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昭:改革与回归市场机制——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纪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31 次 更新时间:2017-10-1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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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昭  


[摘要] 1949年以来确立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战时政治、经济、军事和权力惯性作用在和平时期经济领域的必然选择和继续,这种体制曾经发挥和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和成效。但是近三十年的运作和实践,让我们明了这种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人性的退化。从1978年开始,在改革开放的旗帜下,经过艰难的反思和探索,我们最终选择了回归市场机制。回归方式是渐进式的改革。这种改革方式让我们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总结经验和借鉴别人的教训,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然而,也让我们为此付出了昂贵的成本,延长了改革的进程。制约和影响真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的瓶颈仍然是政治与法律体制的不健全。我们必须从整体上进行改革。改革开放是自由民主的发散,自由民主的社会,就不会闭关锁国,就不需要改革开放;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行动自由,也不需要解放思想,也不会发生严重的政治、经济生态灾难。选择市场,完善市场,选择自由,完善民主,才是我们应该永远追求的人间正途。

[关键词] 改革 计划 市场 价格机制


1.计划、市场和价格机制


1.1 集权与计划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我国初步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这是一个基本上排斥市场机制的体制。这种体制实际上是我党自成立以来连续几十年征战的高度集权的军事机制的惯性作用在和平时期的必然选择和继续,也是当时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和环境的产物。这种经济体制经过多次政治运动的洗礼后不断得到强化,到70年代末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客观地讲,这种体制曾经发挥和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和成效。这种体制在各个层级决策结构上,实行中央集权控制,国家按照计划分配各种资源,将其集中到国家认定应优先发展的重点部门;在经济发展动力上,国家主要通过各级行政机构对各部门和企业的经济活动施加影响或直接下达指令,忽视物质利益的协调与刺激作用,实行“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依靠行政力量贯彻经济发展战略;在经济信息上,实行计划指令的纵向传递,全部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的轨道,企业行为基本不受市场信号的制约;在所有制结构上,追求“一大二公”,甚至一些民营企业初期也要戴上“红帽子”。国有和集体企业只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企业基本上没有预算,即便有,其约束也是软性的。企业既没有独立的利益目标,也没有自主权,更不承担经济后果,只是被动地执行指令,完成产值指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都是计划控制。企业主要根据非价格信号了解各种资源和产品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调节方式。由于企业不承担投资决策的责任,却可以从中获益,因此,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会通过低估预算成本、向上级施加压力或疏通各种关系争取投资资源(当年“跑步进京”、“跑步进部”曾经是许多地方优先发展经济的高招),这使投资需求大大超过可供分配的投资资源,引起“投资热”和“引资热”。投资计划、投资品供应紧张和短缺是企业扩张冲动和投资饥渴的重要动力,从而进一步造成投资的周期性波动。伴随着不断加剧的资源和消费品的短缺,强制替代、排队、等待、配额和票证就成为当年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实践证明,这种超越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高度集权的体制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创新、社会经济的进步、知识的退化、人性的异化,等等。


1.2 市场是如何配置资源、产生效率的


市场经济是由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是交换的场所和纽带,而价格机制则是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以价格、供求关系和竞争三位一体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和调节的一套有机系统,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资源配置遵循产权规则。在所谓的计划经济模式中,资源配置奉行的是等级规则,即首先建立一个金字塔型的等级结构,然后界定行为人在等级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进而界定与该位置相适应的资源配置权力。谁的行政级别高,谁的资源配置权力就大。在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则遵循产权规则和信用规则,即资源配置的权力与行为人拥有的资产量、信用度成正比。为此,就需要通过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来确立排他性产权,这不仅使交易者能在市场上开展公平的现货交易,而且可以与其他交易者缔结具有法律保障的契约关系,形成多样化的交换方式和财产转让方式。所以,排他性产权的确立和建立在严密法律体系基础上的信用机制的形成是市场机制有效协调微观决策的充分必要条件。

(2)分散的决策。居民个人、家庭和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给定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根据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独立地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等问题作出判断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后果。为此,微观主体的预算约束必须是刚性的,即他们必须量入为出。在市场经济中,各种要素所有者的收入由要素的边际生产率决定,即劳动所有者获得工资收入,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收入,土地(房产)所有者获得租金收入,知识、技能和信息拥有者获得其相应收入等。

