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英瑾:关于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问题的诠释史

——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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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瑾  

【作者简介】徐英瑾,哲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系讲师。

【内容提要】在独立于欧洲大陆的现象学运动情况下,维特根斯坦曾经在1929年初重返剑桥大学之际提出了一个他自己的“现象学”版本。那么,他对于“现象学”的界定是什么?他的这种想法是在什么时候并如何形成的?这种思想在其哲学转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他的“现象学”与胡塞尔的相关思想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自从斯皮格尔伯格在1968年发现所谓的“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以来,国际学术界已经提供了不少诠释维氏这一思想的方案。本文将对这些海外学者业已取得的成果作一番梳理,以彰显研究维氏“现象学”问题的学术意义以及这一研究自身的客观难度,并为中国哲学界介入该话题的讨论提供基本的学术背景。

【英文摘要】Being independent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continental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Ludwig Wittgenstein developed his own edition of“phenomenology”as soon as he returned to Cambridge University at the beginning of 1929.What’s the definition of his“phenomenology”?When and how this“phenomenology”came into being?What kind of role did it play in his philosophical transition?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is“phenomenology”and Husserl’s relevant ideas?——Since the so-called“the puzzles of Wittgenstein’s phenomenology”was discovered by Herbert Spiegelberg in 1968,different strategies of interpreting Wittgenstein’s“Phenomenology”appeared in the international philosophical circle one after another.This article,however,would be devoted into introducing these achievements to the readers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o the Chinese-spoken philosophical circle the philosophical significance of Wittgenstein’s“phenomenological period”and the difficulties in interpreting it,and provides basic academic background for the discussion.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现象/现象学/感觉予料/语法

Wittgenstein/phenomenon/phenomenology/sense-data/grammar

在发表于《复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的拙文《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中,笔者曾提到:分析哲学的精神“教父”维特根斯坦曾独立于胡塞尔的影响,在其哲学转型期中独立地提出过一个自己的“现象学”版本。笔者曾在文中简要讨论了维氏持有“现象学”观念的时间、维氏版本的“现象学”的要点以及他最终抛弃“现象学”的理由。但由于篇幅的关系,笔者当时并未详论海外同行对于维氏“现象学”问题的既有研究成果,而只是简单提及美国现象学史家斯皮格尔伯格对于维氏的“现象学”阶段的发现(注:Herbert Spiegelberg,The Puzzle of Wittgenstein’s Ph?nomenologie,收入于他的自选集The Context of the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Martinus Nijhoff,the Hague/Boston/London,1981,pp.202—203。该文最早发表于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68年和5期,pp.244—256。)。作为补充,本文将致力于梳理与评价近几十年来海外“维学界”在这一研究领域内所作出的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以期能为中国哲学界提供参考。笔者将20世纪60年代以来海外对于维氏“现象学”的诠释方案分为三类,详见下文。

解读方案一(20世纪60—80年代):维特根斯坦与胡塞尔的比较研究

尽管维氏的“现象学”是“自家体贴”出来的,但出于某种思维定势,很多哲学素养较深的学者还是习惯于在胡塞尔思想的背景中来解读其“现象学”。这种诠释方案的代表人物有法国哲学家利科与日本学者黑田亘(Wataru Kuroda)。

先来说利科。早在1967年,他就曾撰文比较了胡塞尔的语言观与维氏语言观。(注:Paul Ricoeur,Husserl and Wittgenstein,引自Edward N.Lee和Maurice Mandelbaum编辑的论文集Phenomenology and Existentialism,The Johns Hopkins Press,Baltimore,1967,p.209、216—217。)在该文中,利科首先将胡氏的语言观描述为一个分层的“三明治”结构:此结构的上层是作为语言“目的因”(Telos)的逻辑架构,其下层是作为语言“来源”(Ursprung)的、前语言的生活体验;语言本身则处于这两者之间。换言之,根据利科的解释,胡塞尔认为言语行为来源于被直接给予的体验,其目的是说出合乎理性规范的语句。说得再具体一点,胡氏的名著《逻辑研究》的首卷对于逻辑规则的普遍有效性的辩护,就为所有言语行为的可能性框架划出了一个最后的界限(即描述“目的因”)。与之相对照,同书从第二卷开始对于意识体验的研究则是服务于如下使命:我们必须澄明使得所有言语行为得以可能的意向性根基(即描述“来源”)。

