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夫:三十年来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潜在问题与政策调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85 次 更新时间:2010-06-0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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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夫  

在改革开放的30年里,中国经济见证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个人收入也经历了迅猛提升。但与此同时,中国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得到空前扩大。可以说,就在这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中国社会从曾经是世界上个人收入最为平等的国家之一,迅速转变成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

对巨大的个人收入差距,有着各种各样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市场化改革开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产物。在一定程度上讲,在收入上拉开差距甚至可以激发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前的收入差距已经相当严重,它的继续攀升势必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不仅有可能葬送整个改革大业,而且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社会动荡。

以上的两种观点,要么轻描淡写,要么耸人听闻,都走到了极端。在笔者看来,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化改革的措施都无一例外地会拉大收入差距。改革过程中收入差距的快速攀升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特定的经济变革政策选择的结果。同时,笔者也认为,收入差距过大将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但与严重的社会动荡并没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收入不平等是引发社会不满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必要条件,但真正跨过不满,形成社会动荡,还需要一系列其他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同时恶化。

如何解释收入差距快速上升

快速上升的收入差距

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以几乎两位数的百分比高速增长。2007年国民生产总值为24.7万亿元,人均达18700元。与此一致的是,中国居民的个人收入也得到了快速增长。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40元。按照可比价格折算,如今中国城市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是30年前的7倍。毋庸置疑,现在的中国人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大大的改善和提高。

如果说,这过去的30年是中国国力增强的30年,那么它同时也是中国家庭从贫穷奔向小康的30年。但是,在这条令人欢欣鼓舞的致富之路上,大家并没有共同提升,齐头并进。有人遥遥领先跑到前面,有人却远远落在后面。有人成为名副其实的富裕阶层的一员,而也有人被甩在大队人马之外成为实实在在贫困人口中的一分子。现在的中国,穷人与富人之间出现闻所未闻的差距,形成难以跨越的鸿沟。曾经并不是一个社会问题的收入不平等,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浮现,并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有研究表明,当前民众与政府官员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贫富差距与社会分配不公。毫无疑问,大多数普通人对于收入差距的现状不满。

根据洛伦兹曲线计算出来的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最常用的度量收入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它的取值在0到1之间,0表示绝对的平等,1表示绝对的不平等。数值越大表示不平等的程度越高。比较公认的标准认为,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平等;0.2~0.3,表示收入相对平等;0.3~0.4,表示合理程度上的不平等;0.4~0.5,表示收入相对不平等;0.5~0.6,表示收入不平等;而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图-01所示的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大多来自官方统计数据。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在城市实行社会主义计划时期的低工资低差别的等级工资,而先行一步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因而1981年的中国基尼系数仅为0.29。这一数字与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当时的基尼系数相当,处于当时世界上不平等程度最低的水平。在许多西方学者看来,这一惊人的成就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高度不平等形成鲜明对比,他们甚至使用“去阶层化”来描绘当时平等的社会分层结构。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在启动城市改革的19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开始飙升。到1990年代末,这一系数超过0.40;进入21世纪后,它持续上升,在2006年达到0.47。据2007/2008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国的基尼系数仅小于一些拉丁美洲与非洲国家以及为数不多的几个亚洲国家。在2006年,香港与新加坡的基尼系数为0.43,韩国为0.32,美国为0.41,而在普通人印象中贫富差距较大的菲律宾与印度的基尼系数,则分别为0.45与0.37。印度的基尼系数数字让人怀疑,但的确来自联合国发展署的年度报告。在邻近亚洲国家中,马来西亚是唯一在基尼系数上(0.49)超过中国的国家。

一些学者根据其他大规模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得出的中国收入基尼系数,早在1990年代中期就已超过0.40;如今的基尼系数甚至已超过0.50。在2006年,人均收入最少的10%的城镇居民仅仅只有人均收入最多的10%的城镇居民收入的1/9;人均收入最少的20%的农村居民仅仅只有人均收入最多的20%的农村居民收入的1/5。无论以哪种指标来衡量,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在过去的30年中飞速提升。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显示,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社会结构转型——根据不同的收入与财富,中国社会正在被切分成不同的社会阶层。毫无疑问,这样的变化将在政治、社会与经济等各个方面产生强大的反馈作用。

决定收入差异的因素:个人资源与结构制度

在讨论收入差距扩大时,有一种常见的理论认为,市场化的竞争使得个人所拥有的不同资源得到不同的回报,因此形成个人收入上的差异。社会学研究中有一个重要的例子:市场转型理论认为,市场化的改革使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获得的收入越高。这一观点与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理论的结论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这一结论也得到经验研究的支持。个人收入的教育收益率在1980年代为3%;到1990年代以后,提高到8%;跨入21世纪之后,这一百分比进一步提高到11%。教育收益率由多元回归方程得来,表示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每增加一年的受教育水平,收入所增加的百分比。1980年代的教育收益率明显过低,十分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表现在实际生活中,就是1980年代人们经常谈论的“脑体倒挂”——“拿手术刀的不如卖茶叶蛋的”。如今,教育收益率的大幅度提升,既反映出市场对人力资本的回报更趋合理,同时也反映出不同教育水平的个人间的收入差距拉大了。

