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雄:世贸组织多哈谈判与中国的多边外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79 次 更新时间:2011-12-1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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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雄  

[内容提要]多哈回合谈判,是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年成立以来发起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中国第一次以正式成员身份参加此类谈判方数量众多、议题广泛、旷日持久的大型多边经贸外交。该轮谈判为中国全面学习、适应多边经贸外交的游戏规则并积极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提供了宝贵契机和重大挑战。通过过去几年积极、务实、灵活的参与,中国对多哈回合谈判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下一阶段,中国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自身与谈判有关的能力建设,同时采取市场准入议题和发展议题“两手抓”的策略,推动谈判的成功结束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多哈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 中国 多边外交

*本文系由作者在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主办的“中国的多边外交:战略与实践”研讨会(2008年3月2-3日,上海)的发言整理而成,并受益于与会者的建设性讨论。

1948年1月1日开始运作的战后多边贸易体制,至今已经走过极不平凡的60年历程。作为战后国际多边经贸外交的主要舞台之一,这一体制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挥了关键作用。多哈回合谈判是关贸总协定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延续和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年成立以来的首轮谈判,它承载了多边贸易体制六十年的辉煌与困境。多哈谈判不仅将对该体制的未来走向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为中国作为一个崛起中的大国积极融入国际经济全球化、参与多边经贸外交,在维护和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积极影响国际经济体制提供了历史性的契机。本文将在对战后多边贸易体制的演进历程和多哈回合谈判的发起概况作简要回顾后,着重就中国在多哈谈判中开展多边外交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从关贸总协定到WTO:战后多边贸易合作六十年

1948年1月1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通过有关缔约方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的方式开始生效。尽管它从一开始就在组织机构、法律效力和地位等方面存在种种“先天不足”,[1]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和组织框架由此奠定,并在随后几十年中不断发展完善。该体制一改以往以双边条约为基础的国际贸易,开启了国家间依循多边贸易规则开展国际贸易的新里程,其逻辑结果是:

首先,在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的组织框架和谈判场所内,有关国家通过多边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得以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动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

其次,贸易壁垒的显著削减,有效地促进了各国市场从相互割裂、阻隔状态走向全球一体化,从而使国际贸易急剧扩大;

再次,国家间贸易往来的增多和各国市场以及生产要素的融合,大大加强了各国间的相互依存,并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要“引擎”之一发挥了重要的牵引作用;

复次,在如上因素带来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下,多边贸易规则及其所支撑的贸易体制作用日益彰显,成为维系国家间相互依存关系和治理全球化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纽带。

上述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主义贸易合作理念的成功实践,使战后多边贸易体制成为二战结束以来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1948年世界商品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分别为580亿美元和620亿美元,到2006年则分别达到120620亿美元和123800亿美元;1980年世界商业性服务(不包括政府服务)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分别为3650亿美元和4024亿美元,到2006年分别达到27108亿美元和26196亿美元(均按当年价格计算)。[2]除了国际贸易额的急剧扩大外,国际贸易作为就业和增长源泉的作用也不断加强。从1948年到1997年,世界商品出口年均增长6%,远高于同期世界GDP年均增长3.7%的速度;以总量论,世界贸易在这一时期增长了17倍,而世界GDP增长了6倍。按照贸易对GDP贡献率来衡量,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从1985年到1997年由16.6%上升到24.1%,发展中国家在同一时期从22.8%上升到38.0%。[3]

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时,其缔约方仅为23个,管辖的贸易额约为100亿美元;到1995年1月1日WTO取代关贸总协定时,该组织共有128个成员,管辖的贸易额超过5000亿美元。到2007年7月,WTO成员达到151个,可以说世界上几乎所有的重要国家(或地区)都已加入该组织,另外还有28个经济体正在申请加入,预计今后10年内成员总数有可能接近180个,一个真正的“世界”性贸易组织正在形成。[4]

本质而言,战后多边贸易体制是一个供有关成员在最惠国待遇、互惠原则等贸易规则基础上开展多边经济外交的舞台。其中,不定期举行多边贸易谈判,是总协定和WTO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活动方式。关贸总协定历史上举行的8轮多边贸易谈判,不仅在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方面成效显著,而且为监督其各项规定和制度的实施乃至修改原有协议、达成新的协议提供了契机和手段。[5]

