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新旧宪政论的分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27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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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思余  

摘 要:通过对古典宪政与现代宪政、旧宪政与新宪政的理论清理,我们的目的是要回到一个政治哲学的立场上来。即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分野问题。旧宪政论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在于,古典自由主义对政治权力与国家机器的警惕与提防。新宪政论在承认古典自由主义这一前提之下,反思这种单纯的权力限制问题。这既体现了现代自由主义的质疑精神,更主要的是凸显了其共和主义的立场。特别是关于公民美德与审议的探讨。新宪政论的这种融合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二者的思想使其宪政论更加具有理论的魅力与宽阔的视野。这也是对古典自由主义单纯限制权力的一种智识补充和理论融通。或者说是试图打通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从而寻求其在宪政领域的共存与发展。

关键词:共和主义 自由主义 新宪政 旧宪政 美德 审议 权力

无论是在汉语世界还是在英语世界中,一谈到宪政,人们大多将其等同于“限政”。或者说宪政就是限制权力。抑或“宪政的含义是有限政府。”(路易斯·亨金,1996:53)诸如此类的表达充斥着我们的政治学文献和政治学思维。然而,宪政就是限政吗?宪政就仅仅是有限政府吗?如果是的话,它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所指?亘古至今的绵延宪政发展史,是否存在古典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如果存在,它们之间的差异何在?如果进而追溯其理论源头,它们之间又有什么不同呢?本文的目的也正是基于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而求索的结果。

一、古代宪政与现代宪政

宪政的发展历程也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历史。“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7)麦基文在《宪政古今》一书中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宪政,一是古代的宪政,二是现代的宪政。古典的宪政指的是对权力的法律限制;现代宪政指的是对权力的政治控制。正如麦基文所言,“在所有相互承接的历史阶段,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是对专政的反对;它的反面是专断,即恣意而非法律的统治。现代,通过在国家政策的裁量事务上赢得主动权,人民代表们又为宪政增补了‘政治责任’的内涵。”(麦基文,2004:16)这就是说,“要反对专断政府,真正保障个人自由,靠的是古代的法律限制和现代的政治责任。”在该书的结尾,作者如此总结道:“所有爱好自由的人,迄今为止奋斗不息的宪政,有两个相关的根本要素,它们是对专断权力的法律限制和政府对被治者全面的政治责任。”(麦基文,2004:122)只有实现了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无论是权利的维护,还是自由的保障,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而且,麦基文特别强调,单单有古代的法律限制还不足以对政治权力形成威胁,必须要有现代的政治控制。诚然,历史的发展本身确实也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机遇和选项。“16、17世纪对现代宪政的主要贡献——它在中世纪留存的治理权的法律限制上,发展出新型的政治制裁。”(麦基文,2004:81)那么,为什么必须要有对政府的政治控制呢?麦基文的回答是:“只有在有了国会人民代表对政府积极的政治控制后,在有了政治责任以补充法律责任后,在只要人民对大臣的政策不满而无须等到其违法(如斯特拉弗德案)即可罢免他后,这种保障和强化个人权利、反对政府专断意志的过程才最终完成。这些新的政治原则成了几乎所有欧洲现代宪法(1914年前)的模板。详述这些原则的成长,实际上等于重述1689年革命以来英格兰全部的宪法史。在此,我只能举出些简单的事例,以说明早期英格兰如何从先前国王一人独享的权力中,发展出了对政府现代的民主的政治的控制。”(麦基文,2004:113)这就是说,在从古典宪政迈向现代宪政的历程中,也就是一个从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的过程逐渐生长出一个对政府的政治控制过程。实际上,这也就是现代宪政的成长过程。

