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凡:中国式现代化的国际法意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63 次 更新时间:2023-03-29 23:59

进入专题: 中国式现代化   人类命运共同体   独立自主   和平发展   多边主义  

廖凡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心任务,强调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独立自主、和平发展、多边主义是探析中国式现代化之国际法意涵的三个关键词。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体现在国际法层面就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维护本国核心利益,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是国际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中国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贯立场;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将和平与发展问题有机结合,成为中国向世界贡献的新的重要国际公共产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则意味着在相关制度和实践中坚持开放包容而非封闭排他,反对单边主义和“伪多边主义”,并谨慎对待所谓“有效的多边主义”。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和平发展;多边主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心任务,强调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1]第三个历史决议也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2]与此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3]这些表述和论断,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确立及其内涵的明晰,对于中国和世界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于中国而言,中国式现代化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经过百年奋斗,团结带领人民走出了一条独立自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道路,标志着中国对于自身所处的历史方位、所负的历史使命、所循的历史规律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必将更加发挥历史主动性而勇毅前行。于世界而言,中国式现代化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展现了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了中国方案,其间蕴涵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等及其伟大实践,是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4]进而言之,它意味着“强起来”的中国对于自身与世界的关系及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定位有了更为成熟的认知,继从“体系的革命者”转变为“体系的改革者”进而转变为“体系的维护者和建设者”后,[5]进一步探索扮演“体系的引领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致力于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丰富和推动国际法相关理论和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有鉴于此,本文拟基于独立自主、和平发展、多边主义三个关键词,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国际法意涵作一初步探析。

一、坚持独立自主

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体现在国际法层面,就是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维护本国核心利益,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独立自主在国际法层面最重要的体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而非国家之上的法律,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是中国一以贯之的立场和主张。[6]一个必须承认的客观事实是,国际社会迄今仍然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在国家之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能够命令和强制国家遵守特定规范的“世界政府”,每个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彼此主权平等,不受对方管辖。[7]尽管从19世纪末开始,国际社会就试图构建超越国家的公权力体系,但这种“国际社会契约”或“国际法宪法化”努力所欲达至的目标尚未真正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国际法的特质,即其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是基于国家同意的法;作为国际法基本渊源的条约和习惯,均有赖于国家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和允诺。[8]即便是那些被称为“强行法”的国际规范,即“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9]也强调“接受”和“公认”这一效力要件。无论是当代国际法引人注目的人本化趋势,还是作为这一趋势突出代表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迅猛发展,都并未动摇主权国家和国家主权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之核心和基石的地位,并未动摇国际法的“国家间”本质属性。这也正是在“坚持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10]反对外来干涉、单边制裁等不当行为的国际法理论基石。

坚持主权平等,有必要正确认识和看待“大国特权”问题。毋庸讳言的是,大国在国际社会中往往享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特权(privilege)。[11]所谓事实上的特权,是指国际组织法律文件未予明文规定的“特权”。例如,研究显示,少数西方大国特别是美国和英国的国民,在众多国际组织的领导层和高级职员中占据压倒性多数。[12]这种“特权”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在此不予赘述。而法律上的特权,则是指国际组织法律文件明文赋予大国的特权,这方面的典型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否决权。否决权制度为如何在主权平等原则下理解大国特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首先,大国特权系由国际组织法律文件明文规定,而国际组织法律文件系由成员国共同缔结或接受,体现成员国共同的同意和认可,在经由法定程序修订之前,是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换言之,至少从形式上看,这种特权是其他成员国同意和认可的结果,可以视为其他成员国在知情同意下的集体授权。其次,大国不仅享有特殊的权利和权力,也承担特殊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理,既然被赋予法律特权,大国就要承担特殊的义务,并且这种特殊义务是法律意义上的;[13]另一方面,大国即便在未获法律特权的情况下仍然承担特殊义务,这主要源自大国对国家身份的道德认知,即作为大国本身就应当对国际社会负有特殊义务、承担特殊责任,“大国要有大国的样子,要展现更多责任担当”。[14]最后,大国特权应当善意行使。就国际社会整体而言,大国特权是为了国际组织和多边体系的有效运转而赋予大国,因此无论特定国家的具体利益和追求如何,从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应当确保相关权力在多边主义框架内、遵循国际法治原则善意行使,而不是利用这种特权肆行单边主义,将国际组织变为推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

