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海:第三次共和——中国宪政百年未竟之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50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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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海  

3月22日晚,海峡对岸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在台湾地区领导人大选中,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大获全胜,两个版本的“入联公投”则皆因不足法定人数而双双流产;如果不出意外,台海至少暂时告别危机,两岸合作前景一片光明。可以预见的是,国共“第三次合作”的呼声将重新在民间浮现,甚至排上官方的议事日程。对于两岸和平与共同繁荣来说,这些当然都是利好消息;惟独政策上的谈判、经济和文化上的合作乃至两岸关系的松动与和解,尚不能令人满足,因为国共两党几十年来打打杀杀,不仅造成神州遍地战火横飞、生灵涂炭,而且断送了太多的宪政发展良机。台湾地区直到1987年解禁之后才开始宪政,大陆地区则时至今日仍然处于“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态;社会问题不能通过正常的制度途径得到解决,以至越积越多、难以为继。如果我们还相信“解铃还需系铃人”这句话,那么中国宪政这个死结可能还确实需要第三次国共合作才能解开。但这一次不能像前两次那样,合作只是对付内乱或外敌的权宜之计,各自心里却在打着如何大权独揽的如意算盘;第三次合作承载着在本质上不同的历史使命,那就是为中国带来一个真正的共和——如果没有更合适的名字,不妨暂称之为“第三共和”。

在过去近百年中,中国已经有过两次共和。第一次共和推翻了帝制,第二次共和结束了内战。两次共和历程中,国共几度为友、几度为敌,但是两者都分享几个共同特点。第一,国共两党都是革命党,因而其所缔造的共和也是通过暴力革命夺取的结果。1911年的辛亥革命,国民党革了清王朝的命;1949年的共产革命,共产党又革了国民党的命。这样,两次革命所建立的共和又带上了第二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它们都实行一党执政体制。一党执政不可能实现权力制衡,因而就产生了第三个共同问题,那就是两次共和都没有实现宪政。第一共和虽然以宪政为目标,但是直到1949年败退台湾,也没有迎来宪政;到台湾之后仍然实行一党“训政”(在某种意义上,戒严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军政”),竟长达38年之久;第二共和则更是长期追求“专政”而非宪政,因而宪政之遥遥无期也就十分可以理解了。

两次共和历时近百年,其间成千上万的中国人互相残杀,整个民族付出了惨重代价,到头来还不知究竟是为什么。目睹百年革命的乱象之后,我们今天应当引以为戒了。这个戒律不是别的,就是革命与宪政的势不两立;革命不等于宪政,也不可能实现宪政。国共两党领导了两次革命,不仅颠覆了古代政制、扫荡了传统文化,而且也永久搁置了宪政。既然宪政是两次共和共同的历史欠账,我们有理由要求国共两党再来一次共和,还我们一个真正的宪政!

一、告别革命

今年正好是大清帝国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一百年。百年宪政的坎坷之路,在此不必絮叨了。甲午海战的震撼、马关条约的耻辱、公车上书的激动、百日维新的亢奋、“六君子”的悲壮、仿行宪政的希望和失望、辛亥革命的幸运、“大总统”的逆行、“贿选宪法”的苦涩、“联省自治”的无奈、北伐成功的欢欣和接踵而来的血腥、民国宪法的终成正果和仓皇败离……这一切往事似乎早已是过眼云烟但又确实并不如烟。1949年后,中国大陆终于恢复了统一,但是动荡并不少见。五四宪法很快被“反右”和“大跃进”的浪潮湮没,“文革”的流毒则感染了1975和1978两部宪法。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大陆的中国人才过上安稳日子,宪政才重新成为可能——但也只是可能而已:至少对于大陆来说,宪政还不是现实,而只是探索和追求的目标。

为什么中国宪政之路如此艰难,追求百年仍不得正果?这得从“宪政”这个词的本意说起。如今,“宪政”成了中国大陆的热门词汇。原先,宪政似乎只是一些意识形态上的“非主流”学者甚至异议份子离经叛道的主张,但在经过长期沉默之后,中共十六大报告相当肯定地提到这个词,顿时让许多人感到莫大的希望,主流或非主流都开始喜欢用“宪政”二字。虽然后来一度成为禁忌,但“宪政”还是越来越热。如今民间权利意识高涨,但是一旦遭遇侵犯,如何保护权利?大家都不约而同诉诸“宪政”,宪政已经和权利、自由、法治这些雅俗共赏的概念分不开。即使在普通人眼里,宪政也成了中国前途的代名词。

但宪政究竟是什么?其实这个问题一点也不深奥。在形式意义上,宪政宪政,无非就是依宪执政——可以是依任何“宪”,那怕是一本菜谱也成,就和法治无非就是依法治国,可以依照包括恶法在内的任何法律一样。然而,仅这一点就很难做到。原因在于,一般的法乃至宪法都会把自己打点得相当“漂亮”,赤裸裸的“恶法”是极其少见的。只要不是出于极端的愚昧或狂妄,法或宪法一般不会规定某个统治家族“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也不会赋予某个“伟大领袖”以半人半神的地位,或索性写上“国家主席”的名字。1975年宪法是在腥风血雨的“文革”行将就木中制定的,但就是面对这样一部“宪法”,你也只能感叹制定者的无辜,至多加上一点“臭老九”特有的鄙夷;那里面有激情、有无知、有今天看来令人发笑的地方,但是如果不知道“文革”实际发生的事情,你看不出其中的罪恶,即便是可怕的“专政”也是通过“人民”这样神圣的主体来施行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从1788年美国联邦宪法到1972年北朝鲜宪法,所有成文宪法都是这么写的,而且往往“人民”越穷越卑微的地方,“人民”的口号喊得越响亮。

然而,法可以规定得很“漂亮”,但要落到实处就有难度了。“人民”是谁?她是什么样子?她会说话吗?在“人民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她能站起来保护自己吗?所有现代专制者当然都知道,“人民”是其玩弄于鼓掌之上的虚构,是为其统治提供正当性的门面。即便将“人民”具体到一个个芸芸众生,他们也是一堆没有组织、没有声音、互不相识的“马铃薯”;如果没有一个政治机制将他们结合起来,通过选举表达他们的偏好,迫使受制于选举的统治者对他们负责,那么他们只能是默默任由统治者宰割的羔羊。归根结底,在任何一个社会的任何一个时期,权力、财产或资源等利益都是有限的,如何分配这些利益因而成为国家的本质问题。宪法或一般法规定利益如何分配以及分配机制,而且一般都会规定“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但是究竟如何分配还取决于社会的实际统治模式。

