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枫: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39 次 更新时间:2008-11-13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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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枫 (进入专栏)  

《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是个什么玩艺儿?我以为它是不拆不扣的政治需要的产物,它与其说是要维持和提升人们的道德,不如说是要维护政治上的垄断权力。它与什么“五讲四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及更早的清除精神污染(“清污”)等等一样都是一种政治秀。它加深了人们对道德和政治的双重厌恶,其结果是,人们更加不讲道德,社会更加腐烂。

道德是什么?它来自于何处?道德不是政治,它不来自于政治。政治是权力的角斗场,以暴力为后盾的国家管理活动,它能产生出道德来吗?笑话,肮脏的政治能制造出清纯的道德?道德一旦被政治沾污,道德就失去其本性,成为权力手中的玩物。这正是道德衰败的原因,政治的臭气传给了道德,使道德变味了,人们拒绝了她。在政治专制控制下,人们没有道德或者说精神信仰的选择余地,人们只此一家,别无它店,于是,拒绝变味的道德就意味着拒绝所有人之为人的精神信仰,道德政治化的最终结果是精神空虚,信仰危机。

但是,难道国家就不能承担道德教化的责任吗?《纲要》不是出于此责任吗?这就涉及到国家是什么的讨论。国家是道德共同体,承载着使公民完善、使社会美好的使命吗?国家有权承担道德纯化的任务吗?当代的人们有一个共识,这就是“善”意义上的道德是多元的,没有统一性。那么,国家使其治下公民的完善会意味着什么?会意味着道德强加,意味着精神专制。道德是家庭的任务,宗教的本质(职),民族的使命,各种团体、协会、俱乐部的追求,这些国家之外的共同体是道德完善、理想追求的载体。它们之所以可以承载道德教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使命,是因为它们不是暴力机构,是因为它们没有垄断道德善性或道德善性的解释权。只要政教分离,政治与善道德分离,这些国家之外共同体的道德纯化追求就是合乎正义的。善道德必须以正当(正义)道德为基础,不正当(正义)的善追求会侵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人们有权选择自己信仰的善理想,只要这种选择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有人会认为,由国家来纯化道德不是更好吗?它毕竟是要达致人们纯洁、无私、完善的目标,以它具有的权威性、动员能力和传统资源,它不是更轻易、更广泛地达到道德纯化的任务吗。这种观点我曾经非常赞同,现在也极想赞同,任何善良的、有道德关怀的人也都情不自禁地想要赞同,毕竟我们国家人民的道德水准下降太厉害了,许多人几乎堕落为行尸走肉、没有精神性的躯壳。但是,完善的东西有时甚至常常是不正当的,自由主义之所以成为现代性主流,就在于自由主义时刻保持着对任何善性的警惕,而致力于建设正义道德。没有哪种理论和实践会比自由主义更看重善与正当(正义)的区别了。精神纯化,无私利他,忠诚献身等等若不以正义道德为基础,为底线,那么它们会制造最黑暗、最野蛮、最狂热的不道德现象。文化大革命是怎么发生的?是文化前十七年道德教化的产物。法西斯主义是如何得手的?是献身德意志民族精神的结果。日本二战中战士的无私、牺牲、忠诚精神是没得说的,但却是在不正义下的道德完美。这说明,任何善道德都是有倾向性的,它是对某种目标的追求,如果没有正义道德对它的限制,它倾向于不择手段,即侵害他人或其他共同体追求善目标的权利。善道德的内在趋力是独占、是垄断,善道德的心理基础是信仰,是自信,是非理性,任何善道德都倾向于排斥其他善道德,因此,它必须接受正义对它的外在约束和规范。

