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贵州瓮安事件的10大警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27 次 更新时间:2011-08-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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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进入专栏)  

“6·28”瓮安事件后,贵州省官方首先进行了反思。6月30日,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与当地群众座谈时说:“从这起事件来看,从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其中必有深层次因素。” 对于深层次的因素,他指出:“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突出,干群关系紧张,治安环境不够好。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思想意识上,干部作风上,工作方式方法上,还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应该承认,石宗源书记的判断是有道理的。

与反思同步的,贵州省处理事件也很果断,在依法追究参与“打砸烧”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问责了一些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相关官员,瓮安县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政委和局长等均已被免职,信息的公开,听取各种意见的座谈会的举行,遗体鉴定的公众参与,截至7月4日17时共排查出涉案人员249名、查获涉案人员116人,等,使得事件渐呈平息之态势。

从一开始,人们就从不同的角度,对“6·28”瓮安事件进行深层次思考,努力探寻其中的成因,试图总结出真正的教训与警示。我觉得,瓮安事件至少可以为我们提供以下10大警示。

第一大警示,在于瓮安县委、县政府工作人员中存在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首先错在官方,具有一定的“官逼民反”的性质。

大家都承认这样的道理:“苍蝇不盯无缝的鸡蛋”。正如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说,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至于瓮安县官员们是如何侵犯群众利益的,我们期待着贵州省外的媒体记者们去采访报道。这里,之所以期待着贵州省外的媒体记者们,原因在于人们对中立记者、第三方的信任。

在此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官员们为什么会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屡屡侵犯群众利益?群众的利益为什么就会被官员们屡屡侵犯?这当然不是一句“忘记了群众利益”就能搪塞过去的。而且,官员们为什么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侵犯群众利益会屡屡得逞?群众的利益屡屡被官员们侵犯而无申诉、申冤和上访的机会?

大家还都承认这样的道理,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诱发条件。就瓮安事件看,在首先错在官方的情况下,是把工作的重心放在纠正瓮安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存在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上,还是不放在瓮安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存在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上,这对于彻底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屡屡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应该是一个根本立场问题、原则问题,因而是非常重要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就酿成那么多人参与的“打砸抢烧”事件,并不奇怪。人们有理由相信,瓮安县委、县政府长期来不但并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权威与公信力,而且在老百姓心目中早已丧失了“合法存在”、“执政为民”的合法性,特别是还引起了老百姓一定的仇恨。这就是一旦遇到有人煽动就迅速爆发的最根本原因。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而到其他地方找原因,将不能汲取真正的教训。如果不在消除老百姓仇恨的根本原因上做工作,老百姓的仇恨不能消解,今后还是要发生类似事件的。

第二大警示,在于瓮安县委、县政府的有些官员不是“权力真正为民所用”,而是“权力为自己所用”,但是他们在口头上还是讲“权力为民所用”,迷惑了社会。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瓮安县群众为什么那么仇恨政府官员?盖源于政府官员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件中,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又告状无门,民怨被压抑已久。据《财经》记者报道,当地许多百姓认为,“6.28”事件的发生,正是压抑已久的民怨的爆发。一次小冲突酿成数万人抗议,足以表明当地民众的积怨多么深厚和强烈!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官员们和老百姓一样,也是“理性经济人”,也有自己的利益。这当然是正常的。因为他们也要吃饭、穿衣、住房、娱乐,也有家庭要养活,更有不少亲朋好友要帮忙。问题在于,他们手里有权,在现有体制下,很难杜绝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件中,他们很难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的私利,叫做“不当利益”,那么老百姓的正当利益也就不能保障,也就必然侵犯了老百姓的正当利益。问题在于,那些侵犯老百姓利益的官员口头上还是讲“执政为民”,以至于使社会放松了对他们的警惕,对他们的监督。

我想起前些年学习“三个代表”理论,有个地方的官员大言不惭地说:“我们政府是代表老百姓利益的,我们做的每件事都代表了老百姓利益!”这作为一种奋斗目标、一种追求、一种要求,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实际情况却不完全是这样,我们更不能由此而放松了对官员们的监督。

应该承认,国家与社会给予党政官员的待遇够优厚了,他们理应好好为老百姓服务。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有效制约县委县政府的体制、机制至今没有建立,在一个县里基本上没有什么机构、什么人敢对党委、政府进行监督,更不敢对书记、县长监督,由此也不敢对县长分管的部门监督。这就是象瓮安县官员敢于侵犯群众利益、群众告状却无门的深层次原因。

第三大警示,在于瓮安县委、县政府乃至于州、省的党委、政府,对于瓮安县里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侵犯群众利益长期视而不见?

