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思想述要
摘 要:在法哲学理论系统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它所探究的是一定的国家与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产生,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习近平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深刻变动中,深入思考法治现象的基本性质,悉心分析法治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科学把握法治现象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反作用,由此深刻论述了法治现象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的基本属性,加强对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性、长远性、整体性重大问题的战略谋划,从而创立了具有原创意义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创新发展进入新境界。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哲学本体论;法治的基本性质;原创性理论贡献
一、绪言
人们通常认为,本体论(Ontology)即存在论(Ontologie)或存在学(Ontosophie),一般表示关于存在的学说。法哲学是将关于法的现象的最一般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进而揭示法的现象发展规律的学问。在法哲学理论体系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致力于探究法的现象的本体论根据,亦即法的现象存在的意义。在西方法哲学思想史上,围绕法的现象的存在问题或本体论问题,形成了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产生以前,近代西方法哲学领域的思想家们企望为理解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据提供工具,或是认为权力是法的现象的基础,或是认为意志是法的现象的内在根据,如此等等,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哲学本体论范式。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在现实的历史中,那些认为权力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和那些认为意志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是直接对立的”。实际上,无论是承认权力是法的基础,还是认为意志是法的基础,法的现象终究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而已,正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构成了法的现象的基础。而这一崭新的法哲学本体论范式是由马克思创立的。
在撰写于1845年春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用“对象性的活动”或“感性的人的活动”来表征实践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将实践确证为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从而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系统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不仅彻底冲决了黑格尔法哲学本体论的樊篱,而且与费尔巴哈法哲学本体论划清了界限,从而创造性地构建了以现实的人的实践为本体基础的反映新法哲学世界观根本立场的法哲学本体论系统。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作为一种感性的、对象性的活动,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既不存在于黑格尔的所谓“自我活动”之中,也不存在于费尔巴哈的所谓人本身的“感性对象”之中,而是直接地诉诸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活动,亦即现实的人的现实的存在。人的感性的实践活动,乃是人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体现,亦构成了人的现实存在的根本。全部人类历史的前提“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在国家与法的现象领域,“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因此,“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要认识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就必须从现实的历史中的个人出发,深入揭示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及法的现象同现实的人的生产生活过程之间的联系,而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及其法的领域产物,则受到一定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一定交往方式的制约。显然,与先前的形形色色的法哲学本体论不同,马克思所开创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革命,不是从观念或“人本身”出发,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从现实的人的物质实践活动出发,来解释法的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或条件。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来说,法的现象具有深厚的历史的现实基础,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绝不是与法的现象领域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而是制约或决定着法的现象的存在与发展;法的现象既不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也不是脱离现实的人的物质实践而孤立存在的,而是深深地植根于现实的历史中的人的物质实践的现实基础之中。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发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原则,在后来的《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及其手稿等著述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
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创造性发展,把法治现象看作是受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支配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分析法治现象的能动反作用,着力探讨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治现象的深刻影响,并从当代中国社会生活条件出发,着力考察法治现象的政治性与社会性,从而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作出了原创性理论贡献。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蕴涵着若干层面的基本问题。一是法治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及其反作用。从本源论意义上讲,一定社会的法治现象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恪守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准则,注重从深刻变动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中,着力分析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深刻把握法治现象的反作用机理,悉心探讨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治现象的重要影响,藉以确立把握中国法治发展的理论基点。二是法治现象的政治性质。文明社会的法治现象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深入分析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的政治特征,强调正确认识法治发展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把握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与特点,由此精辟揭示了法治现象的政治逻辑,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政治性原理。三是法治现象的社会性质。在文明社会的国家发展进程中,运用法律机制调节社会关系,形成社会秩序,从来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实施国家与社会治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深刻论述了法治对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依托作用,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进而科学地把握了法治的社会属性,有力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社会性原理的创新发展。因此,本文着重从以上三个层面深入阐释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藉以充分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在21世纪发展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二、法治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及其反作用
法治现象内涵丰富,底蕴深广。正确认识法治现象的本质属性,是打开法治现象奥秘的一把锁钥。如前所述,在文明社会的法哲学史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第一次科学回答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问题,构建了认识和理解法的现象的本体论根据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法的现象绝不是游离于社会生活之外的孤立的神秘的事物,而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思想的社会关系。这种思想的社会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总体意志要求,法律是表现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国家意志。而国家和法的现象运动的最深厚根据,只有从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中才能找寻到。诚如马克思在其写于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由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入分析了不同所有制形式下法权关系类型历史更替的运动规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革命性意义。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当代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深入分析了法治现象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相对独立性品格,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作出了创造性的阐发。
一是精辟阐释了法治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法的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问题,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激烈论战的一个重要论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不少反马克思主义或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歪曲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说成是狭隘的或单向的“经济唯物主义”或“经济决定论”,试图抹煞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真理性意义。至今,这种观点在西方思想界依然占有一定的市场。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确证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这一“新哲学世界观”的根本观点,舍此,便不能称之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正是在这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之间的根本的原则性区别。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法治现象与社会经济条件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一定的法治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经济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本体属性。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运用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深入分析法治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把法治现象看作是受社会经济基础支配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分析了上层建筑其他因素对法治现象的深刻影响,尤其注意从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中考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矛盾运动,进而研究法治现象与社会经济条件间的关系,从社会经济条件出发来阐明法治现象及其过程,深刻揭示了法治现象运动的社会经济根源,从而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作出了原创性理论贡献。习近平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是从我国现在的社会存在出发的,即从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作为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法治现象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必然表现及其法权要求。在当代中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从当代中国的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从当代中国的客观实际和发展要求出发,不断加深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理解,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规律性的认识。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从根本上决定了坚定不移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必然性。习近平精辟分析了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经济体制改革对于其他领域改革的决定性作用,并且引证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方面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传导作用,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决定着其他方面很多体制改革的进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我们要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轴,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新突破,以此牵引和带动其他领域改革,(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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