(3)自由和平等竞争。市场经济作为合同经济,所有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人的地位和机会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他们在机会均等、公平交易准则的约束下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包括消费选择自由、开张与停业自由、就业选择自由和交易自由等。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强迫他们做他们并不愿意做的事,他们进行竞争所凭借的是各自的经济实力和比较利益。

(4)价格协调。在分散化决策条件下,是什么因素使分散决策免于陷入混乱呢?用什么来协调形形色色有不同能力与欲望的人的行动呢?怎样才能保证需要做到的实际上也能实现了呢?是价格机制。价格在组织经济活动方面起三个作用:第一,传递信息;第二,提供一种刺激,促使人们采用最节省成本的生产方法,把可得到的资源用于最有价值的目的;第三,决定谁可以得到多少产品——即收入的分配。这三个作用是密切关联的[1]。在市场上,价格作为显示资源稀缺性程度的信号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它能自动协调微观决策,从而确保宏观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1.3 “看不见的手”和经济道德


尽管市场把行为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看成是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动力,并主张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构建激励机制,但市场经济并不是一个为了追逐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舞台。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惩罚损人利己的行为,并努力形成一个通过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机制。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阐明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1776)。他论证道,尽管在市场上每个参与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是自利的,但只要竞争是充分的,那么在竞争中就会形成一种自然秩序,它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使得竞争的后果是社会利益最大化。[2]。

当然,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自动达到利他的结果是有条件的,即经济人是理性的,他在决策时所需要的信息是可以无代价获得的、且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对称的,未来是具有确定性的,不存在外部性等。这样,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任何经济人都不可能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非真实的威胁或承诺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理想的市场条件是很难被满足的,原因在于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对称的,市场是不确定的,部分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并不等于社会成本。当市场不完全时,经济人追求自利的动机就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是经济活动的动力和市场效率的源泉,另一方面又会诱发损人利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最优选择将不可能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失信行为的存在实际上意味着失灵的市场无法使得经济人的自利行为自动导致利他的结果。

亚当·斯密在二百多年前已经发现了道德风险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之间的关系。因此他强调市场经济是一个讲道德的经济,并出版了《道德情操论》(1759)。斯密认为,爱人如爱己是最伟大的道德观,并主张设身处地在别人的情景中看待我们的所作所为。他所倡导的经济道德观与我国古人所推崇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观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市场经济排除那种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生命的“自私”行为,鼓励和保护那种不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且时刻准备为了改善个人利益而与他人利益做某种妥协的行为。只有当市场竞争具有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基础,我们才可能真正进入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权的市场经济[3]。


2.艰难的反思与改变


2.1 艰难的反思:计划与市场都是手段


我们对计划和市场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过去把计划经济看成是公有制的产物,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私有制的产物,从而认为计划与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市场与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弊端促使人们对计划与市场关系进行反思,然而,这种反思在当时的政治高压和强大的集权面前,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和到位,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的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3):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客观上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价值规律不仅在流通领域发挥作用,而且在生产领域也发挥作用,因此,应把市场机制引入计划经济。在党的十二大上,“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被正式确立为经济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二阶段(1984-1987):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1984年底开始有市场取向的改革,如减少指令性计划比例,扩大市场调节范围,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价格双轨制等。邓小平先生根据改革的实践阐述了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看法。他在会见美国企业家代表团时讲道:“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4]。

第三阶段(1987-1992):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党的十三大进一步发展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指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区别不在于市场与计划的多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与市场的作用都是覆盖全社会的,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应有机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模式。

第四阶段(1992-):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92年邓小平先生在南巡时谈到:“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从根本上否定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翻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的一页。党的十六大进一步确认: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无论是西方主流经济学还是传统的教条的政治经济学,它们都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西方经济学认为,交换本质上是产权的交易,没有私有产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没有市场,就不可能形成均衡价格,从而企业就不可能有合理的经济计算[5]。社会主义公有制排除商品货币关系,所以社会主义经济就不可能利用市场机制合理地配置资源。传统政治经济学也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社会利益的高度一致性使得社会的计划中心直接对社会劳动和其他资源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直接分配,商品货币关系就自动消亡了,市场经济也就自然退出了历史舞台。

事实上,我国贫穷落后薄弱的经济基础和传统的专制与集权的政治社会关系,根本不具备经典作家所预测的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的前提性条件,在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以及每个企业和家庭都具有独立的利益目标的条件下,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就具有客观必然性,市场机制是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及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同理,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自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是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前提的。然而,即使在所谓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完美无缺的市场结构也是不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将不可避免。这时,仅依靠市场的自发作用就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而需要依靠政府来刺激总需求,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由此可见,不管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经济,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都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经济手段。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应该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为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创造了体制条件。


