、荡涤着乡村社会的小传统,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与交织中,乡村治理所面对的规则体系正在发生巨大的变革。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所看到、忧虑的那些现代的“司法制度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就是这个问题的深度思考。今天,现代性的各种制度在更为强大的国家权力和市场因素的推动下,更为全面、彻底地渗透进乡村社会,这也应成为我们认识、理解当前乡村社会的规则体系与治理逻辑的重要视角。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与自下而上的反应、融合,构成了乡村规则体系变迁这枚硬币的两面,对于后者的研究状况,我们将在下一节做具体的阐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中国农村人财物资源流向城市,农村日益衰败,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在9亿农民的大多数都还没有转移出农村以前,如何维持乡村的治理状态,使农民还能生活在秩序之中,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就成为学界及政策部门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在国家已经有了以工哺农条件的情况下,回应当前农村衰败可能引发严重问题的战略部署。

农村的衰败,不仅仅是资源的外流,更重要的还有既有伦理、价值体系的崩塌,目前这个问题引起的关注与研究相当不够。一方面是现代的观念和制度开始替代传统的观念和制度,传统越来越边缘化且越来越失去合法性;一方面是城市生活及观念为农村提供了示范,农村相对于城市也越来越边缘化。以前一直是合理合法且构成了乡村秩序基础的传统,现在不仅已经失落,而且变得不再合法。乡村治理的这种外在条件的变化会对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发生重大影响。例如,现代传媒改变了村庄中的舆论环境,从而改变了乡村治理的文化基础。再如,广告和时尚改变了农民的需求,或创造了农民的需求,从而再造了乡村治理的人的基础。

总之,对乡村治理外在条件的研究,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外部对乡村社会提出了什么要求,要由乡村来回应,比如现代化要求乡村提供原始积累等等。

——二是外部为乡村社会提供了什么资源及环境,比如国家向农村的转移支付,现代化背景下,农村人财物的自然流失和依法治国限制了传统可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乡村治理外在条件的改变,会造成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变化,且往往是宏观条件的改变再造了微观基础。不理解乡村治理的外在条件,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乡村治理的内在逻辑。学界及政策部门在讨论具体农村政策和制度得失时,若离开了对外在条件的关注,讨论就没有意义。

三、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的研究及其现状

所谓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的研究,就是要对乡村治理的内在运作逻辑做出解剖,要研究乡村治理究竟是怎样展开的,不同地区乡村治理展开的内在逻辑是怎样的,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和法律在乡村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等等。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乡村治理制度及其内在逻辑,比如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取消农业税后“一事一议”制度安排,乡村组织体制和司法调解制度的安排,等等;

——二是乡村治理制度具体的实践过程及其区域差异,比如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具体展开的过程及其在不同农村实践的差异与原因;

——三是乡村社会内生的秩序机制,如农村传统的生产合作和生活互助机制,传统的纠纷调解机制,等等。

以上三个方面的研究中,第一个方面显然与政策制定有密切联系;第二个方面是借对各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在不同农村地区的实践机制及后果的比较,来理解政策的实践逻辑,同时理解乡村社会的内在差异;第三个方面则更多的是理解传统等村庄内生因素。

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以一个想象的施政对象为前提的。之所以说是想象的施政对象,是因为任何政策制定者都不可能掌握政策实施对象的全部信息,而只能借助以概念建构起来的农村图景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概念是对真实状况的简化和抽象,概念化的农村是一个想象的农村,而非真实的农村。

概念化乃至想象的农村并非问题,因为丰富且极其复杂庞大的农村状况,只能依靠经过简化和抽象的概念来把握。不过,对农村真实进行概括的水平有高低,概括农村的关键要素取舍有差异,就可能建构出完全不同的农村图景。能否准确清晰地对真实农村图景进行抽象,是对概念化水平高低的考验。

政策制定者及政策研究者,既需要准确把握其施政对象,又需要清理政策本身的逻辑合理性。政策本身的内在逻辑必须统一,且目标与措施的配置必须有效。这里的政策并非狭义上的政策,而是广义上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人为制定的制度。

实际上,政策制定者及政策研究者对农村的想象,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凭借个人经验,而大多数依托于相关的学术研究,这些学术研究通过对农村的调研,提供调研报告,进行理论抽象,最终提供了概念化的农村图景。这些概念化的农村图景,与乡村治理机制第二、三个方面的研究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是通过后两个方面的研究,才可能建构出一个具有较高概括力和较好准确性的概念化的农村图景来。

