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彦:国际人权两公约的中文本:正本、清源、纠误
通常所称的“国际人权两公约”或“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中文本经常令人困惑,一是两者似乎另有标题和约文中含有“盟约”而非“公约”的中文本,二是——且更麻烦的——两者似乎各有两套标题和表述都不尽相同的中文本。这些问题不仅令研究者无所适从,也引起相关著述的作者、译者与出版社、刊物编辑的不同处理方式。笔者依据过去20年对这一问题的断续追踪,力图对这一问题正本、清源、纠误。
正 本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1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3条规定:
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档库,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准。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正式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根据上述规定,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XXI)号决议通过的人权两公约的五种语文的正本将被交存联合国档库,而联合国秘书长作为人权两公约的保存人,应将其正式副本(certified copy)分送联合国会员国或其专门机关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及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为人权两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实际上即所有主权国家)。据此,联合国秘书长在收到交存的人权两公约的正本后,于1967年3月29日制作了其正式副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1967年5月18日以第C.N.61.1967.TREATIES-1号和第C.N.61.1967.TREATIES-1号传阅通知(或交存通知)分送所有国家。此外,根据基于《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0条,人权两公约还应在生效后,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在人权两公约分别于1976年1月3日和3月23日生效后,即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社文权利公约》)的登记编号为第14531号,《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公约》)的登记编号为第14668号。联合国秘书处公布在其处登记的条约的具体做法是将其公布在《联合国条约汇编》(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载1976年第993卷第3页(中文本第22页起始),《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载1977年第999卷第171页(中文本第202页起始)。因此,人权两公约于1966年通过后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正本、联合国秘书长于1967年制作分发其正式副本、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在《联合国条约汇编》上公布的包括中文本在内的文本,正是《经社文权利公约》第31条及《公民权利公约》第53条所指的五种语文的作准文本。通过人权两公约的第2200(XXI)号决议附件所载中文本、联合国秘书长制作分发的人权两公约的中文正式副本以及《联合国条约汇编》刊载的人权两公约的中文本几乎完全一致(后两者与联大决议所载中文本有几处微小差别,但看来主要是更改印刷方面出的技术差错)。
然而,就上述中文本,有一个小问题,即到刊载在《联合国条约汇编》上为止,这两份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中文本的标题实际上都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而非“《公约》”——这是令许多中文读者困惑的第一个问题。之所以这两份文书的中文标题有“盟约”“公约”两个,自有其来。现在所称的人权两“公约”在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制作其正式副本、生效后登记并在《联合国条约汇编》上公布时,其中文标题(以及约文中使用的)确为“盟约”。但是,联合国秘书长于2001年10月5日发布的第C.N.781.2001.TREATIES-6号和第C.N.782.2001.TREATIES-6号交存通知称,中国政府提请其注意,在这两项人权盟约作准中文本中使用“盟约”是一个错误。中国政府的解释是,除其他外,“‘盟约’一词不是‘covenant’的适当译名,在所有的中国正式文件、学术著述以及媒体中,‘公约’一词长久以来被用作并被广泛接受为‘covenant’的最合适对应词”,并因此提议以“公约”取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标题及约文中的“盟约”。中国政府的解释声明同时指出,“所提更正纯粹是技术性的,目的只在于使中文本与其他作准文本一致”,“将不会以任何方式方法改变所涉文书之规定的实质内容”。由于这种更正属于在“构成条约之正本的不同作准文本之间缺乏一致”的情况(United Nations, Summary of Practice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as Depositary of Multilateral Treaties, 1999, para. 48),而不属于《经社文权利公约》第29条或《公民权利公约》第51条所述对各该公约的修正,因此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其作为保存人的惯例提出,只要没有任何缔约国或签署国反对,即实行中国政府所提修正。2002年1月3日,在90天的异议期届满而没有国家表示反对后,联合国秘书长即以第C.N.7.2002.TREATIES-1号和第C.N.8.2002.TREATIES-1号交存通知公告实行中国政府所提更正,即将两项人权盟约中文作准正本和正式副本的标题和约文中的“盟约”改为“公约”。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该两项文书在2002年1月3日之前的标题分别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应称“人权两盟约”;在此日期之后,则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才能称“人权两公约”(但为方便起见,下文将统一称其为“人权两公约”)。
综上,联大通过、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其正本、制作其正式副本并在《联合国条约汇编》上公布的这两份国际法律文书的中文本,结合2002年生效的更正,才是在国际法上唯一合法有效的作准中文本。至此,“正本”证毕。
清 源
然而,引起困惑的问题不只从“盟约”到“公约”的变化——这是一个相对简单的问题,人权两公约各有两套中文本才是真正的麻烦。有心人可能会发现,人权两公约各有两套中文本,一套比较常见,另一套则不常见,而且两者(至少就《公民权利公约》而言)差异很大;或者可能会察觉,手头的人权两公约中文本(尤其是《公民权利公约》的中文本)与其英文本“对不上”。这两套中文本中,有一套(不常见的那一套)实际上是人权公约的作准中文本,那么,另一套常见但不同于作准中文本的文本(因此以下称这一套中文本为通行中文本)是从何、如何而来的呢?
