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映:专名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90 次 更新时间:2008-12-0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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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映 (进入专栏)  

专名之成为问题

专名本来是语词中最简单的一支:一边是名字,另一边是它所指的东西,两者通过实指之类的方式联系起来。因此,哲学家对专名的强烈持久的兴趣初看起来是挺奇怪的。但专名问题的确处在语言哲学的核心。一说语言哲学的基本问题是语言和现实的关系问题,一说语言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意义问题。从语言和现实的关系来想,专名和它所指的东西似乎发生直接的接触,因此,整个语言系统似乎应当通过名称和现实相衔接,这是包括早期维特根斯坦在内的很多哲学家的基本想法。从意义问题来想,如果认为意义就是指称,则专名就是语词如何具有意义的典型,如果否认指称论,则专名似乎就没有意义;某些语词居然没有意义,这即使不是不可能的,至少非常奇怪。于是,对专名的思考成了建立意义理论的聚焦点。

本文主要介绍分析哲学传统中几个主要哲学家论及专名的观点,最后作一简短的小结i。所介绍的各家观点都镶嵌在各自的复杂的思想体系里,包含各式各样且未见得逻辑上充分自洽的细节,此外还有更加纷繁的后世解说和争论。有些论者,如罗素,观点多变,有些论者,如维特根斯坦,早期后期思路相去甚远。本文的介绍文字,唯择各家论及相关课题时的要点。古汉语里的“名”,有广狭两义,所以王力建议,“名”有时应该译为“名称”有时应该译为“概念”。ii西语中的name,也有宽狭之别。除非另行说明,本文始终是在狭义上使用“名称”一词的。

密尔论专名/通名

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密尔把绝大多数语词视作名称。名称对应于对象。名称分作专名(proper names)和通名(common names)。通名有内涵(intension)有外延(extension)。内涵代表对象的根本属性,外延是名称所适用的对象的集合。内涵决定外延,例如“人”的内涵是两足无羽的理性动物,凡符合这一定义的所有对象并唯符合这一定义的对象是人。所以,也可以把内涵视作通名所指对象品类的定义,或视作确定这一品类有哪些成员的识别标准。专名没有内涵只有外延。“的卢”没有意义,只是个名称,我们无法从这个名称得知对象的任何属性,这个名称和它所指的对象(那匹马)直接连系。此外,密尔也承认有少量语词像“如果”、“和”之类不是名称,他把这些语词称作“语法词”甚至“句子的语法成分”。

密尔所说的内涵,和后来所说的意义差不多,“内涵”、“意义”、“含义”这些语词需要很多辩证才说得清楚,这里只提示一点:内涵主要是个逻辑学概念,分析哲学谈论语言,最初更多是从逻辑学的角度着眼的,这在密尔那里就显示出来了。

密尔的看法似乎接近于我们对语词的初级反思。“马”是个通名,可以在字典上查到这个词的定义,这个定义同时也是马这个动物种类的本质特征。本质涉及的是类,的卢是个个体,因此说不上有什么本质特征,“的卢”也没什么含义,你要问我“‘的卢’是什么意思”,我会回答说:“‘的卢’没什么意思,那是一匹马的名字。”

与专名没有意义这一点相联系的还有许多其他特点。莱尔曾经提到过其中比较主要的一些。在专名那里没有什么东西需要理解、解释或加以定义。同理,专名无需翻译。字典可以力争收集一种语言里的全部语词,但不可能以收集所有专名为目标。造出更多的专名并不会让一种语言的语汇变得更加丰富。专名没有搭配限制。专名是标记而不是描述。专名是任意给予的,不传达关于其指称的任何信息,“邱吉尔是首相,从这个信息我们可以推知不少事情,例如他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但我们却不因为使用了一个专名而断言任何其他的事情。”iii

这些特点初看都成立,但细一想似乎也不尽其然。关于专名是否需要翻译,学者们见仁见智。说Vienna不是Wien的翻译而是其“英文式样”,大概说得通,但肯定不能说“金星”和“太阳”不是Venus和sun的翻译而是其“中文式样”。多数字典事实上收集了相当一批专名。学习一批专名对学习某种语言似乎不可或缺,我们很难想象学习古希腊语而不学习相当一批希腊神祗的名字,也很难想象学习现代英语而不学习Washington、New York、JFK、CIA这样一批专名。专名也不是绝对没有搭配限制。“济南”是个地名,我说“我去了济南”却不说“我去了济南那儿”。“布莱尔”是个人名,我只能说“我去了布莱尔那儿”而绝不能说“我去了布莱尔”。

“传达信息”是个复杂的问题。你问起儿子这么晚回来到哪儿去了,他说上邹静之家去了,你会觉得他说得很明白,他说到一个人家里去了,那给你的“信息”太少了,让你心里嘀咕。这里的问题不是关于一般所谓“传达信息”而是关于语义推论的,关于所谓事实知识和语义知识的区别:有一些知识似乎天然包含在“首相”、“人”这些词里面,而关于“邹静之”的知识却是语言之外的知识。然而,我即使不知道英国首相就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我也听得懂“英国首相明日访华”,也会说“布莱尔是现在的英国首相”,这又是怎么回事?你一听到“英国首相”就知道他或她是多数党领袖,和我一听到“邹静之”就知道那是个能写会唱的傻小子,这两者之间有区别吗?区别何在?

这些初浅的考虑已经提示出专名问题所包含的许多疑团。此外还有很多经常引起困惑的问题。“太阳”、“法西斯”、“哥德巴赫猜想”、“捷达”是专名还是通名?“启明星”、“长庚星”属于专名还是描述语?又如,我们说专名代表一样东西、指称一样东西,但究竟怎样就“代表”了、“指称”了?此外,如果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紫娟这个人,“紫娟”这个名字还有所“代表”吗?如果无所代表,这个名字还有意义吗?如果没有意义,“紫娟”就可以和“晴雯”混用吗?这些问题,后来的哲学家曾逐一讨论。

弗雷格论意义/指称

弗雷格在1892年发表的《意义和指称》(Ueber Sinn und Bedeutung)一文中讨论了“启明星”/“长庚星”这个问题。这篇论文的原意是要弄清楚“等于”或“全等”这个概念。等同是一种关系。但它是谁和谁的关系——对象之间的关系,符号之间的关系,还是符号和对象之间的关系?弗雷格先后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各有许多细密的论证,但我们最关心的是,似乎有两种等同,一种是A=A,例如启明星是启明星,另一种是A=B,例如启明星是长庚星。这两种等同显然很不一样,至少在认识论上有不同的意义:启明星是启明星单从逻辑上的同一律就能确立,不包含任何新信息,俗称废话,而启明星是长庚星却不是先验知识,是个经验发现,是我们知识的一种扩展。

弗雷格经过反复辩证后得出的结论是这样的:像启明星是长庚星这样的等式之所以具有知识价值,在于它们虽指称同一对象,但这个对象在两个表达式中是以不同方式给予的,简言之,“启明星”和“长庚星”指称相同,但意义不同。的确,“启明星”和“长庚星”指同一颗行星,金星。如果这两个词没有意义,只有指称,那么我们说“启明星”还是“长庚星”就没有差别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例如,“他天还没亮就起身,迎着启明星向东走去”,其中的“启明星”就不能换成“长庚星”。同理,“三角形的中线a和b的交点”与“中线b和c的交点”指称同一点,“点O”,指称虽相同,但这两个表达式的意义显然不同,正因为此,“三角形的中线a和b的交点与中线b和c的交点是同一点”这个命题才传达了真实的知识。“启明星”和“长庚星”是靠意义来区分的,要么我们不把这两个词看作专名,要么承认专名是有意义的,弗雷格作的是后一个选择,主张专名有指称也有意义。我们通过意义来指称,用弗雷格自己的比喻来说,相当于我们用不同的望远镜来观察月亮,观察的路径不同,观察到的则是同一个月亮。