2001年11月,WTO第四届部长会议在卡塔尔多哈发起的“多哈发展议程”(或称“多哈回合”、“发展回合”)谈判,是战后多边贸易体制进入“WTO时代”以来举行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该体制历史上第一次以“发展”而不是“贸易自由化”为主题(至少名义上如此)的谈判。本轮谈判的发起背景是:尽管过去半个多世纪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贸易实力和外交资源处于明显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长期主导着多边贸易体制的运作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开展,并导致该体制在其历史发展中存在着较为显著的不平衡和不完善之处。关贸总协定的最后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尤其加剧了这一不平衡发展。明显的例证是,发达国家利用其在贸易谈判中的主导地位,在其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如服务贸易)奉行“选择性贸易自由化”,使发展中国家无法充分利用和实现其比较优势并在国际贸易中获益。而且,乌拉圭回合中纳入的很多“新议题”并不直接涉及市场准入,也并非如同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所论证的那样可以通过贸易自由化带来双赢结果。[6]根据联合国发展规划署(UNDP)在1997年的估算,在WTO体制下,从1995年到2004年,48个最不发达国家实际上将每年受到6亿美元的损失,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蒙受12亿美元损失。虽然从全球而言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了,但总共有着1亿人口的44个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重却出现了下降,最不发达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10%)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0.3%,是他们二十年前所占份额的一半。[7]乌拉圭回合之后多边贸易体制内外的发展特别是1999年西雅图部长会议的失败,充分体现了贸易与发展失衡给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深刻危机,发展问题也因此成为WTO体制内最为尖锐和突出的问题之一。

根据2001年11月多哈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内容有农产品、服务业、非农业产品的市场准入、WTO规则(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区域贸易协定等)、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与环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等。多哈《部长宣言》强调,新一轮谈判在所有谈判议题都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并承诺对这些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会议还通过《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关于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的宣言》等5项决定。

上述谈判授权,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传统贸易自由化的“自行车理论”的继承和沿用,[8]另一方面也深刻体现了对已有自由化成果的修正和对多边贸易体制若干重要理论和观念的变革。具体而言,从多哈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农业、服务贸易、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以及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特殊和差别待遇等谈判议题的比较,都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继承和延续关系十分明显。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几乎所有多哈谈判议题上,与乌拉圭回合的关联并不仅仅体现为对后者的延续、深化和一般意义上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对乌拉圭回合相关成果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公正加以纠正、扬弃和再平衡。最能体现这一点的也许莫过于知识产权议题。为了纠正乌拉圭回合TRIPS协定片面强调对发达国家权利持有人的高水平保护和漠视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这一合法需要的倾向,多哈《部长宣言》以及《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都强调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发展中国家获取为保护公共健康所需专利药物的正当权益。此外,多哈《部长宣言》授权谈判的TRIPS协定第23条规定的对地理标识的保护扩大到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的产品、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以及成员根据第71.1条提出的新发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也都属于纠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不平衡性、平抑其“劫贫济富”、“抑弱扶强”色彩的措施。

总之,乌拉圭回合具有浓厚的效率观念指导下的自由化色彩,多哈回合则在很多方面体现了以公平价值对乌拉圭回合效率最大化理念的限制和纠正。这无疑是国际贸易体制一次更深层次和意义重大的自我提升,并将对未来谈判和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产生重要影响。尽管原定2005年1月1日前结束的多哈谈判几年来始终波折不断,最终谈判成果很可能大大低于预期目标,从而不足以成为名副其实的“发展回合”,但多哈回合谈判所蕴涵的发展理念和所体现的效率(贸易自由化)与公平(发展)“双轨并重”的价值取向,仍然奠定了该轮谈判不可取代的历史地位。

二、中国在多哈谈判中的立场、地位和作用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经过15年的漫长谈判,终于成为WTO正式成员。加入WTO,是中国进一步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战略决策。这不仅有利于中国,也有利于所有WTO成员,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将对新世纪的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诚如WTO总干事迈克·穆尔所言,约2000页的中国加入议定书协议的签署是15年来复杂而艰辛的谈判的成果,它将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国之一纳入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9]

