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宪森:中国民主建设关键在正确处理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72 次 更新时间:2008-08-2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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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宪森  

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当代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需要搞清楚怎样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问题在哪里。我认为,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只有注重从严格按照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原则要求,正确处理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入手,只有注重在这个方面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多下功夫,才能确保使我们真正找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关键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确保使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秩序有步骤的不断推向深入。

我认为,要真正确保正确处理好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当前必须注意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的民主选举制度的建设中,关键是要切实注意从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出发,将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法定民主选举权,同时纳入到对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作为县乡村级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所进行的民主选举活动之中去,从而确保在通过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由传统的通过“一会制”选举授权,即通过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一次选举授权方式产生,逐步过渡和真正转变成为使各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由通过“两会制”选举授权,即通过首先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初次选举授权,在此基础上,然后再通过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机构的最终选举授权两次双重民主选举授权方式产生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由实际作为县乡村级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能够同时对其同级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和县乡村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机构实行双重直接负责的民主政治体制。这种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活动,既是当代中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从而确保使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作为法定同级公共权力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得到真正体现出来的一个有效形式和关键措施。同时也是有利于通过这种制度创新,从而确保使县乡村级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一个有效形式和重要措施。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使当代中国县乡村级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都能够真正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使其真正体现出中国特色和真正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

二、在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的民主决策制度的建设中,关键是要切实注意从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出发,将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法定民主决策权,同时纳入到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作为县乡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中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某些重大公共事务和某些重要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等事关全局性的一些重大问题所进行的民主决策活动之中去,并通过将凡是需由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某些重大公共事务和某些重要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等事关全局性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民主决策和决定时,都须提经由“两会决策”,即实行由其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机构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以集体投票民主讨论通过地形式进行双重民主决策,从而确保在此基础上,真正建立起一种凡是需由县乡村级政府(村委会)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某些重大公共事务和某些重要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等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民主决策和决定时,都须提经由同级党委会机构对其进行集体研究民主讨论通过后,再去组织实施;同时,凡是需由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某些重大公共事务和某些重要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等事关全局性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民主决策和决定时,都须提经由“两会决策” 即实行由其同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和党的代表大会机构以集体投票民主讨论通过地形式进行双重民主决策后,再去组织实施的那样一种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程序。这种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活动,既是当代中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从而确保使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作为法定同级公共权力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得到真正体现出来的一个有效形式和关键措施。同时也是有利于通过这种双重民主决策制度的创新,从而确保使县乡村级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一个有效形式和重要措施。

三、在当代中国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中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中,关键是要切实注意从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出发,将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法定民主监督权,同时直接纳入到对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作为县乡村级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所进行的民主监督活动之中去,并在此基础上,在县乡村级各级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中,都要普遍建立和实行县乡村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这里所说的实行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是我们对县乡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一种探索。就是在原有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县乡村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机构等县乡村级组织构架基础上,增设或创建县乡村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使其作为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的一个常设的民主监督机构,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和县乡村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机构等县乡村级组织所作出的县乡村务决策、民主管理、县乡村务公开等政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必要时启动纠错程序,以达到“规范县乡村务行为,约束县乡村务权力,保障县乡村民权利”的目标。所以、这种制度建设和创新,既是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完善县乡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确保使县乡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作为法定同级公共权力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得以真正体现出来的一种有效形式。同时也是使当代中国共产党组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县乡村各级党委(村党支部)机构原有那种所谓一元化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而确保使县乡村各级党委(村党支部)机构都能够真正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个关键措施。

我认为,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同时按照民主建设应该自下而上逐级推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要确保在县乡村各级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中,都真正普遍建立和实行县乡村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主要是应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要做好在基层行政村一级直接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一个是要做好在县一级将原有的一直被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常设机构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

1、关于怎样做好在基层行政村一级直接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问题。在这方面,我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之后,就通过撰写并发表其中包括《四三三三结构是我国基层单位领导体制的最佳形式》、《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等多篇理论文章,从不同角度对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怎样建立这项制度等有关问题,已经从理论上作了比较全面系统地深刻论述。同时,在关于基层农村行政村内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如何建设,对其应有职权范围和职能作用如何具体确定,对其与同级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村党支部机构和村委会机构之间在对村内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各自所应有的职权和职责关系如何具体协调和确定方面,以浙江武义县后陈村为代表的不少省市的许多农村基层单位也都已经组织进行了一些广泛的试点、试验和积极大胆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和成果,因而得到了上下一致公认和肯定。同时为此也积累和提供出了许多有益的宝贵经验,并且浙江武义县委县政府还就此在2006年由国家民政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基层村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经验交流工作会议上,专门作了题为《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机制》的先进典型经验介绍并分发了典型材料。2007年,武义县并因此荣获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创新奖。2008年2月22日,中央电视台收视率最高的品牌栏目《焦点访谈》,还继续在央视《新闻调查》等重要栏目之外,再次以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如何对村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为主题,介绍了武义县在这方面进行探索的可贵之处。同时报道了武义县“后陈经验”的创设背景、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及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的影响。现在,武义“后陈经验”已经在浙江很多地方进行推广,全国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在向全国介绍这一经验。