在整个社会结构性转型的背景下,上述强调个人资源的理论深具局限性。从理论上讲,结构制度变化的影响不仅仅发生在个人资质影响“之前”,并且其影响的范围与强度也大得多。这是因为,个人资源的影响作用总是在结构制度所设定的范围内得以发挥的。从经验研究中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在使用个人特征与资源来分析中国社会个人收入时,其能够解释的份额较低。在分析1990年代前的个人收入数据时,包含年龄、性别、党员身份、受教育年限等变量的多元回归模型,仅仅能够解释略高于20%的个人收入间差异;在分析1990年代以后的数据中,这一比例则进一步下降到低于20%。换言之,个人收入差异中80%以上的份额,是由个人特征之外的其他已知或未知因素所决定。与中国情况相反的是,在分析美国的数据时,使用同样的包含个人特征与资源的回归模型却可以解释高达50%以上的个人收入间的差异。显然,个人资源差别在美国更能体现在个人收入差别之中。

以上的比较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与某些国家相比,中国个人收入的决定因素更多存在于个人特征与资源之外;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引起中国收入差异与多元化的机制,更多来自个人资源之外的结构性与制度性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有研究表明,近75%的中国民众希望政府能采取具体行动来改变这一情况;而持相同观点的美国民众的比例则不到50%。在当前的中国,个人资源的改变(如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对收入的影响作用,可能并不比其他制度性因素更为有效(如进个好单位)。如果仅仅讨论个人资源,这只把握了个人收入分配问题的一个部分;而结构与制度性因素,是讨论收入分配时不可或缺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另一部分。

发展模式的选择与收入差异

如果说改革开放政策引导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它同时也在1980年代中期,开启了收入差距飙升的大幕。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特定的改革策略进一步推动了收入差异的上升。事实上,中国社会个人收入差距的快速扩大与渐进式发展模式的选择密不可分。如果说渐进式改革模式是中国发展的必然选择,则这样的选择也同时导致个人收入差异的快速增大。

在改革开放前,社会主义的城镇劳动力价格由国家以再分配的原则统一规定。这一等级工资制度最为根本的特征就是依据等级来制定工资额。由于整个工资体系的制定建立在支援国家工业建设、压制消费的基础上,各个等级间的工资差异细微,因而整个城镇职工间的收入差异较小。在农村人民公社劳动的农民,根据他们参与集体劳动获取差别并不显著的实物收入(当然劳动效率也不高)。因为支持工业生产的需要,农产品价格被压制,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较大。这一时期中,由两个内部差异极小,外部差异较大的城乡集团构成的整个社会的收入差异并不显著。

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个人收入高度平均的局面开始发生变化。“双轨制”的渐进改革既保持了原有的计划经济,同时又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国有部门与新兴的非国有部门的收入分配与原有的分配政策大不相同。在微观层次引入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后,使得个人收入间的差异逐渐加大。这一过程可用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前半句来概括——的确有一部分人,在收入上远远走到其他人前面。

中国渐进制改革的另一个策略选择是“摸着石头过河”——几乎所有新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特区或东部沿海地区试验之后,再推行到整个国家。这无疑在不同的地域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中部与西部内陆地区远落后于得到优先政策而先行一步的东部沿海地区。这样的差异随着改革的深入而进一步加深。渐进式改革不仅使地域间的发展不平衡,同时也使不同的经济部门的市场地位大不相同。有的部门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充分竞争,而另一些则获取政府保护的垄断地位。所有这些不平衡最终都在个人收入差异中表现出来。与原有计划经济相比,渐进式改革无疑造就多方面在发展过程中的差异。这些不平衡发展在个人收入差异上的反映,可用社会集团的概念进一步描述。

当整个改革强调经济建设的突出核心地位时;当改革的背景基础是行政权力主导的再分配经济时,政治权力全面进入经济领域是理所当然的。但令人担忧的是,当缺乏监管时,权力必然以不合理的形式介入收入分配,扭曲分配机制。事实上,早在社会主义在苏联建立之初,托洛茨基就警告过权力可能被滥用;而吉拉斯(密洛凡·吉拉斯,又译德热拉斯,曾任南共盟中央书记等职,因主张多党制与西方式民主,1954年被开除党籍。著有《新阶级——对共产主义制度的分析》——编者注)更是指出了部门与单位的负责人是“事实上”的所有者因而有着在内部不受限制的权力。随后的社会学研究更是揭示权力掌控者往往近水楼台牟取私利,并构成与工人生产者相对的另一个阶级;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的大量研究表明,原有的掌权者在旧制度没有完全消解、新制度没有完全建立的过程中往往更加如鱼得水般地攫取利益。如果说,市场化的经济改革是以行政权力主导的话,那么,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的结盟是改革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地方领导需要可当成政绩的经济成果,而企业家需要从政府手中获取便利。从宏观上讲,这样的类似拉美各国上层结盟的社会结构将使得阶层间的鸿沟难以逾越,形成阶层间的隔离或对立;从微观上讲,不受监控的权力在市场上的寻租行为必然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同时也拉大收入差距。  