笔者在2000至2002年间参与翻译曼弗雷德·诺瓦克的CCPR Commentary时(英文第一版,中译本题为《民权公约评注》,三联书店2003年版),就发现手头的《公民权利公约》的中文本(已经记不清其来源)中许多条款的内容与其英文本“对不上”,但当时认为这可能只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第4款所称的“作准约文……意义有差别”的情况,而未多想。但是,2003年笔者在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工作、第一次有机会真正翻阅《联合国条约汇编》时,大为震惊地发现,《联合国条约汇编》刊载的《公民权利公约》的中文本与笔者翻译CCPR Commentary时使用的中文本差异很大。作为一个国际法学者,这一情况自然引起了笔者的极大好奇。笔者依稀记得在哪里见过这一中文本(后来回国发现是在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66页),于是托国内同事搜集了若干中文出版物上该公约的文本,复印后邮寄给笔者,但这些文本都不同于《联合国条约汇编》上的中文本即作准中文本。那么,《公民权利公约》的这一不同于《联合国条约汇编》所载但在中文出版物中通行的中文本究竟从何而来?笔者首先询问了当时办公室就在隔壁的诺瓦克教授和该研究所的其他条约法专家,但完全不懂中文的他们也一头雾水,只告诉笔者对条约的任何更正或修正,联合国都有记录。于是,笔者又联系了联合国法律事务厅条约科,得到的答复是,除了1977年对该公约西班牙文本的一处更正(将该文本第42条第2款末尾的“第40条”改为“第41条”,载《联合国条约汇编》1977年第1057卷,第407页)以及上文所述将中文本中的“盟约”改为“公约”外,《公民权利公约》别无其他更正,更无修正;寄给笔者的一份该公约正式副本复印件中的中文本也与《联合国条约汇编》上的相同,而不同于国内中文出版物上通行的中文本。笔者当时猜测——后来听到笔者提到这一问题的许多人也如是猜测,这是否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有关:由于参与人权两公约起草和通过的(1948-1966年),是当时窃据中国在联合国席位的台湾当局,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制作了该公约的中文本来使用。一个发现似乎证实了这一猜测:大约2003年11月间,诺瓦克教授有机会访问中国台湾,于是笔者委托他向当地的研究者索要一份他们使用的《公民权利公约》的中文本,结果他带回来的中文本与《联合国条约汇编》上的相同;也就是说,海峡两岸使用的中文本不同。
笔者于2004年回国以后发现,不仅《公民政治权利公约》有两套中文本,而且《经社文权利公约》也有完全一样的问题,尽管后者两套中文本的差异小于前者的(但仍不可忽视)。不过,另一些发现动摇了上述猜测,即这一问题可能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变化有关:不同于《联合国条约汇编》上的《公民权利公约》的中文本不仅在中国的出版物中广泛使用,而且也见于(笔者当时搜集到的)联合国的所有中文人权出版物。如果通行中文本是由中国政府制作的,联合国又为什么要使用这一文本?这些发现中,最重要的一个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图书分馆中找到的一份题为《人权——联合国国际文件汇编》的出版物(ST/HR/1,1974年)。该汇编是当时的联合国人权中心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25周年于1973年编辑的,其所使用的人权两公约的中文本即为通行中文本,但没有说明其来源。1973年距中国政府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不过两年,中国政府还有大量更为重要的国际事务需要关注和处理,因此很难想象中国政府会有动机和精力去另行制作人权两公约的中文本,而且联合国会接受并使用这套中文本。对于人权两公约的通行中文本究竟如何出现,笔者逐渐形成了另一种猜测。1973年,当联合国人权部门准备汇编中文国际人权文件时,具体任务被交给了刚刚到达联合国的来自中国大陆的工作人员(无论其隶属联合国哪一部门)。无从知晓的是,这些工作人员为何没有采用人权两公约的作准中文本,也许是因为他们没有得到使用作准中文本的明确指令,同时对作准文本为何物一无所知;也许是因为他们得到了指令,却认为作准中文本无关紧要,或者即使认识到其重要性,也未尽审慎义务去查找和使用作准中文本——当时这套文本仅见于1966年联大第2200(XXI)号决议和联合国1967年制作分发的正式副本,因人权两公约尚未生效而不会出现在《联合国条约汇编》中;而且当然,当时并无如今这么方便的电子资源。结果他们的做法是将人权两公约英文本翻译成了中文(惟其如此才能解释人权两公约通行中文本中的诸多错误)。而当他们将这套翻译文本提交给负责汇编和出版人权文书的部门时(笔者并不知道究竟是哪一个联合国部门——人权中心还是隶属于秘书处大会和会议管理部的会议和出版司或者文件司,但这似乎并不重要),后者未经审核这套文本的有效性与合格性,就将其放入了《汇编》出版,并自此就一直在联合国人权出版物中使用。(需要指出,这种推测中有一个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谜题:在这些出版物中,与《公民权利公约》如影随形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中文本却与其作准中文本(《联合国条约汇编》1977年第999卷第310页)没有实质性差异,(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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