利科透过胡塞尔这一面三棱镜来看维特根斯坦,并对于维氏在《哲学研究》(以下简称为 PhU)中给出的语言观作出了一种比较消极的评价(在这里我们略去了他对于《逻辑哲学论》的分析)。利科认为,后期维氏所关注的仅仅是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运作与运作效果,并试图由此将语言中的“意义”层面还原为这种效果。这似乎就等于消灭了上面所说的这个“三明治”结构。因为这种语言观其实是将语言看成是和吃饭、睡觉一样的日常活动,而没有将它看成是先验的规则与经验实在之间的一种辩证的互动关系。作为其代价,我们亦将无法做到:(1)说明语言的规则(目的)与来源;(2)对语言本身进行反思(因为任何反思都以将思想抽离于生活为前提)。(注:Paul Ricoeur,Husserl and Wittgenstein,引自Edward N.Lee和Maurice Mandelbaum编辑的论文集Phenomenology and Existentialism,The Johns Hopkins Press,Baltimore,1967,p.209、216—217。)

笔者并不清楚利科现在是否因为有关维氏思想的新原始材料的大量涌现而已经改变了他三十多年前对于PhU的这种断语。但就事论事地看,他当年的这种评语,的确代表了大陆现象学家对于后期维氏的一种典型偏见。在他们看来,PhU对于日常语言的描述仅仅具有一种非反思的素朴性,因此其本身并未具有使得这种素朴性得以可能的先验根基。换句话说:既然后期维氏的哲学如此痴迷于讨论经验意义上的日常语言现象,那么这种哲学本身就必定不具有一个先验的基础,因为其立足点乃在于经验性质的日常生活或社会习俗。

黑田亘在20世纪70年代末对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所作的比较研究,则走了一条几乎与利科完全相反的道路。他试图站在维氏晚年语用学的立场上去检讨胡氏现象学的得失。(注:Wataru Kuroda,Phenomenology and Grammar:A Consider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Husserl’s Logical Investigations and Wittgenstein’s Later Philosophy,收录于Yoshi-hiro Nitta和Hirotaka Tatematsu编辑的论文集Japanese Phenomenology:Phenomenology as the Transcultural Philosophical Approach,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Dordrecht,Holland,1979.(下引此书,只注页码)。)与德里达在《声音与现象》中批判《逻辑研究》的理路相似,黑田先生首先将矛头对准了该书卷二之“第一研究·含义与表述”对于语言的物理记号层面(即胡氏所说的“指示”,“Anzeichen”)与非物理的“表述含义”层面的区分。在黑田看来,要在语言的使用者之间实现语言的沟通功用,就必须诉诸其物理层面(因为未被听、说、读、写的语言无法被传达),而胡氏在上述区分中所要过滤掉的,又恰恰是这个物理层面。考虑到语言沟通作用的实现乃是以他人的存在为前提,黑田进一步指出:胡氏对于“指示”与“表述含义”的这种厚此薄彼,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其他语言使用者的出场可以为人类知识的确定性作出任何积极的贡献。这样,胡氏便将现象学的研究对象从主体际的语言游戏共同体转向了私人的意识体验。但问题的关键却恰恰是:他人的意识活动并不总是对“我”幽闭着的,而“我的”意识活动也并不总是自明的,因此胡氏的现象学“悬搁”可能在起点上就已预伏了危机。

正是在这种浓厚的反主观观念论的氛围下,黑田引入了他对于维特根斯坦的讨论。由于他的研究成果发表晚于利科将近10年,因此他显然已经有更多的时间来面对当时新出版的《哲学评论》(PhB)与《哲学语法》(PhG)等维氏转型期作品了。他是这样来看待维氏自己的“现象学”观念的:

当维特根斯坦试图在他写于1930年左右的遗著《哲学评论》中超越《逻辑哲学论》的思想之时,“现象学”就成为了他当时最重要的术语之一——现在这一点已广为人所知了。此种“现象学”的任务乃是去阐明那些从属于诸如声音或颜色之类的领域的可感性质之间的内在的或本质的关系。维氏亦给予了这个原则以另一个名称,即“语法”。比如,对于颜色空间的现象学描述就显示了这样的一个先天性的含义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那些属于颜色概念系统的术语彼此间的相容性与不相容性。(第97页)(重点标记为引者所加)