瓮安县里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件,是长期存在的,老百姓怨恨很大,为什么瓮安县委、县政府就视而不见呢?难道老百姓没有反映?没有申诉?没有上访?

在瓮安事件中,瓮安县委、县政府对于本县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本没有发现力,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没有亲和力,更没有化解矛盾和“仇恨”于萌芽状态的能力,而是一步步地导致了社会对抗。

问题的唯一解释,可能是早就发现了,但是涉嫌的官员多、地位高、盘根错节,“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即使外来的书记也动不了,也就听之任之,也就置老百姓的利益于不顾了。

第四大警示,在于执法部门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也承认,在处置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还曾强调,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否则,岂非咄咄怪事!瓮安县执法部门“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这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往往激化矛盾,酿成大的更大的事件。

其实,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的事件,在其它地方也屡屡发生。在有的地方,还总结出这样的“一条龙建筑拆迁”经验: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先来宣传,规划部门的规划师来讲规划图,房管部门的官员来“商量”拆迁费,开发商雇佣的“打手”来威胁,法院的法官来现场办公判决,公安民警来强制执行,开发商的推土机“轰轰隆隆”就把民房拆迁了。

在群体事件发生时,有的地方的党政官员不但不积极主动的挺身而出听取意见,往往是把公安局、民警推到第一线,有的更采取不正当的激化矛盾的手段,以至于把小矛盾化成大矛盾,把小事件惹成大事件,就更是错误。殊不知,大事件当然要动用公安局、民警,要用武力,但是动武的后遗症也很大,造成的仇恨的消除很不容易,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五大警示,在于人民代表没有对侵犯群众利益的官员行使任命、罢免和监督职权。

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里的那么多代表,为什么不把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和官员,带到人民代表大会上去讨论?去作决议?为什么不对侵犯群众利益的官员行使监督、批评、问责的权力?如果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把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和官员处理了,当然不会酿成这次大事件了。

实际上,现有的人民代表并不是真正由人民通过海选候选人而选举出来的,而是由领导、组织部门指定出他们认可的“德才兼备”候选人,选举不过是走走过程。这样的代表当然不会代表老百姓了,而只能是“一切听党委、政府领导”的了。再说,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安排,也不提倡人民代表问责。

第六大警示,在于政协委员不能监督,没有监督,也无法监督。

瓮安县政协委员会里的那么多委员,为什么不把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和官员,带到政协委员大会上去讨论?去质询?

与人民代表大会里的代表不是人民选举的一样,政协委员就更不是选举出来的了。这样,政协委员也就只能是“对党委、政府(官员、主要领导)补台”了,哪里还敢监督、质询?有的地方还总结出“要补台不要拆台”、“要建议不要干预”的经验,更使政协委员形同虚设。

第七大警示,在于老百姓没有自己的组织与政府谈判。

长期来,我们害怕老百姓成立自己的维权组织,因此不允许民间组织生存与发展。原有的贫下中农协会早就被取消了,至今从村到乡、到县、到省、到全国,都没有农会。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都很少有替弱势群体受到党政官员侵权时帮助其维权的记录。

实际上,根据政治学原理,如果农民(包括城里人)有了自己的维权组织,在自己的利益被官员侵犯时,就可以由自己的组织出面,与政府谈判。这样一来产生了四大好处:一是能够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发展到如瓮安县里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件中侵犯群众利益而长期不得解决。二是在实际上也是对官员的有效监督,防止他们变坏。这在一定意义上是真正的爱护官员。三是政府与农民组织谈判,如果自己有理,可以说服农民组织领袖,再通过农民组织领袖说服广大群众,就可以有效避免群体事件发生。四是群众组织还可以承担政府不能承担、承担不了的社会工作。这真是有多利而无一弊的制度安排。但是,遗憾的是,很多机关特别是民政部门不懂这个道理,不愿意放手发展民间组织。