尽管在如上区分了两种意义的宪政以后,麦基文着重指出,宪政的本质还是在于对权力的“宪法制裁”。“真正的宪政,其最古老、最坚固、最持久的本质,仍然跟最初一样,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宪法限制’,即使不是宪政最重要的部分,也毫无疑问是其最古老的原则。”(麦基文,2004:16)这是麦基文把握宪政的一个总的原则与判断。在这一点上,新宪政论者的点评无不如此。“古典理论家们的关键问题是表明为什么任何关于无限制统治权的主张都是站不住脚的和怎样才能实现对统治者的限制。”“宪法可以指立宪的过程,也可以指对权力的限制或界定。因此,宪政论的基本问题就是立宪和限制的问题。”(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30、86)实际上,这就是传统宪政论的两个主题或者双重含义:创建一部优良的宪法,充分有效的权力限制。而后者始终处于中心,并包含在前者之中。“在宪法的遗产中,限制和自我约束是一种坚持的理想和期望。在过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者们最基本的要求。”(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91-92)

二、旧宪政与新宪政

在新宪政论者看来,旧宪政或者古典宪政的思想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得到了集中体现。这些思想包括:“对那些由人民选择为统治者的人和人民本身的权力加以限制的重要性;对分权的强调;对直接的民主治理的怀疑;以及这样一种意识,即必须使那些人民选择为统治者的人不受普通人情感的影响。”(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8)概而言之,这些思想的主要兴奋点在于:“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正如麦基尔韦恩所说的,宪政就是意味着‘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它的反面是专制统治’。”古典宪政的人性论基础也就是休谟的“无赖假定”原则。“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保护、保证个人可以作出选择以避免官员们和其他公民施加的侵害。(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7-28)上述关于旧宪政的概述,基本上也就是前述古代宪政和现代宪政的“总和”。因为它们都是围绕着对政府的权力限制这一主题而展开的讨论,差异仅仅在于控制权力的手短和方式不同而已。

新宪政论与传统的宪政论不同在于,它不仅仅限于权力的制约方式问题,即是采用法律还是采用政治控制的问题,而是重新回归到一个政治学的古老的、也是最为基本的问题:通过人类自身的努力,人类如何才能逐渐建立一个优良的政治体制。正如新宪政论者所强调的,“政治科学起源于一种想要评价政治生活及其在自然界的地位的努力。它的首创者们不仅仅是问:‘为什么各种政治体制是那样运作的?他们还要问:‘应当如何评价和改进各种类型的政体?而且,也许最重要的是,他们考虑是否可能建立比现行者更好的政治体制。因此,从一开始起,政治科学就不仅关注于解释和评价,它还集中于建立良好的政治体制和改善现有体制的实践活动。”“这样一种实践的政治科学的核心必然是对于组成一种理想政治体制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设计。”(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6)

作为对传统宪政论的批判面目出现的新宪政论,其一个重要论题就是反对狭义的宪政概念。具体而言,反对狭义的法律概念;反对把宪政看成是一个制度的和智识的历史的事务;反对那种认为宪政的目标仅仅在于通过限制政府的作用和权力来保护个人自由的观点。(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7)

既然新宪政论是对传统宪政理论的批判和反思,它也就有不同于旧宪政论的一些属于它自己的特定的主题。新宪政论的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关于制度设计的各种狭义的概念的不适当性。在设计制度时,我们不仅要关注选择达到某种既定目标的最佳手段;我们还关注更多的东西,尽管对于这些东西是什么,以及对于随制度设计而来的是什么,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然而,某种形式的“对工具理性的批判”仍然是宪政社会科学中的一个普遍主题。制度也不需要在人类的各种利益之间保持中立。要把制度视为是优先选择的制造者,而不仅仅是现存优先选择的工具,是调查团体和协商机构,而不仅仅是利益的集合体。

其次,简单运用规范性标准,尤其是道德和政治哲学规范性标准的不适当性。把规范看成是独立获得的道德标准的运用的概念至少可以基于两个理由加以反驳:不充分的唯实论和对内在观点的忽视。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人类特性的基本限制:人民易犯错误和易受欺骗的倾向,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个人利益的力量,与理性相对的激情的力量。无论是经济学家对福利经济的规范性标准的政策建议,还是关于评价标准的正当的复杂性问题,都容易导致某种程度上简单运用道德哲学的失败。从内在观点出发的制度研究通常包括某些对制度的真切描述,同时又力图观察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它们所表达的一般价值。