从某种意义上说,黑田在“现象学”与“语法研究”之间所作的上述等同,实际上也就在一个方向上堵死了将转型后的维氏思想经验主义化或相对主义化的进路。在他看来,当一个人在从事维氏所说的这种语法研究时,他就必须遮断所有关涉于言语过程的经验事实,并全神贯注于对于意义或意义规则的纯粹形式的研究。比起利科10年前对后期维氏相当粗糙的解释来说,这可以看成是一个重大理论突破。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黑田当时并没有看到2000年才发表的《大打字稿》(注:此乃维氏思想转型期所遗留的最重要的文稿。对于这部文献的介绍,请参见笔者为之所写的书评,载《中国学术》第17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0页。)全文,因此他概括出来的“现象学即语法研究”的观点,至多只能代表维氏对于“现象学”各种看法中的最后一种。他并未深思:若“现象学”与“语法研究”完全是一回事的话,那么为何在有了“语法研究”这个名目以后,转型中的维氏还需要“现象学”这个名目?而后期维氏却又为何在抛弃了“现象学”这个名目的情况下仍然保留了“语法”这个名目?另外,“现象”在维氏转型期的语境中到底指涉着什么?

令人遗憾的是,心急的黑田似乎更为关心:如何能迅速利用这种被“语法研究”偷换掉其实质的维氏“现象学”,来驳倒胡氏的“正统”现象学,在他眼中,维氏的“现象学—语法研究”本身就具有一种“去意向性”的功能,或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从维氏所追求的语法角度看,关于意向性行为的理论假定——即认为意向行为构成了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必须被彻底地排除掉。通过对于维氏的“直指定义”批判的诠释,黑田具体例示了“语法研究”的上述“去意向性”机制。我们知道,所谓“直指定义”,即是指通过建立语词与语言外的相关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来确定语词自身的含义。主观观念论者往往特别偏好于这种定义方式,因为只要将这里所说的“相关对象”说成是私人的体验,那么就能轻易地将语词的意义奠基在“我的”意识体验的土壤里。但黑田却认定,后期维氏乃是致力于摧毁语词与非语言对象间的这种“指称”关系的。也就是说,根据维氏的理论,当我指着红花对小孩说“这是红的”之时,我只是在利用手势来阐释何为“红”而已。考虑到手势也是一种语言,因此在“直指定义”中发生的,只有一种语言符号(指着红花的手势)对于另一种语言符号(“红”)的替换,却根本没有发生语言外的对象(即我们对于红花的印象)对于语词“红”的替换。这也就等于在根本上排除了意向性活动在该种定义中起效的必要性(我们在该语境中将“意向性”界说为从红的印象到红的公共含义的精神性指向)。(注:Japanese Phenomenology,Phenomenology as the Transcultural Philosophical Approach,p.99.)

黑田的这种解读显然不能使“意向性”概念的拥护者心服,因为用手指去指红花的姿势毕竟是针对语言外的红色物体或关于红的印象的,若不展示红色样本,这个手势就毫无意义。说到底,黑田并未理解:维氏其实并不试图消灭“印象”与“感觉予料”等传统经验论概念,而只是希望能洗去它们身上的“私有”色彩罢了(但现在我们还没有到展开这个话题的时候)。从一个更宏观的角度看,黑田的解读其实还蕴涵了这样一种对于“语言哲学”的误解:当语言哲学试图在语言分析中解决一些传统哲学问题(如“意向性问题”)之时,语言哲学家也必须去消解那些非语言存在者(“实在”)的存在。黑田似乎没有估计到,这其实恰恰就会反过来对“语法”的先天性造成危害,因为那毫不受“实在”制约的“语法”,很容易沦为约定主义者的盘中餐。从这个意义上说,黑田虽然看到了维氏思想反主观观念论(小而言之,反胡塞尔)的大旨,也看到了维氏“语法研究”的非经验性质,却并未说透其中的机理。