专名具有意义这一主张似乎和我们的直觉相反,我们会谈论“幻想”的含义,却不谈论“朱镕基”的含义。但是,“启明星”和“长庚星”的疑问的确需要考虑。望远镜的比喻挺生动的,但这个比喻也把我们带到一个古老的疑问:望远镜、眼镜、近视眼或远视眼,最后直到包括所有的肉眼,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俗话所说的有色眼镜,我们总是通过某种方式才看见的,我们似乎总没有办法“直接”看到、“赤裸裸地”看到那个个体。在眼下的上下文里,可以这样表述这个问题:一个词只要和别的语词有点区别,它似乎就或多或少有意义,于是或多或少是在描述对象,而不是赤裸裸地指称这个对象。那么,能不能找到真正和对象本身直接接触的专名呢?这个难题弗雷格扔在一边,后来由罗素捡起来,提出了所谓“逻辑专名”的解决方法。

弗雷格区分意义和指称,本来是为了解决等同问题,不是为了发展一种意义理论。但弗雷格自己已经认识到这一区分对一般语言表达式都有重大意义。的确,后世所有意义理论都难免要对弗雷格这一区分加以考虑。

弗雷格论概念词/专名

在弗雷格那里,与专名问题密切相关的,还有函式理论。这基本上是把数学里的函式概念引用来理解语言和命题。2×n3+n是一个函式,n代入不同的数值,或自变元iv,整个函式就代表不同的数值,代入1,其数值为3,代入2,其数值为18,等等。函式本身不标示任何特定的数值,弗雷格据此把函式称为“不饱和的”或“不完整的”。自变元代入了特定的数目后,这个函式就有一个特定的数值,因此成为“饱和的”或“完整的”。

现在,弗雷格把以上几个概念运用到语言分析上来。让我们考虑“首都”这个概念。首都总是某一国家的首都,因此可以写成“()的首都”。括号里代入不同的国家,首都的指称也不同,例如“中国的首都”指称北京,“英国的首都”则指称伦敦。同数学中的函式概念对照,可以看出,“()的首都”是一个函式,“中国”、“英国”等为自变元,“北京”、“伦敦”则为“()的首都”这一函式的特定的值。与此相仿,“()是圣人”是一个不饱和的表达式,必须填入“孔子”、“秦侩”之类才成为一个饱和的命题。“(是)圣人”之类,弗雷格称之为概念词(Begriffswort或nomina appellativa),“孔子”之类,当然是专名。一个命题中必须有一个专名,这个命题才饱和,才能是真的或假的。“…是圣人”填入“孔子”为真,填入“秦侩”为假。

一般说来,专名指称单个的对象或个体,但指称单个对象的语词不一定是专名,例如“颜回的老师”指称个一特定的人,孔子,但“颜回的老师”不是专名。但弗雷格“为简明计”,经常把所有单称语词都叫作“专名”。他有时似乎也作出区分,把“孔子”这样的词叫作“真正的专名”。一般都承认“《形而上学》的作者”这样的描述语是有意义的,但“孔子”的意义是什么呢?按弗雷格的有些论述,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孔子”的意义是“颜回的老师”、“中国的第一大圣人”等等。弗雷格还没有完全进而主张专名可以还原为描述语,但是他这里的说法显然已经为后来所谓“缩略的描述语理论”把门打开了。

如果关于孔子的所有真陈述都是“孔子”这个专名的意义,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没有人能够认识这个名称的全部意义。弗雷格自己提到了这一点,但没有加以深究,他只是这样谈到专名和一般描述语的差别:对于描述语式的单称词语,凡会这种语言的人就通晓其意义,而对于真正的专名,人们会对其意义产生分歧,例如有人把孔子理解为颜回的老师,有人理解为老子的学生。不过这类歧义在科学证明中应避免,在一个完善的语言系统里不应出现。这样笼统的断论是不能解决背后的逻辑困难的。

无论如何,像弗雷格那样把单称语词都叫作“专名”,不符合我们的习惯用法。他说是“为简明计”,然而,这不是一个表述方面的技术性的问题,对于弗雷格来说,头等重要的事情是一个语词是不是指称个体。这背后的本体论很明显:世界是由个体组成的。这也成为后来语言哲学中一个主要主张。无论这个主张对还是错,把专名和特称描述语混为一谈,其结果一点都不简明,反而很混乱。

罗素的描述语理论(摹状词理论)

罗素在很长一段时期主张意义的指称论v,对于绝大多数语词,即与逻辑词相区别的对象词,一个词所指称的对象就是它的意义。而且,它具有这种含义完全是凭自身,与其他词的含义无关。

专名的意义是其指称,这似乎说得过去,但描述语的意义怎么是其指称呢?尤其我们考虑到“当今中国国王”这样的描述语,它没有指称,但似乎不能说它没有意义。这个问题,罗素用他的描述语理论vi加以解决。

描述语理论的要点很简单,那就是对包含特称描述语的句子加以改写,使得改写后的句子里不再包含特称描述语。下面举三个改写的例子。

金山不存在=没有一个x,这个x既是金子做的,又是山。

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 存在一个人,这个人是当今的法国国王,这个人是秃头。

《瓦弗利》的作者是司各特=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对象写了《瓦弗利》,并且这个对象是司各特。

这些改写的要点在于:原句中表面上的主语“当今法国国王”消失了,代之以存在量词“有一个或存在着一个”和一个新的谓词“是当今法国国王”,这个新的谓词和原有的谓词“是秃头”具有同样的逻辑身份。“当今法国国王”原来似乎是一个名称,它的功能是有所指称,但现在它成了谓词,是一个“不完全的符号”,相当于弗雷格的“不饱和”的概念词,等待某个个体常项C来满足它。如果自变元x的值域里有一个个体常项C能够满足函式,则该命题为真,否则为假。

改写的模式虽然十分简单,但据说这种改写揭示出了一个句子真实的逻辑结构,暴露出其表面语法只是假象,从而能够解决很多困惑了哲学家数千年的问题。考虑一下“(那座)金山不存在”这句话。这本来是句平平常常的话,但哲学家却在其中发现了问题:“不存在的东西怎么能成为一个命题的主词呢?……看起来要否认任何东西存在都永远会落入自相矛盾。”vii有些哲学家如迈农因此认为通常所谓不存在的实体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例如在一个抽象世界里存在。这种主张,在罗素看来,显然不符合健全的现实感。再一个是放弃名称必然有指称,但这一点是持意义指称论立场的罗素不愿接受的。最后,就是罗素自己提出的方案:在那座金山不存在这个句子里,表面看来,金山是主语,不存在是谓语,我们彷佛提到了一个客体,然后对它进行描述。但这个句子的实际结构是:对于x来说,没有这样一个值,在这个值上,x既是金子做成的,又是一座山。经过这样的改写,不仅“金山”分解成了“金子做成的”和“山”,关键在于“金子做成的”和“山”都从主词的位置变到了谓词的位置上。金山不再是主词,于是罗素似乎有理由认为他删除了迈农世界里的那些稀奇古怪的实体。