在一个专制社会,一个不对“人民”(至少是社会大多数人)负责的统治集团是规则的制定者和实际执行者,而所有实际运行中的规则都是以他们的利益为出发点,任何纸上的规定都不管用。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一点马克思并没有说错;而工具总是为实际制作和使用工具的人服务的,这是“工具理性”的基本要求。除非你愿意相信每个人都是无私奉献的“活雷锋”,这个统治集团实际执行的规则当然首先是对自己最有利;反正“人民”不会说话、不会自卫、不会反抗,不妨通过各种方式让自己“先富起来”。固然,从长远来看,“人民”的利益也未尝不重要,谁不明白“水能载舟、水能覆舟”的道理?但是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统治者来说,其理性视域是极其有限的。首先,任何统治者的任期都是有限的,只要在其任内没“翻船”,多拿一点又何妨?因此,统治几乎成了一种“击鼓传花”的游戏。至少对于当代大陆来说,统治者恐怕没有流芳百世的雄心,而只有维持现状的耐心,因而我们不能指望他们会从个人的长远利益出发尊重“人民”的公共利益。其次,现代统治集团一点都不是“铁板一块”;它很庞大、很多元、很鱼龙混杂,里面也有“清官”、有锐意进取的改革者乃至为社会打抱不平的愤世嫉俗者,但是其利益取向决定了整个集团的基本行为倾向。事实上,即便个别好心的最高领导人有心整顿,在这个如此庞大的集团面前也显得无能为力——光绪“维新”不过百日,还不是被打入冷宫?至高无上的皇帝尚且如此,没有此等名义、任期和责任都有限的当代领导人又为何犯得着“舍生取义”?除非有毛泽东当年的威望和能量,和体制相抗衡的领导人最终会发现自己是以卵击石。更何况他们和集团内的全体成员一样,也都处于一种身不由己的“囚犯困境”之中:一个官员的贪污不至于引发一场社会暴动,而个人的洁身自好也拯救不了一个腐败的整体,是故“不贪白不贪”。在这种统治逻辑下,宪法虽然规定得很好看,但最终是不可能按照宪法说的那些去落实的——或更准确地说,在制定当初就根本没想过要真正落实!于是就出现了“潜规则”和“显规则”之间的几千年来一以贯之的割裂,出现了有法而没有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的见怪不怪的现象。一些学者神神秘秘、颠三倒四、翻来覆去还说不清楚的那点“奥秘”,其实不就是这个简单的道理吗?

因此,专制国家是不会实行法治和宪政的,除非是极其少见的赤裸裸的恶法。所谓“恶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法——总之,通过牺牲大多数人来迎合少数人利益的法,而专制国家的通常手法是在良法的外表下行恶法之实,因为不对多数人负责的少数统治者制定和实施的实际规则必然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当然,上述“铁律”也未必没有例外。有人可能会说,看看新加坡,一个以华人文化为主的没有民主的社会,法治不也实行得不错吗?确实,因为种种偶然因素——譬如长期作为一个民主与法治国家的殖民地、一群受过优良教育的统治精英、开国元首的精明及其持久影响,个别国家可能成为幸运的例外。但是这种幸运是极其罕见的——说来说去,那些威权法治论者也只能举出新加坡和香港几个屈指可数的例子。不论这些例外是否能成立,百年宪政的崎岖之路证明,中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都不是受到上天特别眷顾的“幸运儿”。

这样就带来了缠绕中国近代法治整整一个世纪的难题。当这个国家接受启蒙之后,人心思变,但是社会权力结构不允许变;统治集团外围的知识精英、政治活动家或一般大众希望分得更多的利益,但是这简单意味着一场零和游戏的开始,因为首当其冲的显然是统治集团的既得利益。迄今为止,所有规则实际上都是为了这个既得利益集团服务的,整个国家机器的目的就是在他们掌控下维持和实施这套既得利益规则;当改革在不打破现有权力结构的前提下试图重新分配社会利益,其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在这个意义上,专制是一种自我维护和自我修复的统治机制。它不但违背了所有宪政原则,而且也是实行宪政的最大阻力。这种阻力不仅在于专制传统养成了和民主宪政相抵触的文化和惰性,而更在于它培育了一个天然抵制宪政的利益集团。在一个专制传统的国家,大大小小的统治者都是专制的既得利益者,都从专制权力结构中分取自己的职权所决定的那一杯羹。他们掌握着主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因而只要他们在位,他们就是任何改革都绕不过的门槛。改革必须使他们获利,才有可能进行下去;一旦改革要改变这种利益格局或影响其赖以维持这种格局的权力结构,他们自然不会束手就擒。在《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满清贵族在官制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倒行逆施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在维持现有权力分配格局的基础上,有限的改良是否获得成功,在根本上取决于是否能够获得既得利益集团的合作。

应该承认的是,这种合作未必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与虎谋皮”。在某个特定的发展阶段,统治集团可能也是改革的得益者,因而不但不会阻挠而且还可能主动推进改革。大陆改革开放三十年就见证了一个相对幸运的历程。执政者放弃了手中掌握的某些权力,社会因此获得了蓬勃的发展生机,人民的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官员利用仍然相当庞大的剩余权力寻租,使自己成为经济改革最大的得益者之一。这是为什么经济改革得以顺利进行下去(虽然几度遭遇极左思潮阻挠,但意识毕竟是短暂的,利益才是永恒的),为什么这三十年全世界都目睹了“中国奇迹”——无非是因为中国的起点实在太低、政治运动将老百姓折腾得实在太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陆社会实在太穷太僵化,以至只要维持政治与社会稳定,任何松动都会增加社会活力,任何发展都会增加GDP,任何不是失去理智的改革都是有益的——而且是对几乎所有人都有益的Pareto最优,官员、企业家、知识分子、工人、农民都多多少少以不同方式获利了;既然“蛋糕”在不断做大,每人多少都能分得一块。当然,在现行权力结构下,获利程度大不相同,那些掌握权力资源的自然要得大头。这也就注定了政治改革的命运凶多吉少,因为这就动了既得利益集团真正在乎的“奶酪”,就如同要没收渔民用来捕鱼的渔具一般;大凡不笨的人都知道,“渔”比“鱼”更重要,获得利益的权力和机会比实际利益更重要。对于一个没有远见和自信的统治集团来说,政治改革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合作”,而简直就是直截了当的“革命”,因而必然显得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或索性止步不前。改革只能沿着阻力最小——也就是不触动政治——的经济轴线走下去,而这条路能走多远是一个未知数,因为经济增长非但无法约束政治权力,而且通过给统治增添资源、政绩与合法性而进一步加剧权力膨胀,因而也无法保证改革一直是Pareto最优;大大小小的执政者通过权钱勾结和滥用权力,难免忘乎所以,不明智地过度侵犯平民百姓的基本利益,造成强征强拆、补偿不公、农民失地等大量现行体制内部无法控制和消化的社会问题。即便没有此起彼伏的社会危机,体制外的精英和平民也未必能容忍现行权力结构所造成的资源和利益分配不公,因而政治改革的呼声不会平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执政者执迷不悟,社会问题越积越多,最后总有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到那时,屡遭挫折的改革就真的流变为革命了。

