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法学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45 次 更新时间:2002-04-01 08:49

进入专题: 后现代法律   信春鹰  

主讲人:信春鹰  

时间:2002年3月28日19:00

地点:三教105

大家好,我今天非常高兴应北京大学博士生联谊会的邀请,来给大家做一个关于后现代法学的演讲。

我们先谈什么是后现代。

后现代的提出就涉及到时代划分的问题。我们将时代分成三个部分,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前现代是“神”的时代;现代是“人”时代,“上帝死了,人还活着”就是现代的响亮的口号;后现代是“符号”的时代,“人也死了,谁还活着”成了这个时代的口号,在这个时代里,人活得更象一个符号了。

接下来,我们来谈现代主义的问题。

对于现代这个词,中国人总是把它和“现代化”联系起来。中国人认为“现代化”那是绝对的“善”。100多年前,中国的志士仁人在面临亡国灭种的情况下,提出中国需要“现代化”。他们认为中国到了“现代化”以后,中国已经富强,人民已经过上好日子。“现代化”是多少代中国人的梦寐以求的理想。直到今天,中国还有8亿人生活在前现代里面。

现代主义是怎么产生的?

从法学讲,就是法治。从认识论上讲,不是凭空产生的东西。在认识论上,人怎么就现代化了,靠什么来支撑?

从前现代到现代,从“神”到“人”的时代,人不在上帝的奴仆,人是他自己。这种从“神”到“人”的转变中,在认识论上有三个支撑点。

1, 人对自己的认识。在前现代里认为“人是原罪的动物”。到现代以后,“人是自治的主体”,“人不能用其他因素来定义,要用人自己来定义自己”;康德认为“人之所以成为人,因为他有理性”。在现代,强调人性,而不是神性。

2, 人对社会的认识。“社会是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有机体。”

3, 人对真理的认识。在前现代里,真理就是上帝。而到现代,真理可以知道的,而且可以计算出来的。法国数学家笛卡儿认为“真理可以算出来,社会可以计算演绎得到几何公式一样的结论。”

以上的三点,就是现代在认识论上的基础。

在谈到“现代化”的时候,我们不能不谈法律。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化。那么为什么现代化需要法治?从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来看,法治是成本最低的社会治理方式。西方学者认为“现代化是社会的生活方式,而法治是社会的治理方式。”现代社会的法治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一致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非人性化的特点,规则不受人为感情的干扰。三是规则至上,法治是至高无上,法治不是依靠权利运作的。

从法理学和法哲学上讲,社会为什么需要规则的治理?社会需要什么样规则来治理?规则又是如何治理社会的?这里就涉及一个“法律的神话”。法律只有“神”,它才有用。在中国制定的法律,人们本身就不相信,那里回把它当作“神”。法律是神圣的,不可撼动的。西方现代法学的贡献,就是努力使得这个神话变的更神起来。在西方社会,法律行业不同于社会其他行业的一个独立的系统。穿上法袍,戴上假发的法官,不在是他自己,而是维护法律神圣尊严的代表。

从20世纪70年代,这个法律的神话,开始被打破。在西方发达国家,到了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国家的经济情况出现新的现象。一是福利国家的出现,改变传统的现代社会的国家观。在现代社会的国家观是“大社会,小政府”。“政府不过是个守夜人而已”。“天赋人权,政府无权干涉个人自由”。但是从70年代开始,政府的经济职能空前膨胀。政府进入个人的生活领域。福利国家在经济上需要税法的支持,税法是社会成员收入的再分配。政府改变了自己的角色,不在仅仅充当社会中立的监护人,它自己进入了社会之中。二是法律的自治性也开始动摇。政府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法律成为政府统治和管理社会的工具。法律的神圣的光环也就开始褪色了。现代认为如果政治和法律绞在一起,那就是腐败之根源,而现在法律就和政治绞在了一起。三是各学科领域之间的互相依赖性增强。在现代社会,“法律就是法律”。而在后现代,法律已经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了,需要和其他的东西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效用。光靠法律,已经不能解决问题。现代社会的基础被打破后,后现代的思潮就开始出现。后现代在认识论上,主要有三个观点,当然都是与现代在认识论上的观点相对的。

1, 人不是自治的主体,不是理性的,而是感性的动物。

2, 社会不是发展进步的有机体。偶然因素的决定,可以改变社会发展的方向。社会不是有序的。

3, 真理本来就不存在。“什么是真理,从来就没有真理”。“如果有人告诉你真理,你一定要知道他是在骗你”。

在认识论上,现代被后现代所否定后,法治也就被否定了。“法治也假的,虚幻的,骗老百姓的东西,不过利益和政治的外衣。” “几百年来,我们一直生活在虚幻的神话中。”美国现在就是后现代的大本营。