坚持独立自主,就要坚定维护国家核心利益。诚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而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就是利益共同体;然而,“定分”方能“止争”,构建利益共同体必须建立在明晰和确认各国核心利益的基础之上。随着中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中国国家利益的辐射范围日趋广泛,表示形式也更加多样。只有以国家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坚决维护本国核心利益,对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讨论才能有其现实基础。“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15]这是独立自主的现代化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独立自主,还应积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习近平主席指出,“世界上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这是处理国际事务的民主原则”。[16]民主不仅是国内治理方式,也是全球治理原则,在一国内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在国家间则体现为国际关系民主化。[17]这也是主权平等原则的逻辑自然延伸。然而,当下个别大国秉持所谓“例外主义”,将一国利益、国内规则凌驾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国际法规则之上,对国际法规则“合则用,不合则弃”,动辄对他国单边制裁、极限施压。这类霸凌行径的存在,归根结底还是源自国际关系民主化程度不足。中国既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又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代表,理应展现负责任大国应有的担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头模范遵守国际法,反对恃强凌弱、予取予求,以实际行动驳斥“国强必霸论”,持续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

二、维护和平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18]这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高度契合。《宪章》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联合国的宗旨包括“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对应的正是和平与发展这两大主题。

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是国际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之所在。一般认为,国联和联合国的先后建立,是将200多年前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付诸实践的正式努力。[19]就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康德主张通过法律形式实现一种有秩序的和平:“抛弃没有法律的野蛮状态,进入一个所有民族结合而成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包括最小的国家在内的每一个国家,都能够只从这个大联盟及其联合的权力乃至联合意志的合法决策中,获得其安全与权利。”[20]在其名著《永久和平论》中,康德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列举了国与国之间实现永久和平的六项“先决条款”和三项“正式条款”。[21]他所构想的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的和平的国际秩序,成为一战后成立国联和二战后成立联合国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和平、和睦、和谐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来一直追求和传承的理念,中华民族的血液中没有侵略他人、称王称霸的基因。”[22]从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一大贡献,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其不但使得世界各国对于中国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立场有了明确认识,而且通过载入100多项国际条约,为中国参与确立国际法新秩序奠定了基础。[2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充分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如果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铭刻了中国在维护和平领域对于国际法的贡献,那么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则彰显了中国在促进发展领域的努力和贡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思想萌芽于1955年万隆会议。[24]其后,发展中国家经过10年的酝酿和斗争,在1964年10月召开的第二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口号。1974年,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和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先后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三个纲领性文件,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率团参加了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并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在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中间引起广泛反响和普遍共鸣。[25]尽管随着冷战结束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中国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诉求有了更为复杂和多元的内涵,但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谋共赢的初衷始终未改。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成立亚洲基础设施开发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都是上述努力的延续和拓展。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的继承和发展。当今时代,人类社会的利益、诉求和命运前所未有地紧密交织,“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26]如果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更多地体现了“和而不同”中的“不同”、“求同存异”中的“存异”,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更多地体现了其中“和谐”与“求同”的一面。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使得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而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持续蔓延,又使得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作为因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主张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和谐世界”等中国外交理论与实践的深化与发展。[27]与此同时,过往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主要着眼于经济发展,而较少考虑环境、气候、可持续发展等非经济关切。相较之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则更为全面和丰富,无论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还是“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不懈追求,都为传统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提供了新的支点、视角和动力。[28]

