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明:制度性腐败的机制:兼评有关腐败成因的文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69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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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明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350002(xujianming0202@vip.sina.com )

本文是2006年上海中国留美经济学会年会的入选论文

摘要:本文认为,寻租理论并不适用于解释腐败问题,这是因为寻租的博弈结构不同于腐败的博弈结构。主流经济学中对腐败问题的讨论是以民主宪政的统治政制为背景的,这时腐败只是代理问题。本文所讨论的制度性腐败是以专政集权的统治政制为背景的,腐败是专权政制的内在产物,对于专权政制及其统治者来说,腐败是必需的。制度性腐败并不只是代理问题,而是制度问题。而且,统治者运用"反腐败"策略来维护其统治地位和优化自身的效用水平。

关键词:腐败,专权政制,统治者,官阶集团(成员)

引言

作为一个命题,腐败与制度一样古老,而且腐败似乎总是制度组织的阴影,因为制度组织的有效运作需以组织内部结构的影响力不均匀分布为前提条件,这样也就出现了权力,而且制度组织的运作总是以权力来贯彻执行,而权力操作的空间存在也为腐败的病毒提供了寄生的场所。对于权力的警惕,同时也即是腐败作为一学术命题进入学术传统自启蒙时代就已存在,孟德斯鸠(Montesquieu )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上册,页153)对于权力与腐败之间如胶似漆的联系,十九世纪的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更是说得直截了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页342)西方如此,东方更是如此。王亚南先生在对中国官僚政治的研究中断言,中国的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页117)然而,这类基于直观观察判断和经验归纳法得到的结论势必受到休谟(David Hume)主义的置疑和反诘,显然,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权力(或者说是绝对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并给予这一问题以缜密的而更有信服力的逻辑推演,这就是我研究腐败理论的第一个动机。

我开展研究的第二个动机在于,虽然腐败问题几乎发生在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无论是专政集权的统治政制还是民主宪政的统治政制,无论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还是共产主义经济体系,无论是繁荣富裕的国度还是贫困落后的国度,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对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国家——具体而言——美国和中国的腐败一概而论,等而视之,显然,无论如何,我们都可很容易地观察到中国社会的腐败状况比起美国社会的腐败状况都要严重得多。1995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在一份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的腐败指数排在所列样本的全世界41个国家中的第2位,《经济学家》1995年5月27日报道,香港"政治经济发展顾问公司"发表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腐败严重程度排在亚洲11个国家和地区的首位。(引自何清琏,1998,页126)如今,就是连一向自我神化为"奉天承运"的中国执政者也不得不公开承认腐败的问题已经达到了即将"亡党亡国"的地步,因而,我们的问题关键是如何解释为什么诸如中国这样的一些国家的腐败状况会如此的严重,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提出"制度性腐败"这一概念的缘由,否则我们难以清晰地区分和界定两种程度差异如此巨大的腐败类型,这也是新概念的功效和意义所在,因为一个概念的定义遵循"属加种差"的原则,这样便以"种差"(本文中的"制度性")来彰显新概念所指称的对象与旧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的区别所在。

我开展研究的第三个动机来自现实的关怀。1978年以前的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社会的腐败状况并不引人注目,而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时代的腐败程度和规模却是如此的令人触目惊心。因而,这样一种在同一政治制度下不同时段的腐败状况之间却存在着剧烈反差的对比,不能不引人深思。而且纵观中国历史上的历代王朝,莫不是王朝初期政治清明,而后就沉入腐败的泥塘而不能自拔,终至于王朝灭亡,新王朝建立,又一周期循环开始,这也是本文试图给予回答的一个问题:如果腐败的发生与政治制度有因果联系,那么为什么在同一政治制度下1978年前后中国社会的腐败规模与程度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此外,在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要找到一个众人感兴趣的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今中国的腐败问题引起世人浓厚兴趣,正如缪尔达尔(Gunnar Myrdal )所描述的——"几乎没有哪个问题能像这个问题那样如此深入所有'受教育过的',甚至在其他方面仅稍有敏感的人们,几乎没有哪个问题被如此激动地争论。"(缪尔达尔,中译本,1991,页203)中国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是前所未有的,来自政治学界(王沪宁,1990),社会学界(何清涟,1998),法学界(刘守芬,许道敏,2000;陈端洪,2002),当然还有经济学界(《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1993;杨晓维,1994;张军,1995)。其中《经济社会体制比较》首次在中文世界中引入了在西方世界盛行的"寻租理论"来解释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随后在1990年,该编辑部将在该期刊上所发表的相关论文编辑成书出版,后又于1993年再版,书名已是一语道破天机——"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但正如杨小凯教授所言,中国社会的腐败如此严重,中国的经济学者却至今尚未贡献出一个关于腐败的理论模型。1因此,本文试图贡献出一个来自于中国经验的腐败理论模型。这也是我开展此项研究的第四个动机所在。