在政治改革屡战屡败的情况下,似乎只有通过革命才能打破既有的权力结构,消灭阻挠社会改革的利益集团。然而,血与火的百年洗礼已经充分证明,革命并不能超越改革面临的困境。首先,革命虽然往往以宪政为目标,最终却不一定能推动宪政,因为革命的成功本身将造就新的既得利益;如果宪政将对这个集团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它将和旧的既得利益一样成为宪政的障碍。其次,革命的成功通常是以高度集权为前提的,成功之后执政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不会主动放权,因而势必和宪政的分权原则相抵触。例如辛亥革命之后,国民党仍然是一个组织涣散的政党,军事力量十分薄弱,因而只有不时和军阀结盟才能维持生存。直到1924年根据苏维埃的组织形式改组整顿之后,国民党才成为一个高度集权的政党,并不久胜利完成北伐。但是北伐成功之日,也正是国民党走向全面独裁之时。就在北伐胜利不到一个月,国民党就开始清剿共产党和左派势力,在党内和党外实行专制统治。在本质上,革命就是以一种更厉害的专制打败原来的专制,用更强大的暴力摧毁原来的暴力。面对掌握着国家机器的既得利益集团,要在专制国家的政治生态中生存并取代原有的专制,革命党必须高度组织化、集权化、专制化。这也就注定了一个成功的革命党在指导原则和组织结构上都是和自由民主背道而驰的,而在革命成功之后必然顺理成章地延续暴力革命时期的习惯统治方式。并不奇怪的是,作为一种极端剧烈的变法形式,革命只是暴风骤雨式地完成了统治集团的更替,但此后往往是“换汤不换药”;宪政面临的困境依旧,甚至可能因为新的统治集团更加独裁而发生倒退。

事实上,革命对社会的风险是巨大的。由于革命通常发生在专制体制内,革命和反革命的诉求都不可能通过正常的民主辩论得到核实与澄清,革命口号可能带有巨大的欺骗性或误导性;在革命成功之后,一旦恢复集权统治,新的统治集团不通过正常选举对人民负责,那么也就完全未必兑现革命时期为了争取民心所提出的承诺。国民党执政后长期“训政”,迟迟不“还政于民”、实行宪政,就可以作为革命党不信守承诺的一个例子。共产党打江山靠的是农民,执政前也提出了种种美好的承诺,但是一旦执政之后短短几年内就收回了农民的土地,实施半个世纪之久的城乡二元体制更是从制度上歧视农民的基本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城乡差别。假如农民知道这个结果,当初还会支持革命吗?再有,国共两党都曾将联邦制作为其政治主张,但是一旦掌权之后又纷纷抛弃联邦制、改行中央集权。中共二大自1922年以来就提出联邦制,直到1947年10月1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还提到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华联邦”,但在掌握政权之后马上改变了民族政策,“联邦”也成了一个不准再提的禁区。革命党的理想和目标可以很诱人,但是一个需要革命的社会并没有什么机制能保证革命成功后会履行承诺。

由此可见,虽然政治改革面临重重困境,但是简单的革命并不是走向宪政的良方。归根结底,宪政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宪政首先是每个人都有权参与的民主政治,因而实施宪政的必然结果是相对均衡的权力分配结构,而相对均衡的权力分配进而保障相对均衡的资源和利益分配。失衡的权力结构必然造成失衡的利益分配结构。在一个高度集权的框架下,掌握重权的执政者必然集中了不成比例的社会资源,进而形成一个自我保护、阻挠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中国宪政之所以历经曲折、进展缓慢,根本原因不仅在于中国知识分子对宪政在认识上的偏差,不仅在于传统政治体制在理念上和现代宪政格格不入,而更在于这个体制下的权力和利益分配结构自始至终排斥宪政改革。革命推翻了一个旧政权,但是并不能打破旧体制,更不能造就和维持一个新制度。一旦国家统治锁定在专制模式,宪政可谓难上加难。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宪政百年走过的艰辛历程实在是十分正常的;百年之后宪政仍未成功,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走向共和

既然政治改革似乎希望渺茫,革命更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那么我们的出路在哪里?其实没有谁能确切地回答这个问题,任何自称找到答案的人不是欺世盗名就是在自欺欺人,因为革命一途不通,只有迂回改革,而在专制权力结构中如何开展改革,取决于特定执政者的眼光和魄力、平民百姓的智慧、统治结构的利益分化格局、社会矛盾的尖锐程度和国际政治压力大小等一系列不可控制甚至不可预测的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改革不是一门可以预言的科学,而至多只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艺术。好在我们虽然还不知道“石头”在哪里,但是对岸在何方还是相当清楚的。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人还不清楚路往哪里走,传统意识形态仍然占据着大多数人的思想,左右阵营还在姓“社”姓“资”的论争上纠缠不清,知识分子对国家前途感到迷茫、困顿、焦虑,那么今天大凡有思想的人都会认同人权、法治、民主、宪政这些世界普适价值作为我们自己的追求。至于偶尔遭遇左的回潮乃至泛滥,只是大势已去的回光返照而已;即便是左派的前途也在于宪政,那些对“伟大领袖”情有独钟的乌托邦左派只是一种出于无知的异想天开,就和少数企求暴力革命的偏激右派一样会成为历史的记忆;他们或许不会消失,但是不可能主导大局,因为空想和革命都不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办法。简单维持现状也是没有出路的,因为事实已经证明现体制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而迟早会分崩离析;到那时,中国将再次被逼到革命的风口浪尖上。百年宪政之后,中国今天已经没有退路,只有继续向前走,直到真正步入宪政的阳关大道;除了少数短视的既得利益者之外,不同的人群,不论立场、利益、身份、阶层是什么,都没有理由反对宪政改革。既然两次革命都没有给我们带来真正的宪政,也不可能缔造真正的共和,那么我们今天需要的正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共和运动;也只有通过这第三次共和,中国宪政才能抵达自己的归属。