社会集团结构特征与收入差异的扩大

由于国土庞大,因而区域划分必不可少。与此相适应的结构制度也显示了条块分隔的特征。在分析讨论工作单位对于个人收入影响时,有研究表明单位特征(条块分隔的表现形式之一)与个人特征几乎解释了相同份额的个人收入差异。换言之,在解释个人收入差异时,进入什么样的单位这一结构性特征与拥有什么样的个人特征与资源的解释力相当。

事实上,改革开放30年来,个人收入差异变化的决定因素更多的是结构性与制度性的。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中国社会的分层结构是以集团的形式来决定个人收入的。这样的集团划分包括:城市农村、不同地域、不同产业部门、不同职业群体、不同单位,等等。社会集团的存在和运作需要划分界限,用来区分圈里人与圈外人。为便于划分界限,成员们通常依赖或使用现存的界标。通过特定的社会构建过程,这样的集团界标被运用于集团身份认同、包容以及排斥的社会过程中。在实际中,维护集团界限的政策与措施有户籍制度、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职业垄断,等等。社会集团至少可以通过机会阻隔与身份寻租来生成社会差异并维护社会分化。特定社会集团的成员根据他们对某些资源的特权攫取利益,并阻隔其余人对这些资源的觊觎。通过这样的过程,集团内外收入的巨大差距就形成了。

上述提及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生成的集团类别不仅决定了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分化特征,同时它们也是在改革时期经济起飞的背景因素,并成为正在形成的转型时期社会分化结构的重要政治经济基础。不同的社会集团在新时期的起点不同,其成员也正是在此基础上追逐财富与经济安全。因为他们所处的位置与占有的资源不同,所以他们获取的收入也不相同。这样的过程进一步确定了中国城市社会分化的情形。这些持久的社会集团类别,继续着其在社会分层中的作用,并成为1980年代以后促成个人收入差异快速增长和新的社会分层模式的重要结构性基础。  

图-02:改革开放前后中国收入集团性分配示意图

A:改革前,集团内、集体间收入差异均较小;

B:改革后,集团内收入差异大幅度增大、集团间收入差异增大;

C:改革后,集团内收入差异增大、集团间收入差异大幅度增大;

这样的结构性变化趋势可以用下面的图示清楚地说明(图-02)。图中方形格表示不同的社会集团,其垂直方向上的高低表示集团内部收入的高低范围。在表示改革前的图A中,各个方形格的垂直高度不大,而各个方格间的高低也较为相似,显示集团内、外的收入差异都不大。图B与图C表示改革后个人收入差异的两个可能的模式。其中图B中,各个集团内部收入差异变化较大,比较起来各个集团间的差异并不太大;而图C中则有所不同,各个集团内部收入差异增加的同时,各个集团间的差异也大幅度增加。与图A比较,图B与图C所表示的整体上个人收入的差异都有增大。但是,图C中的差异包含了集团内与集团间差异增长的累加,因而其表示的收入差距更大。

在笔者看来,图C所表示的情形更恰当地描述了过去30年来中国个人收入差异快速上升的特征。正是由于集团内、外收入差异的叠加效应,使中国个人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在较短时期内达到较高水平。这样的结论,也得到其他抽样调查的旁证。有调查显示受访人群中认为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过大的比例(95%)远远高于认为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过大的比例(42%)。如果我们进一步分解收入差异,可以得到集团因素导致收入差异快速增大的更深入的认识。

如何分解巨大的收入差距?

分解收入差异的来源

在前面已经提到,使用个人特征与资源解释收入来源时,有超过80%的其他部分由其他已知或未知因素所决定。在个人特征与资源之外,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的结构性或制度性因素,对当前中国的收入差异有决定性作用——

第一,城乡分隔。有研究指出中国的城乡差异在整个世界上也算名列前茅。联合国的一份报告曾指出,1990年代末中国个人收入的差异中份额最大的就是城乡之间的差异。2007年,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不足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1/3。如果算上城镇居民在教育、食物等其他方面的政府补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则更大。在一定程度上讲,户口制度与偏向工业发展的老政策,对农民的低收入有着长久的负面影响。即使在不远的将来,这样的城乡差异也不可能消失。

城乡收入差异在过去的30年中的变化,反映出改革政策的变迁。在1978年改革初期,城镇居民的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5倍。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农民收入快速提高,城乡收入差异逐年下降,城镇居民在1986年的收入是农村居民的1.86倍。但是,城乡收入差异在开启城市改革之后又开始上升。在1990年代早期,城乡之间的收入比率重返2.5的水平。除去小幅度上下波动之外,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了上世纪末。从2000年开始,这一比率稳步攀升。如今它已达到历史新高3.3。即使新近全面废除农业税的政策,也没有扭转城乡收入差异进一步增长的趋势。