中国2001年入世之时,正值多哈回合谈判发起。该轮谈判标志着中国第一次以正式成员身份参加此类谈判方数量众多、议题广泛、旷日持久的大型多边经贸外交。该轮谈判不仅将对多边贸易体制在21世纪的完善和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和贸易的走向(包括各成员国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几乎所有谈判议题都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技术问题。[10]对中国而言,它至少提供了两个方面的宝贵契机(同时也是重大挑战):一是全面学习、适应多边经贸外交的游戏规则,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管理;二是积极影响该体制的运行并促进其规则完善。

中国一开始就立场鲜明地支持多哈回合谈判的发起和成功完成。例如,2001年12月19日,时任我国外经贸部副部长的龙永图先生在代表中国首次以正式成员身份出席WTO总理事会会议时,就全面阐明了中国政府对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立场,主张新的多边贸易谈判的目标应当是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以及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特别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根本而言,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利益所在和谈判立场,是由中国在国际事务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一方面,作为迅猛发展的贸易大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于多哈回合所包含的推进贸易自由化和推动解决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赤字”两大主题都有着重大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刚刚在入世谈判中承诺了较高减让义务、交了不菲“入门费”的新成员,进一步开放市场能力以及类似多边经贸谈判经验的欠缺又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的谈判目标和作用。

具体分析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过程中的多边外交,笔者认为,中国的表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概括:

第一,中国在该轮谈判中积极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首先,中国为推动谈判的进展积极采取了大量建设性的行动。例如,中国积极参与了作为多哈谈判核心议题的农业谈判,同时还广泛参与了非农、服务、规则等其他议题的谈判,独立提交了40多个谈判案文,联合其他成员提交案文100余份。[11]2005年7月中旬,中国政府在大连第一次成功地举办了WTO小型部长级会议,推动了主要成员就多哈谈判核心议题的讨论,并参加了其他历次小型部长级会议,全面参与了多哈回合所有重大谈判,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这些建议中,最典型的是中方在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中提出的考虑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不同关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中国公式”,以及在农业谈判中提出的强调平衡协调削减理念的“分层混合削减公式”。[12]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在刚刚作为新成员承诺和履行了较高水平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表达了“不吃免费午餐”、积极承诺新的贸易自由化义务、开放国内货物和服务市场的态度,表现出作为全球贸易负责任的积极参与者顾全大局的姿态。[13]

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支持和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成为真正的“发展回合”。如前所述,随着发展问题在乌拉圭回合前后成为WTO体制内最为尖锐和突出的问题之一,举行一轮“发展回合”谈判、特别是纠正多边贸易体制内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和不平衡的因素已成为绝大多数成员的共识。中国政府明确支持多哈回合达成平衡的协议,但强调这不是发达国家各自在谈判中有得有失的自我平衡,而必须是有助于发展中成员的全面平衡;这要求发达国家为本轮谈判做出更多的贡献,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政策空间。[14]在2007年年中以来谈判陷入僵局后,中国商务部长又对如何着手打破谈判的僵局提出:既然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谈判就应从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问题入手;既然各成员都支持公平贸易,就应从最扭曲贸易的方面实现突破。在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已有解决方案之后,严重扭曲贸易的农业国内支持问题就凸显出来,成为制约谈判的关键。补贴最多的发达成员有责任先行一步,把国内支持总量削减到实际使用水平之下,这样才能打破僵局,非农、服务等其他谈判也才能随之解决。[15]

第二,中国在多哈谈判中采取了务实、不当头、不事张扬的策略。

毫无疑问,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以积极参与、有所作为的态度来对待多哈回合谈判的。但是,出乎很多分析家意料,中国在谈判中并没有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旗手”和“领头羊”,扮演“关键先生”的角色。最为明显的是,在多哈谈判经过2006年7月以来半年多“中止”重新启动后,出现了一个主要依靠少数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印度和巴西组成的所谓“四国集团”)在核心议题上的磋商来推动谈判进展的阶段,2007年4月中旬以来先后在印度新德里、法国巴黎和德国波茨坦等地举行了一系列高强度的“四方会谈”。中国没有跻身“四国集团”,显然不是因为中国的贸易实力和地位不足。而在2005年香港部长会议前,一些分析者也提到了中国对于谈判具体方案的“策略性沉默”。[16]

