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效仁:奥运能否加速体育仲裁立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31 次 更新时间:2008-08-2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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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效仁  

奥运会开幕前10天,按照奥运会惯例,北京奥运会仲裁法庭正式行使管辖权。截至8月19日,已有6起涉及参赛资格、体育国籍方面等案件均在24小时内仲裁解决。仲裁员、中国公民陶景洲称,“用法律维护体育公平,是奥运仲裁员的天职”。同时建议,中国应以奥运为契机,建立符合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如果中国成立一个独立公正的体育仲裁机构,可以有效防止‘假球’、‘黑哨’。”(8月20日《人民日报》)

奥运会无疑是一场体育盛宴,其本身完善公正的法规制度,同样值得中国效法。198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专门处理体育单项协会、国家委员会、国际奥委会和运动员等发生的赛事冲突。1996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特别仲裁法庭,专门解决奥运期间及开幕前10天内出现的与所有奥运项目相关的争议。事实上,许多国家也相继建立了体育仲裁制度,以其专业性、独立性、快捷性、可控性、灵活性、保密性、费用低廉等优势,不仅在化解国际体育纠纷中作用明显,而且以其独立公正维护着体育事业的公平、健康和文明。

一方面,奥运会作为当今世界上参与国家最多、组织化程度最高、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水平最高的竞技体育盛会,意味着国家荣誉以及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体育纠纷正在增多。从裁判执法水平、判罚尺度以及打分准确度,运动员参赛资格、兴奋剂处罚纠纷,到假球,黑哨等层出不穷,都需要体育仲裁制度提供及时、公正的裁决和救济。

然而,虽然早在199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后,《体育仲裁条例》被列入1996年立法规划,“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原国家体委负责起草。但直到今天,体育仲裁法规依旧未能出台。体育纠纷的处置,只能寄希望于司法的介入。2003年,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的龚建平,因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7万元,被法院依据刑法判刑十年。这一事件作为体坛的一大丑闻,曾经引起了广泛争议。

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一个弊端就在于司法诉讼时间长,不能适应迅速、公平地解决体育纠纷的需要。在陶景洲眼中,仲裁最大优势是快,除非特殊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裁决。法院审判人员本身不具备体育专业知识,在审判时可能会有所偏颇,难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至于2002年,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不予受理,以至于使体育与行政的纠纷,成了没有规范的空白地带。这或许正是中国体坛“假球”、“黑哨”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原因。

近日,在上海举办的“弘扬奥运精神完善体育法制”研讨会上,专家们提出了制定体育仲裁法,设立中国仲裁机构和在北京或上海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分院等诸多好建议。由此来看,与世界接轨的体育仲裁立法,实在不能再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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