晚近以来,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先后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不仅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而且将和平(安全)与发展问题有机结合在一起,成为中国向世界贡献的新的重要国际公共产品。全球发展倡议以“六个坚持”为基本内容,即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全球安全倡议同样以“六个坚持”为核心要义,即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坚持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坚持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坚持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两者相互呼应、相得益彰,为破解全球安全困境、维护全球和平稳定、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也为世界各国进一步深化安全和发展合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不仅如此,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还具备缓解当下全球发展和安全领域相关机制和安排“碎片化”趋势的潜质。近年来,“竞争性多边主义”的兴起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领域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现象。在经贸领域,《全面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多个相互重叠和竞争的区域经贸安排相继达成或加速推进;在安全领域,以亚太地区为代表,地区各国竞相发起自身主导的多边安全对话机制,乃至出现美英澳“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Quad)等阵营化、排他性的“小圈子”。这些新的机制和安排以成员间内向合作、外向竞争为基本特征,使得相关治理领域中制度重叠、嵌套、竞争的现象更加突出。[29]目前各个区域之间、各种机制之间、各项安排之间的对话、磋商和协调显著不足,也缺乏全球层面的顶层设计。事实上,上述机制与安排尽管纷繁复杂,但总体来看仍然不出发展和安全这两大主题的范围。就此而言,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基于其广泛的包容性(面向全球所有国家)、突出的平等性(“倡议”而非“战略”、“指引”)以及鲜明的主题性(聚焦发展与安全),具有足够的容纳力和统筹力,有望发挥“机制的机制”、“安排的安排”的作用,推动这些机制和安排协同增效,更加有效地维护和平、促进发展。

三、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

中国式现代化是践行真正多边主义的现代化。“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30]近年来,多边主义日益成为中国对外话语中的一个核心词汇。2021年1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发表题为《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的特别致辞,强调解决当今世界错综复杂问题的出路是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31]2021年10月2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主席重申,要坚决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共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32]

“多边主义”一词源自西方国际关系理论,迄今为止,西方主流学界关于多边主义的较为权威的定义来自约翰·鲁杰(John Ruggie),即多边主义是“依据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形式;这些原则为某一类行动明确规定适当的行为,而不考虑在任何具体情形下可能存在的当事方的特殊性利益或战略紧急情况”。[33]在此基础上,詹姆斯·卡帕拉索(James Caporaso)进一步指出,多边主义具有不同于其他制度形式的三大特征,即不可分割性、一般性行为准则以及扩散的对等性(diffuse reciprocity)。不可分割性指向多边主义体系组成单位之间的关系,亦即一旦启动某项行动,相关成本和收益在地理和功能上的分布范围;一般性行为准则体现为一种规范形式,即依据一般性(如果不是普遍性)的模式来处理国家间关系,而不是基于个体偏好、紧急情势或其他先验的特殊性理由来一事一议地区别对待;扩散的对等性则着眼长远,强调行为主体的长期、整体而非一时、一事的收益。[34]

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就必须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单边主义不同于单边行为。国际法上的单边行为多种多样,要对其作出一般性的定义颇为困难。[35]尽管如此,大体可以对其作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单边行为特指单边法律行为,即“国家意图单方引起国际法上的后果的行为”,[36]如国家承认、导致形成习惯国际法的行为、领海或大陆架划界、宣布战争或中立等。[37]在单边法律行为中,国家的意图或者说意思表示是必备要素,李浩培先生甚至直接将单边法律行为定义为“国际法主体作为一方意欲产生法律效果而作出的,且国际法依其意欲赋予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38]如果特定单边行为的效果仅由相关法律本身决定,而与国家的意愿无关,则该行为不属于单边法律行为。[39]广义的单边行为则还包括国家单方实施的其他类型的行为,如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损害行为等。单边行为本身是一个中性表述,并不内在包含价值判断或褒贬,特定单边行为既可能符合既有的国际制度和规则,也可能与后者不符。[40]单边主义则不然。“主义”一词代表了某种信念或者意识形态,意味着在这种信念或者意识形态指引下的行为偏好和模式。[41]相较于多边主义,单边主义至少表现出两个显著特征。首先,是在面对特定问题时,诉诸单边行动而非多边协作来加以处理和解决的政治倾向。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对待既有国际制度和规则的立场和态度:单边主义倾向于强调一国及其国内法的特殊性和优先性,要求“特殊利益”得到保障、国内规则优先适用,乃至对国际规则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机会主义态度。美国在特朗普执政期间相继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巴黎协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国际条约和组织,以及基于其国内法规定、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加征进口关税,正是单边主义的集中体现。