再次,美国政治作为一个范例的重要性。新宪政论反思我们研究宪政问题时,人们频繁选用美国宪法作为分析工具问题。诚然,大规模制度设计的最好例证也许就是政治宪法的制定。在这方面,美国宪法在许多方面是研究的最佳个案。《联邦党人文集》为这部宪法所作的辩护就是从设计者视角出发的社会科学的楷模。在进行宪法研究的时候,我们确实应该好好考察美国宪法的制定和《联邦党人文集》。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美国政治只不过是一个战略上适当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我们能够增进对于设计者视角的理解,其意义仅此而已。宪政社会科学的最终产物不仅是对美国政治或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更佳理解,而应是一种明确的建设型的社会理论。

最后,各种关于人类动机的狭义概念的不适当性。这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论争。一是反对忽视人类灵魂阴暗面的那种设计的论点,或者说反对忽视自我利益作为一种主要动机的那种设计。简言之,这是一种反对当代各种形式的乌托邦主义的论争。包括彻底参与式民主——其实也就是民粹主义——的呼声往往求助于旧的共和主义的传统,或者求助于以不断革新的形式出现的永久革命的理想。二是反对将个人利益视为唯一动机为根据的制度设计。于是,制度和决策的作出被视为不断变化的平衡的产物,政治也就成为一种讨价还价、建立联盟和相互交流的事物。新宪政论所强调的不是这种讨价还价,而是协商。因为这种协商更接近于追求问题的正确答案或者问题的最佳解决方式。(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17-20)

总之,在新宪政论者看来,反思传统宪政科学的发展,规避其不足,必须回到理想政体或者说优良政体这一问题的探讨上来。“宪政科学的部分任务显然是探讨各种不同政体的最大可能性,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情况下最可行的政体和在某种方式下最可能的政体。”(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80)唯其如此,才有可能不断地优化我们的政体,以及提高政治生活的质量。

三、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

关于新旧宪政论争论的理论分歧就是关于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论争问题。我们不妨将其各自的主张与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做一对比以考察各自的理论旨趣和思维导向。

古典宪政论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对权力的限制和制约。这与自由主义在19世纪所主张的反国家主义、自由放任的原则和政策是一致的。正如莫里奇奥·维罗里所指出的,在共和主义看来,对一切形式的绝对权力的强烈敌视是自由主义从共和主义那儿吸收和借用过来的。其典型就是马基雅维利。他将绝对的权力称作暴政。不管最高主权者在君主还是在人民,莫不如此。“因为君主做他希望做的事情是疯狂的;人民做其希望做的事情是愚蠢的。”(应奇,刘训练,2006:155)

当我们从这一视点出发,我们会发现,古典宪政论的中心主题是,“对当局进行民主监督,其本身并不能保证避免专制。”(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38)现代宪政论则不仅仅如此。“在谈论一种新宪政论时,我们想要强调,它的基础不应只是对政治权力行使这一传统所给予的关注。”(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6-27)

现代自由主义继承了传统自由主义对权力的警惕与审慎的态度。阿兰·博耶指出,“现代自由主义,不管是纯粹的还是在社会民主的意义上是修正性的,根本上都是与自由的公共商议的观念,制衡的观念,控制统治者的观念,出版自由的观念,权力分立的观念,宪政代议民主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任何回避民主类型问题和‘限制国家权力’问题的政治自由理论都会被指责为混乱”。(应奇,刘训练,2006:155)

不仅如此,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现代自由主义更加强调一种怀疑精神、一种理性的约定。“对政治的质疑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根本精神。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认定政治是人为的。政府是必要的,但它不是自然的。自由是自然的人类状态。政治权威是约定的。理性能够引导政治,但自然并不针对政治契约而向理性提供积极的目标,相反,自然向理性所提供的只是消极的目标,主要是避免死亡、疾病和贫穷。没有哪一种生活方式,因此也没有哪一个人类阶级,能够根据自然的或超自然的权利去要求统治的权力。政府的合法目标限于保障各种生活方式的条件,因而主要包括世俗的和平与繁荣的目标。”(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2002:447)