再看另一个例子,“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个命题似乎违背了排中律。根据排中律,当今法国国王要么是秃头,要么不是秃头,于是“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和“当今法国国王不是秃头”这两个命题似乎必有一个为真,然而实际上两个命题都是假的,因为法国现在实行共和制,没有一个对象适合于“当今法国国王”这个表达式。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罗素在这里写道:“性喜综合的黑格尔派也许会推论说他戴着一顶假发”。viii用罗素方式改写之后,这种尴尬烟消云散。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应当被分析成两个命题:〔有一个个体C,〕C是当今的法国国王,C是秃头。法国现在实行共和制,所以,有一个个体C是当今的法国国王显然为假,从而,合取命题C是当今的法国国王,C是秃头也为假。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的否定式就不是或至少不必是有一个人是当今的法国国王但他不是秃头,而是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当今法国国王。

描述语理论得到很多分析哲学家极高的评价,被拉姆塞称为“分析的典范”,据说它还解决了另外一些重大的哲学疑难。对本文来说,描述语理论的要点在于使得特称描述语在命题的深层结构中消失了,可见,它与专名不一样,专名是独立具有具有意义的,其意义由它所指称的对象保障,而描述语则非独立地具有意义,它是某一命题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意义的是这个命题。怎么一来,“朱镕基”就独立具有意义,“当今中国总理”就不独立具有意义?这些实在是些太欠直观的论断,需要更复杂的理论作进一步解释。但不管怎样,罗素似乎保住了意义即指称的主张。

然而,不单单是一个描述语可能没有指称,一个专名照样可能没有指称。“紫娟”这样的专名岂不是像“当今法国国王”一样,即使没有指称也能有意义地使用吗?描述语理论忙了半天,当真解答了空指称的问题吗?为此,我们还得再看看罗素的专名理论。

罗素:逻辑专名和缩略的描述语

罗素的一般理论主张:世界是由许多互相有别的个体组成的。我们用专名来指称一个个别事物。实际上,要谈论个别的东西,必须借助专名,而要理解这个名称,唯一需要并有效的办法是亲知(acquainted with)这一名称所指的个别者。

什么是真正的个别者呢?根据罗素的认识论,日常视作个体的东西不是真正的个体。苏格拉底是一个复合的存在者,有五官四肢,有音容笑貌。复合物可以分解为简单物,不断分解下去,就得到真正的个体,称作简单对象或逻辑原子。真实存在的只有个别的东西,而一个对象如果真正是个别的,完全独立于其他对象的简单对象,那它是无法描述的,反过来说,如果它还能被描述,就说明它还能够被分析,还不是真正简单的东西。这些无法被描述的东西只能被指称,指称这种对象的语词是真正的专名或逻辑专名。把认识论和与意义指称论合在一起,罗素主张逻辑专名指称原子式的亲知材料,它们所指称的对象必须存在,我们才能有意义地使用它们。

日常理解中的个体并不是真正的个体,日常语言中的专名不是真正的专名。我们虽然可以图方便给苏格拉底这个复杂对象起一个名字,如“苏格拉底”,但从逻辑上说,它完全可以用逻辑专名的组合来表达。换言之,“苏格拉底”只是貌似专名,实际上是些缩略了的或曰伪装的特称描述语,a sort of truncated description。专名等于一个或一些确定描述语,“苏格拉底”其实意谓“柏拉图的老师”、“喝了毒酒的哲学家”,等等。弗雷格已经有了这个想法,罗素把它说得更明确了。

罗素的意义指称论主张,名称是对个别者的称呼,这个个别者如果不存在,“就不可能有这个不存在的人的名称”ix,然而我们却有很多像“紫娟”这样的名字。把专名理解为伪装的特称描述语,似乎就解决“空名”的困难:我们从根本上否认“紫娟”是个真正的专名,只是一些描述语,一些不饱和的符号,于是也就用不着有任何实存的东西和“紫娟”对应了。

我们谁都不曾亲知苏格拉底,我们关于苏格拉底的所有知识都来源于一代代传下来的对他的描述,而我们在逻辑上是通过把这些描述还原为逻辑专名及其组合的方式来理解这些描述的。罗素曾设想这样一种逻辑语言,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这种语言包括两个部分,一个很小的部分是一些逻辑词,例如“或者”、“不(非)”、“如果”,主要的部分是名称,和逻辑原子一一对应,每一个简单对象有一个名称,但也只有一个名称,否则会引起混乱。逻辑专名必须只指示(indicates)某种东西,而不能有任何描述性,即使隐含地描述这种东西也不行。

哲学原则一般都是八九不离十就可以了。通常,只要我们有两个词,这两个词的用法难免会有点区别,因此也可以说,每个词都难免有一点描述性。可罗素非常认真地对待不可具有任何描述性这一点,乃至他最后决定真正的专名只有“这”、“那”这样的词。但真的够严格了吗?爱抬杠的到这里仍可以不依不饶,因为“这”和“那”仍有语义的区别,否则我们怎样区分“这”和“那”呢?实际上罗素自己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也只谈论“这”,把“那”扔到一边。而且罗素承认,即使这个“这”,仍要作出限制,这个词只在某种特定的场合才用为专名,那就是当它们应用于感觉与料的时候,例如指着一片颜色说“这是白的”。如果你用“这”来代表一支粉笔,那你就不是在使用一个真正的专名。而且,“它几乎从不能前后两次意谓同一个东西,也不能对说话者和听话者意谓同一个东西”x。诚如罗素自己所言,这实在是“非常怪异的特点”。然而,如果它不能对说话者和听话者指同一个东西,“这”这个词似乎就失去了作为一个语词的功能。罗素显然感到勉为其难:“它是一个模糊的专名,可它仍然确确实实是一个专名,而且它几乎是我能想到的唯一能恰当地、在我所谈论的那个逻辑意义上可当作专名的词。”xi

把“这”当作唯一的专名,实在是个荒唐的结论,斯特劳森因此把罗素的名称理论称作“逻辑上的一场灾难”。后来维特根斯坦曾指出,我们把多种多样的语词称为“名称”,然而这许许多多语词里偏偏不包括“这”。指示性的“这”总是要求承担者在场,“这”总是连着指示的手势一道使用的,相反,使用名称时并不要求承担者在场,而且,“名称不是跟着指示的手势使用的,而只是通过这个手势来解释的”xii。他进一步分析说:我们通常用“这叫作‘什么什么’”来解说一个名称,这恰恰是名称之为名称的特征,但我们也会用“这叫作‘这’”来解说“这”吗?xiii

维特根斯坦的批评很中肯。但罗素的主张也像是逻辑逼出来的结论。“启明星”初看上去像个专名,但“我晚上看见了启明星”这话之不妥当显示出了“启明星”暗含的描述性,为了找到真正的专名,我们试着说“启明星指的是金星”,彷佛“金星”就是那颗行星本身的名字。但“金星是一颗恒星”这话之不妥当似乎同样表明“金星”仍有描述性,于是就有一种逻辑迫使我们像追问“启明星”一样追问“金星”。这就是评论弗雷格时说到的有色眼镜困境:同一者能够作为“a与b的交点”或“b与c的交点”出现,但它能否直接作为自身呢?“点O”是真正的专名吗?弗雷格避而不答的问题,罗素勇敢地检了起来,并且沿着逻辑把它推到极端,把一切日常专名都还原为描述语。弗雷格把特称描述语和专名混为一谈,罗素要求区分这两者,但等他把专名还原为描述语,等于反过来又取消了专名和特称描述语的区别,回到了弗雷格。对于我们来说,专名和描述语的区别只是谜面,隐藏在背后的始终是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只有个体才真正存在吗?我们真正亲知的到底是什么?