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其中就包括形为“多边主义”、实为单边主义的“伪多边主义”。美国拜登政府执政后,在“重返多边主义”的旗号下,基于过时的冷战思维,日益强化以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划线,强调团结“盟友和志同道合的伙伴”,刻意渲染和制造不同“阵营”之间的差异与分歧。然而,正如单边主义不同于单边行为一样,多边主义也不简单地等同于多边行为或安排。本质上,多边主义体现的是这样一种信念和偏好,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更广泛、更具包容性的机制能够更好地解决手边的问题,为此应将尽可能多的国家包括在内并征得其同意,以解决全球问题或产生全球收益。[42]这也正是习近平主席强调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就要坚持开放包容、不搞封闭排他的意旨所在。就此而言,AUKUS、Quad这样的在一国主导下、明显针对另一国的封闭、排他的所谓“多边”安排,不过是单边主义的遁词,本质上是以“多边主义”为名的单边主义行为,是“伪多边主义”而非真正的多边主义。

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还需要谨慎看待所谓“有效的多边主义”。“有效的多边主义”是欧盟的特色主张。相较于美国,欧盟总体而言更为趋向多边主义。2003年12月欧盟理事会发布的《欧洲安全战略:更好世界中的安全欧洲》(以下简称《安全战略》)文件强调:“联合国居于国际体系的顶峰。……我们致力于支持和发展国际法。国际关系的根本框架是《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拥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加强联合国,使其得以履职尽责和有效行动,是欧盟的优先事项。” [43] 2021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加强欧盟对基于规则的多边主义的贡献》(以下简称《多边主义贡献》)文件也重申,“作为以互利方式治理全球关系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多边主义已经并将继续是欧盟最重要的原则”。[44]但有必要指出的是,不能因为欧盟是一个拥有27个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就认为其任何行动都天然具有多边主义性质。欧盟的整合程度远超一般的国际组织,且对外强调“用一个声音说话”,具有“超国家”独立实体的身份和权能,因此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外关系上完全具备采取单边主义行动的条件和可能。有论者甚至认为单边主义是欧盟与外部世界相互交往中的一个结构性因素,并称之为“结构性单边主义”。[45]