新宪政论所主张的对传统宪政的反思就充分体现了现代自由主义的这种对当下及其传统政治的怀疑精神。新宪政论并不否认在宪政制度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是政治发展的必然,它也承认其是一件值得追求的有价值的政治实践。问题在于,立宪政府如何能够做到既受到有效制约又能够主动进取?换言之,既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又能够保障其不陷入仅仅在其组织得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专制之中?(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38)因为限制权力的意义仅仅在于防止政府及其管治者恶的一面,而并不能保障其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高效的政府。也就是在限制政府权力的同时,如何相应提高政府的保障能力,这是新宪政论关注的一个重要主题。

“现代国家的权力越来越大,但它并未变得越来越有效率。因此,控制国家的权力只能是部分的解决办法:我们也需要使它更好地运作。”(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94)就限权这一点而言,其在私人组织和政府组织中是一致的。因而要抛弃那种“最狭隘最陈旧的宪政论”,即主张将其重点置于合法的标准制约政府上。而且,新宪政论要规避的也恰恰就是这样一种现象:公民福利获得的同时,公民却是以付出陷入另一种意义上的专制或者囹圄为代价。

此外,现代自由主义是积极的,主张寻求有效的政治变革来刷新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就大多数情况而言,现代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是积极的,当然偶尔也会表现出较多的消极情绪。现代自由主义质疑政治权威,但它主要是寻求对政治的改革而不是逃避政治。”(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2002:447)

新宪政论主张重新整体、及时刷新宪政就是如此。新宪政论者正是要致力于发展一种实践的政治科学。宪政论这一术语还凸显出这种制度思想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倾向于设计或建立整体政治秩序和对这种秩序的改革。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正是《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一书的主旨所在。“各种形式的宪政论要求宪政传统的拓展。”(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26)这表明,新宪政论对传统的宪政论并不满意。它要在传统宪政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新的政治秩序的构想。

共和主义,强调的是公民为着共同的善所从事的一项共同事业。共和主义强调“自由”与“德行”。自由,指的是摆脱暴君的任意宰割,并享有参政、处理共事务的公民权利;“德行”是指爱国主义和热心公益的精神,即置公共利益于个人或家庭利益之上的崇高意愿。与古典共和主义一致,资产阶级革命年代的共和主义在维护自由更侧重德行还是侧重制度设计的问题上意见分歧。现代意义上的共和主义,主要指的是强调平等、政治民主、政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政治模式。它区别于以个人取向为特征的自由主义和包含着威权政策的社会主义。(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2002:698-700)

关于共和主义的这些主张和精神在凯斯·森斯坦那里得到了非常清晰的表述。“共和主义政治观有许多形式;其中只有某些形式是有吸引力的。我已经表明,共和主义的最强有力的版本根本不是反自由主义的。相反,它们从自由主义传统中借用了一条重要的线索:对政治平的的强调,为公民自决提供出路的必要性,没有一定程度的公民动员维持民主的不可能性,对宗派主义和自利的代表的制度的和以权利为基础的约束的价值,以及政治的商议功能。最为重要的是,共和主义理论强调对话和分歧在政府过程中的重要性;它们的设计不是为了暴政政治行动者脱离肉体,而是保证他们尽可能用所有那些受影响的人的眼光看问题”。(应奇,刘训练,2006:155)

共和主义的这些特质在现代自由主义那里也能找到类似表达。现代自由主义,特别是现代的多元自由主义,非常强调公民的品德要求。因为这些品德关涉自由主义政体的基本原则和这种政体中的公民的政治角色。具体而言,这些品德包括:质疑政治权威的能力和愿望,从事与公共政策所涉及事务相关的公共讨论的能力和愿望。正是这些德性塑造了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下最具特色的公民资格。也正是这些要素,将民主制度下的“公民”与权威主义制度下的“臣民”区分开来。(威尔·金里卡,2004:520)

新宪政论充满了强烈的共和主义的精神。新宪政论在传统宪政所主张的限制权力、增进大众监督和促进开明的决策等之外,另辟新路,这就是主张政治制度还必须发挥其教育的功能。因为这一问题正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政治理论家们所极力主张的。因而问题也就转化成了政治制度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公民精神和公民个性?对此,新宪政论者的回答就是,要培养为适当地发挥立宪政体功能所需要的那种个性。