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农村居民收入在近年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快速城市化的今天,整个中国的基尼系数继续攀升的原因。换言之,在当前情势下,单纯的城市化过程无法改变整体上城乡收入差异较高的局面。

第二,区域差异。分期分步骤的发展策略,形成了中国各个区域间较大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在统计口径中的东部、中部、东北部与西部4个区域中,东部的城乡收入都居首位,而西部尽陪末座。城乡收入的东部与西部之间的比率——分别为1.5与1.7,可以清楚地显示区域间的收入差距。

如果深入省级层次,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区域之间收入的差距。收入较高的省市包括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江苏、福建等,都位于东部沿海地区;而收入较低的省份包括贵州、陕西、甘肃、云南、西藏、青海等,都处在西部内陆地区。2006年,上海的城镇与农村人均收入分别为22809元与7066元,是贵州城镇与农村人均收入的2.4与4.1倍。

第三,部门差异。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使不同的部门得到的国家支持不同,而“双轨制”、后来的“抓大放小”以及其他策略,也造就一批部门与企业在市场中的特殊有利,甚至是垄断性质的地位。这使得不同的部门在收入分配中有不同能力。在1990年,收入最高的两个部门是采矿和电力生产与供应。但是它们在近年为信息技术、金融以及技术服务行业所取代。2006年,收入最高的部门(信息技术)与收入最低的部门(农林牧渔业),人均收入的比率为4.6。

除去在技术上的领先优势,高收入部门的市场优势地位同时也有政府在背后的强力支持。这样的单位存在于电力生产与供应、通信、金融、石油化工等垄断或半垄断行业。举例而言,中国移动在2007年获得871亿元的利润,比上一年增长了32%,延续了多年来一贯的高利润趋势。这样的高利润与其饱受消费者诟病的高价政策密不可分。在这样的高利润背景下,2005年中国移动的平均职工工资达到12.4万元,是当年全国平均职工工资1.8万元的6.7倍。

第四,分配中的权力。在讨论中国个人收入时,不难发现有一部分人的工资仅仅是其收入的一部分。工资之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很难统计与计算的其他收入。这样的“灰色收入”广泛存在于高收入的特殊的利益群体当中,甚至往往高于名义上的正当收入。有研究估算,2005年整个中国的灰色收入达4.4万亿元,占到当年GDP的24%。这是一个相当令人震撼的数字,这样大规模的灰色收入产生的根源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偶然因素,而应当是发生在制度层面的。如果将灰色收入加到总收入中,10%的高收入人口的实际人均收入达已达官方统计数字的3倍以上。由于这种收入中的绝大部分(超过3/4)为名义上已经是高收入的有权阶层所占有,灰色收入不仅仅拉大收入差距,也极大加剧社会矛盾。

在某种意义上讲,有些“灰色收入”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例如,在工资之外,记者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车马费以及科研人员从研究项目中支取的劳务费用在东亚国家中屡见不鲜,但在西方欧美国家中却是严格禁止的。另一方面,更多的“灰色收入”直接与腐败、渎职等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相关联。灰色收入是一种赤裸裸的权力寻租,它的存在扰乱经济分配体系,破坏社会公平体系,反映出来的是特定集团动用手中的权力与资源直接粗鲁地进入其本来要疏远隔离的分配领域。

收入的组成部分、财产性收入与财富集中

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的个人收入除快速增长以外,其组成部分也发生巨大变化。在改革开始的1978年,城镇居民的所有收入几乎都来自工资,而农村居民的收入则来自集体性的劳动。如今,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已经不到总收入的70%,而农村居民因为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或是外出务工,其总收入中有超过1/3来自工资。在2006年的收入中,城镇居民收入中工资、经营、财产以及转移性收入的组成比例分别为68.9%、6.4%、1.9%与22.8%;而农村居民的收入组成比例为38.3%、53.8%、2.8%与5.1%。在收入组成部分的变化过程中,有几个明显的趋势:一是城市居民的工资收入比例的持续下降;二是与此相反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的逐渐增加;三是城市与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的增加。另一个上述数字没有反映出来的,是近年来财产收入的趋势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从上面的收入组成比例来看,它还没有发生在“整体平均”的意义上,但它却是不能忽视的一种趋势。它的愈演愈烈,将对收入差距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过去30年来的收入增长,使得财富积累成为可能,也让财产性收入进入分配领域。人数不多的富裕阶层已经积累了可观的个人财富。同时,他们所积累的财富又可以用来投资不动产与金融资产,进一步产生更多的收入。在这个资产快速增值的时代,投资是获取高额收入的捷径。过去几年,中国城市里最热的话题显然是房屋购买。有些人的购买行为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而另一些人则明显是为了投资。在2007年中国股市火热的时候,平均每天有高达15万新开的股市户头,整个年度共有5000万新入市的股民。显然,普通民众在富裕阶层的带动下也闻鸡起舞,加入赚取更多收入的投资热潮。市场的涨跌并不是一个确定的结果。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些投资者的最终收获将有天壤之别:有的人将赚得盆盈钵满,而更多的人将是血本无归。