让我们看看共和对中国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确切的定义,不同体制的国家都可以是“共和国”。譬如英国严格来说是君主制,但是它也被称为“共和”(Commonwealth)。这是因为和中国皇帝不同,国王并不是英国的最高统治者,“议会中的国王”——也就是国王和上下两院的联合体——才分享英国的最高统治权。况且1689年“光荣革命”之后,国王成了没有实权的“虚君”,英国的最高权力实际上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所掌握。由此可见,不论名称怎样、形式如何,“共和”的首要标志就是人民主权。当然,共和并不是简单的多数主义民主。在某种意义上,共和比简单民主更温和,因为纯粹的多数主义容易导致“多数人暴政”,任由代表多数人利益的议会以法律的形式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而共和则提倡“你好、我好、大家好”,主张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都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但是这并不否定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民主是共和的底线要求。要配得上“共和”的称号,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必须对人民负责,而且这种责任不只是名义上的。当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将自己称为“共和国”,但是一个国家的实质究竟是否共和,最终取决于国内民主和人权的实际状况。如果虽然宪法规定了选举,但是实际上选举很不规范,最后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员并不对选民负责,那么这样的国家显然是专制国而非共和国。

我们看到,专制国家往往在“改革—革命—专制”中循环往复、不能自拔。专制社会之所以容易引发革命或暴动,是因为一个不对人民负责的统治集团用不着考虑老百姓的死活,从而人为造成许多冤屈和不幸。由于缺乏民主再生机制,因而不可能通过和平方式替换不合格的官员,官员也都因为没有淘汰压力而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更有甚者,在一个对上不对下负责的体制中,各级官员都需要笼络上级领导才能得到升迁提拔,从而导致买官卖官盛行、贪污腐败泛滥,官场成为官位交易的市场。同时,在一个最高统治集团说一不二的专制国家,为了维持繁荣稳定、歌舞升平的表面,受钳制的新闻只能报喜不报忧,大量的官员贪腐和社会苦难不能公开报道,因而无论是领导人还是老百姓都无从得知他们身处其中的真实社会状态,很可能已经坐在火山口上还浑然不觉;社会矛盾越积越多、无从解决,最后必然引发大规模冲突。更糟糕的是,专制不仅削弱政府的正常治理能力,而且也损害社会自理能力。由于官本位造成的社会差别实在太大,官员和百姓、贵族与贫民、精英和草根、穷人与富人一个个形同陌路、势如水火。不同阶层的人群好比生活在不同世界,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和相互理解;带着完全不同的思维,但又共同生活在一个狭小的空间,他们之间免不了产生许多摩擦、蔑视、嫉妒甚至仇恨,因而才有开宝马的称挤公交的是“垃圾”,拿工资的称发工资的是“剥削者”。在社会不能自治、政府又无心或无能治理的情况下,不断积累的社会问题最后必然引发暴力冲突甚至革命。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旧体制与法国革命》一书中所观察的,专制及其造成的社会隔阂正是革命的火种。

相比之下,民主共和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其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功用。由于民众有权每隔几年选举他们中意的议员和领导人,不合格的官员将被及时淘汰;这样的体制总能通过议会制定符合民情的法律,再通过依法行政使人民得到良法的实惠。即便个别候选人通过欺骗轻信的选民而当选,上台后不履行天花乱坠的承诺,那么他也只能得逞一时,选民不会上当一世;就和商品一样,一旦失去信誉,他将付出永远被逐出政治舞台的惨重代价。刚刚结束的台湾选举就证明了,人民不是白痴,不是政客的玩偶,选举也不纯粹是一场“口水仗”或黑金交易;几次选举之后,选民成熟了,政客变乖了,选举货真价实了,老百姓决定自己命运了。一旦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那么不论什么社会问题都能迎刃而解:首先,官员有压力和意愿及时解决社会问题,不然就面临下台的风险;即使现行法律和社会脱节,也很容易通过一个运行有方的议会及时调整社会政策,不断化解随时出现的社会矛盾。最后也最重要的是,民主是建立在言论和新闻自由基础上的——不然怎么知道该选谁?由于表达不受控制,而人天生对不幸更关切,各种社会问题一出现,就一览无遗地暴露在人们眼皮底下,不会等到堆积成山的时候再兵戎相见。其实不用等政府插手,许多问题通过公民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切磋和协商就能解决。虽然有时可能产生激烈的碰撞,但是大声喧嚣、争吵甚至漫骂也远比沉默和冷漠要好;即便争论不能达致解决问题的方案,至少也为各方提供了“出气”的机会。

因此,在一个成熟的共和体制下,你绝少发现革命。既然官员不敢无法无天,法律不断反映新的现实并得到落实,社会问题就像每日的垃圾那样一出现就被清理,大多数人生活在舒适和舒畅的环境;即便少数人命运不济,也可以通过唤起多数人的同情而得到照顾;即使极少数人丧失理智、铤而走险,也只能构成个别犯罪,而不可能掀起一场危及体制的暴动。在这个意义上,民主通过和谐而实现稳定,专制则强制稳定而牺牲和谐;如果将专制比喻为一座大坝,坝内坝外的水位之差越来越大,最后不堪重负、轰然倒塌,那么民主就像是一条泻洪道,通过官民相互交融不断调整方向、解决问题、消除压力。或许有点似是而非的是,专制是革命的盟友,共和才是革命的天敌;如果执政者希望政权稳定,那么民主共和才是他们的理性选择。

