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钧:巴希尔会不会成为泰勒第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19 次 更新时间:2008-08-25 12:17

和静钧 (进入专栏)  

7月14日,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向国际法院起诉,指控苏丹总统奥马尔·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犯有反人类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罪名,请求法院颁发逮捕令,逮捕巴希尔受审。检察官向法院呈交上万份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文件、证言及证物等。按国际刑事法院一般性程序,法院受理后将就是否发出逮捕令需要审理一至二个月时间。由于这涉及到在位国家元首,法院就是否接案的决定将会花更长的时间。但一般来说,只要表面证据充分,不论其是否真实,法院不会因其它因素而拒发逮捕令,逮捕巴希尔的法庭令的作出只是迟早问题。

有人说,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对在位国家元首提起控告。这也对也不对。早在2003年,由美国主导的、并以联合国名义建立的塞拉利昂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就对当时在位的利比里亚总统发出逮捕令。

现在的焦点问题是,苏丹并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签署国,所以苏丹政府并无《规约》义务拘捕巴希尔,国际刑事法院在苏丹没有司法权。但这并不是说,《规约》签署国(批准国)就没有规约义务。一旦巴希尔国际旅行到规约签署国,他就有可能被国际刑警或该国强力部门拘捕,并送入荷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

还有一个问题是,驻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联合国和非盟的混和维和部队有没有《规约》义务协助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巴希尔,还尚不明确。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但它又是产生于联合国,其法源还是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人权公约。联合国派驻的维和部队其中使命之一就是阻止反人类行为及种族灭绝等人道主义灾难。按此理,联合国维和部队或其它联合国驻苏丹机构若强行拘捕巴希尔,似乎也不太过分。由于存在这样的盲区,今后国际机构在苏丹执行维和及人道救助工作将变得异常艰难,也增加了维和部队的安全问题。自起诉巴希尔消息传开以来,达尔富尔及喀土穆相继传来维和官兵被袭伤亡事件。

此外,反政府武装和达尔富尔地区各叛乱组织假借国际刑事法院令拘捕巴希尔谋取政治私利的诱因也因此而放大。这将使本已混乱不堪的苏丹达尔富尔局势更加恶化。还有,正如阿尔及利亚总统所担忧一样,拘捕巴希尔行动一旦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背书,苏丹非“宪法框架”内的权力更迭的危险性就突然增加,阴谋家有可能趁机兴风作浪,苏丹局势将雪上加霜。

不论怎么看,国际刑事法院此举并非明智。但它为什么偏偏这么做,并选择这个时候动手呢?

我们先来看两年前的查尔斯·泰勒案。

泰勒是前利比里亚总统,因卷入塞拉利昂内战,被联合国塞拉利昂特别刑事法庭控有反人类罪、战争罪等17项罪名。2003年6月泰勒按当时与国际社会达成的协议,以“退位换平安”方式交出权力,隐居在尼日利亚,以为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就此放手。然而,2006年,形势突变,随着能源危机时代的到来,以及利比里亚第一次通过民主选举建立民选政府,美国等国家对特别法庭施压,尼日利亚迫于压力,拘捕了泰勒,并把他押送交联合国特别法庭,次月,泰勒送到海牙国际刑事法院。

我们来做个比较。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或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不同,设在塞拉利昂弗里敦的国际刑事法庭基本上是属于自筹经费的“民办”法庭,它的运行正常与否严重依赖捐款国的脾气。由于这一重大缺陷,这一法庭更凸显了政治性和工具性,而少了些公正性与能动性。2000年8月14日,联合国安理会在第1315(2000)号决议中做出一项不带强制性的软性要求,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可以与塞拉利昂政府谈判,然后以联合国名义设立一个特别法庭对那些在塞拉利昂境内犯下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它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以及塞拉利昂有关法律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负有最大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由于它是双方协议后的产物,具备双重管辖的特性,也没有联合国的组织法律文件作基础,所以它并不属于联合国附属机构,更不是联合国常设机构,它的所有法官均来自塞拉利昂。按照预算,从2002年正式开庭运作到2005年底,该法庭至少需要1亿美元的经费,但只筹集到5000万美元,有些捐款承诺根本就没有到账,该法庭事实上已经处于破产境地。如果法庭再不积极配合主要捐款国的要求把他们所“憎恨”的人物绳之以法,那么法庭只有关门大吉了。但是,设在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有联合国主导的《罗马规约》,它的经费是受保障的。它不可能为经济原因而迎合某些国家的口味。但是,法官的组成基本上来自西欧,政治动机和价值取向等原因会使法院成为实现某种法之外目的的政治工具。