政策是如何实践的,不同政策在不同农村实践的机制及其结果的差异,正好构成了理解农村及其区域差异的途径。通过理解政策在农村实践成败的原因,可以将政策本身(政策制定者)对农村的想当然之处清晰地展现出来,从而将政策制定者所赖以想象农村的相关理论的粗糙、不准确乃至误导之处暴露出来,这就为完善理论,为提出更有概括力和包容性的理论提供了条件。

第三个方面的研究,是在观察自上而下政策、制度和法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机制与后果之外,对不同农村内生秩序能力及其差异进行研究,探讨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农村社会性质的进一步概括与判断。

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研究的核心,是要理解乡村社会究竟是如何获得秩序的,其获得秩序的逻辑是什么。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众多,也是乡村治理研究的核心部分。展开来讲,我们可以从三个侧面来描述当前学界对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的研究,一是对乡村治理机制的理论性讨论,二是对历史上的乡村治理机制的讨论,三是对不同区域乡村治理机制的理论性讨论。第一个侧面是基础,后两个侧面则分别是从时间与空间两维的进一步展开。

第一各侧面的讨论,典型如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再如孙立平等人撰写的“过程—事件分析”的系列论文。[11]这个方面的研究也存在诸多争论,其核心是乡村治理制度应不应该考虑其小农经济基础,乡村治理制度究竟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还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实践的。在法学界,这集中表现在苏力式的本土资源派与主流的普法派之间的争论中。村民自治研究是学界一个时期以来的热点,也可能是乡村治理研究中发表论文最多的领域。村民自治研究有两个不同的视角,一是民主的视角,即将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的一种可能方案,希望由村民自治能更上一层,由村到乡,由乡到县,最后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另一个视角是治理的视角,即将村民自治作为使农村有序的一种可能办法,它更关注村民自治在实践中的适应性问题。总体而言,当前国内村民自治研究的总体水平较低,民主视角的研究占据主流,其中较为重要的著作有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12]和张静的《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13]。

除法律和制度以外,在农村社会还有着诸多自生自发性的内生秩序机制,典型的如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互助合作。这些内生合作机制解决了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所要解决的大部分难题,且成为农村自下而上接应外来法律和制度安排的力量。甚至之所以在1980年代推行农村承包责任制,也是基于对农民家庭内部合作的期待。家庭是一个私的单位,分田到户后,个人生产积极性可以在家庭中被调动起来。农业经济学十分关注农民合作,在农村内生秩序(尤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生秩序)方面多有研究。斯科特关于道义小农和波普金关于理性小农的争论,也在国内学界有所回应,具体如秦晖等人的著作。

农民互助合作的状况,与传统制度和习惯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有着互助合作的要求;另一方面,村庄中自古以来就存在(因此不应受到质疑)的实践,村庄乃至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想象和社会建构,克服了人与人交往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了人际交往的成本并在村庄中内生出秩序来。

关于传统与内生互助合作能力的讨论,区域经济社会史的研究中有较多的成果[14],其中尤以对宗族和乡村精英的研究为多。传统不仅是古代的传统,而且有新近的传统,比如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村民小组建制,在有些地方成为了农民认同和行动的单位,[15]对传统的研究构成了历史上乡村治理机制讨论的主要部分。

第三个侧面的讨论是乡村治理机制的区域差异研究,即为什么同样的政策、法律和制度,会在不同农村有不同的实践机制和后果。我们曾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角度来讨论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16]在我们的解释中,之所以同样的制度会在不同农村有不同的实践后果,其中一个原因是传统在不同农村遗留下来的制度的差异。举例来说,传统的宗族制度在现代性因素的冲击下,在当前中国不同农村留下了程度不同的碎片。有些农村,宗族认同仍然存在,比如江西、福建、湖南的部分农村;有些农村,宗族认同已经不存在了,但“五服”内的血缘认同仍然强有力,小亲族成为农民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如黄淮海的相当部分农村;有些农村,在家庭以上不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这样的村庄就是原子化的村庄,如湖北和东北的大部分农村。村庄内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构成了村庄内接应自上而下制度能力的差异,从而造成了制度实践机制与后果的差异。