当然,宪政的希望最终不在于我们是否能说服统治者,而在于我们有什么样的老百姓;宪政固然是为了更理性的统治,但是统治的目的在于更幸福的生活。今天,我们向革命告别,为的是远离专制、走向共和,共同缔造两次革命都没有完成的宪政。第三次共和不会再走暴力革命的老路,也不需要一个革命先锋的领导,因为我们发现它只会带领我们走向更严厉的专制,离宪政越来越远。宪政是大家是事业,只有靠大家一起来推动才能成功;如果长期接受奴役的百姓已经习惯于奴隶生活,那么他们只适合专制,而不能适应共和,因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不是任何人的奴仆,而是把握自己命运的主人。要摆脱奴役,我们必须先学会如何统治自己。我们必须明白,我们都生活在同一个国家、同一个“世界”,说同一种语言,延续并创造着同一种文明。文明越发达,人们相互依赖的程度越高;不同阶层的利益有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只有在相互理解、体谅与合作的前提下才能解决。我们的公民需要理解,开宝马的需要挤公交的,挤公交的在某种程度上也需要开宝马的;老板需要工人干活才能赢利,工人也需要老板发工资才能生存。如果我们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各方都能体会彼此的难处、尊重对方的需求,那么许多问题原本没有必要去找政府就能得到解决。即便有些老板不自觉甚至太黑心,如果工人可以自己组织起来,选举自己的工会领袖,动用集体谈判的力量甚至罢工的威胁,或诉诸舆论公意的支持,那么农民工就不需要总理出面为他们讨工资了(一位年近七十的总理又能为几个农民工讨回工资?),更没有必要为了工资在绝望中跳楼(哪怕只是为了“做秀”而引起公众眼球)。在一个共和国,没有任何人会因为身份、地位、性别、年龄、财富等个人难以控制的因素而成为绝对的弱势群体。在一个公民自治的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有可依赖的社会资源;人数越多,力量越大,但即便是少数甚至个体也可以争取多数的同情或司法的保护,而非孤立无援、任人宰割。

当然,老百姓还是需要政府替他们办事,但是共和国的公民和专制国的臣民大不一样。在专制国家,所有人在政府面前都是弱势群体;宪法可能规定了一长串权利,但是没有哪一条得到切实保障。事实上,就连政府自己也因为欠缺民主正当性而成为道义上的弱势;统治合法性全部来自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一旦增长停滞就失去了最后一点威信,而突如其来的天灾人祸更是让各级官员神经紧张,惟恐自己成为“政绩体制”下“一票否决”的替罪羊。在一个真正的共和政体,政府只要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就可以获得尊重、自信和选票,而完全没有必要成天为自己不能控制的突发事件战战兢兢,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老百姓对官员政绩和责任的判断比上级领导更准确、更合情、更公正;既然没有“政绩”的压力,地方官员也没有必要充当企业家,到处拉投资、跑项目,不择手段、不惜一切、不计后果地提升地方GDP;只要他能保证一方水土平平安安,保证适龄儿童有机会上学,保证老人有劳保、病人有医保——总之,保证当地人民一个不受政治骚扰的正常生活,那么他尽可高枕无忧地享受选票箱前的胜利,并发现选票比“关系”更可靠,理性实际的选民比捉摸不定的上级领导更通情达理。老百姓受益更不必说了,这本来就是共和的题中之意:他们不必再担忧一夜之间失去自己的房屋或土地,不必为盲目开发导致的空气、河流、庄稼、食品污染而苦恼,不必用自己相当有限的收入为政府豪华大楼、豪华公车、公款吃喝以及各种名目的公费出国“考察”或“学习”垫付昂贵的“学费”,当然也不必再默默忍受似乎永无休止的贪污腐败、买官卖官等各种离奇的官场故事。所有这些都是少数人以人民的利益为赌资进行的一场豪赌,共和只是把它从赌徒手中还给它的主人。共和政体的利益和资源不会任由少数几个赌徒划拨、分配、掠夺,因为全体选民将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决定利益的分配、资源的用途,从而使利益分配必然更均衡、资源利用更高效。

宪政的希望最终在于人民从专制国的臣民转变为共和国的公民,因为均衡分配利益的制度前提是均衡的权力分配,而只有公民才能胜任选举并监督掌权者的重任。一个公民不仅自己具备理性、宽容、自由、守法等共和的美德,而且对自己国家的制度也秉持一定的期望。他尊重合法的权威,也维护自己的尊严;他尊重他人的隐私,但保留批评政府的自由;他保持独立的个性,但坚持结社和集会的权利;他从不逃税,但是要求知道税钱花在哪里;他有义务参加选举,但前提是选举必须有意义,也就是说他的选票必须是一次知情的、自由的、平等的选择——必须是有“选择”的,因而候选人必须自由产生,而不是“等额选举”或幕后内定;选择必须是自由的,因而不能受到暴力胁迫或组织指示;选择必须是知情的,因而候选人和选民之间必须存在充分的交流,候选人有自由在合法范围内充分展开,选民则有权利从自由的新闻报道获得全面信息;选择还必须是平等的,因而每一票的分量都是大致相等的,城乡、性别、职业、地区都不构成区别对待的正当理由。如此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自然“以人为本”——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和立场,它所通过的法律至少不会为少数掌权者服务。政府不敢再盖豪华大楼,因为怕承担挥霍浪费的罪名;官员也不能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出国旅游,因为所有预算都要经过向选民负责的议会批准;生态环境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得到治理,因为法律将在公众监督下得到有效执行,执法不力的官员会受到议会质询甚至撤换;买官卖官将成为过时的现象,因为在自下而上的选举社会中,失去人事任免权的上级政府已无官可售,而贿赂众多的中间选民则代价太高且容易暴露。就这样,一个共和国的公民远离腐败、丑闻、污染、浪费及其它形式的政治骚扰,过着平常而有尊严的生活,因为这个国家的机器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运转的;即便万一他在某个特定问题上成了少数的一份子,那么他仍可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抗衡多数人貌似合法的专制。

这就是一个公民对共和的基本期望。这种生活方式应该不算奢侈,但是在专制国家却不可能得到满足。如果我们现在离此差距很远,那么就需要通过一次新的共和运动实现自己的梦想,共同缔造一个真正的共和,使我们自己成为共和国的公民。公民和共和是一对不可分离的共生体:共和是靠公民支撑起来的,公民则需要国家对其身份予以制度上的承认和保障;如果人民全都成了公民,那么共和即便没有名号也已经存在;但是一个公民之所以为“公”,不仅是因为她对自己的生活方式有如此期望,而且还因为国家制度允许她依法通过各种方式有效控制公权力。如果公权力失控,那么共和即不存在;而要缔造共和,首先需要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新一代。一旦人民都期望成为公民,那么共和就指日可待。