斯特劳森对描述语理论的批评

通过分析找出深层语法〔也称逻辑形式〕从而消解表层语法〔也称语法形式〕造成的迷惑,在哲学中是来历极古老应用极普遍的方法,如果维特根斯坦的看法不错,这就是哲学的核心方法。但是,以往的哲学家就事论事,并没有发展出系统的方式来解读一整类句子。特称描述语理论借助现代逻辑的威力,似乎作到了这一点。然而,很多哲学家,特别是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对这种逻辑主义的分析方法大不以为然。斯特劳森对罗素描述语理论的批评是突出的一例。

斯特劳森要求我们区分语句、使用语句(use)和说出语句(utterance)三个层次,同样也要区分表达式及其使用和说出。我们这里无须考虑“说出”这一环节,只须考虑语词本身及其使用之间的区别。xiv“当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无论你说我说五百年前说还是现在说,都是同一个句子,但五百年前说还是现在说却是不同的使用。在路易十四时代说“当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话也许为真,放在路易十五时代说,也许是假的,放在现在说,无所谓真假,因为法国当今没有国王。斯特劳森从这类例子得出的一般结论是:语词本身无所谓指称,是说出语词的人用语词来指称,语句本身无所谓真假,是使用语句的人用语句作出的判断有真有假。一个语句是有意义的,这意味着它能够被正确地使用来谈论某物。斯特劳森总结说:“意义是语句和语词的一种功能;而提及和指称、真和假,则是语句的使用或语词的使用的功能。”xv语句的意义不等于作出论断,而是为论断提供“一般的指导”,语词的意义则是“为把语词使用于指称中的一套规则、习惯、约定”xvi。如此区别了意义和指称,斯特劳森对罗素所持的意义即指称的理论提出批评。我谈论我的手帕时,可以从衣袋里掏出我所谈论的对象,但无法掏出“手帕”这个词的意义来。

罗素的描述语理论包含着“根本性的错误”,斯特劳森自然不能同意罗素得出的结论。“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个句子本身没有真值。如果你现在说“法国国王是秃头”,我不会说你所说的是假的,我会向你解释现在法国是共和制,没有国王,也就是说,你没有使用“法国国王”这个短语来指称任何人,因此也没有作出任何可称作真或假的事情。问到一个没有孩子的人是否他的孩子都已入睡,他不会答是或否,只能如实回答他没有孩子。斯特劳森承认,“法国国王是秃头”这句话虽然在某种意义上隐含(imply)“存在一个法国国王”,但这个隐含却不是严格的逻辑蕴含〔entail或logically imply〕。这句话中使用了一个语词去作唯一性的指称,而不是在断定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具有某种特性的个体存在。罗素却不断把第一类语句归入第二类之中。从这里得出的一个一般性的教训是:“语言信息的传达,并不像逻辑学家过去常常假定的那样,是清晰的论断或隐蔽的论断的问题。”xvii我认为斯特劳森关于断言与隐含的看法是正当的。“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隐含当今法国有个国王,断言他是秃头,这里的确有两个层次。我们不宜说“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和“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两个命题都是假的,即使这么说,这也是两种假法。我们判定一个命题为真为假,是以承认命题隐含的东西为前提的。当然,我也可以不同意或不理解一个命题所隐含的东西,这是另一个层面上的不同意和不理解。你说英国国王如何如何,北爱尔兰人可能说:哪儿有那么个英国!我们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可以把隐含的东西加以明言,就此而言,把“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改写为“有一个C,C是法国国王,C是秃头”并没有什么错,然而却不可声称这种改写具有普遍性。这种改写给予两个句子以相同的逻辑身份,从而改变了原句中有所断言也有所隐含的特征。何况,“当今法国国王秃顶”这话里隐含的东西还多着呢,例如,还隐含有个法国,隐含世界上分成好多国家,隐含人长着个头,头上一般长着头发等等。隐含的东西是没头的,改写可以继续下去,直到原子事实,而这恰是逻辑主义的底牌。但若这张底牌是张坏牌,并没有原子事实这样的终点,改写岂不真的成了恶无限?隐含的东西的确是无穷尽的,但我们关心的断言却是有穷尽的。

在对罗素作了批驳之后,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也阐述了他自己关于指称和描述的一般见解。对于语词的使用,斯特劳森作了进一步的区分:指称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xviii。在“高个子(的人)适合打篮球”这句话里,“高个子的人”是描述性的用法,在“那个高个子的人离开了球场”这句话里,“高个子的人”是指称性用法。一句话通常是谈论某事物的,这句话里有一部分语词把这个事物指出来,另一部分对它进行谈论,这就是指称和描述。这是功能上的区别,而不是词类上的区别。当然,日常语言已经作好了词类的区分,使得我们可以粗略区分通常用来指称的是哪些词,通常用来描述的是哪些词,例如专名一般是用来指称的,形容词一般是用来描述的。但是,用哪类词来指称或描述,绝没有什么不可侵犯的界线。自古以来,由于把词类的区别看得太过僵化,导致了关于实体/属性等等问题上的很多错误看法。

我们可以从几个维度来区分能够用来进行指称的语词。一,对语境的依赖程度:“我”指称谁极端依赖语境,“《瓦弗利》的作者”最少依赖语境。二,描述力xix的大小:纯粹名称没有描述力,“他”则有点描述力〔指男性〕,“圆桌”极富描述力。“圆桌骑士”这样不纯的名称占据“令人感兴趣的中间地位”。三,其正确使用依赖于一般性的约定还是依赖于特殊约定。大致说来,具有描述力的语词依赖于一般性的约定,专名则是些特殊的约定。“圆桌骑士”这样不纯的名称在这里似乎仍然格外令人感兴趣,因为我们似乎既要理解这个语词的一般意义,又要理解实际上用它来指哪些人的特殊约定。我们也可以用出生日期、生理结构上的系统差别来为每个人命名,这时的人名就既有指称功能又有描述功能。

把这几个维度结合起来考虑,我们可以作以下粗略区分。一,专名。专名没有描述力,专门用来指称,不进行描述。这相当于密尔所说的专名无内涵。斯特劳森是这样说的:“不知人名不等于不知语言。这正是我们之所以不谈论专名的意义的原因。(但是说专名是无意义的则不行。)”xx二,一般名词。它们具有描述力,但不是用来描述的,而是用来指称的。三,形容词。它们当然具有描述力,而且多半用来描述,但也能用来指称。名词的描述力体现了它们所指称之物上的那些显著而持久的特征。不过,所指称的事物并不能还原为这些特征,即使名词几乎变得像是一串形容词的结合,名词和形容词之间的基本差别仍然没有完全消失。名词和形容词之间的差别为了实体/属性这样的概念提供了基础,若不了解这些概念来自语言学上的某些差别,就会产生很多错误,包括像罗素那样企图取消一切专名,清除语词的全部指称功能,而与此相应的就是把实体还原为属性之和的形而上学。