第八大警示,在于上级官员多次下乡也没有发现问题,下乡体制与机制存在严重问题。

州、省的党委、政府的官员们下乡不少,报销的出差费更不少,下级的接待费化的也不少,为什么就没有发现瓮安县里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不过,在现有体制下,州、省的党委、政府的官员们下乡,一般都不会直接接触老百姓,哪里会听到老百姓的呼声?在此,一是对州、省官员们来说,接触老百姓太辛苦;二是就不成文的接待规则来说,都是由下级官员安排,并且被层层包围,或者说层层听取汇报,哪里会有接触老百姓的机会?当然,有的也安排接触一下老百姓,那不过是演演戏、拍几个镜头好上电视而已。

改革开放以来,我曾参与多项国际援华农村发展项目,国际专家推荐、引入了多个农村调研方法,很值得我们学习。在这些方法中,我觉得参与式农村快速调查评估技术(PRA)最有效。所谓PRA,就是能够把老百姓中的真实想法、意见、要求集中出来,并加以解决的一个最有效方法。PRA的实质,是尊重老百姓,相信老百姓,依靠老百姓,让老百姓自己寻找问题,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瓮安县如果能够在前些年推广应用PRA,问题不是早就发现了、解决了,哪里还会拖到现在?!

第九大警示,在于包括媒体在内的意识形态部门的工作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

长期来,包括媒体在内的意识形态,没有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回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对人民群众面对的现实问题作出令老百姓满意的回答。具体到瓮安县来说,宣传、电视广播、文化、党校、图书馆等,机构不少,人员一大堆,每年化去财政拨款也不少。但是,这些部门中的那么多人员的工作,可以说基本上没有接触老百姓对政府的不满,更没有针对性的说道理,也就在“别有用心”的极少数人的“煽动”时不能不“败下阵来”。

另外,在所谓“舆论导向”的指导思想下,包括媒体在内的信息体制的潜规则是“报喜不报忧”,大家都沉浸在“到处莺歌燕舞”的“太平盛世”景况中,谁也不能讲缺点,更不能讲问题,至于揭发错误就更是犯了大忌。这一潜规则的盛行,一方面是处处、时时讳疾忌医,有病不能得到治疗;另一方面是在掩盖问题的同时,放松了各方面的警惕,一旦出事就招架不住。

当然,毕竟还有新华社等“内参”反映点问题,不过由于人力等限制,而不能不挂一漏万。否则,也就不会出现瓮安县里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事情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件,贵州省不知道、中央不知道、社会不知道了!

第十大警示,在于没有看到所谓的黑势力都是有官方的背景、官黑勾结。

长期来,人们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社会中的黑恶势力都有官方背景,否则就形不成黑恶势力。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也强调,对于干部队伍中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一个也不能放过,必须坚决查处,并公之于众。对此,人们期待着把瓮安县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早日查出来,公之于世。

人们还发现另一个规律,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害群之马的人,必需具有较大的职权,较大的能耐,也就是说不是一般的官员。瓮安县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显然就更不是一般的官员。在此的问题是,位居高官职位的,都不是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因为如果是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那他们必须为选举他们的人民群众负责;而在现行体制下,他们是上一级任命的,他们必须为任命他们的上级负责;而上级又经常对他们的信息不足,因而他们也就可以“为官一任,称霸一方”,不但享受为官的一切好处,还可以明目张胆地和黑恶势力联手、串通一气,放开手牟取私利。

奇怪的是,瓮安县怎么就能容忍黑帮长期存在!?据贵州省“6.28”专案组介绍,目前被警方抓获的黑帮分子,分别属于6个帮派,其中主要是在当地横行已久的“玉山帮”,这个帮派成立于1998年,共有大小头目50多人。这些黑帮团伙平时在当地就为非作歹,还经常威逼青少年加入帮派。在“6·28”事件当中,黑帮分子不仅直接参与了“打砸抢烧”,同时还组织、教唆、胁迫青少年参与。据了解,目前警方已经掌握了这些帮派的动向,并从省、州、县三级抽调精锐警力全方位展开侦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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