笔者认为,中国上述不当头、不事张扬的务实策略,除了受近年来中国外交一贯风格的影响外,还考虑到两个因素:从发达国家来看,美国、欧盟等成员在不同场合宣扬中国是多边贸易体制和多哈回合谈判的“最大受益者”,借机要求中国在谈判中承诺超出自身经济贸易发展水平的义务;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不少中小发展中国家则希望中国作为其代言人抗衡发达国家。无论从哪一方面看,中国都不得不防范“枪打出头鸟”的意图。

第三,中国在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立场坚持原则而不失灵活。

首先,中国的灵活策略体现在根据具体议题和中国的利益所在,参加不同谈判集团和影响谈判议题,如在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前与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家组成“发展中成员农业谈判20国协调小组”(G20),该集团成为多哈谈判特别是农业谈判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17]而且,中国在积极要求多哈谈判成为发展回合、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同时,还在不同议题上灵活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以期缩小分歧、促成合作。例如,在2005年7月WTO大连小型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和G20其他成员所提出的探索农业谈判的中间道路以及对非农产品的非约束关税削减建议得到了广泛赞许。在2005年12月香港举行的WTO部长会议上,薄熙来部长与其他各国部长共同努力使会议获得成功,确立了2013年取消农业出口补贴的时间表,并对最不发达国家出口产品免关税、免配额待遇做出安排,对棉花出口补贴与国内支持的尽快取消也达成妥协意见。[18]

三、进一步发挥中国建设性作用的展望和思考

中国作为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加入WTO后,对于多边贸易体制内的力量对比、纠正该体制内现有的不平衡和推动其规则完善,必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作为首次在此类场合亮相的新成员,中国能否以及如何实现自身谈判利益和目标,也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中国的经贸实力和谈判能力、其他成员(特别是主要发达成员)的需要和影响、WTO体制健康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虽然在不同事项和议题上表现不同,但中国总体上可以说是采取了一种“防守反击”的姿态。

截至2008年3月下旬,多哈回合谈判仍然前景不明,一般估计,将2009年作为谈判结束时间也许较为现实。事实上,随着2007年9月以来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等议题“主席案文”的出台,各方在关键议题上的立场和分歧逐渐明朗化,包括中国在内的WTO成员正在进行艰难的密集磋商和讨价还价,争取让主要谈判对手尽快亮出最后底牌并迎来整个谈判的冲刺阶段。

从总体上看,过去几年中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多哈回合谈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在整个谈判中的表现也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谈判立场和策略没有需要加以认真总结之处。正如中国常驻WTO代表孙振宇大使所指出的:必须看到,中国作为一个新成员,对多边贸易规则的理解和应用水平仍有待提高,参加多边贸易谈判经验仍显不足,谈判队伍的建设仍需加强。这些都需要我们今后通过更广、更深地参与多边贸易活动,并加强内部机制和人员建设来加以改进。[19]

总结过去几年的谈判实践和多边外交,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两方面对策,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多哈谈判冲刺阶段的建设性作用: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自身与谈判有关的能力建设。在多哈回合这样的大型、复杂多边谈判中,能力制约(包括对有关议题影响的分析能力、要价和出价的经验把握等)仍然是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必将面临的一大困难。具体来说,我国多边经贸外交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同实践需要还存在相当差距,一些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谈判议题(如农业、环境产品和服务等)还缺乏完善的部门间协作机制,学界(主要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资源)、行业在谈判议题中的潜力还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我国应通过加快人才培养、完善部门间和政府部门与学界、行业的协作机制,更好地界定和分析谈判事项,从而更加充分有效地实现谈判目标和利益。

二是在下一阶段谈判中采取一手抓三大市场准入议题(农业、非农产品、服务贸易)、一手抓发展议题的“两手抓”策略,区分我国的不同利益并采取相应对策。其中,市场准入谈判是多哈回合作为贸易自由化谈判回合成功与否的基础,发展议题则是多哈回合作为“发展回合”的关键指标。在农业和服务业两个议题,我国面临其他发达国家较大的市场开放压力,仍需以防守为主并紧密团结G20成员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则涉及我国作为“世界工厂”和制造大国的重大利益,必然需要更为积极主动,而且在这一议题上,我国利益和立场可能较接近发达国家而不同于多数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多哈谈判是纠正多边贸易体制“发展赤字”百年难遇的机遇,而目前实施问题、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发展议题已经基本上被边缘化。在下一阶段,我国应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共同致力于兑现多哈谈判发起之初的各项发展承诺。