一般人都认为,不管什么形式的国际刑事法庭,都会促进当地的民族和解并有利于恢复及维持和平,而且还能给受压迫者带来正义。但正如美国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出版的《外交政策》2006年3月刊中所观察的,各种形式的国际刑事法庭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民族和解之路依旧漫长,脆弱的和平主要依赖于国际维和部队在当地的行动;在一个仍然存在对立并受过创伤的社会进行法庭调查和取证会扩大已有的政治鸿沟;大多数受害者最期望的是冲突的终结和基本的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但却困难重重;国际刑事法庭虽开支巨大,但进展缓慢,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收效甚微。虽然早在2002年组建设立,但直到2006年3月才开门审理第一宗案,而不幸落入国际法院大棒之下的是个小人物,他是刚果一个部族头领,因组织和训练15岁以下儿童投入战场而受到战争罪指控。从这个角度上说,对巴希尔的行动说成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对在位国家元首提起的指控,这是正确的。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截至2006年11月1日,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仅有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是缔约国自愿接受约束之下运作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以制裁战争罪、反人类罪、屠杀罪等罪行为己任。但是,美国拒绝加入该组织。美国没有签署《罗马规约》,并不等于说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没有影响力。这是两回事。美国通过各种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对某一国际机构进行控制,这也不是办不到的事。

现在,我们转入本主题的第二层次问题。国际刑事法院为什么一定要拿巴希尔开刀?

众所周知,苏丹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苏丹是美欧国家唯一的没有拿到资源“蛋糕”大份额的国家。苏丹国土大过法国,国民多半信奉伊斯兰教。中国在苏丹有大量投资,西方国家一直指责中国扶持苏丹政府,并把达尔富尔问题与中国挂上勾。在今天西方政治话语中,苏丹问题就是中国问题。客观来看,中国政治外交话话斗争中,没有能力把苏丹问题同中国分开,是我国外交中的一个败招。中国是中国,苏丹是苏丹,即使中国在苏丹有大量投资,但也非唯一投资国,其投资额也非像西方宣传这般巨大,中国在苏丹所获石油利益也没有占我国石油进口额的多大的比例。可惜,三人成虎,中国居然不知不沉背负上了苏丹包袱,并在某些国际政治安排中默认了这个事实,咎由自取。这样,拿苏丹开刀等于向中国开刀。下个月,即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就要开幕,苏丹问题再一次提出来,共用意昭然若揭。

最后一个问题是,巴希尔会不会成为泰勒第二?从泰勒被捕的路径上看,一般都会有这样轨迹:外部施压,国际社会调解,妥协,再外部施压,最后被捕。前南联盟的米洛什维奇也是这样一步步被推入海牙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目前,对巴希尔有利因素很多,首先,联合国安理会不会产生任何导致其受审的决议,因为中俄等国强烈反对以任何名义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主权。其次,巴希尔在苏丹国内的支持度还是很高,这不同于科索沃战争后的米洛什维奇,也不同于利比里亚结束内战进行民主选举后的查尔斯·泰勒。但是只要苏丹陷入进一步动乱和四分五裂,巴希尔控制苏丹能力进一步下降,则巴希尔有可能成为泰勒第二。任何局外的政治都是国内政治的延伸。没有听说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就伊拉克平民大量伤亡而对美国或英国国家元首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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