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当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汲古通今与守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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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 (进入专栏)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问题。当代中国创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构成一个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它以人民作为主体,在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中,通过全程参与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具体的环节,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悉心领悟、深化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的宏阔旨义,需要回溯历史、立足现实、开拓未来。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马克思、恩格斯评价的古代氏族原生民主形态的传承弘扬,是对马克思主义主张的人民主权思想的秉持光大,是对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赓续创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六部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问题。报告阐明了加强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强调了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突出了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报告建构了当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了科学明晰的诠释。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作为主体,在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中,通过全程参与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具体的环节,保证和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的宏阔旨义,需要我们回溯历史、立足现实、开拓未来,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谱写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新篇章。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古代氏族原生民主形态的传承弘扬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创造的,它来源于人类社会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久远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入地研究了古代氏族社会的民主,根据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和美国学者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所提供的材料,揭示了古代氏族社会的原生民主形态。

柯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详尽地记载了亚、非、美洲的印度、阿尔及利亚等地的各古老民族社会历史的演变,记述了印度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和阿尔及利亚的多种土地占有制以及公社的公共管理组织。马克思通过对该书的摘录和评注,在《马·柯瓦列夫斯基 〈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说明了在土地共同所有制基础上“公社氏族团体和农村团体被用之于行政和司法的目的”。公社的共同占有者会议,是司法的高等审判机关;公社公职人员的产生,都采取了经由公社的所有成员民主选举的方法,公社的《耶遮尼雅瓦勒基雅法典》和《那罗陀法典》两部法典,也“都劝告人们选举通晓自己的职责、大公无私、清廉自守的人担任公社长,都规定公社成员绝对服从这样选举出来的人员的决定(指示)”。由此可见,氏族社会实行的公有制公社,决定了氏族民主制度的产生,民主制度与公有制度相互依存适应。

在《路易斯·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原始社会氏族民主的具体内涵。他引述了摩尔根关于“氏族社会是民主社会”的重要观点:“氏族这种组织单位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组成的胞族,由胞族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部落的溶合(更高级的形态)[如罗马的三个罗马部落、阿提卡的四个雅典部落、斯巴达的三个多利安部落;他们都定居在一个共同的地域]所组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在氏族社会,虽然没有国家,却有管理机构,但由于氏族不存在阶级压迫,不存在专制制度,所以实行全体成员的民主管理方式。氏族民主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其一,全体氏族成员有选举酋长和酋帅的权利。氏族首领共有两位,一位是酋长,主管氏族内部事务工作;另一位是酋帅,领导对外军事行动。酋长和酋帅必须从氏族成员中经大家选举产生。所选举的酋长和酋帅,都是才力出众的人,但他们在氏族中并不享有特殊的权力。其二,全体氏族成员有罢免酋长和酋帅的权利。酋长和酋帅能否胜任职责,取决于其是否 “行为良好”,若不胜任,即被罢免。氏族中将酋长和酋帅就职称为“戴角”,被罢免则称为“摘角”,“摘角”之后,就成为一名氏族普通成员。其三,氏族会议议事时通行民主规则。氏族会议是全体成员的民主大会,所有公共问题须经协商,须得到大多数成员同意才能决定,每项公共法令也是如此才能生效,每一个成年男女对所讨论的一切问题都有发言权,这是氏族民主的基本法则。其四,氏族与氏族间商议事情采取民主协商方式,使用“贝珠带”作为证据,“在和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交出几条这种贝珠带。对方每接受一条建议也回赠一条贝珠带”,以表明民主协商达成了共识一致。其五,氏族全体成员是自由平等的人。全体成员都是人身自由的人,他们之间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虽然在氏族社会,自由、平等、博爱还未用文字明确表达出来,却已成为氏族的根本原则。

恩格斯也研究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并参考借鉴了马克思的《路易斯·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又结合了自己对古希腊、古罗马、古爱尔兰和古德意志社会的研究成果,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名篇。恩格斯十分赞赏氏族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性。他指出,由氏族组成的部落议事会,“是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领袖组成的——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都可以罢免的;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其余的部落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按照通例,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妇女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出的演说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议事会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讨论,最后采取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此,恩格斯给予高度评价,他采取了把古代氏族社会的民主与国家出现后的民主两相对照、呈现明显差别的方法:“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由此揭示了在民族社会里,民主是多么的平等、公平、合理。