财产性收入的两个特点,决定由此生成的财富必然集中在已经富裕的阶层。首先,投资有门槛,需要启动资金,因而也只有已经有财富积累的人群才有能力进行投资。其次,由于投资的杠杆效应,其产生的财产性收入远高于原始资本。投资失败者会失去富裕阶层的资格,跌入普通人的行列;投资成功者则必然积累更多财富,且其财富的增长速度比依靠工资收入积累财富的方式快得多。这样的链条式滚动所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有钱人更加有钱,他们与普通人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而整个社会的财富,也将快速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根据财政部2007年的一份报告,城市最富裕的10%的家庭占有社会全部财产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家庭仅仅占有财产总额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剩余的53.6%。同样的,城市金融资产的分布情况也是高度集中的。最富裕的20%的家庭拥有高达66.4%的金融资产;而最贫穷的20%的家庭仅仅拥有1.3%的金融资产。与普通人相比,大量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富裕阶层将完全生活在另一个世界。毫无疑问,这样方式下的财富集中将导致巨大的财富差距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两极化。虽说现阶段财产性收入的份额并不大,但这一趋势已悄然出现。 

 

社会动荡将不可避免?

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的扩大

谈及收入差异时,一种常见的观点就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可避免。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本身就是有所差异的,因此不可能顾及到所有的社会成员。同时,市场化的经济发展必然引起更多的生产要素加入到收入分配中,这些要素的作用在经济开始起飞阶段得到了放大,因而个人收入差距扩大了。

这样的观点有理论支持。在增长经济学中,著名的库兹涅茨“倒U曲线”描述了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的变化趋势:在工业经济增长的早期阶段,人均收入从低水平进入快速上升时期,收入分配中的差距将先行扩大;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继续增加,收入分配中的差距将逐渐降低。在用来解释后来的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分配变化趋势时,这一理论并没有得到更多数据的验证。类似的,国内学者在分析全国数据或是更为微观的分省与分县数据时,也没有得到一致的“倒U曲线”。不管是因为后来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道路与早期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多有不同,还是因为这些后起国家中的其他社会与政治因素使得其整个分配过程有所不同,现在的结论至少是——在很多国家中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与这一曲线所预期的经济起飞阶段之后的下降正好相反。

当前中国收入分配的现实正是库兹涅茨理论的前半部分所言的差距扩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收入差距的扩大就一定是市场化的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在下面细分析市场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之后,可以清楚地发现某些市场化改革措施的结果是降低了而非扩大了原有的收入差距。在宏观层次上笼统谈论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并不讨论具体的市场化措施是没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市场化的经济改革措施与收入差距的扩大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对应关系。有些市场化的措施导致收入差距增大,而另一些则可能导致收入差距的降低。

通过分析具体的经济发展措施,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这一点。市场化的经济发展使得稀缺人力资本的回报大幅度提高,教育水平不同的人群间的收入差别增大;同样的,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得企业内、外的工资差别都有提高;在比较不同企业单位时,更靠近市场运行的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内的工资差异远远高于那些仍然包含行政因素的国营企业。上述以及一些其他改革措施均拉大了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以及劳动力的流动却更有可能降低城乡间、区域间的收入差异,因为当前的劳动力流动的方向更多的是从农村到城市、从中西部到东部沿海;农产品的市场化有利于减少农产品价格过低的扭曲,有利于增加农村收入,从而降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只不过总体而言,在中国特定社会经济背景下(诸如城乡、地区、行业的分隔以及行政权力的集中等),特定的发展策略的选择使得拉大收入差距的改革措施的影响作用远远大于另外一些缩小收入差距的改革措施。如果历史是可控的实验,如果改革政策更多地强调了缩小收入差距的那些措施,那么市场化的改革并不一定就导致收入差距的快速上升。 

 

公平与效率

社会功能论认为,社会中的工作在重要性上是有差别的。与此相应的,社会中的人群必然被分配到有所差异的社会阶层中。为了更好地将更有能力与天赋的人配置到更重要的岗位上,更重要的工作需要更有才能的人承担,并付给他们更高的报酬。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才能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因此,社会阶层的出现与划分是社会发展功能的需要。

对于功能论的批判者来说,除去其理论逻辑上暗含的同义反复外,这一理论所描绘的在更大程度上是理想模型。在实践中,至少有两个被功能论忽略的因素干扰整个报酬体系。一是权力,有了社会阶层自然就有了权力的差异。握有权力的人群自然而然将维护已有的优势与攫取更多的利益,并扭曲功能论所期望的资源配置过程。另一个就是负向功能。报酬的差异所引起的后果既可以是激励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当这两者分别影响不同的社会群体时,则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一部分人的滥用权力(过度激励)而导致悬殊的收入差异,另一部分人则可能产生破坏性不满情绪(反向激励)。