由上所述,利科与黑田的研究无疑都属于广义的“比较研究”,而不是对于维氏本人的“现象学”的专门考察。不过就他们所选择的讨论对象来看,他们比较重视的主要还是胡塞尔的思想,而并非整个现象学运动。试图在胡塞尔、海德格尔、梅洛-庞蒂等诸现象学大师的思想背景中阐释维氏学说的学者也有,比如Nicholas.F.Gier的论著《维特根斯坦克与现象学》(注:Nicholas F.Gier,Wittgenstein and Phenomenology: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Later Wittgenstein,Husserl,Heidegger,and Merleau-Pont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Albany,1981.)。但这并不是一本值得推荐的读物,因为Gier似乎是在还未理清现象学运动中各大师之间的复杂关系的情况下,就卤莽地将维氏的学说随意比附于某甲或某乙。不幸的是,这种浮躁的学风现在的确在部分维氏研究文献中客观存在着。

解读方案二(20世纪80—90年代):维氏“现象学”表达于《逻辑哲学论》

美国的Hintikka夫妇以及他们的韩国学生Byong-Chul Park先生的论著(注:参见Merrill B.Hintikka和Jaakko Hintikka,Investigating Wittgenstein,Basil Blackwell Ltd,1986;Byong-Chul Park,Phenomenological Aspects of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Dordrecht/Boston/London,1998.),均可分在此类。他们都一致认为:(1)维氏“现象学”的代表作是其早年作品《逻辑哲学论》(以下简称为TLPh);(2)具体而言,TLPh所说的“对象”就是罗素在《1913年知识论手稿》中所说的“亲知对象”(即Hintikka等所认定的维氏意义上的“现象”)。TLPh所说的“名称”,就是罗素用以指称感觉予料的逻辑专名“这”(注:参见Investigating Wittgenstein第三章;Phenomenological Aspects of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 §2.1—2.2.)。与之相对照,TLPh所说的“基本命题”就是对于感觉予料的最简单的描述语句,TLPh所说的“逻辑形式”就是内在于“对象”、可以显现于直接经验之中的“现象”自身的形式(注:参见Phenomenological Aspects of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2.6;§2.4—2.5.)。而TLPh关于“唯我论”的著名论述,也唯有在上述这种“现象学”的意义上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注:参见Phenomenological Aspects of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2.6;§2.4—2.5.)。(3)维氏的“现象学阶段”到1929年左右就终结了,而他之所以喜欢在此后所写就的文献中谈论“现象学”,并不是为了阐发它,而仅仅是为了批判它。

Hintikka等人的上述立论,显然与学界对于维氏早年思想的定见有悖,即:TLPh恰恰不具有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所具有的那种经验论背景。但Hintikka等人还是从《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圈》(WWK)等文献中找到了一些用以支持其立论的证据。我们知道,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维也纳学圈的成员魏斯曼与石里克曾经常要求维氏向他们解释TLPh中的一些晦涩论题。魏氏事后将他的笔录整理成一份“提纲”,以作为他拟议中与维氏合写的一部著作的基础。此“提纲”现已收录于WWK之“附录二”。也就是在该“提纲”中,Hintikka夫妇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些句子:“基本命题所描述的乃是现象(经验)”;“诸基本命题描述我们的经验的内容。其他的所有命题则是对于这一内容的扩展”(注:这两句话分别见于WWK Wittgenstein und Wiener Kreis,Suhrkamp,Frankfurt am Main,1984,pp.249、254.Hintikka夫妇在其论著的第76页转引了它们。)。

看来,这些论述的确都很符合Hintikka等对于TLPh的解释框架:基本命题对应于那些直接被给予的经验(现象),而对于它们的逻辑构造则构成了作为基本命题真值函项的一般命题。反过来说,由于对应于现象的基本命题乃是一般命题的真值主目,所以一般命题才能被说成是对于现象(经验)的“扩展”。

另一个证据,则是维氏在1929年12月22日的一次谈话。这同样由魏氏记录在WWK一书中(此段话为Byong-Chul Park所引用):

过去我曾相信,存在着日常会话(Umgangssprache)与一种初级语言。在前者中我们对一切日常事物进行谈论,而后者表达的乃是我们真实确知的东西,即现象(Ph?nomene)。我也曾经谈论过一个主级系统(erstern System)和一个次级系统(zweiten System)。现在我想说明我为何不再坚持成见于。我[目前]相信,在实质上只有一种语言,即日常语言。我们不需要再去寻觅一种新语言或去构建一个符号系统。日常会话就已经是这种语言了——前提是我们得先祛除存在于其中的不清晰性。(注:就连魏斯曼也承认维氏“总是紧跟当下的灵感,并改变固有之计划”。参见WWK,Suhrkamp袖珍版,第45页。)