构成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因素,当然不只是由传统断裂程度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很大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其他还包括种植结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等等。无论是由何种村庄内生因素的差异造成了政策实践的差异,并因此带来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都可以找到理解乡村治理机制的钥匙。丰富的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经验研究,可以为建构一个具有广泛解释力和包容性的概念体系,提供强有力的准备。

以上大致列举了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研究三个侧面的主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到,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研究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是,中国乡村治理的真实逻辑究竟是什么,农村社会究竟是如何运转及为什么会如此运转,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究竟会如何影响和究竟是如何影响乡村治理逻辑的,我们如何理解真实的乡村治理机制,以及我们能否将对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的理解概念化,从而形成一个理论的体系。

四、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研究及其现状

所谓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研究,就是对乡村治理得以发生的具体时空条件的研究。乡村治理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在特定的人民和社会基础上发生的。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构成了自上而下政策实施得以发生的条件,自上而下的政策在特定乡村社会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大部分内容。除了自上而下的政策在农村社会实践的后果以外,乡村社会内部也会自发地内生秩序,这种内生秩序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另一部分内容。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重在研究构成乡村治理得以发生的微观基础,而不是研究乡村治理本身。

展开来说,乡村治理内生基础要研究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的条件,二是物质条件,三是社会和文化条件。所谓人的条件,是指在乡村生活的人们的状况,他们的观念、信仰、爱好、习惯、道德、知识、偏好,等等;所谓物质条件,是指构成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物质基础,如地理区位、公共设施、种植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类型,等等;所谓社会和文化条件,是指构成特定乡村社会文化特点的社会分层状况与地方性共识,如乡村精英状况、村庄舆论、共同体的强度、村庄生活习惯和习惯法,等等。

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要与乡村治理外在条件的研究及乡村治理的机制研究区分开来。区分的办法就是将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当作自变量,而非因变量,虽然事实上乡村治理内生的微观基础,是受到宏观的外在条件约束并且是某些外在条件的因变量。

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因素会形成自发的秩序,自发秩序研究构成了乡村治理机制研究的一部分,比如农村传统的调解制度,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大都是传统遗留下来的内生秩序,这种秩序构成了农民的一种生活习惯,在法学上则可能成为“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及其实践,与成文法及其实践有很大的不同,但又都构成乡村治理机制的一个部分。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必然会涉及到乡村治理内生秩序机制的研究,但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的重点在对构成乡村治理内生秩序条件的讨论上,而不是在对机制的讨论上面。

关于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人的条件的研究可以十分丰富,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一是人的主体性价值的层面,或者是人的信仰层面,这个层面要回答农民生活意义和价值的问题,他们觉得什么才是有意义和价值的,为什么要如此活着及怎样面对生与死的问题。这个层面是农民与自己内心世界的对话,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二是人的社会性价值的层面,或者说人们是如何看待他人及认为应该如何及实际上是如何处理与他人关系的层面。这个层面要回答农民在一个社会群体中的位置及其对这个群体的看法的问题。典型如村庄内的面子竞争。三是人的观念层面的研究,诸如消费观念、民主观念等等,四是人的素质的研究,如所谓愚、穷、弱、私的研究,人们合作能力的研究,等等。

当前中国农村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其中人的状况的变化是一个本质性的变化,农民的价值问题,观念问题,素质问题,都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而这些问题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不能理解这种变化,就很难把握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而其中最关键的恐怕是人的生活价值观问题。

由于现代性因素的持续冲击,农民传统的以“传宗接代”作为基本追求的本体性价值被动摇了,村庄的社会性价值也在发生变化。村民对社会性价值的激烈争夺,往往不是整合了村庄的团结,而是破坏了村庄的团结,村庄社会因为对社会性价值的激烈争夺,而使村庄共同体解体,村庄变得原子化起来。

当前农民家庭关系的日益理性化,孝道的日益衰落,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盛行,公共生活日益萎缩,公共舆论日趋无力,村庄社会日益灰色化,这些都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而对这种内生基础的理解都应当放到农民价值世界的变化这个范畴去理解。从这一点出发,对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研究需要深入到中国农民的精神世界中。

关于农民价值问题的研究,散布于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传播学及宗教学等学科,代表性的研究如阎云翔对东北农民私人生活的调查。[17]人类学、民俗学对农民信仰和闲暇时间的研究,对农村风土民情的研究,对农民幸福观的研究,本土社会心理学对中国人情和面子的研究,[18]宗教学和人类学对农民信仰的研究(如对黑龙潭的研究[19])等。