关于指称和描述的后续讨论

斯特劳森引用“当今法国国王”、“我”等语词作例,似乎都太过依赖了索引词。罗素几年后对斯特劳森作出回应,主要也是对这一点表示不满。罗素说他提出了两个例子,斯特劳森只抓住第二个,“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因为其中有一个“当今”。罗素把当今、这里、你、我这样的词称作“自我中心词”,它们的指称必然是随着语境变化的,因此这个例子有利于斯特劳森的论点。若把自我中心词改写为一般语词,把“当今法国国王”改写为“1905年的法国国王”,斯特劳森的论点就被釜底抽薪。斯特劳森对这个反驳颇为不满,甚至说罗素“倚老卖老”,罗素的反驳也未得到哲学界的普遍赞同,爱耶尔指出,罗素是用描述语来进一步约束我、现在这样的指示词,但是,这只是对原先那个指示词的一种解释,而原先那个指示词和用来解释的描述语所传达的信息不尽相同。两者之间的差别意味着有某种重要的东西遗漏了。“所遗漏的东西只能被显示而不能被描述,……(那就是)语言不能脱离对语境的依赖。”xxi

林斯基等人支持斯特劳森对罗素的批评。用林斯基的话来概括:“是语言的使用者在作出指称,而不是(除非在派生的意义上)他们使用的表达式在指称。”xxii林斯基进而注意到尽管用词错误仍然成功指称的现象:在一个社交场合,我看见一对男女同出同入,以为那个男人是那个女人的丈夫,于是用“那个女人的丈夫”来指称他,说“她丈夫对他可真好”,然而事实上他们却只是情人,不过,听话人还是多半会知道我用这个短语指谁。罗素认为唯当对象完全符合描述,描述语才指这个对象。上面这个例子却说明,我们用某个描述语来指称某一对象时,即使描述得不对,听话人仍可能知道我们指的是什么。

唐奈兰对特称描述语的描述性用法和指称性用法作了更细密的讨论。在描述性用法时,描述语对某个对象有所说,在指称性用法时,描述语通过对对象有所说来确定对象,这时它同时起到名称和描述语的作用。还用我刚才举过的那个例子:在高个子适合打篮球这句话里,高个子的人是描述性的用法,在那个高个子离开了球场这句话里,高个子的人是指称性用法。

唐奈兰先支持斯特劳森对罗素的批评,认为罗素忽略了描述语的指称用法,因为经过罗素的分析,描述语成了谓词,都属于“有所说”,另外需要一个常项来指称所说的东西。他反过来也对斯特劳森提出批评,指责斯特劳森忽略了描述语的描述性用法。我们上面看到,斯特劳森已经提出描述语的描述性用法和指称性用法了。唐奈兰的批评主要是说斯特劳森没有注意描述语的纯粹的描述性用法。我可能不知道谁杀害了刘文学,但这不妨碍我说“杀害刘文学的那个人罪大恶极”,这时“杀害刘文学的那个人”是纯粹的描述性用法,实际上我没有指称任何人。但现在我在法庭上见到了这个凶手,张三,这时我说同一句话,这个描述语就是指称性用法。同一个描述语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用法,具体是哪一种,完全由语境决定。简单说,我们既可以用描述语来描述,也可以用描述语来指称。这两种用法是由使用或曰由语境决定的。和林斯基一样,唐奈兰认为在用描述语进行指称的时候,即使说话人描述得不对,指称仍可能成立。

克里普克在《讲话者的指称和语义指称》一文对林斯基-唐奈兰论题提出温和的质疑。从文章题目就可以看出,克里普克要区分语义指称和讲话者的指称:说话人可以用一个语词来指称,这是语境依赖的,不过,这个语词有它一般的指称,例如“丈夫”是指丈夫而不是指情人。回到林斯基所设想的社交场面,我说“她丈夫对他可真好”,你可能会应答说:“不,他对她并不好,你指的那个人不是她丈夫”,这句话里的“他”相应于“她丈夫”的语义指称。但你也可能说“他对她是很好,不过他不是她丈夫”,这句话里的“他”相应于我(最初的讲话者)所作的指称。

在进一步的讨论中,不少论者指出,“成功的误用”绝不限于描述语,专名也一样。张三在那里除草,我对你说“李四还真勤快”,无论你是否认出那是张三,你多半知道我指的是谁。在这里,我愿补充说,不仅在指称性的使用之际,错话可能“成功地指称”,而且在描述性的使用之际,错话照样能够成功地描述。你把一件事情说成“差强人意”,我可以知道你是说那件事情勉勉强强看得过去,虽然“差强人意”这话本来不是这个意思。有一个时期,大家都把懒惰叫作“资产阶级的恶劣品质”,资产阶级何尝懒惰来着?但我们明白他的意思。这里还可以连到另一种现象,可称作“约定的误用”,“你真坏”这话可以表示“我有点喜欢上你了”。只要把我们的想象再伸展一点,我们就能设想出各式各样的场景,在其中“你真坏”这话可以意味“你一向撒谎”,“你从来不撒谎”,“那人是个傻瓜”等等等等。我甚至可以走到极端说,只要情境足够特定,怎么说都行。这样争辩下去,会让“使用”这个概念变得越来越琐碎,讨论也变得越来越不着边际。说语词不能有所指,是使用语词的人有所指,貌似准确,实则有抬杠之嫌,就像我说这辆大轿车是运送旅客的,你非说不,没有司机,这辆大轿车什么都运不了。这就把维特根斯坦“意义即使用”的想法理解歪了,维特根斯坦本来是要说,由于语词已经被如此这般地使用了,所以你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它。你当然能,只不过没人知道你在干什么。你用错了,我也可能理解你。但这不关语词使用的事,你一言不发,我照样可能理解你。我们本来就是在讨论语词的正常使用或正确使用,这样使用这个语词,和那样使用那个语词,两者之间有一种逻辑关系,而误用则与其他使用之间没形成逻辑关系。当然,有时误用启发人发现了一种新的逻辑关系又当别论。在这里,讨论正确的使用是有意思的,讨论成功则毫无意思。至于正确与成功的关系,则是另一个大话题,没必要在这里多谈。

维特根斯坦:简单符号

在维特根斯坦早期的《逻辑哲学论》里,对专名的论述嵌在他的“语言图象理论”之中。虽然这一理论包含大量甚为复杂乃至难解的推论,但其基本原理很简单:命题是事态的图象。命题有基本命题和复合命题之分。经过分析,复合命题可以还原为基本命题。基本命题描述基本事态。基本命题是由简单符号或真正的名称组成的。真正名称对应于简单对象。名称具有指称而不具有含义,或者说,名称的意义就是它的指称。另一方面,既然复合物由简单对象组成,那么,似乎可以说,复合符号指称复合物。但这里的关系要复杂一些。复合符号通过定义简约为简单符号。“每个被定义的符号都通过用以定义它的那些符号进行指称;而定义则指示了途径”(3.261)xxiii。可以说,简单名称直接指称对象,而复合符号则通过意义(定义)进行指称。和弗雷格相参照可以更清楚地理解维特根斯坦的“意义/指称理论”:在弗雷格那里,意义在同一平面上引导指称,而在维特根斯坦这里,意义在于把复杂符号还原为简单符号,真正说来,只有简单符号才指称。

