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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扩明 宋金:当代政治哲学视域下的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探析

更新时间:2023-02-07 23:36:55
作者: 晏扩明   宋金  

  

   提要: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辩证地看待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这一关系问题,正是当代政治哲学语境下最为核心的议题之一。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与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都在这一议题下进行了长久的相互论辩。综合来看,马克思意义上的“共同体”是以人的生产实践关系为基础的个人的集合体,它既囊括了广义和狭义两种表达方式,又包含了认知性与规范性两种理解维度,揭示了个人与共同体的对立统一性,解决了当代个人与共同体关系问题的理论分歧,是对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的“真正解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对公平正义乃至更高超越性价值的伦理追求与道德愿景。

  

   共同体是政治哲学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共同体”一词共出现八次,涵盖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和“生命共同体”四种理念。这四种共同体理念是将中华优秀传统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与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相融通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它们都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结果,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从政治哲学上明确共同体概念,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当代建构中更好地阐明共同体概念所蕴含的政治哲学意义,对于深入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地学通悟透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生命共同体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和时代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由主义对共同体价值的质疑与诘难

   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驳斥的主要对象之一。自由主义所要捍卫的核心理念就是个人权利。围绕着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自由主义从个人权利出发,展开了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在内的一切坚持共同体价值的哲学的质疑与诘难。

   当代自由主义关注的重心在于个人权利在共同体中的有效保障和实现。这种对于个人权利的现实关切直接来源于现代自由主义对政治的质疑。尤其是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在面对极权政治和纳粹主义出现后的全球政治生态,自由主义者对一切政治共同体干涉或指导经济的政策方针都采取了警惕或敌对的态度。在20世纪中叶,以哈耶克、波普尔和以赛·亚柏林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们复兴了古典自由主义。在这段时期内,自由主义者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有别于社会主义者的意识形态。20世纪70年代以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在标志着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全面复兴的同时,也标志着自由主义的理论内容在当代有了里程碑式的发展,其政治哲学也随之转向了对于规范性问题的讨论。

   罗尔斯打造了一种一切价值都从个人权利出发进行考量的自由主义,并且最终将共同体的价值也置于个人权利之下。他同时重新整合了契约论的理论方法以及康德的自主性概念,从而让平等主义和自主性成为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为此,他对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贡献就在于复活了契约论传统所强调的对于个人权利的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原则。由于契约论赋予个人以原初状态下的否决权,那么个人的自由就只能被他人的自由所限定,亦即罗尔斯所认为的自由只能因为自由而被限制。这种平等自由原则最终起到了一个最为宽泛意义上的对个人权利的规范性作用,同时,个人权利也在这种规范性作用下被放置在首位。遵循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自由主义的正义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正义。相比于共同体而言,个人自由的价值在这种形成契约的原初状态之下完全得到了彰显。与罗尔斯相似,德沃金也是重视平等原则的自由主义者。在他看来,个人权利是首要的,集体目标是能够促进社会全体成员(每一个个人权利)的普遍利益。德沃金指出,“原则的论证意在确立个人的权利,政策的论证意在确立集体目标”[1],个人权利必然要优先于集体目标。为了保证个人权利的绝对优先性,他还要求宪法的制定必然要有一个平等的个人权利对其创设的先在过程。相较于罗尔斯和德沃金,诺齐克更是将个人权利当中的自由原则(而非平等原则)推至顶点,结果产生了“自由至上主义”。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是任何其他人或者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2]。他批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仅仅是一个自然的形成过程,不存在个人权利的转让,也不会出现任何的社会契约,全体公民的一致同意仅仅是社会契约论假想出来的虚幻的情况。尽管诺齐克的种种主张备受质疑,但是诺齐克对个人权利的这种极端推崇却比任何自由主义者都更加鲜明地代表了他们的立场———对个人权利地位的最大程度的推崇。

   可以看到,在自由主义者这里,共同体彻底失去与个人相提并论的位置,基本上沦为个人实现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附庸,其所扮演的角色要么是在规范性的正义原则之下被约束的对象,要么则完全是一个服务个人权利的松散的“看不见的手”。共同体本身的意义—价值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例如,从正义原则出发来看罗尔斯的共同体观念,就可以发现罗尔斯用以建构共同体的出发点:为了对个人负责、保护个人的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因此需要一种共同体式的合作体系来确保人们能够各自追求自身利益。龚群教授就曾指出,“罗尔斯的共同体观念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先在性的个人主义观念,即从个人的权利出发来建构共同体(社会合作体系)”[3]。事实上,这可以追溯至契约论的共同体理论。在个人主义的正义原则以及“社会合作体系”的共同作用下,罗尔斯走向了康德式的“世界公民”路径,提出了一种国际正义的理论,并将之视为世界范围内的个人(世界公民)之间的联合原则和正义标准,亦即世界共同体的国际秩序。同时,罗尔斯还很明确地把平等尊重和促进人权在全世界范围的落实设想为国际正义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他的国际正义理论包括三个基本思想[4]代译序第2页,大致可以概括为:富裕社会向其他社会的援助、政府对个人生存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以及寻求有组织的国际合作原则。由此可见,罗尔斯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以个人主义的正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或者说,罗尔斯希望从个人主义的正义原则出发建立一种世界共同体的规范和原则,从而保证每一个作为世界公民的个人成为世界共同体联合下的个体,其基本需要都能够通过诉诸国际秩序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满足。世界共同体、国际秩序都应当是为个人服务的,最终的利益落脚点必须是作为世界公民的个人。罗尔斯说:“世界正义关注的是个体的福利,并因此关注全球范围内的处境最不利者的福祉是否得到了改善。”[4]161