新宪政论者在承认限制政府权力这一有关任何政治制度的中心问题时,还强调了政治制度的另外两重意义。一是它是执行决策、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和方法;二是政治制度有助于塑造公民的品性。“政治制度具有教育性,从而有它道德一面。因此,适当的宪政理论必须着眼于设计政治制度时不仅要注意控制掌权者而且要关注社会问题明智的解决和公民性格的形成。”在设计一组将要构成任何政体的政治制度时,必须注意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这一点被视为政体理论的必要因素。(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144、152)

宪政统治归根到底要依靠自我限制。责任仍然大部分在于人们及其代表来规定对他们自己的统治施加限制的内容。因而,宪政政体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创造和维持人民主权,这种主权能够通过运用实践的、有条件的、规范性的理性来限制自身。这就要求有一个能够进行审议的核心。毕竟,在立法上,人民和他们的代表不仅必须深思熟虑,而且必须在法律的内容上进行审议,而不仅仅是商谈。将立法视为审议过程的动力必须来自全体公民。宪法性立法的希望在于把法律学校和公民的判断能力结合起来。因为,一个主要是由平庸之辈组成的议会不可能以某种潜在的力量奇迹般地使它本身成为一个杰出的立法机构。要保障公民们具备相当的辨别能力,立宪政体的政治结构就必须为他们提高教育的机会。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区分谁是真正致力于制定良好的法律,谁是被雇用的文痞或者御用文人,进而阻碍这种制定良好的法律的过程。

总之,立宪政体的核心是自我限制的人民主权。这种主权的基础是:(1)立法的审议方式,这种方式将规定公私领域之间区别的内容和巩固政体的构成方式;(2)这样一些制度,它们有助于培育具有可被称为宪法美德的公民。“如果把公民美德定义为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那么,关心政体的长期利益就是植根于公民美德的关心。任何人为了任何理由想要破坏这个政体,他就没有公民美德。任何实行自治的人民具有的公民美德对于任何尚未风行的政体来说是足够的。这个定义也许不能使政治理论家满意,但正是关于公民美德的这一定义乃是美洲共和国的一个构成因素。”(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1997:161-166、258-259)

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共享同一前提,这就是“在一个超越了诸多宗教分歧和相关分歧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国家和公民社会是可能的”。(菲利普·佩蒂特,2006:10)基于此,宪政论者才能够提出一个新的更美好的政治秩序构想。然而,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共和主义传统之所以能够跨越不同的时期而保持统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它们遵循着相同的经典文本,部分的原因在于它们对共和罗马的理想和教训有着共同的热情,部分的原因在于它们都强调将某些制度放在恰当位置上的重要性,比如说,它经常提到的是‘法律帝国’,而不是‘人的帝国’;不同权力相互制衡的混合宪政;能够让人们忠实履行其公共职务的公民美德政制;最后,这个传统最重要的一致性可能就在于它们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思考自由的习惯。”(菲利普·佩蒂特,2006:10)

共和主义的这些美德在新宪政论者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正是基于此,我们在考察新旧宪政论者时,有意识地将其做这一学理上的区分,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把握各自主张的理论智识和学理支撑。从而有助于我们真正把握新旧宪政论者之间的实质分歧。通过考察这种思想脉络上二者之间的歧异,也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在宪政观上的不同。或者说宪政观上的共和主义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实质差异,而不只是简单的观点之异。

综上所述,通过对古典宪政与现代宪政、旧宪政与新宪政的理论清理,我们的目的是要回到一个政治哲学的立场上来。即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分野问题。旧宪政论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在于,古典自由主义对政治权力与国家机器的警惕与提防。新宪政论在承认古典自由主义这一前提之下,反思这种单纯的权力限制问题。这既体现了现代自由主义的质疑精神,更主要的是凸显了其共和主义的立场。特别是关于公民美德与审议的探讨。新宪政论的这种融合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二者的思想使其宪政论更加具有理论的魅力与宽阔的视野。这也是对古典自由主义单纯限制权力的一种智识补充和理论融通。或者说是试图打通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从而寻求其在宪政领域的共存与发展。

参考文献: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英]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美]斯蒂芬·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

[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美]菲利普·佩蒂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刘训练译,南京:凤凰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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