2.2 市场经济:完全的还是完善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否则就不成为市场经济。例如,产权关系明晰,企业具有刚性预算,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具有充分的弹性;市场的开放性;政府主要维护经济秩序、做裁判等。从规则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我们完全可以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市场的运作以及管理经验和知识,来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当然,我国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这必然要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从而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构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各种所有制经济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首先,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收益权是所有权的最终体现的理论,以公有制为主体要求实现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生产要素私人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即资本得利息,劳动得工资,土地得地租。其次,按劳分配原则需要通过市场交易关系才能实现。这是因为劳动者和企业的个别劳动不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只有通过商品交换,个别劳动才能转换为社会劳动。企业的劳动只有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要求,其创造的价值才能被社会承认。

近期以来,我们的领导人和主流媒体经常谈论的一个概念是“完全市场经济”,我们也一直渴望别人承认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世界上只有新西兰等极少数国家承认。那么,什么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呢?按WTO的定义,它必须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即:普遍存在的独立法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供求决定商品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买方市场等。为什么有些人不能承认我们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呢?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很大程度上世界对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不甚理解,人们总是习惯把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划上等号,因而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看成计划市场经济;二是中国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发展模式、市场规律等既具有自身的特点,也有某些先天的缺陷,如随双轨制与生俱来的贪污腐败、金融市场不规范、政府管的太宽、货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市场竞争不尽公平等。这里至少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从策略上,我们必须消除世界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误解,在国际上争得我国应有的公平待遇;第二,从理论上讲,只有完善竞争的市场才称得上完全市场经济。从这种意义上说,世界上这样的经济体和国家甚少,而我国目前的差距甚大。因此,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我们必须从整体改革着手,付出更多的努力。


2.3 改革:激进与渐进


整体改革从实践上看,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可以选择的方式有二,一种是激进式改革,另一种是渐进式改革。苏联与东欧选择了激进式改革,其特点是:一是在政治利益结构的重新构造上选择自由化策略,即通过引入多党制来推行民主化进程;二是在经济利益结构的重构上选择私有化策略,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大规模推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三是在经济政策的重构上选择控制货币、放开价格的策略,即对国有企业实施休克疗法,把国有企业完全推向市场,企业能否生存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西方经济学认为,激进式改革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最佳选择,但在改革的实践中,这种改革方式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例如,自由化后总产出下降导致国民经济陷入衰退,私有化后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一些地方出现黑社会问题等。不过,近来俄罗斯和部分东欧国家出现的经济稳定增长、社会政治秩序的改善等,确实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我国的改革是在权力中心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的推进,这种改革既不是对原来体制的修补,也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是要改变束缚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传统体制,建立市场经济,实现中国经济及社会的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这种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权力中心的自我改革,即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推进改革,改革的推动者与组织者是由权力中心和层层隶属的党政系统构成的,权力中心根据下级传递上来的改革需求形成改革方案,然后通过各级党政系统贯彻实施;二是增量式改革,即在基本不触动既得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在经济的增量部分率先引入市场机制,如新人新规矩,新事新办法等;三是试点式改革,即先在试点单位形成改革经验,然后再在其他单位推广试点经验。

我国持续20多年的经济增长、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以及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等都表明渐进式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区域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城乡差距的扩大、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群体性上访、恶性事件等,似乎是渐进式改革的高昂成本。

改革,还有没有第三条路可供选择?也未可知。但是目前就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的优劣和成效做出判断和评价似乎还有些为时过早。我这里之所以倾向于渐进式改革,更多的基于人民大众追求平稳、不愿意经受大起大落的折磨而已。当然,从巩固执政地位、保护既得利益者的角度看,权力中心选择渐进式改革也是历史的必然。此外,我国传统文化和国情的影响,似乎也只能选择渐进式改革。