   与罗尔斯依托正义原则来建构世界共同体的方式不同,德沃金提出了一种建立在个人之间互相尊重基础上的宽容共同体。尊重和宽容既是对自由主义政治中立性的延展,也是自由主义从道德出发对共同体的一种中立性理解。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多元价值,德沃金提出要在多元价值中保持中立。因此,对宽容的共同体而言,同质性并不是其所追求的共同体目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德沃金否认在共同体中存在着由文化和传统所形成的道德共识,而是意味着德沃金并不像一些社群主义者那样推崇滕尼斯式的同质性共同体的观念。在德沃金看来,政治共同体与公民个人的统一性应当仅仅存在于政治有机体意义之中,并且仅限于正式的政治决策当中。因此,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也不符合德沃金的共同体观念: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在最终意义上将个人与共同体完全统一起来,然而德沃金却保留了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距离,仅仅从政治机体方面打开了一条勾连的通道;另一方面,马克思没有关注个人自由实现以后的政治秩序和道德原则问题,认为所谓的道德和法律只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局限下的统治阶级所制定的虚假秩序,真正的共同体从根本上消除了阶级分化,因此所谓的道德和法律已然不存在了,而人们之间的宽容、尊重等美德也随着自由的实现而变成了虚假的问题。德沃金只是将共同体限制在政治共同体方面,认为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分歧对他而言则仅是对道德原则的多元性尊重。

   在诺齐克看来,每一个个人都是不同的,因此每一个个人所追求的善的目标和个人价值也是不同的。由于共同体无法满足每一个人对价值的要求,国家因此也不能帮助人们最终实现价值理想。在诺齐克看来,国家的基本功能和目的仅仅是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安定。国家仅是一种最为广泛意义上的共同体,在国家与个人之间还存在许多形式和规模的共同体,共同体的多元化恰恰可以满足人们对于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但是不会出现一个能够完全实现所有人价值追求的统一的普遍的共同体形式。这是与马克思真正共同体观念相背离的。在马克思那里,真正的共同体的价值和个人的价值是完全一致的,并且能够互为代表,这在诺齐克看来是绝不可能实现的。自由主义确实希望对作为共同体的政府的权利加以限制,并且要绝对彰显个人权利的优先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是无政府主义,甚至是作为自由至上主义代表人物的诺齐克,也承认存在一种“最低限度的国家”。自由主义仍然具有一种共同体的观念,只是当他们在面对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时,不禁会提出这样的质疑:既然马克思说要消灭国家、消灭政治,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是否最终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呢?

   综上来看,自由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质疑与诘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作为一种价值统一性的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不存在政治规范与道德原则约束的真正的共同体是否会成为一种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

   二、社群主义对共同体价值的认同与局限

   社群主义同马克思主义一样赞同共同体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这种赞同与承认可以从其另一种翻译方式———共同体主义———中凸显出来。事实上,之所以将这一流派定义为社群主义,正是基于其对共同体价值的强调。与自由主义将其哲学的核心理念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不同,社群主义的核心关切是共同体,将共同体概念看成是其理论体系中的最基本概念。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所提倡的自由完全割裂了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原本所具有的统一性,个人的自由与共同体的自由应当是内在关联的。

在众多社群主义对共同体问题的当代阐述中,麦金泰尔的共同体理论具有十分鲜明的古典主义特点。麦金泰尔首先将传统的等级社会视为共同体。这里,麦金泰尔明确指出他所说的共同体就是“城邦”。在他看来,自我在传统的等级社会中是依据于出身、等级以及社会地位等得到确认的。个人的出生就决定了其特有的身份和地位,这种确认是源于其社会关系所赋予的行动准则。他说:“城邦是其终极而趋于完美和完全的人类社群产物。”[5]由于城邦有着“至善”的目,因此符合了其内部公民个人自身的价值追求。在麦金泰尔的著作中可以看到,他希望地方性的共同体能够对道德和善起到关键作用,比如,他在《追寻美德》中讲道:“现阶段最要紧的,是建构文明、理智与道德生活能够在其中历经已经降临的新的黑暗时代而继续维持下去的各种地方性的共同体形式。”[6]麦金泰尔还指出:“任何真正的地方性共同体的政治将必然让自己关心民族国家和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影响......它也总是不得不在所有处理国家的政治和市场经济时保持谨慎和对抗。”[7]在追求美德的过程当中,麦金泰尔重点讨论了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可以通过美德来实现个体与共同体的统一。当每个人都尽一切办法去追求美德时,一种善良的共同体生活就可以实现。在个人追求美德的过程当中,个人的善会天然地与共同体的善结合在一起;个人在实现其自身个体利益的同时,就可以同时实现共同体(社群)的共同利益。由此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就在美德与善的实现过程中构造出一种统一性和一致性。由于个体美德的获取来源就是现实实践、对传统的美德继承与经验,因此麦金泰尔十分注重和强调美德教育,重视共同体对个体公民的道德教化。(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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