从氏族社会全体成员的民主活动中可知,“民主原则是氏族社会的基本要素”,氏族社会实行了全体成员平等的、开放的全程民主。氏族民主有“三个全程”的环节和活动:一是全体成员参加了民主选举的全程;二是全体成员参加了民主商议和决定氏族内部公共事务的全程;三是全体成员参加了民主监督和罢免的全程。对于古代氏族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曾提出人类社会“正像在地质的层系构造中一样,在历史的形态中,也有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再次生类型等一系列的类型”的重要观点。因而,作为古代社会的氏族民主制度,也就成为人类社会最初的、原生的民主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称赞的古代氏族社会的原生民主形态,无疑构成当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源头起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当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这样的“三个最”显著特征,与古代氏族社会民主的全程性完全契合,而且做出了新的拓展。从“最广泛”来说,目前中国十四亿多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参加了民主活动,已经接近了全员,这样的人口数量是古代氏族社会难以想象的;从“最真实”来说,当今中国列为民主商讨的事项,绝大多数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社会管理和民生改善议题,这种接地气的、丰富多样的、真实确切的民主,是古代氏族社会难以企及的;从“最管用”来说,就是民主一定要有效率和取得成果,现在中国的民主和古代氏族社会的民主不但具有同样的快捷性、高效性,而且就其取得的更多、更大的成效而言,又是古代氏族社会难以比拟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民主,重在具体方式的细节规定。前已述及,古代氏族社会民主通过五个具体方式,体现了民主的全程性,而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规定的五个环节、步骤,更全面地展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全方位和全覆盖的运作实行及其显著成效。

第一,民主选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在我国,每次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选民是最多的;按比例选举出的人民代表也最多,确保了不同地区、民族、行业、阶层、党派都有一定数额的代表,人大代表具有全覆盖的代表性。

第二,民主协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七大协商”搭建了最广阔的协商平台,所涉及的议题和内容也是最丰富的,推动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实现了党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利益代表的全面性。

第三,民主决策。民主决策已建立了完善的制度,要求决策必须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并且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保证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以及决策执行之后,人民群众具有实实在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四,民主管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主管理是人民参与民主的直接行为,构成人民民主的实体。国家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真正赋予了我国人民享有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权利,通过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通过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有力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了社会自治功能。

第五,民主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执政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人民代表监督、人民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可以有效地对国家各级代表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以纠正各种违法行为。民主监督的过程,使人民的意志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为人民民主的执行、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秉持光大

自原始社会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和国家出现后,人类经历了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君主专制统治。随着近代工业生产力的崛起,新兴的资产阶级推翻了封建专制主义,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在与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从14世纪到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确立了以“人”为中心、以“人性”取代“神性”的理念。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提出,人皆享有生存、自由等自然权利。洛克指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三项基本权利不可转让。在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前夕发生的启蒙运动,从更为深广的思想领域,发扬了人文主义精神,高举起“天赋人权”的旗帜,宣扬人的平等自由博爱。围绕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的根本问题,卢梭振聋发聩地提出了人民主权论。卢梭依据社会契约学说,论证国家主权是人民权利的让渡,国家必须体现公共意志即“公意”。公意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公意构成主权,因而国家主权即是人民主权。卢梭认为,主权通过立法权体现,在民主的国家里,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主权在民的国家的最好组织形式,是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都能够参与立法活动,出席公民大会,讨论法律,发表意见,决定国事。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政府只是从属的执行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执行主权者的意志。

在人类文明史上,资产阶级民主固然是朝着人的解放推进的,然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并没有给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带来真正的民主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出生于19世纪初的德国,当时正处于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时期,因此,他们在形成无产阶级民主观的过程中,既彻底地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又彻底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民主。马克思从揭露反动的书报检查令开始,阐述了人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并由此深入到民主的实质,揭露了资产阶级议会代议制的伪善和欺骗,主张实行“真正的民主制”。马克思进一步把民主与国家联系起来,明确指出要实现人民民主就要解决国家制度问题。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民主制和君主制代表着“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民主制代表人民主权,君主制代表君主主权。人民主权表明,“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要实行人民主权的民主制,“不是那种曾经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它的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很显然,恩格斯提出实行社会民主制,就是实行人民主权的社会主义民主制。