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的这些想法都和罗素相去不远。不过,《逻辑哲学论》从未举例说明什么是简单对象。维也纳学派时期,人们想当然地把它当作罗素和摩尔的那种感觉材料,后来很多论者已驳斥了这种说法。然而,如果维特根斯坦并不能确定什么是简单对象,那他凭什么坚持存在着简单对象?维特根斯坦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这个问题:“我们的困难曾是,我们总说到简单对象,却提不出任何一个(实例)”xxiv。大致可以认为,简单对象的存在是“一种先天的逻辑的必然性”xxv。“如果世界没有实体,那么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就依赖于另一个命题是否为真”(2.0211),而“这样一来就不可能起草世界的任何(或真或假的)图画”(2.0212)。也就是说,简单对象是充分分析原则的一般要求,命题只有通过充分分析才能最终确定意义〔3.23〕。实际上,罗素虽然经常举出感觉材料等作为简单对象的实例,但他也时常犹豫,也曾主张简单对象只是一种逻辑要求。

维特根斯坦:对简单符号的反驳

在其后期著作《哲学研究》维特根斯坦对他自己早期著作里的名称理论展开了批评。要点如下:

一,否定了充分分析。《逻辑哲学论》主张存在着“被完全分析了的命题”(3.201),而且,“只有一个完全的分析”(3.25)。而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说:“我们的语言形式于是却似乎有一种最终分析那样的东西,从而一个表达式就有唯一一种充分解析的形式。……把我们的表达弄得更加精确,就可以消除一些误解;现在我们却好像在追求一种特定的状态,完全精确的状态;似乎这就是我们进行探索的真正目的。”xxvi

二,否定了充分分析的思路,自然就会接着否定绝对简单物的概念。“名称本来指称简单物,——这一说法里面是些什么?……谈论‘一把椅子的简单成分本身’毫无意义”(第46-47节)。

三,不再把所有符号理解为名称:“唯名论者的错误是把所有语词都解释成了名称,因此并不真正描述语词的用法”(第383节)。

四,名称的指称不等于名称的含义:“用‘含义’一词来指称与词相对应的东西,不合语言习惯。这样作混淆了名称的含义和名称的承担者。N.N.先生死了,我们说这个名字的承担者死了,而不说这个名字的含义死了”(第40节)。名称的承担者(指称)不是名称的意义,虽然我们经常通过实指来解释名称的用法。

五,语言曾被理解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只沿其一边和现实相接触。在这条接触线上,语言这边是简单名称,现实这边是简单对象。按维特根斯坦现在的语言游戏的概念,语言不再只沿一边和现实相接触,语言整体地编织在现实之中。

《哲学研究》中还有一段话,常被引用来说明维特根斯坦晚期对名称的见解:

我们可以跟着罗素说:“摩西”这个名称可以由各种各样的描述来定义。例如定义为“那个带领以色列人走过荒漠的人”,“那个生活在彼时彼地、当时名叫‘摩西’的人”,“那个童年时被法老的女儿从尼罗河救出的人”等等。我们假定这一个或那一个定义,“摩西没有存在过”这个命题就会有不同的意思。(第79节)

他在同一节里说到名称N,为名称N设想了几条含义,然后说:

我对N的定义大致是“符合这一切的那个人”。——但若现在证明其中某一条是假的呢!……这一点可以这样表达:我不在固定的含义上使用名称N。(但这并不削弱它的用途,就像使用一张桌子,用了四条腿来代替三条腿,而有时会因此有点摇晃。)

这段文字是从较早的笔记中摘出来合在这里的,并不代表维特根斯坦看待专名问题的定论。不过,这种“不确定的集合”是一种新颖的构想,不过,克里普克认为,虽然维特根斯坦的这段话和罗素的缩略描述语理论在细节不同,根本上还是把专名看作了缩略,因此把这条思路笼统地称为“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传统”。

后来,塞尔继承了维特根斯坦的基本想法并加以系统表述。

塞尔:“不定簇理论”

在一篇题为《专名》的论文中,塞尔首先考虑我们如何学会和教会专名的用法,无论通过实指还是通过描述,“我们总是通过某些特征来识别该对象的”xxvii。我们通过特征到达对象,这在专名问题上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专名通过描述才能有所指,意味着“名称具有意义”。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主张专名具有意义而这意义是对其指称对象的特征描述,那么我们就会碰上如下一整排重大困难:以此名称作主语的关于对象的真陈述都是分析的,每当对象变化,名称的意义也要发生变化,对于不同的人,名称的意义也不同,等等。为解决这些困难,就必须审视专名和描述语的区别。在塞尔看来,两者的基本区别在于专名“一般说来并没有特别指明〔specify〕它们所指称的对象的任何特征”xxviii。专名这种设置的优点本来就在于我们可以避免只能通过描述一个对象来指称它这种困境,使我们不必被迫回答哪些是这个专名的特别规定。一个专名相当于“充分多的、但并未对具体数量作出规定的陈述”xxix。用上一节所讨论“摩西”为例,我们知道关于摩西的不少事情,但必须当真做过其中哪些事情我们才愿叫他“摩西”,否则就决定不把他当作摩西,我们平时无须为这个问题费心,真的面临这个问题,那就需要我们自己去决定,没有事先答案。简化说,专名等于一组数目足够多的描述语,但具体等于多少描述语,等于哪些描述语,则都是不确定的。塞尔把专名比喻成衣架那样的东西,可以用来挂住不同的描述语。专名的设置“使我们能够指称对象而不必争论究竟是哪些特征确定着对象的身份”xxx。《哲学研究》第79节那段话和塞尔的这些讲法,后人称之为“不定簇理论”。

弗雷格-罗素主张专名等于缩略的描述语,这个主张的一个困难是:一个专名等于一个描述语还是一些还是全部?等同于一个或一些,那么,等同于哪个或哪些?对每个人是否都一样?等于全部,若我们又发现了专名指称之事物的新性状怎么办?维特根斯坦/塞尔的理论似乎有助于解决这个疑难。

克里普克:固定指示词和历史-因果理论

克里普克强烈反对所谓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的专名理论。专名绝不等于某一个特称描述语。我们通常可以用多种不同的描述语来描述专名所称的对象,那么,哪一个描述语是那个专名的意义?而且,如果一个专名实际上是这个描述语,例如,“曹雪芹”只是“《红楼梦》的作者”这个描述语的简写,那么,“曹雪芹是《红楼梦》的作者”这个命题就成了同语反复。专名也绝不等于某一组特称描述语,关于曹雪芹的各种描述都是经验事实,不是分析命题。克里普克虚构了一个关于哥德尔的故事。我们平常总是把“哥德尔”和“证明了算术不完备定理的人”联系在一起,但现在让我们假设,算术不完备定理实际上是由一个名叫“施密特”的人证明的,他的朋友哥德尔获得了施密特的手稿并以自己的名字发表,即使这一点被发现了,“哥德尔”仍然指称哥德尔而不是指称施密特。

克里普克严格区分名称和描述语。名称是固定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固定指示词”这个概念,在克里普克那里是和模态逻辑以及“可能世界”理论联系在一起来定义的。固定指示词在所有可能世界里都指称同一个对象,而描述语虽然有时也具有指称功能,但在不同世界里会指称不同对象。“中国总理”是个描述语,它现在指朱镕基,然而它过去却指周恩来或孙中山。与之对照,“朱镕基”是个固定指示词,它始终指朱镕基这个人,无论他在当总理还是下台了。同理,“9”是固定指示词,“太阳系的行星数目”则是描述语,它指称的数目碰巧是9。克里普克还有一个著名的例子说“一米长”是一个固定指示词,而“巴黎标准米的长度”则是一个描述语。