自《安全战略》开始,欧盟就明确将支持和推动基于“有效的多边主义”的国际秩序设定为自身的战略目标。这就意味着,欧盟要对相关多边制度和安排进行有效性判断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例如,《安全战略》称:“我们希望国际组织、制度和条约能够有效应对国际和平和安全威胁,因此在其规则遭到破坏时必须有所行动。”[46]《多边主义贡献》也强调:“我们不能仅仅为多边主义而多边主义。多边主义必须有效、公平,带来满足欧盟和全球利益和价值的结果。这意味着欧盟必须原则坚定,行动敏捷。”[47]但这就带来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一是依据什么来进行这种有效性评价;二是假定既有的多边主义安排在某些问题上缺乏有效性,应当如何应对。首先,正如中国所一贯主张的,“世界……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48]欧盟在多边主义之前所加的“有效的”这一限定语,无疑为引入其他判定规则提供了空间。而囿于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这样的判定规则往往是其自身规范或西方规范的延伸,[49]甚至可能在某些关键问题上与《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背道而驰。[50]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当既有的多边主义安排缺乏有效性时,应当如何应对?“多边主义的要义是国际上的事由大家共同商量着办,世界前途命运由各国共同掌握。”[51]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推动相关安排的改进和完善,使其变得更加完善。但欧盟的做法却并非如此。以当下备受关注的欧盟碳关税为例。在碳排放问题上,《巴黎协定》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即规定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其减排目标,对于所承诺的减排目标的达成则没有规定硬性约束。2021年,欧盟提出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来自碳排放政策宽松国家的进口商品收取额外费用以减少碳排放,自2023年起分阶段实施;在该机制下,欧盟进口商须以欧盟碳交易市场的配额拍卖价格为参考,为进口商品的超限排放量购买证书,亦即缴纳碳关税。[52]从贸易法的角度看,此举的实质是对欧盟外产品单边加征进口关税,其不仅显著违反作为WTO多边贸易制度基石的非歧视原则,而且也很难成功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来确立其合法性。[53]而从环境法的角度看,且不论征收碳关税本身就有提升欧盟产业竞争力的“不纯”考虑,即便是为了增强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性,此举的实质也是强迫其他国家同欧盟一起进行对等程度的碳减排,不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事实上,欧盟史无前例、单边性地推出碳关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其正在失去在气候变化领域开展多边合作的耐心。[54]进而,这也意味着欧盟未来可能会在“有效的多边主义”的旗号下,更多地诉诸单边行动或者进行更具选择性的合作。[55]这种倾向和态势在很大程度上有违真正的多边主义。

四、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崭新的命题,也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中国国情的自身特色。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中国的选择和探索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走好现代化道路尤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就此而言,中国式现代化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它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尽管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中国自身实力和地位的增长和提升,中国同世界的关系、世界对中国的预期也在不断调整变化,但致力于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56]则是中国始终不变的追求。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57]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通用语”,探索和挖掘中国式现代化的国际法意涵,有助于澄清误解、凝聚共识,帮助国际社会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主张和诉求。在坚持独立自主、尊重各国主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践行真正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和“伪多边主义”等方面,中国式现代化已经丰富了国际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其深刻的国际法意涵,尚待未来进一步探索和挖掘。


注释:

[1]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1—24页。

[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64页。

[3]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62页。

[4]参见《习近平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正确理解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人民日报》2023年2月8日,第1版。

[5]参见〔美〕江忆恩:《美国学者关于中国与国际组织关系研究概述》,《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 8期。

[6]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60页。

[7]参见张辉:《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社会基础理论的当代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第60页

[8]参见何志鹏:《以诺为则:现代性国际法的渊源特质》,《当代法学》2019年第6期,第147—151页。

[9]《维亚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

[10]《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第67页。

[11]研究者在界定“大国”方面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标准,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人们对于特定时期的大国一般指哪些国家有基本的共识。参见蔡从燕:《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188页。

[12]See Jacob katz Cogan, “Representation and Power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he Operational Constitution and Its Critic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3, 2009, pp. 210, 215, 219.

[13]参见蔡从燕:《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199页。

[14]习近平:《同舟共济克时艰,命运与共创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2版。

[1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46页。

[16]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版,第7页。

[17]参见肖永平:《为国际关系民主化提供规则保障》,《人民日报》2022年1月14日,第9版。

[18]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23页。

[19]参见李赞:《国际法的和平软肋: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说起》,《时代法学》2013年第4期,第93页。

[20]〔英〕H.S.赖斯编:《康德政治著作选》,〔英〕H.B.尼斯贝特英译、金威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

[21]六项先决条款是:(1)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2)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3)常备军应该及时地全部加以废除;(4)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战争以制定;(5)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6)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如派遣暗杀者、放毒者、破坏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三项正式条款是:(1)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2)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3)世界公民权利应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参见〔德〕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 年版,第 5—12 页。

