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建设性应对土地“以租代征”的蔓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28 次 更新时间:2008-10-18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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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 (进入专栏)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土地“以租代征”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蔓延。该负责人透露,将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的“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集中查处。

土地“以租代征”何以蔓延

对于土地“以租代征”蔓延的原因,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认为: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默许“以租代征”是解决用地矛盾、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对企业而言,可以绕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制,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快捷便利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对农民而言,土地“以租代征”收益比种地多出很多,还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据国家土地监察北京局问卷调查发现,73%的农民愿意“以租代征”。这就是说,土地“以租代征”,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都说好。

“土地征用制度”弊大利少

最近20年来,因为土地征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频繁,恶性案件越来越严重,上访队伍越来越长。每年也有不少干部经不住征地暴利的诱惑,前赴后继地倒在了征地战场上。中国经济、政治、社会诸多方面潜伏的危机,都与“征地制度”高度相关。

政府也必然是最大的受害者。全国各地,几乎所有的违法征地案件都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和庇护。一个征地制度,几乎要将所有的地方政府置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屡教不改的地位。实在不值得!

建设性应对“以租代征”

依据“土地征用制度”,集中查处“以租代征”,除多收一些“罚款”和处分极少数腐败分子外,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也不能阻挡“以租代征”之大势所趋;弊端倒是不少,一是增加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二是影响了经济发展环境;三是得罪了广大农民。这样的集中查处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对“以租代征”,建议不要简单“集中查处”了之,应该建设性应对。

建设性应对要两手抓,一手是规范“以租代征”;另一手是修改《土地管理法》,改掉“征地制度”。两手抓应该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保障公益用地;二是保护农民利益;三是建立依法平等公平交易规则;四是土地增值要依法纳税,全民共享。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笔者“偷学”了一套土地制度,其核心有两点,一是同地同权,同样的地(农地或非农地),不管是个人所有的、或是集体所有的、或是国家所有的,不同主体都具有同等的土地权益;二是土地的处置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这套土地制度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农地农用制度。属于在册的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水面等土地,必须遵守农地农用原则,只许依法在农民之间交易,村庄内部转让优先。非农民不许购买农地,更不许购买农地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农民之间交易农地,不征税。

第二部分:“农转非”制度。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必然需要土地“农转非”。土地“农转非”要依据有法效的发展规划有序进行。按照规划“农转非”的土地,农地所有者和政府各得一半。如:某块农地10亩,规划在2008年8月“农转非”,到2008年8月时,这块地即为非农用地了,政府无偿获得5亩,土地的原主人失去10亩农地而获得5亩非农地。政府无偿获得的5亩非农地,只能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和廉租屋等公益事业;农民得到的5亩非农地,由农民自主处置,或开发或出售或闲置都可以。商人需要非农地,在土地市场上购买,不需要找政府。

第三部分:“非农用地”交易制度。已经“农转非”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出售给开发商或自己开发都可以,但所得的增值收益必须依法纳税,按照累进税率计征,增值越多,缴税就越多。土地增值所征税收,归全民共享,用于增进全民福利。“农转非”的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选择闲置,但必须缴纳土地闲置税,闲置时间越长,税率越高。

笔者“偷学”的土地制度,相对现在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五大好处:

第一,可以轻松化解已经蔓延的“以租代征”危机。对于已经发生的“以租代征”,该提(50%)公益用地的,政府照提不误;该征税的,政府照征不误;至于节约土地,相信土地租赁(或买卖)双方,都会比过去更加珍惜土地,根本用不着政府再强制保护土地了。土地所有者一定比政府更珍惜自己所有的土地。

第二,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公益用地和增进民众福利所需要的财政收入,一点也不会比过去少,或许更多。既可以保持城市化和经济发展速度,又不会有失地农民问题,可以保障农民比过去生活得更好,还可以土地增值税奠定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基础,有利建设和谐社会。

第三,政府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上比过去更有作为了,但政府不必再当“老大”了,政府变成了“裁判员”和法律的守卫者,有利建设法治国家和政府阳光行政。

第四,这套制度简单明了,与土地相关的各方利益都得到了兼顾,不会再有“强买强卖”,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自主自由交易,依法各得其所,有利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市场经济。

第五,政府官员可以免于“征地腐败”之害,可以保全为数不少的人民公仆。(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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