以上两种理论的思想渗透进常见的有关公平与效率的争论之中。人们往往用公平与效率来评价发展的方向与策略,一种观点认为当前的经济发展过于偏向获取效率而损害了公平。尽管与30年前相比,现在的个人收入差距增大了很多。但是,即使在微观层次,现在社会对于普通人而言,发展致富机会也增加了很多。这是30年前所不可比拟的。现在的发展策略需要加以完善,并更多地关心弱势群体。但是,整体的发展趋势是完全没有必要更改的。因为很有可能,这样的收入差距是换取发展机会的必然代价。

另一方面,权力介入分配过程引起的灰色收入,无论从哪方面看都违反机会公平的原则,并严重影响生产效率,对社会的稳定与长期发展都有极大的负面作用。发生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灰色收入,扭曲了生产要素的分配机制,使得资源无法高效配置,由此形成的生产成本的增加也最终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比如,对于当前高房价的讨论中,有人指出,各个审批环节中的灰色收入也是推高房价的因素之一。在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介入,使得权力滥用者直接将本该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公共转移支付纳入囊中。这直接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并导致社会不公。在经济适用房的分配过程中,有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补贴的低价格住房,形成了有权力的占有多处住房,而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百姓依然无法改善拥挤的居住条件。因此,无论从公平还是效率的角度来讲,都应该将权力寻租赶出分配领域。 

 

收入差距与社会问题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收入差距的扩大,保持着警惕。有太多事例可以证明,贫穷引起了种种社会问题。面对快速增长的收入差距,有些人开始认为,如果当前的发展模式持续下去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极端观点甚至认为,这些社会问题可能已经达到可以阻碍发展本身的地步。这些大胆预言可以零星地从当前中国某些地方或是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历史中找到证据。例如,在过去十多年来,公安部门公布的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以年均22%的速度增长,2004年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为1994年的7.4倍,达到74000余起。近两三年来,因为农村政策的调整,这一数字有所下降。

具体而言,在世界上其他地方出现的、由悬殊的收入差距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包括: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发展、贫穷、因经济原因的大规模人口迁移、城市化过程中的贫民窟、社会人群的两极化分布、贫富阶层之间的对立、犯罪率的上升、对于整个社会转型意义重大的中间阶层的成长阻碍、社会动荡(见下面的专门论述)、社会冲突、以及社会与政治危机,等等。这些社会问题在涉及的范围与严重程度上都有差别,有的是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相关,有的是与整个社会结构相联,还有的则是触及了更为根本的社会制度。

到目前为止,对中国而言,已经零星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可能仅仅局限于那些程度并不严重的社会问题种类之中,还没有危及到社会结构。种种迹象表明,社会依然运行在有序之中。强调社会问题的严重性甚至预言社会危机都是夸大其辞。正如前面提及,在很大程度上,现在面临的收入差距扩大的出现,是由于对特定的政策与发展道路的选择所导致的。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因政策调整而得以缓解。就目前而言,还无法判定收入上的不平等是否一定会转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还取决于以后的发展方向。  

收入差距与社会动荡

或许,在所有收入差距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中,社会动荡是谈论最多的话题。从收入差距跨越到社会动荡,其间环节甚多,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如果不具体讨论这些中间环节就匆忙得出两者密不可分的结论,则显得莽撞与幼稚。事实上,当前的许多现象都说明这两者之间的链接并非自然而然不可避免。

通常有人会指出,收入差距过大导致社会不满情绪。但是,这里需要强调两个重要的区别。一个区别是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与对收入差距本身的不满。这两者并非完全相互等同。前者反对的是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不公正的部分,特别是权力参与分配过程。如果收入的差异是因为个人在知识能力、个人天赋、机遇把握、风险规避等方面的差异引起的,对于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会引起社会范围内的不满。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因为权力或是垄断而导致的收入差异,则相当不满。正如姚明的成功使得他成为青年人的偶像,而贪官污吏的财富则导致普通百姓的唾骂。又如,新加坡的贫富差距并不比当前的中国差太多,但在新加坡,几乎听不到关于收入差距痛心疾首的担忧。

另一个区别是对收入差距的不满与对整个社会体系的不满。出现上述对贫富差距不满的原因之一是:普通民众将当前的情形与历史上平均主义时期的对比。一方面,需要看到,尽管一小部分人的受益远远超过其他人,但是与30年前的境况相比,现在几乎所有中国人的境况都好了很多。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收入还将进一步提高。或许,人们不满贫富差距的现实;或许,他们希望政府能够抑制局面进一步的恶化,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变成激烈地否认使得他们生活变得越来越好的整个体系。同时,还要看到,没有经历平均主义时期的更年轻一代,对收入差距的接受程度则要高得多。