三、宪政改良的路径与前途

共和不是一个不可能的乌托邦,但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从专制到共和之路尤其充满艰险,会不断遭遇现状的压抑、改革的挫折乃至革命的冲动。清末官员的一句话准确总结了本文讨论的宪政困境:“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中国宪政百年的最大障碍也正在于这个“官”字,因为既得利益决定了他们的反宪政立场。诚然,假如看开一点,宪政即使对官也未尝不利,至少对“政府”这个整体的威望和信任是大为有利的,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每一位执政者的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或深谋远虑;毕竟,凡人都是理性自私的,而且在前途不定的时候大都是狭隘的自私,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也不可能要求为官者具备超越常人的素质。一旦落实到个体,宪政对于每一位现任者来说至少都是短期不利的:一旦放开选举,相当比例的现任官员将落选;即便连任,选举也将对所有官员产生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不适应感;选举结果不再可能是接近“全票通过”,而至多是没有争议的多数;马英九对谢长廷的比分对于真正的选举来说已是相当悬殊的“大胜”,而对于习惯组织内定的“候选人”来说却只是心中“没谱”的“险胜”。即便顺利当选,宪政也将极大约束执政者支配资源的权力;为官仍然能得到一份体面的薪水,但是将失去各种寻租机会和灰色收入的来源;财富将更多地流向社会,有限政府必然意味着“藏富于民”,政府将成为一个“清水衙门”。或许到那时,原先热衷买官卖官的许多人不会再选择做官了,因为那将是一桩得不偿失的买卖。曾有山西某地的村官候选人自己花200多万现金买通村民当选,难道他们是雷锋那样的“傻子”吗?如果上任后支配煤矿等资源的权力受到规范和约束,他们还会这么“傻”吗?现任统治者是现有权力格局的最大得益者,他们当然不会自动放弃或改变这个为他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制度。因此,中国体制改革是不会自动发生的,除非中国特别幸运,执政者觉悟特别超常;不过从过去百年的坎坷历程看,我们似乎不能守株待兔,对命运抱有太多幻想。只有当他们面临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普遍感到非改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且不但改革有把握成功,而且执政党在经过“创造性转化”(譬如改称社会民主党)之后未必大权旁落,改革者也不至于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众矢之的,至少不至于没有社会支持而陷入孤立无援的绝境,才可能出现中国的戈尔巴乔夫。

这个压力或动力从哪里来呢?既然不可能来自统治集团自身,它最终只能来自人民。既然宪政是为了大家的事业,那么这项事业只有靠大家来推动,本来便是顺理成章的逻辑。归根结底,中国宪政之路不是某个先哲指出来的,也不是某个英明的执政党或领导人开拓出来的,而是靠人民自己在共同缔造共和过程中一步一步走出来的。在历次政治运动的浩劫和集权体制的管束下,中国原本没有宪政这条路;只不过近年来走的人多了,也就渐渐成了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自由越来越多,不仅打破了“人民公社”和计划经济的枷锁,基本满足了温饱甚至接近“小康”,而且也接触了大量新思想、新信息和新制度;与此同时,政府滥用权力、贪污腐败、侵犯权利的机会越来越多,而人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两者之间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虽然目前的制度框架不能有效解决官民纠纷,新闻媒体也不能自由报道每一桩社会苦难,但是权利和权力的碰撞还是取得了某些来之不易的积极成果。一个典型标志是发生在2003年“非典”期间的“孙志刚事件”。一名大学毕业生在收容所的非正常死亡激起了全国的义愤,致使国务院在几个月内就废除了实施了几十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制度。这次事件不但报道出来,激起了尤其是广大网民的强烈抗议以及法学博士的联名上书,而且也引发了中央高层的关注,最后通过行政干预迅速改革了严重侵害公民自由的制度。虽然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没有得到直接回应,这个宪法授权的最高解释机构继续保持着宪法解释的“零记录”,但“孙志刚事件”还是显示了社会压力对宪政的推动作用。

更重要的是,“孙志刚事件”开启了一个宪政时代。从此以后,成功的维权事件都纷纷仿效孙志刚模式,也就是发生在特定地方的恶性事件报道出来,激起全国反应并最终引发高层注意;为了维护统治形象,中央直接干预并纠正某些地方侵权行为。无论是2005年曝光的“佘祥林案件”(刑讯逼供造成的11年冤案),还是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地方政府长期放任的奴工制),都是在有限的新闻监督、全国压力和中央干预下合力取得的有限成果。当然,少数地方政府相对开明,未必等到中央发话就在公民压力下自动纠错。例如2007年6月,厦门市民通过手机短信联络,来到市政府门前集体“散步”(因为正常申请集会游行不可能得到批准),抗议当地规划的PX化工项目,迫使厦门市“暂停”了这一威胁当地环境的工程。但是总的来说,成功的维权事件凤毛麟角,而且即使成功也来之极为不易;厦门PX事件是在市民有勇有谋、不懈抗争、几经周折才取得的成果,况且事件发生不久后全国媒体还一度被勒令停止报道,最后成功似乎并非纯粹依靠自下而上的市民压力,而且还取决于一些不尽为人知的偶然因素。在现有权力结构不变、选举只是表面文章、各级人大基本上还是“橡皮图章”、各级官员还是对上不对下负责的情况下,中国的维权运动可谓是“逆水行舟”、举步维艰;既然它在本质上是反体制的,其胜少败多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中国维权运动的基本困境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体制内”的,也就是企求通过现有的制度安排争取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在实质上,它要从既得利益中“分一杯羹”,因而成功自然是难上加难。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许多权利,但是整个体制的设置是对维权不利的;无论是选举制度的有名无实、执政权力的无边无际还是司法独立的遥遥无期,都是在有意无意地维护着既得利益。如果说自上而下的主动改革缺乏压力和动力,那么自下而上的维权运动也同样面临“从体制内反体制”的改革困境:国家机器掌握在既得利益手中,而公民权利的维护显然意味着特定的既得利益受损;对于这样的维权,国家机器能答应吗?在体制内从事损害体制利益的维权有任何希望成功吗?然而,除此之外,我们难道还有别的选择吗?

