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雯:舆论监督:对媒介机制与传播技巧的挑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8 次 更新时间:2008-11-07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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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雯  

舆论监督:对媒介机制与传播技巧的挑战  在改革开放迎来第二十个春天的时候,“舆论监督”再度成为全体中国人关注的热门话题。去年岁末被媒介“曝光”的郑州“8•24血案”余音未了,今年突发的山西特大假酒中毒事件、山东小学生补碘钙中毒事件等,再度惊动上至总书记,下到平民百姓十多亿人。人们在震惊、悲愤、等待、欣慰之中领略了现代传媒的风采,更感受到舆论监督的力量。然而,对于新闻界来说,祝捷的时刻远远未到。

  我国的改革进程正处在一个新的风口浪尖上,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新闻媒介,作为舆论监督不可忽缺的“利器”,在目前中央领导大力支持、普通群众寄予厚望的良好外部环境中,更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这一神圣使命。

(一)

舆论监督,不仅需要允许监督、支持监督的开明、宽松的外部环境,媒介自身是否敢于监督、愿意监督、善于监督,同样至关重要。多年来,新闻界对于搞好舆论监督也时常强调,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步履艰难。究其原因,外部的阻力、压力固然存在,但新闻媒介自身的局限也不能忽略。

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介的内部机制是一种挑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传媒作为信息产业,面对着经济大潮的冲击,媒介竞争的加剧使其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而错综复杂。如报纸发行、各类媒介的广告经营等使媒介与外部社会发生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特别是一些主要依赖公费订阅的报刊,在搞批评报道、监督政府及一些权力部门的行为时,很难无所顾虑。再如新闻媒介经常在办活动、找赞助等方面寻求外部合作,有时也会影响到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这些客观存在的因“媒介利益”而至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方面要有所作为,需要媒介自身在产业化运作上形成良性循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名版栏目的成功已经给予我们这方面的启示。众所周知,中央台近几年的体制改革有重大突破,以新闻评论部为例,一是在人事管理体制上实行了聘用制,保证人员的高素质,工作的高效率;二是在经费管理体制上采取承包广告时段的办法解决节目制作经费问题,从而杜绝了有偿新闻和节目商业性倾向,形成节目质量与广告收益的良性循环;三是在制作上实行制片人制,责、权、利集于一身,充分调动了节目制作人的积极性。应该说,“焦点访谈”在舆论监督上成果显著,是以这种新型的媒介机制为基本保障的。当然,各种不同的新闻媒介由于性质的差异、形态的不同等,面临着各自不同的实际问题,像报纸还面对着一个特殊的发行难题,因此很难找到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机制模式。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认识这样一条普遍规律:新闻媒介要在舆论监督方面真正有所作为,必须建立媒介内部的良好机制,以高质量的媒介产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不可因经营方面受制于人在编辑业务上畏首畏尾,不敢说话。这对机关报来说尤其重要,机关报要成为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导力量,更需加快改革步伐,建立良性循环机制,强化自我“造血”功能,从而更好地充当党和人民“耳目喉舌”,针贬时弊,抨击不正之风,推动社会进步。

(二)

舆论监督,也向新闻传播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不少新闻工作者深感舆论监督不好搞,一方面是采访困难,很多人不愿意或者不敢讲真话,有时即使辛辛苦苦把问题摸清了,报道写出来了,节目制作成了,送审时还会被否决;另一方面是批评稿件见报后,往往招致新闻纠纷,官司一打几个月甚至几年,使记者和新闻单位十分被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新闻传播流程及其与舆论监督的交汇点上进行探讨。

新闻媒介之能够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是因为媒介能够报道事实、传播甚至制造舆论,使得各种社会弊端引起广泛重视、社会问题得以解决。因此,舆论监督的效果首先取决于选择什么事实、如何进行报道以及如何发表意见,这些构成了媒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难度而又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通过对新闻传播的“议程设置”准确把握舆论的指向性。

“议程设置”是指传播媒介对某些问题给予重视并集中报道,使社会公众注意并思考这些问题,并按照媒介对于这些问题触及力度的轻重,分配注意力,从而达到影响舆论的目的。这一传播学理论对于媒介搞好舆论监督颇有意义。从理论上说,舆论监督的对象应包括一切权力,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即要对决策及实施的过程和效果、对决策者、执行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诸如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发生在权力机关及干部身上的问题,人们有权通过媒介报道了解事实真相,发表意见,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推动问题解决。然而,媒介在搞舆论监督时,总是面对着一类问题的“面”与一项报道的“点”这一对矛盾,媒介所选择的批评对象是否具有反映一类问题的代表性?对于打击一类不良现象是否有足够的“杀伤力”?批评的目标范围定多大?这些都是传播者需要认真思考的。