此段语录至少告诉了听者两点:一方面,在1929年年底之前的某个时刻,维氏的确曾有过一种关于“初级语言”的看法。这种语言描述的是被直接给予我们的“现象”,它构成了日常语言的根底;另一方面,此时的维氏却认为此论谬矣。乍一看,维氏的这种自我忏悔的确非常像是针对TLPh的。比如说,此引文中的“主级系统”好像就是对于亲知“现象”的描述语言(该语言对应于TLPh中的诸基本命题),“次级系统”好像就是对于物理对象的描述语言(即以基本命题为基础的一种逻辑构造物)。

由此看来,我们似乎不得不承认:在现代经验论的背景中理解TLPh,并由此淡化青年维氏与罗素版本的“逻辑原于主义”之间的界限,似乎并非毫无根据。但是,难道学界对于TLPh的传统解读意见就错了吗?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对此,笔者的意见是:魏斯曼的笔录自然不太可能是伪造的,但Hintikka等学者却在解释这些引文时忽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即:虽然维氏在这些谈话中不时沿用了TLPh时代的一些措辞,但我们仍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维氏只是在利用这些旧术语,或在利用其学友们要求他解释TLPh的机会,来阐发一些新思想。请大家特别注意这样三个细节:(1)厌恶“炒冷饭”是维氏的工作作风之一(注:转引自McGuinness给WWK写的《序言》,该书Suhrkamp袖珍版,第26页。);(2)在与魏斯曼交往时,维氏思想已处于剧烈的转型之中;(3)在1929年12月22日与维也纳学圈成员的对话中,维氏只是笼统地说那种“主级语言”和“次级语言”的二分法乃是他“过去”的想法,而此“过去”未必就是指TLPh时代。然而,Hintikka等却几乎只是在一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向度里(即认定维氏的“现象学阶段”只可能是TLPh时代)来诠释这些材料的,全然不顾这些材料所体现出来的维氏思想与TLPh自身思想之间的某些明显差异。

由于篇幅的限制,以下我们仅仅指出其中的一个最直观的差异:按魏斯曼的笔录所体现出来的维氏观点,对于直接经验的描述语句(基本命题)的真应当是当下的、无条件的,而对于物理对象的描述语句的真则是可能的、有条件的(所以在魏斯曼所作的第二段笔录中,维氏才称“现象”是我们真实确知的东西,而在他所作的第一段笔录中,用以描述物理对象的一般命题才被维氏说成是对于“直接经验”的“扩展”)。但在TLPh的固有体系中,就连基本命题的真值也仅仅是可能的,而非现实的。(参见TLPh4.3:“基本命题的真值可能性指事态存在和不存在的可能性”;4.41:“基本命题的真值可能性是命题真假的条件”。)具体而言,基本命题与一般命题之间的差异仅仅在于:后者必然是其他命题的真值函项,而前者只可能是自己的真值函项,却并不在于什么“前者比后者在认识上更容易确知”。因此就可反证出,TLPh所说的基本命题并非感觉予料命题,维氏的“现象学阶段”也并不肇始于TLPh时代。由此推测下来,维氏的所谓“现象学”阶段,只可能处于TLPh成书以后与1929年年底之前的某段时间内。

但这并不是说Hintikka等人的解读完全误入歧途了。他们虽误判了维氏“现象学”产生的时间,但却十分正确地发现了:(1)维氏版本的“现象学”与现代经验论之间存在着某种亲缘关系;(2)虽然那些与“现象学”有词源关系的术语是在1929年以后才开始大量出现于维氏的谈话中,但他本人在1929年年底以后提及这些术语,可能仅仅是为了批判这个思想。然而,关于维氏到底是如何批判这种“现象学”以及该批判能否对胡塞尔的经典现象学产生连动效应,Hintikka等人却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说。从这个意义上说,Hintikka与Byong-Chul Park的工作,也仅仅是构成了维氏“现象学”诠释史中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而已。