维权要成功,必须有资源。我们的资源在哪里?我们如何从体制外迫使体制内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做出不利于既得利益的决定?问题的设定已经使答案很困难,但是我们还是要说,我们并非一无所有。首先,社会公义在我们这边——简单地因为我们是绝大多数;事实上,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不仅是合道德的,而且也是合法的,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当然,中国宪法目前只是不管用的门面,但是如果中国还没有完全堕落到“成者为王败者寇”的“自然丛林”,如果“名不正”确实可能“言不顺”、“事不成”,那么道义和门面绝非无足轻重。当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手持宪法站在开发商的推土机面前时,他无疑是微弱的,即便通过不久的宪法修正案也没能为他的财产权增添一点分量,但如果没有他手里那本“不管用”的宪法,那么他就成了一位不折不扣的弱者;然而,弱不经风的他之所以还能引起如此巨大的心灵震撼,无非是因为宪法赋予他的道德力量。事实上,除了那些已经没有什么人在乎的政治口号之外,现行宪法还是规定了不少可资利用的东西;既然执政党自己也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执政”,那么我们至少可以不断拿宪法和法律说事。虽然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但是就从2004年修宪通过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收必须“给予补偿”等条款看,政府在向公民的权利意识低头。因此,别看目前这部宪法不管用,它的进步就是公民维权运动的结果;不信,让政府试试删除那些条款,看看社会是否答应!

多数产生道义,道义生成舆论,舆论施加压力。一旦发生公民意识不能容忍的违法侵权事件,媒体报道将激发巨大的道德压力。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宪政国家,任何重大事件都逃不出社会的关注和道德的审判;中国新闻自由受到钳制,但是毕竟“纸包不住火”,诸如孙志刚、佘祥林、黑砖窑和PX事件仍然相继曝光。中国很大,不仅有许多个地方政府,而且也有许多个立场、抱负、胆识各不相同的媒体;政府管制无疑是一视同仁地严格,但是很难将各个媒体在每时每刻都同样管死。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和经济效益,媒体队伍也越来越多元化;不少单位雇用没有正式身份的“假记者”,但有时候“假记者”挖掘的新闻比“真记者”还真;媒体职业确实不够规范,但有时候不规范的管理有助于打破规范的管制。再加上网络越来越发达,网民越来越多,而控制越来越难。虽然政府也不断尝试控制网络言论的手段,但是网络终究不像传统媒体那么容易就范。最后的结果是,新闻自由确实极其有限,舆论监督的力量大为减弱,但是有限或微弱并不等于不存在。在传播媒介越来越多元化的时代,随着新闻管制成本越来越高,舆论伸张道义的作用也将越来越显著。

当然,这里也不要忘记不同阵营的知识分子。正如梁启超早在清末洞察的,专制国家的政府和人民之间隔着很大距离,于是造成上下不亲、离心离德;民主宪政的作用就是在于拉近人民和政府之间的距离,而身处上下之间的知识分子注定会发挥独一无二的作用。取决于他们和政府的相对距离,有的是在体制内春风得意的“御用文人”,有的则是游离于体制边缘的“公共知识分子”。在中国的宪政发展进程中,他们各有各有的作用;有的可以为民请命,有的则可以为政府出谋划策——不要忘记,几次修宪都是在体制内学者的倡导和帮助下通过的,其中不仅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而且也有“法治”、“人权”、“私有财产”等普适观念。事实上,在当今活跃于学术、政治和社会舞台的知识分子中,意识形态分布可以说是难以想象的单一。和普通百姓不同的是,知识分子不是轻信一族;他们的职业就是阅读、观察和思考,即便不够深入也足以看破官方宣传的表象;如今只有傻瓜还会相信那些早已僵死而又摆脱不掉的教条,只有瞎子才看不见无所不在的现实。除了极个别自圆其说能力或历史现实理性超强的例外,没有谁能否认“大跃进”、“文革”、“反右”的历史存在,没有谁能否认孙志刚、佘祥林或黑砖窑的现实存在,没有谁能否认买官卖官、贪污腐败、挥霍浪费的普遍存在,也没有谁能为所有这些提供历史的或现实的正当性论辩;换言之,所有人都认同这一切都是不正当的,因而必须改变现状,而且要改的不只是个别现象或行为,而是滋生这些现象和行为的整个制度。即便进入体制中上层的知识分子,也只是“身在曹营”而已,信仰如果存在的话早已不在那里;即便不同阵营主张相左,一般也是策略而非目的之争:政治和经济都是要改的,但是目前哪个优先?民主和法治都是要有的,究竟是先法治还是先民主?至于自由主义和新左派之间的价值之争,或许只是一个多元社会的正常现象而已。将来谁胜谁负,取决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以及不同学说对社会发展的功用;到时候,人民自然会给一个判断,就和他们对真理标准争论、计划与市场争论、法治与人治争论所给出的判断一样。未来,我们相信更多的知识分子会以自己的方式,和人民一起推动中国的共和宪政。

最后,既然是改良而非革命,那么宪政改革就不可能没有政府的支持。不要误解,我们无意将政府官员“妖魔化”,更无意指涉绝大多数并无决策权因而也没有太多腐败机会的基层公务员或政府研究人员。我们只不过认为,凡人都有良心,但也都有私念,而在制度不能有效约束行为甚至为犯罪提供太多机会的条件下,良知未必能战胜私欲。然而,我们并不否认统治集团内部不乏“好人”存在;尤其在没有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他们完全可能主动推进制度改革。四川、云南、山西、深圳等地一度突破宪法框架,实行乡镇长乃至县长直选;浙江温岭、上海闵行、江苏无锡等地率先开展行政民主化试验,而这些都是开明的地方“一把手”主动推进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能忽视统治集团内部改革的潜能,只是我们也不能一味依赖少数开明领导的单兵突进,因而我们必须思考,如何帮助这个体制改革自己?如何推广有益的地方改革试验,使之不至于在投机钻营的“政绩体制”和人浮于事的官场文化中湮没,或重蹈“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覆辙?一言以蔽之,中国宪政在体制内可能得到什么样的支持?虽然在缺乏外部压力的环境下,内部改良的空间可能确实不大,却也不是没有一点文章可做。