新闻舆论监督的“议程设置”应基于对客观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的全面把握,包括问题的实际严重程度、受众对这类问题的心理状态,还包括上层领导对这类问题的态度和解决意向。新闻报道所确定的“突破点”应立足于对所有这些因素的考虑,而不可义气用事、轻率拍板。一方面要防止所确定的报道对象不反映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不能触及问题的实质,达不到应有舆论监督效果;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确定选题时情绪急燥,忽略了解决问题的客观条件是否成熟,结果批评搞不下去,媒介处于被动局面。如改革开放初期曾有报纸针对分配不公的问题进行讨论,由于当时解决问题的时机不到,报道中途夭折。而“焦点访谈”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在确定选题时了解领导部门的态度和意图,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这也是舆论监督能取得立竿见影之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效控制传播流程,掌握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主动权。

新闻媒介通常是通过搞批评报道和调查性报道进行舆论监督的,能否在报道进程中保持主动性和权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播者对传播流程的控制--

一是把握切入问题的时机。舆论监督的效果与报道展开时机紧密相关,切入过早,矛盾正处在“白热化”状态,是非曲折尚不明了,解决问题的火候不到,新闻报道非但不能促使问题得到解决,反而会因“添乱”招致批评。切入过晚,群众关注的热情已经减退,舆论高潮难以掀起,监督效果便大大减弱。因此,对于传播起点,必须审时度势,捕捉良机。如“焦点访谈”的专题之一“触目惊心的假发票”,观察准备的时间长达半年,却一直等到国务院召开了有关电话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启用新版防伪增值税发票时,才正式播出,结果反响强烈。

二是控制报道进程,善始善终。新闻媒介揭露批评社会问题的力度是和报道的深度成正比的,如果媒介提出问题却不能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剖析,使受众认识问题的实质并看到问题解决的方法和途径,那么舆论监督的效果就无从谈起。所以报道者对于报道的全部进程包括所有细节必须周密策划,要把批评性报道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来运畴,从稿件的选题、重心、文体、篇幅,发稿次序,到所有稿件的组合、版面规模、表现形式等都作出详细规划。同时,在运作过程中,还需根据外部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确保传播效果和舆论导向。

(三)

媒介搞舆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要唤起社会公众对问题的关注、发表意见和引导舆论,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因此,在传播过程中能否激起社会公众对报道议题的反响,并组合公众意见形成强大舆论,同时在披露事实、传播意见的过程中持之有据、言之成理,而不至引发新闻纠纷,对媒介的运作水平是一场严峻的考验。为此,要讲究传播技巧和批评艺术:

一、强化批评报道的“前馈”与“反馈”,谨慎发表意见。所谓“前馈”,就是在批评报道发表前,报道者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上级领导部门的意见和被批评者的意见,以此作为报道策划的重要依据,并且应把各方面不同意见的分歧反映给受众,以避免报道偏颇和新闻侵权。所谓“反馈”,是在报道开始后,广泛收集各方面的反应,包括领导部门、被批评者的反应,也包括社会公众的各种意见。后续报道应尽可能全面地报道这些反应,体现媒介的客观公正性。同时,通过控制“反馈”意见的报道,如控制轻重比例、运用版面语言等,巧妙表现媒介的立场和导向,这比媒介直接发表评论所担的风险小。媒介发言表态应谨慎从事,特别是在局势不十分明朗的情况下,宁可“慢一拍”,为以后可能出现的变化留有余地,把握主动权。

二、准确把握揭露与批评的“度”,材料的运用应“有力”又“有节”。新闻舆论监督要从客观事实出发掌握批评的层次,对于严重违法乱纪、激起强烈公愤的人和事,要毫不手软地进行摧毁性的批评,但对更多的虽涉及大是大非,却不宜全盘否定当事人的问题,应进行有节制的批评报道。批评的层次不同,报道方式也应不同,批评不到位或者“过重伤害”都会影响舆论监督的效果。

批评“持之有据”不仅要求采访深入细致、调查全面,还要求写作编排时做相应的技术性操作。如经济日报的批评报道“让‘人情肥’条子曝曝光”、“这张发票该不该企业报销”等在头版头条推出时,有意以条子、发票原件作为报道内容的主体公开刊登,证据确凿,批评有力,收效显著。批评报道的“有节”,是指对于不宜一棍子打死的人和事,媒介必须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在披露事实时有所保留,在报道细节时宜粗不宜细,并且允许被批评者发表反批评意见。这样做能够有效地防止新闻纠纷。

三、在遵照新闻规律与严格依法办事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媒介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自我保护”的关键。新闻媒介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要有法制观念。比如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新闻媒介不得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予以公开报道;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客观报道司法调查和司法审理的进程,不得超越司法权而擅自对案件进行定性或者随意对事实、证据及当事人作肯定与否定性指认;在案件审结前,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报道,不得搞“新闻审判”等。新闻媒介一方面要按新闻规律进行批评性报道,一方面又不能超越上述这些法规,难度非常之大。因此,新闻媒介有必要专门聘请法律方面的顾问,在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防止新闻纠纷出现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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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记者》1998年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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