如果说个人的不满可能导致的是零星的群体性骚动,那么能够造成社会动荡的则是需要规模更大的、更有组织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构成了社会运动的骚动。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的研究,强调组织结构对于动员不满民众在形成社会运动的中心地位与不可缺少的核心影响力。从1990年代中期以来,有两个集团的收入增长最快。一个是政府官员与公务员,另一个是拥有技术与知识的知识分子。前者是整个政治体系的基础,而如今加入政府系统的公务员考试更是众多年轻人趋之若鹜的热门之选。后者曾经在1980年代被排斥在增长获利集团之外,而如今脑体倒挂的现象早已不复存在。当政府策略性地赢得这两个精英集团的支持之后,集体行为的组织性结构通常触及不到整个政治体系的基础。缺乏组织结构支撑的集体行为只能成为短暂的、小规模的事件,不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即使过去十多年来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所增长,但这样的事件抗议的主题通常是具体的、事务性的(如农村违法占用土地、城市新兴社区管理等),而非更广泛意义上政治性的、意识形态性的。因此,这样的事件往往无法持久,通常也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沟通谈判得以化解。

事实上,收入差距与社会动荡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得到确凿的经验研究的支持。1960年代,亨廷顿在分析战后民族独立与革命时代的数据后,发现12个国家中基尼系数与政治冲突的相关系数仅有0.36,表示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换言之,并不是收入差距更大的社会,一定会面临更多更激烈的社会冲突。

当然,上面讨论的,都是建立在一个经济的发展保持在高水平的大前提之下的。在这种情形下,众多的社会不满情绪,为经济上的受益所掩盖。因此,也有人担心一旦经济遭遇重大挫折,贫穷人口中的不满情绪可能得以蔓延并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收入差距过大可能为潜在的运动组织者提供大规模社会动员的便利——他们可以通过强调悬殊的收入差距而轻易地煽动起大规模的不满情绪。

在当前的情势下,即使收入差距引起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不大,但它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当收入差距持续攀升,整个社会可能出现两极化,而贫富阶层之间的鸿沟则难以跨越,这就是所谓的“断裂”的社会。由于缺乏中间阶层,以及缺乏社会流动的途径,整个社会没有缓冲,也没有活力。这时,社会结构的合法性将直接受到质疑,社会问题也很容易暴露出来。对社会问题而言,最令人担心的情形,就是贫富阶层之间的对立,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冲突。近年来,充分显示普通民众“仇富心理”的事例屡有上演,并激起大规模的共鸣。显然,在这个收入差距扩大的变革年代,富裕的人群对于那些在致富路上落后的穷人,有着不可回避的“道义”上的责任:要维持社会的构成,不可能将穷人排斥在外;否则,社会就不成其为社会了。因此,富裕人群不仅不能歧视穷人,而且应该用实际行动缓和阶层之间的紧张关系,防止阶层之间的对立。 

 

政策调整是否合理有效?

面对收入差距的扩大,政府的责任,就不仅仅是“道义”上的了。无论从减少贫困人口与社会问题,还是从稳定自身的政治基础而言,政府都有着充分的理由干预并扭转收入差距增长过快的趋势。给定追求社会公正平等的目标,政府采用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也有着意识形态的原因。

从当前形势看,既不能轻易地认为收入差距已经危及整个社会与发展的方向,因而因噎废食,重返以前没有激励机制的低效率的平均主义;也不能认为当前的收入差距并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更不能认为它有可能如库兹涅茨的“倒U曲线”所示,将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自然而然地消失。因此,应有的共识应该是积极介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将收入差距过大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有关调整收入分配的措施,应当与发展相结合。根本上解决收入差距的问题,是创立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收入分配的原则应当使得个人努力、机会选择、风险控制等等自致性的因素得到高额回报,同时防止家庭出身、干部身份、权力地位等因素介入市场竞争并扭曲整个收入分配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才能消除依靠权力、关系、垄断等手段获取的不合法或不合理收入。

随着政府收入的增长,如今也有了充足的资源,为解决经济发展之外的社会问题提供财政支持。前面讨论了收入差距成因中社会结构与制度因素的重要性。因而,更为积极与根本的政策应当是调整导致这些差异的政策因素。强调着眼于个人因素的所得税收的调整显然不应当是解决眼前困境的主要或是单一的对策。如果使用这样的原则来回头审视这二三年来政府的政策调整,可以发现这些政策上的调整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实施得当,可以预期它们必然获得一些积极的结果。

所有这些政策上的调整都可以放入“建设和谐社会”的框架之中。以“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社会政策已经显示了与以往单一经济目标相区隔的政策变化。贫富阶层之间最显著同时也是最容易产生社会问题的,就是财富与收入上的差异。缓和阶层之间对立情绪的基础建立在缩小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之上。否则,任何形式上的缓解都将是暂时的。因此,当前调整收入分配的总体目标,是缩小不同区域或是社会部门间的收入差异。首先,城乡之间的差异,是收入差距中最为突出的部分。从2006年开始,中国农民不用上缴农业税。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导引了面向“农业、农民与农村”的大量投资。所有这些,将毫无疑问地促进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并缩小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转化到农民的收入上。这样的发展带来的收入增长,也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即使在这样的宏观情势下,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并没有超越城市居民。加大对于农村的投入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但却无法使得农村的发展快于城市的发展。或许,更为根本切实有效的对策应该是加快农业向工业服务业的转型,加快城市化的进程。其次,近年来,一系列的经济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中部崛起”,得以推进。早期的改革开放措施更多地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与东部的差距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有着逐渐扩大的趋势。在实施中西部的发展战略中,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如果发展进程与计划一致,这些战略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的发展差距,也将缩小中西部居民与东部沿海居民的收入差距。再次,税收政策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工具。