克里普克否认名称或固定指示词等同于一组描述语,那么,名称和它所指称的对象是怎么联系的呢?克里普克提出了“历史-因果理论”xxxi。最初,名称和对象的关系是由命名仪式确立的。一个孩子出生了,父母把他命名为“张三”,在场的人可以指着他说“这是张三”。这些人会在其他场合谈到张三,包括张三并不在场的时候,这时,人们仍然明白“张三”是那个孩子的名字,如果他们有疑问,可以一环一环追溯,一直追溯到命名仪式。在命名仪式上,对象可以是通过描述语确定的,但在这里,名称仍然不同于那个描述语。我们最初用“在清晨出现在某个天区的如此如此的一颗星”来确定启明星。可以设想万世之后,物换星移,启明星不再在清晨而在午夜出现在那个位置上,但“启明星”还是指启明星。在克里普克看来,尽管一个名称也许是随着确定所指对象的标准一道引入语言的,但这个标准并不是名称的意义〔sense〕,也不是用来确定意义的--这里根本就谈不上意义。

克里普克还指出,他对专名的看法同样适用于自然种类(natural kinds)的名称。这一点,本来相当清楚,倒让人奇怪怎么很久以来一直为人们忽视。实际上,很多名称,本来就不大分得出是专名还是通名,例如“星期日”通常被当作专名,但我们一年就有五十二个星期日。传统上不少论者同意专名没有内涵,个体的属性都是偶然的,但多数论者会坚持通名具有内涵,因为“类”是可以定义的,而且恰恰是它的定义确定了它的指称范围,所谓“内涵决定外延”。克里普克指出,定义不能用以确定通名的外延。“四条腿”可以出现在老虎的定义中,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见到一只三条腿的老虎而正当地把它叫作“老虎”。

克里普克虽然坚持认为名称没有意义,但他并不反对名称所指的对象具有本质特征,或名称能用某一或某些描述语定义,他主张对象的本质性质或必然性质就是它的内部结构,例如,水的分子式H2O,黄金的原子序数为79,这些分别是水和黄金的必然性质。不过,克里普克承认,二氢一氧是本质特征,不是水的定义,不是哲学家所关心的。

这里可以顺便提到普特南的孪生地球。普特南通过独立思考发展出他对专名的看法,他的看法和克里普克非常相似。他所说的“引进事件”和克里普克所谓“命名仪式”所起的作用相同。他建构了一个孪生地球的比喻,那里的一切都和地球相仿,也有一种液体,那里的人称之为“水”,它的表面性状和地球上的水一模一样,但其物质结构却是另一种,且称之为XYZ。那么,孪生地球上所说的“水”和我们所说的“水”意义是否相同?普特南像克里普克一样,把物质结构摆在首位,所以他回答说:不相同。和克里普克略有不同的是,普特南不那么强调专名承传的因果链条,他强调的是专名使用的集体性和社会分工:使用某一名称的人不一定对所指对象有充分的知识,例如,他可能不知道水的分子式是H2O,但这个语言集体中却有一些人知道这一点,别的人是在这个语言集体中学会使用“水”这个名称,他们和那些专家的联系保证了他们正确地使用“水”这个词。

对克里普克的质疑

从语词起作用的方式着眼,我很同意克里普克把自然品类的名称和专名划入同一类。但这里有三个问题。

1,专名和自然品类的名称应划入同一类,而特称描述语和专名则不应归于同一类,这是从语词起作用的方式来看的,但从存在论看,以及从量化逻辑来看,个体不是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吗?个体和一般的区别不是最重要的吗?如果是,我们似乎还是应当像弗雷格那样把主要界线划在单称语词和概念词之间。

2,自然品类停在哪里?自然品类的名称和人造物品类的名称没有明确界限,名称和非名称语词也没有明确界限。“桌椅床柜”和“金银铜铁”的语法差别有多大?再下去就是“风雨水火”。形状的名称如“正方形”“椭圆”算自然品类吗?半自然品类?

3,固定指号根据什么固定下来的?如果说根据对象的必然特性,那就和克里普克自己对罗素的批评相矛盾。其实,你指着刚出生的孩子举行命名仪式,把他叫作“张三”的时候,这个问题已经出现了。你命名的时候也许没说明哪些特征是你命名的基础,但似乎心里已经确定了——如果你指着的时候这个孩子开始逐渐变成一只大甲虫,他(或它?)还是张三吗?再者,水的分子式是H2O,这一点是很后来才发现的,显然不是为“水”举行命名仪式时的依据。假如水的日常性质都不足以定义水,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认为在发现水的分子式之前,“水”是一个描述语,而发现之后,“水”才成为固定指示词?

4,固定指号究竟有多固定?塞尔认为,即使戴高乐变成了一棵树,“戴高乐”的指称仍然可以不变,但若戴高乐变成了一个素数,“戴高乐”所指的就不可能还是同样的东西了。有些学者还从另一些角度对固定指号和因果理论提出质疑。伊万斯(Evans)举出“马达加斯加”这个例子:非洲人原本用这个专名指非洲大陆上的某个地方,但后来的欧洲人弄错了,用它来指现在的马达加斯加岛。这就说明,“命名仪式”并不能保证专名的指称不变,不能保证专名是“固定指号”。达梅特对克里普克的理论也颇为不满,他认为有很多种类的名称无法由历史-因果理论加以说明,例如“星期三”这种日期名称。克里普克的理论最多只适用于人名地名这一类特定的名称,但即使就人名地名来说,历史-因果理论也不能表明说出一个名称和听到一个名称的差别。设想有人告诉玛丽“汤姆现在在米兰”而玛丽是第一次听说“米兰”这个名称,这时,我们就不能说玛丽知道了汤姆现在在米兰,她所知道的只是汤姆在一个叫作“米兰”的地方。

语词内容与概念-意义

我希望读者通过哲学家关于专名的各种争论多多少少看到了其中涉及到的多种问题。我对这些问题的看法,零零星星在介绍的过程中有所表述。我不可能在这篇文章里展开这些见解xxxii,在这最后一节,我只想简短谈一个问题。

“启明星”和“长庚星”这两个词当然是有区别的,“陶潜”和“陶渊明”这两个词,“邓颖超”和“邓大姐”、“天宝元年”和“公元742年”、“water”和“水”、“水”和“H2O”、“勇敢”和“鲁莽”,两者之间都有差别。但这些差别形形色色。“邓颖超”和“邓大姐”这两个称呼所体现的差别,是说话人身份的差别。“陶潜”和“陶渊明”的差别,是名和字的差别,了解名和字的区别、联系是一种特别的知识,这类知识对于读古书的人十分重要。“天宝元年”和“公元742年”是纪年系统的差别。“water”和“水”是两种语言的差别。“水”和“H2O”体现的是自然理解和科学体系间的差别。把这些差别统统叫作意义上的差别或语义差别,当然容易引起混乱。通常,我们只把“勇敢”和“鲁莽”这样的差别称作意义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是概念内容上的差别。