以上就是我进行研究的大背景,我的研究紧紧围绕四个主要问题来讨论。第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权力(绝对的权力)会导致腐败,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如中国的腐败规模和程度会如此的严重,第三个问题是为什么1978年之前后的中国社会腐败状况会存在如此巨大的反差,第四个问题是为什么依靠严厉惩罚的"反腐败"行动并没有实质性地降低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水平。其实这四个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个大问题即制度性腐败的生成机制问题。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我要回顾已有的关于腐败的理论文献,特别是腐败生成机制的文献,并指出它们的不足与欠缺,同时确立本文的分析视角,第三部分将建立一个关于制度性腐败的理论模型,来解答上文所提出的四个问题,最后一部分,是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对本文的总结。

四,进一步的讨论和总结

主流经济学中对腐败问题的讨论是以民主宪政的统治政制为背景的,在民主宪政的政制中,作为委托方的公众与统治者是合一的,那么显然,作为委托方的公众/统治者并无动机允许腐败的发生与存在,这时腐败只是作为代理问题存在(如Mookherjee and Png,1995),是作为代理方的官阶集团(成员)利用委托方与代理方在是否腐败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来进行腐败活动。而本文所讨论的制度性腐败是以专政集权的统治政制为背景的,在专权政制中,公众与统治者是分离的,而且专权政制不具备正当性,这时腐败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代理问题,而是一个系统的制度问题,非卡里斯马型的统治者实施治理所依据的专权政制不具备正当性,那么如果该统治者要实现有效的治理权力,就必须对官阶集团实施腐败的激励,否则他就会恶化自身的效用水平甚至可能失去其统治地位,因此,对于专权政制及其统治者来说,腐败是必需的,不可缺少的,腐败是专权政制的内在产物。虽然具备卡里斯马型魅力的统治者将会降低腐败水平,甚至能够根治腐败,但统治者的卡里斯马型魅力是天赋的,也是无法继承的,不是制度所能赋予的,因此,卡里斯马型的统治者对于一个制度包括专权政制来说都只不过是作为偶例的小概率事件,并不是制度运行的常态,而非卡里斯马型统治者的治理才构成制度运行的常态;而且,卡里斯马型的统治魅力仅仅依附于卡里斯马型统治者的个体身上,将随着统治者的逝去而消失;但一个制度所具有的非人格化无限生命的存在诉求与卡里斯马型统治者的个体生命的有限性是不一致的,那么,卡里斯马型统治者的治理并不能构成专权政制(和任何一个治理政制)的运行常态。所以,我们可以说腐败是专权政制的内在产物。这也是本文提出"制度性腐败"概念的缘由,我们以"制度性"为种差来修辞腐败是为了突出专权政制中的腐败不同于民主宪政的政制中所发生的腐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腐败所能够指称的,也希望以此来显示我们所谓的"制度性腐败"并不只是一个代理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

非主流的新制度经济学中查瑞普和哈姆(Charap and Harm ,中译文,2003)的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政治制度下同一个国家在某一个时期前后两阶段(如1978年前后的中国)的腐败规模与程度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本文的理论模型以卡里斯马型统治者与非卡里斯马型统治者在统治魅力方面的不同为逻辑起点来分析研究,认为卡里斯马型的统治者将会降低腐败水平,甚至能够根治腐败;正是因为1978年前后中国统治者的统治魅力类型的差异引致两类统治者在统治地位的巩固与间接效用函数的升降方面的差异而使得这一个时期的前后阶段中国社会的腐败规模与程度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本文模型的前提条件与现实也较为接近。

无论是在前提假设的现实性或是逻辑分析过程的严密性,还是结论的解释力方面,本文的理论都优胜于查瑞普和哈姆的理论。

本文所讨论的"反腐败"并不是法学家视野中寻求正义的反腐败(梁治平,1986),也不是主流经济学家视野中追求效率的反腐败(Becker and Stigler,1974;Mauro ,1995;魏尚进,2000),而是统治者仅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和优化自身的效用水平的"反腐败";也正是因为如此,本文中的"反腐败"这一概念加上引号是为了显示本文所谓的"反腐败"的特异性。而且,统治者的"反腐败"行动未必会降低腐败水平,其缘由是专权政制中的"反腐败"只是统治者的一种统治策略,"反腐败"的指向具有歧视性,其操持于统治者手里,不具备独立性,是统治者剔除低忠诚度官员的一个手段。"反腐败"行动降低腐败水平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反腐败"行动操持在一个独立的执行机构手中,而这与专权政制是不相容的。

本文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即统治者分辨出高忠诚度的与低忠诚度的两类官员的充要条件是他对被"反腐败"的官员实施严厉的惩罚。这与我们在经验现实中所观察到的事实是相一致的。现实中实行专权政制的国家往往对腐败实施相当严厉的惩罚。贝克尔和斯蒂格勒(Becker and Stigler,1974)认为严厉的反腐败惩罚给官员带来高昂的腐败私人成本,能够降低腐败水平;但是,本文中严厉的反腐败惩罚是作为统治者分辨出高忠诚度的与低忠诚度的两类官员的充要条件,进而以维护其统治地位和优化自身的效用水平,但未必会降低腐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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