解读方案三(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维氏“现象学”观念之兴亡均在其思想转型期

目前分别供职于德国耶拿大学与意大利罗马国立第三大学的Wolfgang Kienzler先生与Egidi Rosaria女士的工作,均可归在此类。他们研究的最大特点,是在相当程度上利用了最近在奥地利发表的关于维氏转型期思想文献的“维也纳版本”(Wiener Ausgabe),因此在立论基础上显得比较扎实。先以Kienzler为例。在其发表于上世纪末的著作《维特根斯坦通向其后期哲学的转向:1930—1932——一种历史性的与系统性的描述》(注:Wolfgang Kienzler,Wittgensteins Wende zu seiner Sp?tphilosophie:1930—1932—Eine historische und 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Suhrkamp Verlag,1997,Fankfurt am Main;pp.105、108.)的第三章《现象学》的开头,他写道:

维氏在1929年的一个重要研究目标,就是为他的哲学寻找到一个良好的基础。与《逻辑哲学论》对于逻辑与自然科学的专题化处理相对比,此阶段的维氏已经意识到了回到被直接给予的现象自身的层面上去的必要性。此外,对于在知觉中被直接给予的现象的描述,则应当在一种与这种描述任务相适应的语言中被加以贯彻。这种对于现象及“它的”语言的探求一直引导着维氏,直到他看透了这整个设想的无意义性为止……在这种对于现象学的批判中维氏所进行的思想转型步骤,可以被人们标识为“从现象学到语法”。(注:Wolfgang Kienzler,Wittgensteins Wende zu seiner Sp?tphilosophie:1930—1932—Eine historische und 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Suhrkamp Verlag,1997,Fankfurt am Main;pp.105、108.)

Kienzler的这个看法显然已吸纳了Hintikka等人研究成果中的积极成分,比如:(1)维氏现象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去描述那被直接给予我们的“感觉予料”;(2)维氏对于现象学的批判开始于其转型期中,或者说在该时期,“在大多数的例子中,‘现象学’这个表达式只是被维氏提及,而不是被使用的”(注:Wolfgang Kienzler,Wittgensteins Wende zu seiner Sp?tphilosophie:1930—1932—Eine historische und 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Suhrkamp Verlag,1997,Fankfurt am Main;pp.105、108.)。另外,他还正确地将“语法研究”标识为维氏“现象学”发展的最终结果,而不是像黑田亘那样,将这两者简单等同。不过正如我们所已看到的,对于Hintikka等人将TLPh与维氏的“现象学阶段”挂钩的建议,他是明确加以拒绝的。那么,到底有什么正面证据可以证明维氏的“现象学”乃是产生于TLPh以后呢?

Kienzler提供的证据,就是维氏于1929年年中发表的一篇很少被人提起的短文《略论逻辑形式》(以下简称为RLF)。在Kienzler看来,维氏在该论文中试图寻找的,乃是一种能用来描述“现象”的、逻辑上无瑕疵的语言(即所谓的“现象学语言”)。在当时的维氏眼中,用来描述物理对象的“主—谓”逻辑显然是不适用于现象领域的,因此建立“现象学语言”的要点,也就是要找到一种能与现象自身的“逻辑复多性”相匹配的逻辑形式。但Kienzler亦注意到了当时的维氏并未因为自己对于“现象学语言”的追求而将物理语言贬斥为虚假的东西。换言之,维氏的意思只是指出,前一种语言是以直接的方式来描述现象的,后者则是通过一套复杂的中介性约定机制来描述现象。引用维氏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现象学语言所描述的,与日常语言、即物理语言所描述的,恰好完全相同”(注:维氏手稿MS105、108,转引自Kienzler著作第117页。)。