马克思、恩格斯形成的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深刻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真实面目和内在实质:一是资产阶级民主具有局限性。资产阶级民主同原生形态的民主本质形成巨大的反差,劳动人民被系统性地排除在社会的民主管理之外,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不过是资本主义进行剥削奴役最好的政治制度设计。资产阶级虽然提出“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财产不可侵犯的理念,但根本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剥削压迫人民的利益。二是资产阶级民主具有虚伪性。资产阶级标榜自由、平等、民主,却根本无法实现人民主权的本质要求。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它通过普选权赋予政治权力的那些阶级,即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小资产者,正是它要永远保持其社会奴役地位的阶级。”三是资产阶级民主具有欺骗性。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不过是为了保持各种权力在一定限度内的平衡,以求更有效地、最大限度地维护资产阶级总体利益。马克思指出,“议会制共和国是整个资产阶级实行统治的唯一可能的形式”,但它“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事实表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自己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如此,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资产阶级民主对于无产阶级是空洞无物的虚假的民主。马克思、恩格斯曾针对英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托马斯·卡莱尔泛泛而谈的民主“是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不可避免的事实”,尖锐地问道:“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对此,马克思给出了民主的真正意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明确地说,民主就是“人民当权”,民主必须建立在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所以它们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马克思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奠立了“人民主权”的基石,他阐述的人民主权思想,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只有人民主权的民主制才是“真正的民主制”,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这里要说明一个根本的理论问题,人民主权论虽然是卢梭首先提出来的,但马克思、恩格斯在表示赞同的同时,更着重于批判。正是在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阐述了以无产阶级为中心的人民主权思想,实现了对卢梭的超越,二者已经截然不同。首先,立论基础不同。卢梭以纯属虚构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作为立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则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作为立论基础。其次,思想方法不同。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应然性,却没有提供实然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主权不能通过理性的设想而自然形成,只有通过人民群众同资产阶级进行战斗才能实现。再次,表现形式不同。卢梭强烈反对代议制,主张单一的直接民主制形式。马克思主义主张辩证看待民主形式,代议制和直接民主制相统一。最后,阶级内容不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主张维护私有制和有财产的资产阶级利益,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所谓“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马克思主义主张的人民主权思想,其“人民”指的是无产阶级劳动大众,代表着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主张的人民主权和卢梭所说的人民主权最为重要的区别。

毫无疑义,以无产阶级人民群众为中心的人民主权思想和以人民主权建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核心要义,中国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持正并发扬光大。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概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个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把全过程和人民民主紧密地结合起来,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归根到底就是马克思主义强调的人民主权和人民性的根本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论述道:“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要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当代中国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以“人民至上”“人民立场”“人民主体地位”和“以人民为中心”为价值旨归,彰显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和人民性的本质特征。

其一,人民至上。坚持人民至上,就是要求“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开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而言,坚持人民至上是一个根本的认识问题。实行全过程民主不是为了什么,而是为了真切地表达人民的民主要求高于一切、人民的民主利益重于一切、人民的民主生活优于一切。只有坚持人民至上,才能凸显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深刻意蕴。

其二,人民立场。每一个人乃至每一个政党,都有一个立场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的立场,就是要始终站稳人民的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是历史进步的真正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立场的重要性在于,它决定着一个政党的基本观点、方法、方针政策和行为。在实行全过程民主中强调人民立场,就是要确切保障人民民主的权利,真正把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落到实处。

其三,人民主体地位。何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体,这是民主政治的首要问题。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执政“要恪守以民为本”。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都要始终以人民为主体。只有在实行全过程民主中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才是真正实现了以人民为主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是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基本原则。