首先,统治集团内部远非“铁板一块”。不仅人的品性、旨趣、志向各异,而且制度改革对不同阶层的官员来说意味着不同的利益关系。推进基层选举,对于基层官员来说无异于“革”自己的“命”,因而断然不肯“自废武功”;上级领导则虽然会听到抱怨甚至感到压力,但是基层改革和自己并没有直接干系,因而阻力相对更小。事实上,云南、四川等地的乡镇长直选正是上级政府或党委推动的产物。这样,从地方到中央层层推进,未尝不可能逐步实现下级政府的民主选举。当然,这种自下而上的民主政治过程必然和自上而下的政党组织控制相冲突,就和目前村委会选举遭遇上级干扰的困境一样。然而,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的利益分化结构并非不可能作为推进基层改革的契机。尤其是中央的某些惠民政策难以突破地方既得利益的阻碍,因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令不出中南海”成了常见现象。如果中央确实想实施对老百姓有利的政策,而又囿于有限的落实能力,那么就不应反对某些必要的地方制度改革,至少让下级政府对当地老百姓负责。如果可以效法经济改革模式,那么诸如广东等思想更加自由活跃的地方可以试验局部政治改革,而中央的义务则是在全国推广成功的地方试验。其次,基层选举同样可以在执政党内部展开;目前某些地方开始试验“党内民主”,而规范的党内选举有可能促使执政党转变自身职能、理顺党政关系,加强执政党的立法领导职能,同时逐步弱化乃至退出行政和司法职能。当然,在缺乏外部竞争和社会压力的条件下,这些都只是乐观的猜测。一旦遇到系统性挑战,如果缺乏远见和自信,那么统治集团的自然反应更可能是上下联合抵制改革。近两年的基层选举便见证了最糟糕的中央—地方联合:中央为了稳定而限制新闻自由,不啻赐给地方一柄打击独立竞选活动的尚方宝剑。至少在目前没有竞争对手的环境下,执政党还缺乏足够的压力或动力自行启动良性体制改革。

和百年前一样,当代中国宪政的前途并不乐观;虽然并非命中注定失败,但至少没有任何成功的把握;每次成功的维权都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动用体制内外的各方面资源,而仍然充满各种变数和凶险;个别成功的地方试验则取决于少数地方领导的开明、远见和魄力,而不能指望中央的首肯和支持,至今在全国范围内还不成气候;公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是无法无天的各级官员似乎并没有因此而有所收敛。今后,政府和人民、中央和地方、国家和政党以及执政党内部各个派系之间如何磨合、是否可能在磨合中产生稳定的制度(如任期不超过两届)、制度安排对共和宪政是否有利(如究竟是党政分离还是更加高度合一),目前都还是未知数。

这就将我们带回到刚刚结束的台湾大选。如果内陆民间力量还过分薄弱,国际“外援”又面临“主权至上”、“爱国主义”、“本土资源”等话语的干扰,那么不要忘记中国自己还有港、澳、台这三颗不受中央指令直接控制的“卫星”。中国未来的前途不是让这些制度和文化上的“异数”为内地传统基因所同化,而恰恰在于如何让这些地方的制度和文化逐渐影响内陆各地乃至中央;我们显然更乐于看到山西成为香港,而非香港成为山西。然而,作为殖民地的港澳本身欠缺自治的传统,回归后的政治民主化又受制于“循序渐进”的桎梏,因而难以作为大陆的样板。香港可望在十年后实行普选,但是届时具体如何仍待观望。相比之下,台湾离大陆最远,但是宪政改革启动最早,政治民主化也走在最前面。从这次大选的情况来看,台湾民主真的是很“争气”。我们当然不能单以马英九的胜负论台湾民主的成败,但是台湾成功完成的政党二次轮替不仅意味着台湾民主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也确实让担心台海安全的许多人松了一口气。3.22大选以最有说服力的方式向大陆人民及其领导人证明,民主可以是理性的,也是可以被信任的;至少在经过几次历练之后,人民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排除粉饰、中伤、谎言等各种无关因素,选择在政策上对自己最有利的领导人;民主捍卫了和平,反而是不允许人民选择的体制才是对两岸和平的最大威胁。台湾民主的成功彻底打破了华人不适合民主的神话,为大陆树立了绝好的样板,也为大陆的政治体制改革增添了压力。

如果有朝一日,未来的国共合作能更进一步,通过政策合作走向政治竞争,大陆执政党最终向台湾执政党开放,两个“革命党”尽弃前嫌、永别革命、共同再造共和,那么中国宪政将获得极大的希望。虽然台湾面对大陆犹如鸡下之卵,但是台湾对大陆的影响力却并非其面积或人口可比。大陆在两岸关系、经贸合作、国际外交等一系列事务上需要台湾方面合作,台湾完全有能力以此为筹码提出政治合作主张。政治合作无疑是大陆宪政的福音,对于台湾来说也并非纯粹的“奉献”,更不是台湾本土利益的“牺牲”。无论台湾未来是走向本土化也好、国际化也好,大陆是一个绕不过的关口。台湾希望看到一个什么样的大陆呢?一个民主宽容的大陆,还是一个专制黩武的大陆?这不是一个问题。既然如此,台湾对大陆宪政作出一点力所能及的贡献不但不是过分的要求,而且也符合台湾自己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期待国共双方的第三次合作,并由此带来中国的“第三共和”。

当然,所有这些在目前都还是一相情愿。两岸政治前途确实是两岸人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共同决定的结果,现在不可逆料。因此,第三次国共合作只不过是中国宪政的一次机会,是宪政改革诸多路径中或许阻力最小的一条,而非我们的全部希望所在。如果国共两党在未来有机会再次同台较量——只不过这一次是在选票箱前而非战场上决一雌雄,那固然是天遂人愿、两全其美,两党也正式化干戈为玉帛,并还清了对中国宪政亏欠的陈年旧账。但这显然不是惟一的道路。就和台湾宪政在没有大陆帮助下取得成功一样,大陆宪政终究还是要靠自己的力量。无论这条路是否走得通,无论台湾的国民党是否能回归大陆,中国宪政还是会不断向前走,中国的新共和运动还是会以不可阻挡的势头继续展开。这一次共和不是1911,也不是1949;它或许永远不会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号,但和前两次不同的是,它是属于人民自己的。

来源:世界宪政网。天益网受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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