总之,多哈回合谈判,见证了中国从多边贸易规则接受者到主导者的历史性转变。根本而言,中国在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特别是当前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与新时期中国外交总体路线、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阐述的“和平发展”、“和谐世界”、“互利共赢”外交新理念相一致的。一方面,通过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均衡、普惠、共赢的全球化,有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持续发展,并成为构建和谐世界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另一方面,积极、务实、灵活地参加多哈回合谈判,在既有多边贸易规则的完善和新的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完全符合中国的战略利益和发展需要。中国的独特国际地位、发展阶段,决定了其可以也应该在多哈回合多边外交中发挥独特的、建设性的作用,寻求国家利益和各国共同利益的统一,展现多边主义坚定维护者和负责任贸易大国的形象。

注释:

[1]从法律上讲,关贸总协定并不是一个拥有国际法律人格的正式国际组织,甚至也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条约。

[2]WTO Statistics database, Time Series on merchandise and commercial services trade, http://stat.wto.org/Home/WSDBHome.aspx.

[3]WTO, WTO Annual Report 1998, p.5-6.

[4]2007年7月27日,汤加成为WTO第151个成员。关于正在申请加入WTO的28个经济体的基本情况,参见: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acc_e/status_e.htm。

[5]参见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页。

[6]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就是一个给发达国家带来不对称的巨大利益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昂贵代价的例证。TRIPS协定所规定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每年将要向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多支付大约400亿美元的专利费(其中一半左右为美国获得)。参见Oxfam, Rigged Rules and Double Standard: Trade,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ght against Poverty, http://www.maketradefair.com。

[7]参见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7,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82.

[8]贸易自由化的“自行车理论”(Bicycle Theory)是指:多边贸易体制必须通过连续的自由化回合不断前行,否则自由化措施之间间隔过久将使保护主义思潮和措施占据主导地位,那样该贸易体制也将如同前进动力不足的自行车那样倒下。参W. Goode, Dictionary of Trade Policy Terms (4th edition), Cambridge, 2003, p.42。

[9]M.Moore, “WTO and the New Round Talks” (speech at the 14th general meeting of the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Council ),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spmm_e/spmm73_e.htm.

[10]就技术角度而言,一般认为,各主要议题从达成框架协议到制定减让公式,至少需要一年以上时间。

[11]孙振宇:“中国希望多哈回合谈判尽早成功结束”,http://wto.mofcom.gov.cn/aarticle/zxhz/hzjj/200801/20080105353610.html。

[12]王晓欣:“多哈回合谈判:中国兼顾发展与发达国家利益”,《金融时报》,2007 年6 月22日,第5版。

[13]商务部部长薄熙来的谈话,参见迟明霞:“多哈谈判中国不吃免费午餐”,《中华工商时报》,2007 年3月13 日,第1版。

[14]参见“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在世界贸易组织第六届部长级会议上的发言”(2005年12月14日,中国香港),http://sms.mofcom.gov.cn/aarticle/zcfb/200601/20060101301432.html。

[15]“中国积极支持多哈回合谈判取得进展”,http://wto.mofcom.gov.cn/aarticle/zxhz/hzjj/200709/20070905069900.html。

[16]钮键军:“多哈回合:中国‘策略性沉默’”,《财经时报》,2005 年11 月7日,第A3版。

[17]或称“20国集团”,因其个别成员的变化有时也被称为“21国集团”(G-21)或“22国集团”(G-22)。关于该集团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在坎昆会议上的立场,参见A. Narlikar and R. Wilkinson:“Collapse at the WTO: a Cancun Post-mortem”, Third World Quarterly, vol.25, No.3, pp.456-457。

[18]孙振宇:“中国对多哈回合谈判的建设性作用”,《人民日报》,2006年12月11日第7版。

[19]孙振宇:“中国希望多哈回合谈判尽早成功结束”,http://wto.mofcom.gov.cn/aarticle/zxhz/hzjj/200801/20080105353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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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际问题论坛》2008年夏季号,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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