其四,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运用于民主政治发展的各个领域,体现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各个具体环节。在贯彻实行全过程民主中,要坚持发展和完善民主的每一个环节、细节,做到民主发展为了人民、民主发展依靠人民、民主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显示了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践行特点。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巴黎公社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赓续创新

马克思、恩格斯把实现人民主权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寄希望于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1871年3月18日,巴黎工人阶级打碎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实施了一系列人民管理国家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给予了热情的赞颂和科学的总结。

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革命的特点在于“人民组成了公社,从而把他们这次革命的真正领导权握在自己手中,同时找到了在革命胜利时把这一权力保持在人民自己手中的办法”,巴黎公社建立了“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因而,“公社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作为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巴黎公社立即组织了民主选举。巴黎革命胜利后,中央委员会在发布的第一个公告里就是号召人们“进行公社选举”。恩格斯指出,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公社期间,不仅国家行政机构、司法部门,而且工厂企业、军队和社会组织,都开展了选举活动。在选举时,人们踊跃参加,整个选举光明正大、严格认真,马克思赞扬道:“从来还没有过进行得这样认真仔细的选举,也从来没有过这样充分地代表着选举他们的群众的代表。”

巴黎公社实行“议行合一”体制,作为公社领导机构的公社委员会及其成员,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公社通过法令和决定重大问题后,可以直接指挥、贯彻执行,克服了资产阶级国家议会式的空谈,提高了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对此,马克思分析道,公社“不是议会制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也是立法机关”,“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还指出,在新的国家中,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只是那些“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国家的职能“只限于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能”。马克思揭示了无产阶级的国家机构具有极其精干简约的特点。恩格斯也指出,巴黎公社的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因而“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工人阶级政府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反对不合理的高薪制,反对资产阶级官僚制度,有效地“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巴黎公社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时时处在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下。巴黎公社创造了多种监督形式,如通过各种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公社委员和各级领导人向群众报告工作,介绍公社情况,解答各种质询,听取批评意见;通过各种舆论工具进行监督,巴黎公社的革命报刊经常报道公社领导人员的工作情况,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公社“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活动,没有文牍主义的敷衍拖拉的作风”;通过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监督,革命群众经常向公社写信反映意见、提出批评等。公社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十分重视,总是认真讨论,及时处理。

马克思指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它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巴黎公社真正实行了以人民主权为中心的民主管理。由此可见,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经验的这些总结,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巴黎公社开创了一系列真正的民主制度,实行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巴黎公社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楷模风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赓续了巴黎公社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光荣传统,更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的新时代10年,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既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围绕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和核心,中国共产党致力于推进建设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一是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当代中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加强了重要领域的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切实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并且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高质量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

二是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在中国的各种监督中,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于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不断提高其权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运用更加刚性且有实效。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工作监督,都要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确保国家机关能依法办事,始终如一地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

三是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第一,建立健全各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开展,需要增设必要的专门委员会,充实有关专家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的10年,各级人大设立了社会建设委员会,优化了人大常委会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人员结构。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办事机构的建设,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推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履行制度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态化,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更到位、职能作用发挥更充分。第三,完善人大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规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加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树立并提高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优良工作作风。

四是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广泛、最坚实的群众基础,为此,人大代表必须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使人大真正成为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应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经常联系本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所属地区的人民群众,注意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的10年,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内容质量和办理质量得到不断提高,代表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全国各地不少地方的人大纷纷设立了人大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每月两次或多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履行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职责。

五是强化人大与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宪法规定,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真实体现。为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的权利和选民监督、罢免代表的权利,全国不少地方的人大建立了人大代表报告制度,定期向选民报告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选民对代表进行评议,并提出要求,保证了人大及其代表始终对人民负责,激发了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监督人大的政治热情。

需要指出的是,巴黎公社实行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在历史上只存在了短暂的72天便失败了。公社期间,由于缺乏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公社内部各派党争不断,热衷于久议不决,缺乏集中性、权威性,使公社屡屡贻误战机,最终陷入绝境。巴黎公社留下的惨痛教训,当然要为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牢牢记取,绝不能重蹈覆辙。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人民当家作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只有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各方面、各环节,党成为人民的主心骨,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也正是当代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超越巴黎公社的民主制度,实现发展创新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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