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劳动教养就是对人民实行专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55 次 更新时间:2013-01-1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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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铭葆  

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发长篇报道《27岁大学生收容所遭毒打致死》,披露了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件”。此后,法学家们纷纷发表评论,指出国务院1982年颁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宪法》,应当废止。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研究,决定改“收容遣送”为“救助管理”,实际上是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中央领导层充分尊重民意的举动,使法学家们受到鼓舞,于是有人又提出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遗憾的是,5年过去了,劳动教养制度仍是岿然不动,以致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又传出北京两位年近8旬的老太太被判劳动教养一年的新闻。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适应反右派斗争的需要,为惩治所谓的“右派分子”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1979年,为了配合当时开展的“严打”斗争,劳动教养问题又一次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以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到目前为止,1957年的《决定》,1979年的《补充规定》,1982年的《试行办法》,构成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公然侵犯,实质上是对人民实行专政。

第一,劳动教养是用强制性压服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试行办法》第二条载明:“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这里所说的“强制性”,正是专政的一个显著特点。“只准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本来是用于对抗性的敌我矛盾,这里却用于人民内部,也就是对人民实行专政,其立法宗旨就是完全错误的,不仅违反《宪法》,而且违背了我们党关于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理论和方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毛泽东还说过:“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这就告诉我们,用强制性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用对待敌人的方法来对待人民,因而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第二,劳动教养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所谓劳动教养,是在特定的劳动教养场所,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的、以劳动为主的教育改造。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应遵守“五要、十不准”守则,“十不准”的第一项就是“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实际上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宪法》的规定,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只是执行单位。而劳动教养制度则使得公安机关成了决定单位。《补充规定》载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都是由公安机关主管劳动教养工作。这样的规定,同样违反了国家《宪法》。

第三,劳动教养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应当让他们过一定的民主生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判决。而劳动教养制度则允许公安机关作出公民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决定,又是公然违反了《宪法》。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教养已经成为某些官员施行打击报复的一种手段。当年的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就曾指令公安机关对举报人郭光允判处2年劳动教养。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干部李文娟,因举报本单位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被判处劳动教养1年。诸如此类的事例,不胜枚举。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实行宪政民主,把纸上的《宪法》变为实际生活中的《宪法》。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则是落实《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项紧迫任务。

(20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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