既然“现象学语言”与“物理语言”之间的不同仅仅在于它们的描述方式而非描述对象,那么,解读维氏“现象学语言”的关键,显然便是如何理解该语言再现“现象”的这种“直接性”。但在Kienzler看来,恰恰是因为认识到了这种“直接性”的不可能性,维氏最后才放弃了建立现象学语言的计划。关于这种不可能性,意大利的Rosaria女士在其论文《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的现象学再现》中作了初步的分析(顺便说一句,关于维氏“现象学”的缘起时间与代表文献,她的意见与Kienzler基本一致)(注:Rosaria Egidi,Wittgenstein’s Phenomenological Representations of Experience,R.Haller,K.Puhl(Hg.),in Wittgenstein and the Future of Philosophy.A Reassessmnt after 50 years(Wittgenstein und die Zukunft der Philosophie.Eine Neubewertung nach 50 Jahren),S.40—49,Wien,2002.此文已经被笔者翻译成汉语发表,参见《世界哲学》2004年第1期,第45—46页。)。在该论文中,她归纳了维氏在RLF以后逐步明确、并在他以后的思想发展中继续持有的三个论点:“(甲)不能通过那些用以描述‘对象’的逻辑来描述‘现象’;(乙)对于感觉予料的表达是独立于时间的;(丙)‘现象’并不牵涉到对于主体的指称。”(注:Rosaria Egidi,Wittgenstein’s Phenomenological Representations of Experience,R.Haller,K.Puhl(Hg.),in Wittgenstein and the Future of Philosophy.A Reassessmnt after 50 years(Wittgenstein und die Zukunft der Philosophie.Eine Neubewertung nach 50 Jahren),S. 40—49,Wien,2002.此文已经被笔者翻译成汉语发表,参见《世界哲学》2004年第1期,第45—46页。)以论点(乙)为例,Rosaria提到,在“维也纳版本”系列中维氏曾多次运用了一个关于电影胶片与电影屏幕的“电影放映隐喻”(如WA卷一,第23页,边码85;WA卷二,第133页,边码4;以及PhB§51等)。在此隐喻中,现象被比喻为投射在银幕上的电影画面,而物理时间的运作则对应于电影胶片在放映机镜头前穿行而过的机械过程。通过这一隐喻,维氏最后沮丧地发现,任何语言(包括现象学语言)的展开都只能存在于现象外的物理时空中。这样它就不可能去“直接地”描述那非时间的现象了,于是“现象学语言”就自然成为了一个“方的圆”式的无法自治的概念。

可以看出,Kienzler与Rosaria对于维氏为何抛弃其“现象学”观念的分析都蕴涵了这样一种辩证的思路:维氏自己在RLF中对于“现象学语言”与“物理语言”的区分一旦被贯彻到底,那么“现象学”就一定会破产(换言之,“现象学”的最终命运只是对于其定义加以展开的必然后果)。由于该结论是这两位学者认真阅读、比较了大量的维氏转型期遗稿后才得出的,因此其参考价值显然是比较大的。不过,也正是由于他们过多拘泥于相关文献的梳理,一些在义理上必须被调查清楚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他们应有的重视。比如:

(1)既然维氏“现象学”并不产生于TLPh阶段,那么他在1929年对于“现象”的兴趣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2)在“现象”的“不可说性”被彰显以后,“现象”自身的存在其实并未被维氏否定。那么在维氏看来,它们究竟在我们的语言游戏中扮演着何种角色呢?

(3)在将“现象学”转换成“语法研究”后,维氏对于“现象”的继续关注(注:他无疑是继续关心“现象”的。在其晚年遗稿《关于颜色的评论》中,他写道:“纵然没有什么现象学,但关于现象的问题还是有的”(见该书部分I,§53:Ⅲ§248)。Kienzler与Rosaria都引用过这句话。)是怎么与他自己的“语法研究”具体结合起来的?(乍一看这种结合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似乎只能处理语言的内部事务的“语法”是不能将自己的触角深入语言外的“现象”中去的。)

(4)维氏的“现象学”批判与其后期哲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5)既然维氏自己的“现象学”并不来源于胡塞尔的现象学,那么前者批判“现象学”的火力是否也能对胡塞尔构成威胁?

很显然,要回答这些问题,光解读维氏文献中那些正面出现“现象学”(或那些具有相同词源的术语)的段落是不够的。我们还得顺着“问题本身”的线索,来将维氏的整个反主观观念论的理路再细细清理一番。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Kienzler与Rosaria的工作已经为我们对于维氏“现象学”更为深入的探索提供了一个相当良好的基础。与前两种解读方式相比,这种脚踏实地的解读方式无疑代表了国际学界在相关问题领域内的最新进展,在一定程度上也确立了日后相关研究的新的学术标准。

至于笔者本人对于维氏“现象学”的正面意见,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拙文《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中的相关讨论,在此就不再重复了。正如本文开头所声明的,本文写作的主旨乃是为相关的研究人员提供有用的信息,而并不在于正面地阐发己见。希望不久就能看到更有价值的相关研究成果在中国哲学界问世。

原载《学术月刊》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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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月刊》2005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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