3.走向成熟与发展


3.1 国企定位: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不断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同时,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放权让利的改革阶段,二是试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三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阶段。目前已经进入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三阶段。应该看到,经过前两个阶段的改革,国有企业已从原来完全依赖政府的行政附属物逐步向市场竞争主体转变。这种转变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预算约束开始刚性化,自主决策能力有所提高。尽管国有企业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经济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尤其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令人忧虑。面对来自于各个方面的挑战,如果不能尽快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就将被淘汰,而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通过深化改革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为此,一是实施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有资本的进退并不只是从企业规模的大小来确定,而是主要从企业所处行业的性质来区分。对于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应实施有效控制;对于竞争性中小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二是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国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目前这种探索仍在进行之中;三是对大型竞争性国有企业应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在出资人、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形成自我约束、相互制衡的机制,促使企业长期发展。


3.2 完善市场体系和构建信用体系


优化市场环境的核心是完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的完善除了市场主体必须产权明晰、具有刚性的预算约束等特征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自由竞争、充分竞争和无歧视竞争是平等竞争的基本含义,垄断通过限制平等竞争而损害市场效率。为此,既要减少甚至废除通过行政干预设置进入壁垒的行政性垄断,还应通过制度改革尽可能避免自然垄断对市场效率的损害,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与地方保护主义;(2)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市场,构建一个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和逐步成熟,并积极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市场。在充分竞争和放开价格的条件下,形成一个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体系,这里不仅包括一般商品价格,而且包括工资率、利率、汇率等要素价格;(3)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为了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尤其需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乃至世界市场的自由流动。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就必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现代信用体系。道德建设对于引导和激励人们自动地诚实守信是有显著作用的。尽管产权界定与市场参与者的诚实守信是正相关的,但人们的交易行为不可能全部由产权来界定,原因是产权界定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在有些场合产权界定的成本甚至高于由此获得的收益。解决因制度规则缺失所引起的行为失信问题,除了尽快完善规则外,还需要依靠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它的规范下,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权衡利弊,选择与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自利本性相反的利他主义行为,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大家的自觉追求。在同样的制度规则下,人们道德素养的差异,将直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差异,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在法制基础上的讲道德的经济,而不是一个为了追逐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经济。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惩罚损人利己的行为,并努力形成一个通过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机制。为此,就需要构建以下约束机制:(1)建立在宗教信仰、道德规范基础上的自我约束;(2)对交易双方及裁判都具有的某种威慑机制使任何一方不敢“坑人”;(3)依靠法律、舆论、政府裁判等力量的监督。


3.3 政府定位:责任政府和有限调控


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市场机制可以自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很难全部实现,可能会发生市场失灵现象,于是,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但是,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指令性计划完全控制微观决策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它主要以一个裁判员的角色,运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逐渐放弃了物资分配权,物价控制权,企业经营管理权等。政府的运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的力量在各个领域开始发挥作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运作的基本要求。政府的职能也因此开始而走向法制化的轨道,领导人的指示、条子、批示,上级部门的红头文件依然发挥作用,但是其效用已经有所降低,政府的执法职能得到强化[6]。

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彻底转变。政府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政府有义务在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开放国内市场,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我们的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凡是市场能发挥作用的就由市场去做,政府只在市场做不好或做不了的领域发挥作用;同时尽快改革机构,建立一个精简、高效、廉洁、限制权力的政府服务体系;努力使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过程透明、公开,从而引入社会公众、舆论、立法机关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政府应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并努力创造公正的法律环境。


4、结论


正如大多数人所认识到的那样,是自由宽松的环境创造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辉煌成就。成就的取得,其根本原因就是给了人民相对经济自由,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体制的束缚,调动了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能动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发展进步。从根本上讲,民主是自由公正的保证。自由的创造力,公正的竞争力,民主的凝聚力,是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

从1949年到1978年,中国在高度集权专制的政治高压下扼杀了民主,限制了人民自由,人们不能也不敢讲真话。一次次的政治运动:反右、大跃进、共产风、文化大革命,给人民、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灾难和政治灾难。改革开放使我们回归人间正道。要避免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就要使今后的发展走向自由民主的正道。改革开放是不得已的纠错行为。而自由民主是最有效的防错、纠错机制,使社会始终处于常态,从根本上避免弯路和瞎折腾。改革开放是自由民主的发散,自由民主的社会,就不会闭关锁国,就不需要改革开放;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行动自由,也不需要解放思想,也不会发生严重的政治、经济生态灾难。选择市场,选择自由,选择民主,才是我们应该永远追求的人间正途。


[参考文献]

[1]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个人声明.[M].网络版.素心学苑.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3]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网络版.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二版,1994.

[5]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6页 

[6]毛寿龙.现代治道与治道变革[J].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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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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