因此,与其说意义属于语词,不如说意义属于概念。概念具有意义,无非是说,我们对某个事物有个概念,就是有了理解。把一个行动看作勇敢或看作鲁莽,是对这个行动的理解不同。“勇敢”这个词不是用来指勇敢的行为、勇敢的品格,而是用来把某些行为、某些品格理解为勇敢的。我们在这个意义上谈论“勇敢”的意义,但我们无法在这个意义上谈论“邹静之”的意义。专名之所以没有意义,因为我们不用它来定型我们的某种理解。反过来,如果一个专名定型了我们的某种理解,它就有意义,“事后诸葛亮”,“诗坛拿破仑”就是这样使用专名的。这样使用自然品类的名称就更常见了,“蚕食”、“鲸吞”就是现成的例子。这很好理解,拿破仑这样的人物毕竟少见,绝大多数的个人出生死掉,只有少数人认识他,再说他也不一定有什么突出的特点,所以他的名字很难变成概念词。自然品类却是东南西北的人、一代代的人都见到的,我们容易用它们的特点来形成概念――我们本来就是从世世代代处在身周的事物出发去理解整个世界的。

哪些经验内容定型在“拿破仑”这个概念里,是件约定俗成的事情,我猜想是一世之雄而不是个子不高这样的内容。“鲸”、“金”这样的自然品类名称同时也是概念词,是“有意义的”,但这个意义却不是这个自然品类的定义,而是某种能够形成概念的特征。这一点,我们拿“金”和“钼”相比就知道了。

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语义知识/事实知识的区分了。为什么关于“首相”的知识是语义知识而关于布莱尔的知识就是事实知识呢?或者这么问:首相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不也是一个事实吗?语义知识/事实知识的区分无非是说,有些事实知识已经结晶在“首相”这个概念中,成了我们理解社会、理解政府建制的一个着眼点。关于首相还有很多其他的知识,例如这个职位最造诞生于哪一年,这个知识却不是“首相”的语义知识,因为它没有结晶在首相这个概念里。哪些结晶了哪些没结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历史安排的,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界线。实际上,〔英国〕首相是议会多数党领袖是“首相”的语义抑或是关于首相的事实知识,这一点并不清楚。莱尔太轻易地把它划到了语义知识一边。有的读者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不过,这些读者并非不了解“首相”的语义,他们对“首相”有个概念:首相是个很大的官儿,但比总统或总书记这种最大的官儿小一号,首相主要负责行政事务,等等。自然语言的概念不是一些四界分明清清楚楚的东西,而且,它一直连通到我们的感性经验,在这里,含糊和错误有着巨大的区别。

我们尽可以划分概念〔语义〕和事实知识〔经验〕,但不可忘记,我们的概念是在对事实的了解中形成的,水能喝,这是事实知识还是语义知识?我得知道皮特、丘吉尔这些人曾是英国的首相,他们都做了些什么,他们是怎样跟英国王室跟外国元首跟本国人民打交道的,我才会形成首相的概念。概念的最终形式或最清晰的形式,语词,也是这样形成的,只不过不是从我的经验中形成的,而是通过一个语言共同体成千上万年的共同经验中成形的。

我的结论是:一个语词具有多种内涵或内容,概念-意义内容是其中一种,虽然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种。我们说到一个词的“意义”,主要是说它的概念内容,而不是各式各样的其他内容。在专门讨论中,我倾向于把“意义”用来指概念内容,把其他内容统称为“意味”。当然,你可以把所有内容都统称为“意义”,这并非完全没有日常用法上的根据,不过,在专门讨论中,你就不得不区分“意义”之中的不同层次。实际上,正是混淆了这各种层次,才把专名的讨论引向歧途,导致哲学家去争论应该怎样为马、金去下定义,哪些是识别尼克松的特征,玛丽应该有多少地理知识才能说她知道汤姆在米兰,然而这些事情实在不是哲学家的特长。

注释:

i 本文引用了我自己的《论名称》一文(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一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9,417-448页)中的一些文句和想法,不另行注明。

ii《中国语言学史》,台湾骆驼出版社,1987,10页。

iii Gilbert Ryle:“意义理论”,见Collected Papers, VolumeII,NewYork,第357-358页。

iv Argument,在数学中通译“自变元”,在逻辑语言讨论中已经常译作“主目”,本文仍然保留“自变元”这一译法。

v 各个哲学家的用词不同,本文把弗雷格的bedeuten、罗素的denote、indicate,斯特劳森的refer to等都译作“指称”,无法细论这些语词的用法区别及各哲学家使用这些语词时赋予它们的特定含义差别。

vi Description theory,通常译作“摹状词理论”,这一译法有两个缺点,一,description一般译作“描述”,在这里译作“摹状词”,没什么特别的道理,反而不能显示这个理论实际所处理的问题,即指称和描述的关系问题。二,即使译为“摹状”,也应该译为“摹状语”而不译为“摹状词”,因为description多半是短语而不是单词。所以,我主张把description平实译为“描述(语)”。

《论指称》一文开篇就把描述语分为特称的和非特称的(definite description和indefinite description),“一个国王”是非特称描述语,“那个国王”是特称描述语。英语里通常通过the+单数语词表示特称,如the man(那个人)、the present King of England(当今英国国王)。汉语没有冠词,按上下文,有时加“这个”、“那个”,有时什么都不加,如“当今英国国王”。本文只讨论特称描述语。

vii 《Logic and Knowledge》,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1956,48页。

viii 同上,48页。

ix 同上,243页。

x 同上,201页。

xi 同上,201页。

xii 《哲学研究》第45节。

xiii 《哲学研究》第38节。

xiv 我们使用语词,但通常并不使用句子。莱尔曾对这一点作过详细的阐发,见莱尔,《Ordinary Language》,载于Chappell主编《Ordinary Language》,Dover Publications,Inc,1964。

xv 斯特劳森,《论指称》,载于《语言哲学》,商务印书馆,1998,423页。我虽然标出的是中译本的页码,但译文可能是我自己的。

xvi 同上,425页。

xvii 同上,431页。

xviii 与描述性使用相近或相关的提法还有predicative use、ascriptive use、attributive use等等。我这里把描述性使用理解为一个比较概括的概念。

xix 斯特劳森称之为descriptive meaning〔描述性意义〕。我把它转变为“描述力”是要与本书中其他地方的用法一致,与斯特劳森自己的descriptive force〔描述力〕概念不尽相同。

xx 同上,437页。

xxi 《二十世纪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6页。

xxii 《Reference and Referents》,载于Steinberg和Jakobovits主编的《Seman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76页。

xxiii 《逻辑哲学论》,此书的引文按惯例只注明段落号。译文是我自己的。

xxiv 《Notebooks 1914-1916》, 2nd Edition, ed. by G.H. von Wright and G.E.M. Anscombe, Basil Blackwell, 1979,68页。以下简称《笔记》。译文是我自己的。

xxv 《笔记》,第60页。

xxvi 《哲学研究》,第91节,下面引用这本书内容时只在正文中注出节号。

xxvii 塞尔,《专名》,1958,载于马蒂尼奇主编《语言哲学》,521页。

xxviii 同上,524-525页。

xxix 同上,525页。

xxx 同上,526页。

xxxi 这是别人的叫法,克里普克自己明确说他并不是要提出一个严密的指称理论,他只是要提出一个比从前的解释更好的解释。

xxxii 多数都在拙文《论名称》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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