所以,我认为,要确保真正做好在基层行政村一级直接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当前关键是要搞好对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关于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经验做法进行认真学习借鉴和推广工作,同时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和各自的不同情况在不断总结经验深化认识中,进一步对其予以不断完善和提高。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政治学界的理论研究专家和学者,特别是在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理论研究领域内的一些专家教授和学者,以及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同志中,至今仍有不少人一直是对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无法真正实际起到实质性和关键性作用的那个所谓村委会制度的建设情有独钟,而对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能够真正实际起到构筑村级民主监督平台,架起村级民主决策桥梁,设置村级民主管理岗哨的关键性作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及其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工作,却缺乏给以应有的理论上的深入配合研究和思想上的足够重视,这是直接导致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工作投入多,收效少,使其举步维艰、进展迟缓,至今未能从整体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性进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和主要症结所在。因此,在这方面,当前还是亟需人们都能进一步提高认识,尽快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真正深刻认识到在农村行政村一级建立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应该是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能够真正起到关键性推进作用的一个根本和关键环节。因而能否确保首先搞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及其监督制度的建设,对能否确保真正搞好村级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直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人们自觉从事这项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2、关于怎样做好在县级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问题。我认为,要确保真正做好在县级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着手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当前关键是要在为什么要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怎样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这两个方面问题上,使人们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此,现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

(1)关于为什么要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问题。我认为,只所以必须要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因为主要有以下3点理由。

一是从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高低之间的关系上来看,他们二者还现实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并由此导致给县级党组织特别是县级党委机构坚持实行真正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设置出了一个不应有的障碍和阻力,同时也给西方敌对势力和当代中国内部的所谓自由派人士恶意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供出了一个不应有的口实和凭据,因此,这个矛盾亟待得到调整和解决。所以,我们只有通过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他们二者之间的现实矛盾关系得到比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同时也为使县级党组织特别是县级党委机构坚持实行真正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扫除一个不应有的障碍和阻力。

二是从当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大小之间的关系上来看,他们二者还现实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并由此导致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对其所应有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根本无法去具体承担和落实,并因其名有最高决策权,实为担心给党委争权;名有最高监督权,实为因未被授予监督党委之权而无法实际行使监督权,因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经常处于一个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和十分尴尬的困难境地,同时使其由于无所作为,而严重影响了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人们心目中所应有的崇高威信和权威,甚至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可有可无。因此,这个矛盾也亟待得到调整和解决。所以,我们只有通过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他们二者之间的现实矛盾关系得到比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同时也有利确保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尽快摆脱其目前所面临的不应有的那种左右为难和十分尴尬的困难境地,从而确保使其尽快真正树立起他们在人们心目中所应有的那种崇高威信和权威。

三是从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之间的关系上来看,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是直接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一个常设机构,所以,该机构自身设置及其运作科学与否,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应有权力和作用的能否真正发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使该机构自身的设置及其运作更加趋于合理和科学,因而必将会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极大的积极促进作用。

(2)关于怎样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问题。我认为,要确保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从我国县级现行政治领导体制的中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当前应该主要做好以下两个密切相关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重点做好通过采取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具体确定上,都要严格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内在规律的要求,切实从维护和实现好当代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各自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要求,来重新科学确定各自在县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所应有的比较合适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方式和途径,来有效解决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高低之间的关系上所现实存在着的较大矛盾的工作。

这里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指,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执政领导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地位上“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地位尽快进入到国家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去,从而使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国家宪法规定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同时,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具有但今后不应该具有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独自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地位上 “要退”,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地位尽快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实际具有,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定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

再就是指,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最高监督权力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律地位上 “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律地位尽快进入到县级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中去,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定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同时,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具有但今后不应具有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党委会机构去直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律地位上 “要退”, 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律地位尽快退让给同级党委机构去独自具有,从而使县级党委机构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宪法条文的体现,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宪法条文规定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

二是要重点做好通过采取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的具体确定上,都要严格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内在规律的要求,切实从维护和实现好当代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各自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要求,来重新科学确定各自在县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所应有的那个比较合适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的方式和途径,来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大小之间的关系上所现实存在着的较大矛盾的工作。

这里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指,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执政领导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上“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权力尽快进入到国家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去,从而使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也能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国家宪法规定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权力。同时,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行使但今后不应该行使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独自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上 “要退”,即要使其原行使的那种实际权力尽快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实际行使,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权力。

再就是指,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最高监督权力机关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上 “要进”,即要使其原行使的那种法定权力尽快进入到县级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中去,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权力。同时,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行使但今后不应行使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党委机构去直接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上 “要退”, 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定权力尽快退让给同级党委机构去独自行使,从而使县级党委机构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宪法条文的体现,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宪法条文规定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权力。

只有通过采取这样一种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才能确保真正有效和合理的解决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上所现实存在着的矛盾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真正做好在县级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从而确保严格按照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原则要求,真正正确处理好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

2008年8月20日

附:主要参考文献

1、《我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路经选择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2008、8、5日光明观察,并同时转发于人民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政治理论栏目。

2、《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创新问题》,霍宪森,发表于07年9月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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