[2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6页。

[23]参见何志鹏:《国际法治中的全球共识与中国贡献》,《光明日报》2015年5月13日,第14版。

[24]万隆会议提出了各国之间和平相处、友好合作的10 项原则,反映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在国家独立后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理想和愿望,并为 60年代初兴起的不结盟运动倡导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必要基础。不结盟运动在成立以后就逐渐把争取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之奋斗的一个战略纲领。参见高志平:《不结盟运动倡导国际经济新秩序历程探微》,《求索》2012年第12期。

[25]参见吴光祥:《邓小平出席联合国特别会议前后》,《党史纵横》2008年第1期,第28页。

[2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46页。

[27]参见徐海娜:《在理论与实践之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暨“一带一路”推进思路会议综述》,载《当代世界》2016年第4期,第20页。

[28]参见廖凡:《全球治理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和构建》,《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第48页。

[29]参见刘昌明、杨慧:《竞争性多边主义与国际秩序的演进趋向——基于国际制度合法性视角的解释》,《东北亚论坛》2021年第4期,第25页。

[30]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62页。

[31]参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461页。

[32]参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476页。

[33]John Gerard Ruggie, Multilateralism: The Anatomy of an Institution, in John Gerard Ruggie, MJohn Gerard Ruggie ed., Multilateralism Matters: 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 11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34]See James A. Caporas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Multilateralism: The Search for Foundations, in John Gerard Ruggie ed., Multilateralism Matters: 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 53-54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35]See Przemyslaw Saganek, Unilateral Acts of State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Brill Nijhoff, 2016, pp. 9-10.

[36]周忠海、张卫华:《试论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若干基本问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37]See Eva Kassoti, The Juridical Nature of Unilateral Acts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15, (Brill Nijhoff 2015).

[38]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17页。

[39]See Przemyslaw Saganek, Unilateral Acts of State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 34.

[40]例如,根据《宪章》第51条,会员国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当某一会员国遭受武装攻击时,该国单边采取的自卫行动无疑是符合国际法的。相反,根据《宪章》第25条,会员国应当接受和执行安理会决议,因此若某一会员国拒不执行安理会决议,这样的单边行为就是违反国际法的。

[41]James A. Caporas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Multilateralism: The Search for Foundations, p. 53.

[42] See Harlan Grant Cohen, Multilateralism’s Life Cycle, 112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50 (2018).

[43]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 A Secure Europe in a Better World, December 12, 2003, pp. 25, 36,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documents-publications/publications/european-security-strategy-secure-europe-better-world/, visited on 29 January 2023.

[44]European Commission & 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 Joint communicat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e EU’s Contribution to Rules-based Multilateralism, p. 1, https://www.eeas.europa.eu/eeas/joint-communication-european-parliament-and-council-strengthening-eu%E2%80%99s-contribution-rules_en, visited on 29 January 2023.

[45]参见约翰·范乌德纳伦:《什么是“多边”》,郑诚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3年第6期,第31页。

[46]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Security Strategy: A Secure Europe in a Better World, p. 36.

[47]European Commission & 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 Joint communicat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e EU’s Contribution to Rules-based Multilateralism, p. 1.

[4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470页。

[49]参见王义桅:《中欧多边主义比较:从外交实践到外交哲学》,《欧洲研究》2021年第4期,第16页。

[50]参见张乃根:《国际法上的多边主义及其当代涵义》,《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3期,第15页。

[5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461页。

[52]参见汪惠青、王有鑫:《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外溢影响与我国的应对措施》,《金融理论与实践》2022年第8期,第111—112页。

[53]参见董京波:《WTO框架下碳关税合法性探析——以GATT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心》,《宏观经济研究》2022年第6期,第128—132页。

[54]参见曹慧:《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合法性争议及影响》,《欧洲研究》2021年第6期,第91页。

[55]参见房乐宪、殷佳章:《欧盟战略主权的多维内涵及其国际含义》,《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10期,第74页。

[56]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第16页。

[57]参见付子堂:《中国共产党创造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历史叙事》,《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第57页。


作者: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武大国际法评论》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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