下面,我就来主要谈一下,后现代法学的几个比较重要的派别。

1, 女权主义学派。她是典型的后现代法学的派别。后现代法学不承认社会是一个整体,而是一个碎片化的结构。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多重的。社会就是一张网,人是网上的接点,人与人之间更加缺乏认同感。所谓前途光明,道路曲折的“宏观话语”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的意义,就是废话一句。女权主义者认为“社会至少是一个性别分割的社会”。女性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认为,人类的第一次解放,是把人从神的压迫下解放出来;第二次人类解放,是把人从资本的压迫下解放出来;第三次人类解放,就是把女人从男人的压迫下解放出来。

2, 种族主义学派。他们认为,所谓法律不过是主流民族统治边缘民族,大民族压迫小民族的工具而已。他们还认为“人是没有意识的”。“你以为你是什么,那时别人告诉你你是什么;不是因为你是什么,其实你什么都不是;你是什么,不过是社会认为的结果。”

最后,我们来讨论,我们应该怎么样来看待后现代法学,同时后现代法学对我们有什么启发?

在“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治建设”的研讨会,很多学者都谈到中国人的困惑。我们一直以来,辛苦努力的加强法治建设,使中国可以成为法治社会,而今天有人告诉,其实法治也没有什么好,没有必要去加强法治建设,因为这个大厦最后还是要拆掉的。中国进行的是 “construction”,而后现代法学讲究解构(diconstruction),那么中国应该怎么办?有人认为,应该先把这个法治的大厦建起来,然后在把它给拆掉;那还建干吗?还有人认为,我们应该边建设,边拆除;那就不知道我们究竟哪一天才能建好,或着完全拆掉?各种讨论都存在告诉我们一个问题,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时候,是否应该还有一个清醒的头脑。

其实,建设和解构的矛盾在法学上表现为以下的矛盾。一是“更复杂和更简单的矛盾”。复杂的法治系统是否真的对国民有好处?复杂的法治系统不可避免需要支持高昂的社会成本。二是“更职业化和更平民化的矛盾”。在英国的司法改革中就强调平民化,让更多人可以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三是“更多的法庭和更多的法庭之外”。西方国家现在开始强调法庭之外,以减少社会成本。四是“更多的立法和更多的自由选择”。我们生活被规则所包围的社会中。真正理想的社会应该给你以更多的自由选择。

中国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应该听一下后现代法学的声音。我们不要花了很大力气才建设起来的大厦,而大厦却又很多的问题。在中国加入WTO后,我们认为中国进入了历史性的转折点,从今天起,中国进入了世界的大舞台了。但是,我们却很少的去关注,加入WTO对于中国的法律有非常深远,外来的规则会改变我们现存的规则。但是,中国社会现在的确可以说碎片化的社会,不同的利益集团都可以从规则中得到利益。社会少数的精英分子自然可以应对各种的挑战,而社会的弱势群体将走向何出。

中国需要现代化,但是建设现代化的过程,不能够让一部分为另一部分牺牲。建设现代化需要法治,但是不是需要复杂苛刻的规则来限制国民。好的规则应该能给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给人更多的尊严,更符合人的本性。这就是我最后想说的。

谢谢大家!

下面是大家提问的时间。

问:后现代法学的学者追求的目标是什么?

答:在美国的后现代法学的学者都是当红学者。他们在指出的问题时候,希望是可以搞一个公平制度,改良主义。其实人的思想不一定和他“想干什么”联系在一起。想就是想。

问:你提到法律经济学,我认为法学和经济学都是当代社会非常重要的学科,你认为经济学对法学有什么影响?

答:我在1986年的时候,首先把法律经济学介绍到中国,非常抱歉地说,此后,我就没有在这个方面有进一步的研究。现代社会要经济学统治的社会,考虑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效用。法治当然也需要考虑成本。但是,个人认为不用每一条法律都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因为两个学科毕竟还是存在差异的,经济学讲究把蛋糕做大,效率至上。而法学还有顾及公平。

问:我个人非常赞同一些后现代观点。首先,我认为后现代在认识论上的前两个观点,就是人是非理性,社会是碎片化的;这两个观点我是赞同的。但是我不同意它的第三个观点,他否认了真理存在性;我认为并非如此。真理是什么?真理就是上帝!现代主义之所以出现问题,就是它把人从神中解放出来,它离开神的基础,也就是上帝,所以它要出现问题。(有人问:你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啊?)我就是想让信老师对我的评论有一个回应。

答:我对你的评论没有什么回应。我觉得学术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或许在座的也有同学和你观点一致,或许也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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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费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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