关于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物质基础的研究也十分丰富。正是特定的物质条件,构成了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物质基础。这方面的研究可以从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区域社会史和农业经济学等学科中受到很大的启发。例如,种植水稻对于水利的高要求,使得水稻产区的农民更倾向于内部合作,这导致了聚居和宗族的发育。聚居也更容易产生出村庄认同,等等。而在旱田的耕作中,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规模的合作。在这方面有黄宗智的研究。[20]

关于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研究,包括家庭的结构,对特定行动单位的认同状况,村庄舆论力量,特定的地方性共识的状况,乡村社会分化的状况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乃至乡村资源变动(如人财物的流动状况)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等等。这方面的研究范围很广,可以从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很多学科吸取营养。如社会学界陆学艺等人关于农村社会分层的讨论。我们试图从法律制度运作基础的角度切入,对农村灰色化进行研究,[21]也构成了对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研究。

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研究,是要讨论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时空条件,这主要指乡村内部的具体时空条件。乡村治理总是在具体的人员、物质和社会文化基础上展开的,不理解乡村治理得以展开的人员、物质及社会文化基础,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乡村治理的内在机制。

在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的研究上,人类学“整体论视角”十分重要。这一视角强调社会整体中的部分对于社会整体的维持的功能,即强调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对于构成一个整体的意义。乡村生活中人、物,社会与文化方面的任一因素都可能构成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也都构成了乡村治理得以进行的条件。

五,小结

乡村治理外在条件研究要回答乡村治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乡村治理内在机制研究要回答乡村治理的内在逻辑,即研究乡村治理具体是如何展开及为什么会如此展开的原因;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要进一步回答乡村治理内在逻辑所依托的具体时空条件。当前国内学界,包括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人类学、地理学等学科,均有大量与以上三个层面的乡村治理研究相关的内容。以乡村治理作为关键词,以乡村治理以上三个层面的划分作为框架,有可能建构起一个多学科交叉的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平台,并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既有重大政策含义,又有重要学术贡献的研究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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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陆学艺,《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困境》,《读书》 2000年第5期。

贺雪峰,《取消农业税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影响》,《开发研究》2007年第1期。

——,《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

——,《试论20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中国乡村研究》总第5辑,即将刊出。

老田,《“农村政绩工程”与“杜润生——林毅夫假设”》,《中国乡村研究》总第5辑,即将刊出。

徐勇,《脆弱的小农能支撑得起一个农村的现代化体系吗?》,《三农中国》总第2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王毅晓,《小岗村的悖论》,《三农中国》总第5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清华社会学评论》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0。

《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一、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005。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行龙、杨念群主编:《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注释:

[1] 代表人物如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创办人张厚安教授。张厚安在1980年代就提出理论务农的三个面向: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农村。见张厚安:《社会主义中国农村走向何方?》,《中国农村研究》总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 1998年7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在湖北黄梅召开“村治研究与实验”研讨会,首次在新时期集体使用“村治”一词。

[3]代表作如《社区的历程》,

[4] 举例来说,吴毅在1998年在四川东部一个小山村驻村调研半年多时间,并写作《村治变迁中的秩序与权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吴毅又在2003-2004年,花一年半时间驻在一个乡镇调查,以了解乡镇体制运作的逻辑,其基本田野方法来自人类学。

[5] 徐勇1991年即在《社会科学报》撰文《重心下沉:90年代学术新趋向》,提倡政治学研究重心要下沉。

[6] “善分不善合”的说法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更早的著作见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著《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初版于1995年,再版于2001年。

[7] 见徐勇:《脆弱的小农能支撑得起一个农村的现代化体系吗?》,《三农中国》总第2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8] 陆学艺:《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困境》,《读书》 2000年第5期。

[9]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10] 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1] 见《清华社会学评论》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0。

[12]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13]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14] 代表性的如行龙、杨念群主编:《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该书收录了20余篇有分量的区域社会史研究论文。。

[15] 吕德文讨论了新旧两种传统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16] 见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

[17]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18] 见《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一、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005。

[19] 罗红光:《权力与权威——黑龙潭的符号体系与政治评论》,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0] 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

[21] 谭同学、黄海、陈柏峰等人正对此展开研究。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前沿,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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