近年来,个人所得收入的税收政策,得以更加严格的实施。单位在任何名义下支付的所有收入,都要统一纳入纳税数额之中。一方面,这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了并不合法的某些形式的收入。随着整体收入的提高,免税收入标准的提高使得低收入人群受益。同时,特别面对高收入者税收措施,也在考虑之中。在几个大城市中,不动产持有税已经进入模拟实践阶段。而资产收入税与遗产税也成为了广泛讨论的议题。可以预见,这些税种的早日运转,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财富过于快速地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另外,转移支付是另一个调整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如今,政府正在致力于建立一个综合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中下收入阶层的安全与公正意识。

权力寻租是导致社会不满的最为直接最为重要的原因。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权力可能寻租的情况下,加大再分配的力度、增加转移支付却只能使得更多的公共利益为权力所侵吞,反而进一步导致社会不公,拉大收入差距。当前的反腐倡廉,打击了一些贪渎官员。同时,也应当看到法办贪官污吏的措施,仅仅是一种威慑性的纠错机制,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使得滥用权力的人有所收敛。但是,法不责众,对于数量巨大规模宏大的灰色收入,仅仅依靠这样的事后纠错是无法完全杜绝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它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制度性安排。要消除权力寻租,改变普遍的对于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仅仅依靠政策上的调整是不可能实现的。长期来看,这需要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建立更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一方面要理清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职能,减少各种不必要的行政审核与管理;同时还要将各种制度规范化、透明化,能够让整个社会都参与到监督过程中来。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的这30年是中国经济腾飞的30年,是中国个人收入快速增长的30年。同时,这30年也是个人收入差距飙升的30年。在这30年中,中国从一个收入分配相当平等的社会快速转变成了一个贫富差距显著的社会。这一转变过程是如此之快,许多人既经历之前的社会主义高度平等,也目睹了改革开放之后贫富间不可逾越的鸿沟,形成人生经历中的强烈反差。在这一剧烈的变化过程中,收入差距逐渐成为社会上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面对这一社会问题,本文有如下解释和提议:

第一,这一快速转变过程并不是一个市场化改革的自然结果,而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特定的发展模式选择的结果。结构上与制度上的条块分隔,以及有差别的渐进性改革策略,使得整个社会的收入差异快速增长。有的市场化改革措施扩大了收入差距,而另一些则减少收入差距。但前者的影响作用明显要显著得多;

第二,在解释这个转变过程中,应当给予结构制度性因素更多的关注。在整个社会结构性转型的背景下,个人资源的重要性远远不及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作用。正是由于社会集团的结构性特征造成集团内外收入变化的双重叠加效应,使得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令人惊叹;

第三,至少有4个显著的结构制度性因素对于巨大的收入差距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它们是:城乡分隔、区域差异、部门差异以及权力因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结构制度性因素成形于计划经济时代,构成了改革开放的社会经济背景与基础,并一直延续了对于国民经济与收入分配的巨大影响作用;

第四,如今的个人收入来源也有了变化。城市居民的工资收入比重逐渐降低,农村居民的工资收入比重逐渐增加。来自政府的转移性支付收入近年来在城市农村均有增加。新的来源于财产的收入逐渐出现,形成另外一个新的收入来源。这一崭新的趋势可能加速收入差距的扩大;

第五,收入差距的扩大激发了对于收入分配过程不公的社会不满情绪。同时,它也引起其他社会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收入差距引起的大多社会问题涉及的范围与严重程度都不大,整个社会依然运行良好;

第六,收入差距的扩大与社会动荡之间并没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而是有着巨大的结构性鸿沟需要跨越。给定当前的社会结构特征,触及社会体系稳定的有组织的大规模社会冲突出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七,面对快速增长的收入差距现状,既不能若无其事,也不能手忙脚乱,更不能就此改变改革发展的方向。合理的策略应该是在维持快速发展的同时,积极干预收入差距过快增长的趋势,降低其对于社会关系与政治结构的危害;

第八,在一定程度上,特定政策选择导致的收入差距可以通过政策调整而得以减轻与降低。当前的政策调整放眼于打破原有的条块分隔的界限,在整个社会中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为不同的社会集团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最后,导致分配不公的权力寻租既拉大了收入差距,同时也引发社会不满情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当前的反腐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威慑性的事后纠错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权力寻租则需要更深层次的制度改革,使得权力在市场中的使用规范化、透明化。  

王天夫,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本文发表于《领导者》(双月刊)2008/6月号,总第22期,天益网受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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