使现代社会需要正义道德的根源不仅是恶(利已主义)的存在,而且是善(利他主义)的存在。善追求有可能会导致不正义,所以必须有正义(权利)道德来规范人们对善的追求。与休谟强调正义的利已主义根源不同,罗尔斯等当代自由主义者强调正义的利他主义根源。在休谟看来,利他主义精神的实现会使正义道德不再必要,因为,他把正义的必要性归结为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一旦利益冲突的根源(利己主义)消失,正义也就消失。也就是说,善的实现会使正义失效。可是,当代自由主义者认为,正义的必要性首先在于不同善观念的冲突,也就是说,即使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冲突不发生,精神上的冲突也会导致需要正义道德。即使人们善观念的宗旨是促进他人利益,持有不同利他主义的善观念的人们也会卷入尖锐而持久的冲突。托马斯•内格尔认为:“在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利他主义本身就会导致冲突,世界上有多少善观念就会有多少相互冲突的角度。”关键不在于利己(恶)还是利他(善),而在于各种观念是和谐还是冲突。在价值冲突的现代性社会,我们要时刻警惕并致力于作道德规范的不仅是恶(利已主义)而且是善(利他主义),因为,当利他主义者热诚追求自己的善观念时,他们完全可能做出不正义或破坏权利的行为。不要以为只有低级龌龊的利益冲突才存在道德规范问题,高尚理想的观念冲突更存在道德规范问题。这是因为,正是因其高尚,它的信仰者才会肆无忌惮地践踏他人的权利。我们要学会培养和建设这样一种道德:尊重他人的那怕怪异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只要他(们)不妨害他人,而无论你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多么高尚、多么崇高、多么光荣正确。不能仅仅因为厌恶而就要消灭;不能仅仅因为为了他好而就对他洗脑改造;不能仅仅因为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我就要剥夺你发表观点的权利;不能仅仅因为你的正当行为与国家利益相抵触,我就在正常情况下剥夺你的权利。崇高不是侵犯人权的通行证,真理不是剥夺他人权利的特权。学会宽容、尊重权利是我们这个时代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没有此底线道德,一切高尚、理想的道德追求和建设只会导致更大的不道德。所谓“底线道德”,其意思是,它看似毫无理想、崇高之追求,却是人们讲道德的起点,是我们这个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无此正当、正义、权利之基础,越是高尚、无私的善道德就越有可能导致最大的不道德。有此底线,不够;无此底线,道德大厦越盖起歪,以致最终必定轰然倒地。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在不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建设好道德的,道德的本质是对人的尊重,尤其对人的精神选择能力的尊重,没有这种尊重,到何处去谈道德?

《纲要》体现了这种对人的尊重了吗?《纲要》20个字统统是对公民义务的规定,而没有人的权利的规定。它把“爱国守法”作为第一条,这就注定了它根本排斥国与法之道德根基——人的权利。希特勒、斯大林、东条英机都会赞同此20字《纲要》,并成为此《纲要》的热烈鼓吹者。“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每一条都有可能使一个人去为一个不正义的共同体贡献力量,使这个共同体凝聚、团结得象一股绳,它们的功能也仅在于此。道德如果被政治绑架,成为政治的工具,其功能自然也就仅限于动员人们去实现政治的目标,它不可能反过来成为政治的约束,去实现每一个人的目标。道德要成为人们的道德而不是权客手中的道德,必须把尊重人权、守护良知、捍卫正义、维护宪政作为其内容,这种道德可能不会自然走向完善,却会必然保住正义,堵住现代社会频繁发生的黑暗现象。人权、正义道德可能不会使人和社会更美好,却会使人和社会避免返回野蛮时代。二十世纪发生的几次重大返祖事件,包括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斯大林的共产主义、毛泽东的文化大革命,都不乏对道德善性的追求,所缺乏的是一个底线道德,一个不应突破的道德底线。没有这个底线,道德无从谈起。

这个底线道德,我们中国传统道德资源中提供不出来,她是一种义务本位的道德,一种完善道德,她可能有尊重人的内容,但却没有现代权利道德中根本的尊重个人的内容。至于马克思主义,它把正义道德奠基在利益冲突基础上,认为一旦铲除私有财产制度,就会根除利益冲突,正义道德就会成为阶级时代的过时的东西而停止其功能,一个没有冲突的自由意志王国将取而代之,那时的道德不是正义,而是人们的自由完善。在马克思主义中,有着深刻的道德虚无主义,正如斯蒂芬•卢克斯所写到:“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和共同体主义思想的一个灾难性倾向是对‘正义’、‘权利’以及义务性的道德采取敌视态度,并期待这种道德在更具有共同体主义精神的社会中逐渐消失,因为在该社会中,物质缺乏和利已主义已经彻底或基本上被克服,代之而起的是‘更崇高的品德和更宜人的福祉’,亦即一个超越了正义和权利的社会。”这种道德虚无主义深深地传给了他的走了样的追随者们,他们对正义、人权不屑一顾,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我们决不引进。马克思的错误就在于,他把自身作为正义的旁观者、分析者、批评者,而没有把自身带入正义情境中。他不知道,他自身对一个乌托邦理想或善观念的追求,本身就导致了正义的必须存在。在一个彻底公有化的社会里,在一个共产主义实现的社会里,所发生的不是对正义、权利的超越,而是产生了最大的不义,对权利构成最肆意的践踏。经历过共产主义洗礼的中国人,最应感受到正义、权利之必须。过时的不是正义,而是宣布正义死亡的人。一种观念,越是坚信其真理性和崇高性,它就越会导出正义的非虚无主义,尽管在导出这一点之前,人们经历了灾难、黑暗和野蛮的巨大付出。

因此,我的结论是,真正的公民道德建设应是公民权利意识和正义良知的建设。

写于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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